李某,女,贵州省雷山县人,是某中学在校学生。2005年10月,李某看中了某店鋪的一件红色高腰上衣,就该上衣的价格,李某多次与店主潘某商谈,均未达成一致。2005年10月24日15时许,李某将一把羊角锤放在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来到潘某店铺,再次与潘某商谈该上衣价格未果,李某趁潘某不备,从背包内拿出羊角锤向潘某头面部等部位连续猛击20多次。之后,李某将羊角锤放到门市里的水槽内,劫走那件红色上衣、一部手机及人民币现金700余元。经法医鉴定,潘某因颅骨粉碎性骨折,颅骨开放性损伤导致其死亡。
此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此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罪,鉴于李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不适用死刑,遂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