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懿翀
备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许荣华案这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有了重大进展。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该案将择期宣判。而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已指定南京中级法院再审,一审已经开庭结束,正等待宣判。
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许荣华案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再审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3个标志性案件,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高度重视,表明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也彰显了党中央对优秀企业家精神的尊重和弘扬。
经典的判例产生的“蝴蝶效应”是无可估量的。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许荣华案重审后,给各级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标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将增强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的信心,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将产生重要的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案例分析建立健全长效预防机制,对于有效地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类似的案件,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我国的执法机构应该吸取什么教训?要从根本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案件,在体制和制度层面还应该做出哪些调整?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张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顾雏军(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以及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其中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
这3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再审的消息公布后,引发了社会和舆论的高度关注。联想控股董事长柳传志在听到这个消息时激动地表示:“為整个企业家阶层感到高兴。能够重审,也代表了营商环境中企业家最最在意的一条,就是法治的公平。”他认为,重审不能光认为是司法部门的事,这是十九大在重要领域阳光的穿透。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人民法院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具有标志性示范意义。
诚如张文中在《给40年的信》中所言:“再审引起的热议,已经不再仅仅是我张文中的事。故事的主角,是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最高法院再审张文中案的意义,也不仅仅是案件本身,不仅仅是还我清白,而是党和国家对企业家群体的关注,对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对企业家创业环境的营造,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推进依法治国的又一个新起点。”
2018年2月12日,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3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两高”报告均把张文中案作为纠正冤错案件、落实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张伟春、物美控股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首个案件,带来的影响重大而深远。
人民日报在评论中指出,纠正一起错案胜过制定一沓文件,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甄别纠正工作的深入,必将进一步增强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全社会公民的人身、财产、财富安全感,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让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更多的信任感,从而营造出更加法治、透明、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
张文中案的再审和改判,为今后司法机构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树立了一个“标杆”,传递出一个“信号”:对于涉及此类案件的民营企业一要“有错必纠”,二要更审慎适用刑罚措施,避免出现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必将推动各级司法机关更加积极有效地解决好此类案件。
“有恒产者有恒心”,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是市场经济中的“关键少数”和特殊人才。从再审到改判,张文中案始终牵动着企业家群体的心,“改判无罪”也是广大企业家期盼已久的愿望。这让企业家们感受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真正落到了实处,让他们的创业热情和创富动力更加澎湃,必将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家在新时代的伟大征程中,实现新作为,谱写新篇章。
顾雏军案是有国内外影响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有标志性意义的国进民退、民营企业被错判追究的典型冤案。2004年郎咸平与顾雏军展开轰轰烈烈的“郎顾之争”,郎咸平指责顾雏军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席卷国家财富。2005年9月顾雏军被捕,2008年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2012年顾雏军重获自由后一直奔走喊冤。其出狱后头戴白色高帽,上书“草民无罪”的情景已经非常无助。
江苏万顺集团董事长周善红全程旁听了顾雏军等再审一案的庭审过程,他表示,顾雏军一案再审,充分体现了我国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法人和个人财产,充分尊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让中国的非公有制企业感受到温暖,感受到有公正的司法保障。
改革开放至今,除了张文中、顾雏军等民营企业家蒙冤遭遇牢狱之灾,企业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外,还有多个类似的案例在不同的时间段上演。
“傻子瓜子”的创始人年广久,曾三次入狱,其罪名分别为“投机倒把罪 ”、“牛鬼蛇神”、“流氓罪”。1980年、1984年、1992年三次被邓小平点名,这几个时间点刚好是改革开放的三个重要转折点。
新中国成立后,年广久在街头摆小摊,1963年他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关了6个月左右出狱。后来,为了维持生活,年广久又炒起了瓜子。没想到刚过两三年,1966年他又被冠上“牛鬼蛇神”的罪名。关了20多天后,年广久又被放了出来。
改革开放初期,年广久的小作坊很快发展到100多人的“大工厂”,这在当时绝对是个异类,“资本家、剥削者”的帽子逐渐扣在了年广久的头上,各种汇报审查接踵而至。1987年年底,芜湖市公安机关对年广久经济问题开始立案侦查,并以涉嫌贪污罪将其羁押。
由于贪污罪的证据不足,3年后的1991年5月,芜湖市中院一审判决年广久犯有“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年广久虽然没有服刑,却一直被羁押了近3年之久。傻子瓜子的销售和经营因此受到了巨大影响。几经折腾,目前市场早已难觅傻子瓜子的踪影。
又如,被誉为“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的前天发集团董事长龚家龙,在其事业最巅峰时曾掌控了S*ST天发与天颐科技(三安光电前身)两家上市公司。曾于2005年5月在民营石油领域发起成立全国最大民营石油企业长联石油有限公司,并被选举为该公司首任董事局主席。
由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红帽子”缘故,从2000年10月24日到2006年12月21日,天发集团的产权改革一波三折,四起四落——荆州市政府4次发文认可天发集团资产的民营性质,又4次推翻。
2006年12月21日,龚家龙在赴武汉与债权人银行协商落实市政府文件的路上,被公安部门带走。荆州市政府成立了天发集团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全面接管了天发集团。2007年,龚家龙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08年9月,龚家龙出狱,此时天发集团已被荆州市政府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处置。龚家龙随后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8月30日,该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认定龚家龙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法院改判龚家龙无罪。
类似的案例還能列出很多,比如因涉嫌职务侵占入狱5年,2014年5月20日被判无罪的周余强;2015年1月,因涉嫌“逃税”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又因逃税罪被一审法院判刑2年的代小权,在2018年2月11日被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无罪释放。限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在此不一一列举。
此外,还有很多的民营企业家,在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合作中,遭遇了种种不公平的待遇。比如,今年初,中诚信集团创始人毛振华控诉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政企不分,侵占企业23万平方米土地,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今年3月初,皇明太阳能董事长黄鸣实名举报德州“新官不理旧政”。
根据有关人士的统计,民营企业家所涉冤案中,最容易被扣上以下十大罪名: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其中,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因公司法的修改,仅适用于实缴资本金公司)。
从众多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中国民营企业成长的四十年历程中,是戴着镣铐的舞者,不断地在各种夹缝中寻找生存的空间。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产权的保护,存在着很多亟待修补的制度缺陷。如果不从制度层面加强对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财富依然难有安全感,类似的事件难免仍将继续上演。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尤其是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导致一些企业家和企业如履薄冰,以至于企业投资意愿不足、投资力度不够甚至出现了企业家转移资产的现象。
有分析认为,之所以出现张文中案,究其根源,在于对于企业家合法权益和企业产权缺乏有力的司法保护。这种司法保护的缺位,一方面是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另一方面也与少数地方基于地方利益并通过司法途径滥行权力不无关系。因此,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从政策、法律法规角度不断强化对民营企业家和企业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迫切。
好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时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提出“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断,即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并从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包括: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这是建国60多年来,中央首次以专门文件明确企业家精神的地位和价值。为了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法治保障措施。在财产权保护方面,要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让企业家感受到政府保护产权的决心。
《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特别是要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降低企业家对政策调整的担忧。
201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通知》要求强调,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
《通知》提出,要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
可以这样说,张文中、顾雏军等案件能够重审,是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以及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的结果。如果没有高层的决心,没有这几年对企业家所处环境和产权问题的重视,他们的案子不会这么快平反。
张文中案件的改判树立了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标杆。在张文中等案件重审之后,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违法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强化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前保护”。
无论是法律界还是企业界的人士,谈及如何减少和杜绝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时,均高度认同关键还需从体制和制度层面入手,消除影响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政策、法律和体制性等障碍,建立健全长效预防机制。唯有构建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缜密网络,才能使广大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张文中认为,通过案例分析建立健全长效预防机制,对于有效地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有恒产者有恒心”,他表示,“希望我个人、家庭、企业的巨大损失能够为依法治国,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提供前车之鉴。”
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撰文指出,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比如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张文中案改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比如,“戴红帽子”的问题。
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等方式妥善处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顾雏军代理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表示,顾雏军案原来错案铸成的根本原因,就是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的漂亮口号,有恃无恐。有罪推定,事先定性;大胆假设,组织罪证;一罪不成,再搞他罪。一定要达到目的,将顾雏军判掉,把他的巨额资产剥夺掉。
富通集团董事局主席王建沂表示,希望通过严格规范的司法程序给重大涉产权案件一个公正的结论,更希望今后需要再审的案件少一些,再少一些。要防止因地方政府行为不当而侵害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利,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政府应帮助企业化解风险、渡过难关。
更為重要的是,法律制度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入罪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订,对民营企业真正做到公平保护。四川省民营企业维权中心成员、成都市非公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长施杰表示,我们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必须不断强化修法程序,最大限度地解决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民企生产经营中司法机关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受国家政策因素的变化,需要立法制度层面跟进完善。
纠正民营企业涉产权案,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许荣华案决不是最后纠正的几个案子。据了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司法保护,努力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一是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二是深入剖析涉产权错案产生原因,健全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错案的发生;三是加强对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尽管很多制度和机制还处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很多工作还在推进之中,但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之下,在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家、法律界等各界有识之士的努力之下,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一定会得到更多的保护,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中国民营经济一定会迸发出更大的创新创富的活力,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责任编辑 李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