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人们对于红灯、绿灯、黄灯这三个交通信号灯及其功能,可以说都很熟悉。这三个灯的功能最终体现在两项法律规则上:
一是“红灯停,绿灯行”。这个规则在全世界各国和地区都通用。之所以呈现出如此高的“一致性”,是因为这一规则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红光的波长比绿光的波长要长得多,人们在很远的距离就能发现红灯的提醒,所以红灯的提醒要比绿灯的提醒有效,安全性更高。
二是“黄灯亮了等一等”。关于黄灯有这么一个故事,世界上最早只有红灯和绿灯两种交通灯,后来一个华人向美国当地政府建议增设一个黄灯作为过渡灯,理由是当突然出现红灯,行驶中的车辆可能无法紧急刹车,导致前后车辆追尾。当地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后来这种做法就从美国走向了全世界。虽然无法考证这个故事的真伪,但黄灯的增加反映了人类对交通安全认识的精细化。
对于这一个在世界上通行了很久的交通规则,我国却曾两次试图改变它,也都因违背自然规律以失败告终。
第一次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当时,由于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认为“红色”代表革命,革命怎能“停”下来?因此将“红灯停,绿灯行”,改为“红灯行,绿灯停”。不过,改后交通事故频发。
第二次发生于2013年。这次是改变黄灯规则。2012年,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提高了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行为的处罚力度。与此配套的《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将抢黄灯行为列入“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行为,给予与抢红灯一样的处罚。这一新规则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后,国内追尾事故频发,引起一片哗然,争议四起。在一片反对声中,有关部门已宣布暂停“黄灯处罚”规则的执行。
这两件事,决策者都是好心办“坏事”。第一件事违反了驾车者对红灯会比对绿灯更惊觉的自然规律,加上与国际规则相悖,并一改过去的习惯,导致大量事故。第二件事是基于现实中有些事故是由于抢“黄灯”造成的,对闯黄灯者给予与闯红灯一样的处罚,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决策者忽视了我国在原来的交通规则下运行了几十年的习惯和现状。规定对闯黄灯也要处罚,其实是取消了黄灯,延长了红灯。暂不讨论它的合法性(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嫌),就科学性而言也违背了客观规律,让人类从“红灯、绿灯、黄灯”时代重新退回到先前的“红灯、绿灯”时代。
马克思认为,法律只不过是服从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劳秀斯说:“自然法是如此不可改变,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对它加以任何改变。”格劳秀斯这里说的自然法,其实就是指客观规律。不可违反自然法,其实就是不可违背客观规律。这就是说,立法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也就是要求“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的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所谓“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我们所立法律内容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要行得通。立法违背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就难免会受到自然和社会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