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江
“政府这么干,东北还能好吗?快3年了,整条街就只拆了我们一家企业,法院已经判定政府是违法拆迁,而我们却一分补偿款都没拿到,这么好的一家科技创新企业,就这么硬生生地给整死了。”吉林省长春市超强特种防水材料厂厂长李文讲述自己的遭遇时,依然压抑不住愤怒的情绪。
据了解,超强特种防水材料厂创建于2004年,位于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是长春市科技局拨款通知科技部支持资金项目。该企业作为净月高新区招商引资企业已同长春工业大学化工学院建立了长期科研合作关系,共同研发新产品——高级防水胶,就是利用废塑料、废苯板为原料,生产新型防水材料,此产品已经注册为“威瑟”牌,该技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并且获得了吉林省建设厅的产品认证证书。
超强特种防水材料厂连续两年获得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每年无偿获得资助资金30万元。企业先后3次对企业厂房进行改造扩建,新购置工艺设备及辅助设备18台套,项目总投资1283万元,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解决。总体上企业经营效益良好,有发展后劲。
这家本该得到政府关心和扶持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何被违法强拆之后却一直无人过问呢?
李文的愤怒在于,强拆之前,无人通知,强拆之后,无人过问。而且,整条大街只拆一家,拆迁补偿分文未有。
早在2004年7月5日,李文以超强特种防水材料厂(乙方)法人的身份与长春市南关区新立城饲料加工厂(甲方)签订租房协议书。2012年再次续签,协议书显示,房屋租期为10年即到2022年7月5日到期,租金每年两万元。
租房协议书第六条明确约定,企业在租用厂房期间,国家规划征用上述土地,甲方按租用月期返还乙方租金,并支付搬家费用。国家规划征用土地前,甲方应提前1年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于甲方不能提前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按合同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涉及企业拆迁补偿费归乙方所得,房屋损失费归甲方所得。
然而,上述协议约定的事项,在现实面前被撕得粉碎。2015年9月15日一早,在李文不知情的情况下,净月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带队,指令行政执法局60余名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用铲车将该企业自建厂房、设备、原材料及成品全部铲毁。李文说:“就连部分现金、财务账目及电脑、家用电器和生活用品全部被毁,所有物品全部埋在废墟中,给企业和员工造成了巨大损失,阻碍了工厂的正常生产和技改项目研发。”
李文事后才听说,企业被强拆是净月高新区新城大街拓宽工程,2013年,因新城大街路面狭窄,损坏严重,通行能力不足,净月开发区管委会将新城大街改造工程列入拆迁计划。
“所谓新城大街拓宽项目,无任何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是杜撰的工程。如果真的有这个项目,快3年了,为可只拆了我一家工厂?”李文说,法院的判决也认定拆迁是违法的,但拆迁补偿却给了王福有。这明明就是假借街道拓宽工程的名目,套取拆迁补偿款。
李文作为企业负责人,没有得到政府和新立城饲料加工厂负责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企业遭遇强拆,无奈之下,李文于2016年12月9日向净月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但没有得到回复。
于是,李文将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告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拆迁违法并赔偿各项损失704万余元。
李文表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有足够的证据,企业被强拆后,吉林众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损失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017年9月1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2017)吉01行初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长春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要求净月高新区管委会赔偿704万元损失并支付相应停产损失的诉讼请求。
李文不服,上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超强特种防水材料厂所主张的物品损失属于贵重物品损失,对此,防水材料厂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防水材料厂不能证明损失存在及损失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防水材料厂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文称,在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交换了证据,才发现此次拆迁的一些内幕。“南关区新立城饲料加工厂实际上在我租房时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该企业法人王福有却以该企业的名义领取了各项拆迁和补偿费用。”
李文表示,在法院审理期间,他才知道,早在2014年9月27日,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已和王福有签订拆除协议。“净月高新区管委会明知防水材料厂租用王福有房屋,始终没有和我沟通协商。”
事实上,管委会已经对被拆的厂房及企业损失进行了赔偿,但李文至今没有得到分文赔偿。
“在拆迁补偿中,土地收储中心给付王福有所谓的饲料厂征收补偿金1194.2万元,其中包括设备搬运费8.5万元,地上物补偿金58.9万元,停产停业补偿金19.8万元,管委会奖励金50万元,均被王福有所得。”李文说:“拆的是我的工厂,毁的是我的设备,王福有却拿了补偿,还有奖金,这是什么道理?”
对于李文反映的上述问题,长春市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回复称,受收储中心委托,拆迁第一办公室对新城大街拓宽项目内的净月经济开发区新立饲料厂、得一方酒店等多个企业实施了拆迁。但由于项目涉及企业多、任务重、难度大,新城大街拓宽未按委托期限征收完毕。
据当地一位知情官员透露,道路拓宽工程并没有实际进行下去,只拆除了防水材料厂一家企业,与该企业房主王福有在当地的社会关系有关。新立城饲料厂法人代表王福有,1950年1月出生,新立城村老党员,1998年至2004年担任新立城村村主任,2004年至今任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王福有的女儿王萍是长春市九台区委常委,法院开庭时曾亲自到庭旁听,这些因素都是导致超强防水材料厂被违法强拆而又无法获得赔偿的原因。
“仅此一家企业被拆除,王福有不仅得到了超千万元的补偿,还得到了管委会的奖励,这其中原因只有管委会主管领导知道。”
净月高新区管委会称,在拆迁过程中,经现场调查确认,新立城饲料加工厂共有房屋9栋,面积3307.09平方米,其中部分房屋外租给超强防水材料厂等企业。征收部门确认被征收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新立城饲料加工厂。
征收部门经与新立饲料厂多次协商谈判,达成了补偿意向,并经净月高新区企业征收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第9次会议研究通过,双方签订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包含超强防水材料厂租赁房屋在内的房屋、地上附属物、设备搬迁等,共计补偿1194.2644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超强防水材料厂先后在净月法院、长春市中院、吉林省高院多次提起诉讼。其中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及赔偿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认定净月开发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超強防水材料厂未能证明具体损失数额,判决虽确认开发区行政行为违法,但驳回了超强防水材料厂的赔偿请求。
李文表示,当年拆迁过程中,管委会在拆除列表中显示,从防水材料厂拉走设备和原材料等共计13车,但至今这些设备和原材料下落不明。“我曾问过政府拆迁人员,他们答复是放在企业院子里了,也没和我有任何交接,至今没有说法。”
“法院判了政府违法,可又有什么用?强拆我的工厂,毁了我的设备,还让我证明损失数额,我们提交了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法院又不认可,难道企业的损失和未来就这样没了?”李文问,我的企业就这样死了,真的就没有人为此负责吗?
(责任编辑 姜懿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