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因素对我国能源类企业OFDI区位选择的影响
——基于“一带一路”倡议背景

2018-08-06 06:46:48
资源开发与市场 2018年8期
关键词:投资规模东道国一带

(河海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蓬勃式发展已有15年历史。“走出去智库”(CGGT)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能源类的OFDI规模从2005年的83亿美元增长到2016年的746亿美元;2005—2017年上半年,能源类项目量占OFDI项目总数的30%。随着2017年“一带一路”峰会的成功召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日趋紧密。在此机遇下,我国企业应积极抓住政策契机“走出去”,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释放过剩产能,并与沿线国家一同分享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红利。特别是能源类企业,产能过剩问题尤为突出,电力、煤炭等急需开拓更广阔的市场。此外,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如巴基斯坦)的能源类基础设施十分落后,本国开发的能源甚至不能满足国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因此我国能源类企业扶持性地投资意义深远。虽然能源类企业的OFDI具有多重效益,但能源类海外投资项目往往需要技术和经济的较高投入,且投资周期较长,故能源类企业OFDI的投资风险很高。失败的海外投资不仅会有损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也会给东道国的政府、企业和居民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的国际形象,有悖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初衷,故能源类企业选择合适的区位进行投资,降低海外投资风险的意义重大。

从以往的投资经验看,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制度因素会对我国企业OFDI的区位选择产生较大影响,国内外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论证,但未达成共识。本文通过对我国历年能源类企业海外投资案例分析,探究我国能源类企业OFDI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制度因素为主线,探究其对我国能源类企业OFDI区位选择的影响,并为能源类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OFDI区位选择提供合理建议。

1 文献综述

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已纳入我国《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学者们针对能源市场潜力也进行了研究:贾少学[1]认为“一带一路”很好地推动了中俄双方的能源战略合作,合作时需注意建立双边合作机制;刘瑞、高峰[2]研究表明,国内能源企业可借助“一带一路”转移过剩产能,推动与南亚和独联体的国际产能合作。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指出OFDI的区位选择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与两国间的经贸关系和被投资国的制度因素密切相关。国内外学者主要以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探究了OFDI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普遍认为东道国制度环境的好坏与FDI流入呈正相关[3,4]。然而,我国的经济特性及其作为对外投资国考量的因素与发达国家差异明显。学者们研究了制度因素对我国OFDI的影响,主要观点有:①东道国制度质量对我国OFDI区位选择有正向影响。蒋冠宏、蒋殿春[5]通过对7年间95个国家的投资数据实证分析得出,东道国制度对我国在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寻求型投资有显著影响;Zhang[6]通过对1324次我国跨境收购的研究,发现东道国制度的优越性可弥补目标公司层面的劣势。②东道国制度质量对我国OFDI区位选择具有负向影响。Kolstad、Wiig[7]对4年间104个国家的海外投资数据进行了研究,发现东道国制度质量与我国OFDI呈显著负相关;李磊、郑昭阳[8]考量了2003—2008年我国的OFDI数据,发现我国OFDI具有明显的资源寻求效应,即使目标国家的制度质量很差也会积极进入。③制度因素对我国OFDI影响不显著。张建红、周朝鸿[9]通过实证发现,东道国的制度质量对我国企业的跨境收购无显著影响。虽然针对我国OFDI区位选择制度因素影响的研究很多,但研究结论差异性较大,且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衡量制度因素的变量选择较单一,不能全面衡量目标东道国整体的制度情况,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二是没有按照我国OFDI的投资区域对样本数据进行分类,不同区域的OFDI对东道国制度质量的敏感性有很大差别。本文旨在改进前述研究不足的基础上,研究我国能源类企业OFDI与东道国制度之间的关系。

2 模型构建与数据来源

2.1 模型构建

汇总各年份各国家的投资额时发现,这些数据并不连续,某些年份是零投资甚至是负投资。为了避免忽略此问题产生的有偏估计,本文参考王恕立、向姣姣[10]的做法,采用Heckman构造的两阶段选择模型来综合考量东道国的选择与投资规模的选择,具体模型为:

P(ofdi*=1|Z)=Φ(Zβ+u1)

(1)

(2)

式(1)表示Heckman第一阶段的投资选择模型;ofdi*表示我国是否对其进行投资,若当年投资流量大于0,则OFDI*=1,否则,OFDI*=0;Z表示可能影响我国OFDI的因素。其中,u1~N(0,1),u2~N(0,σ),corr(u1,u2)=ρ。当ρ≠0时,研究对象存在样本自选择问题,则Heckman选择模型有效。式(2)表示第二阶段修正的投资规模模型,变量ofdi是指我国能源类企业对东道国的投资额;X表示可能影响我国各区位投资规模的主要因素。本文对影响因素的选择采用的方法是投资引力模型。为了解决内生性问题,本文将对海外投资的经济变量进行滞后一期处理,考虑制度因素不会对OFDI产生短期效应,且OFDI规模比东道国整体经济体量较小,故将制度因素作为外生变量进行考察。

针对能源类OFDI的区位选择,本文构建的投资引力模型为:

(3)

(4)

式中,ofdiijt表示我国能源类企业的各年度针对各东道国的OFDI;tzzei(t-1)表示各年度能源类企业的OFDI总额;hgdp为东道国的GDP;hpgdp为东道国的人均GDP;hggdp为东道国GDP的增长率;D为我国与东道国的距离;X为考察的主要变量(制度变量);α0为常数项;λ和μ分别表示国家和时间固定效应;ζ为残差项。对Heckman模型的估计方法,本文选择更高效的极大似然估计法(MLE)。

2.2 样本选取

本文研究样本为2005—2016年的748笔我国能源类OFDI信息,其中海外直接投资项目309个、工程承包建设合同439个,这些投资信息发生在我国与35个国家之间,主要项目与投资区域见表1。从主要流向的区位来看,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巴基斯坦是我国海外能源项目投资最高的几个国家,投资金额均超过了300亿美元。本文筛选的能源类投资主要包括石油、水电、替代能源、天然气和煤炭。根据数据的可得性,存在59个项目投资金额缺失,共收集到689笔能源类对外投资数据(本研究不考虑投资是否成功,仅考虑最初的投资选择)。数据来源于当前主流的国际并购、投资的统计数据库和Zephyr数据库,且匹配了CEPⅡ数据库和美国企业研究所统计的数据。

表1 中国海外能源项目的地区分布(2005—2016年)

2.3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被解释变量选取了我国能源类企业对35个国家和地区的OFDI流量,数据为2005—2016年底,投资总额按照当年汇率转化为人民币计算,并按照2005年为基期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对投资总额进行平减。

解释变量选取了东道国政治、经济和法律三个维度来衡量东道国的制度因素:①政治制度主要选取了东道国政权稳定性、政府的行政效率、清廉指数和监管质量四个指标进行衡量。其中,政权稳定性反映保持政权的能力,数据从国际国家风险指南获取,数据越小越稳定。政府的行政效率表征东道国管理国家政务的能力,数据可由东道国政务审批耗时来定义,数值越大行政效率越低,来源于中信保的统计。清廉指数表征东道国的贪腐程度,分数越低政府越清廉,数据来源于透明国际。监管质量表征东道国统治阶级的监管力度,数据来源于全球治理指标(WGI),数值越大监管力度越大。②经济制度选取了经济自由度、资本账户开放度、劳动自由度、贸易自由度、金融自由度和投资自由度6个指标来衡量。其中资本账户开放度可由金融开放指数(Chinn-Ito)表示,其他指标均来自全球遗产基金会,六个指标均为正向,数值越大自由度(开放度)越好。③法律制度选取了法律权利力度指数和营商便利指数来衡量,分别表示东道国法律的健全程度(数值越大法律权利力度越好)和营商环境的宽松程度(数据越大,越不便利),数据均来源于世界发展指标(WDI)。

控制变量主要选取宏观经济因素和地理因素进行衡量:①宏观经济因素选取了我国能源类OFDI各国的总体规模、东道国GDP、东道国人均GDP和东道国GDP增长率四个变量来衡量。各个变量分别表征我国对外投资力度、市场规模、东道国投资机会和市场潜力。OFDI全球规模数据来源于各年度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GDP相关数据来自于世界银行。②距离成本选取我国北京与东道国首都的实际距离度量,并以此来衡量投资的距离成本,数据来源于世界地图。③资源禀赋,能源类企业投资的特殊性在于被投资国别必须要有投资条件,指标由各国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质资源出口占其总出口量的比重来表示,数据从WTO贸易统计数据中获得。

3 模型检验和结果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制度)和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注:sog、ae、ci、bci、D均为成本型指标,即数值越大越差;cao指标范围为[-1.19—2.39],实证分析时调整为[1—100]。

3.2 相关性分析

本文对主要研究变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以检验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见表3(由于篇幅限制,列出其中10个变量的相关性)。从表3可见,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最大值为0.56,故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政权稳定性、行政效率、监管质量与OFDI投资额显著正相关,表明稳定性好、效率高和监管力度大的地区更有利于吸引我国的能源类企业投资。清廉指数、经济自由度和资本开放程度与能源类OFDI的投资额呈显著负相关,表明贪腐程度较高和经济自由度较高的地区更容易吸引我国能源类企业的投资。

表3 相关系数矩阵

注:*、**、***分别表示10%、5%、1%水平下显著,下表同。

3.3 回归分析

制度质量与我国能源类企业OFDI选择:根据模型(3)、(4)对制度变量进行基本检验,由于制度变量较多,选取政权稳定性(sog)和行政效率(ae)为例列出基础回归的全部结果(表4),其他制度变量影响投资选择和投资的规模效应见表5。

表4 基础回归结果

注:W为Wald显著性检验,用以检验除常数项外系数的整体显著性;N为观测量;一阶段和二阶段分别表示投资选择和投资规模的选择;括号内为Z值,下表同。

从基础回归结果看,不同制度环境下的回归结果基本无差异。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看,经济因素对我国的OFDI影响效应与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基本一致。ln(hgdp)东道国GDP显著为正,表明我国能源类OFDI投资选择时偏向于选择市场规模较大的国家。ln(hpgdp)东道国人均GDP两个阶段回归结果均显著为正,表明我国能源类OFDI也会关注东道国的投资机会,然而东道国的市场潜力(经济增长率)两个阶段的检验均不显著。关于距离要素,ln(D)(距离成本)对东道国投资与规模的影响均显著为负,表明能源类企业OFDI的投资选择和规模选择均与距离成反比,我国企业更倾向于对周边国家进行投资。由于本文研究对象为能源类企业的OFDI,能源类企业的投资动机更偏向于资源寻求和政治要素[11],故未引入我国的GDP作为研究变量,加入tzze(我国能源类OFDI各年度总额)作为控制变量。从计量结果看,tzze显著为正,表明当年度我国对东道国的投资总额越高,我国能源类OFDI越偏向于进入该国家。ln(ZY)资源禀赋的研究结果与预期一致,资源越充足的国别越容易吸引我国能源类的投资选择和投资规模的扩大。

制度变量的计量结果为:①从政治制度来看,sog对能源类OFDI投资选择和投资规模均产生了负向影响,ae、ci和qos对能源类OFDI投资选择和投资规模均产生了正向影响,ae对投资规模的影响不显著,qos的影响系数相对较高。这表明我国能源类企业进行投资选择时更偏向于政权较稳定、监管质量较好但行政效率低下、腐败程度较高的国家,但不会对行政效率低下的国别进行大规模的投资。究其原因,本质上是能源类投资的特殊性。经验事实显示:如果被投资国政权不稳、政府缺乏公信力,为了保证投资的成效性,我国企业一般不会进行投资,特别是能源类这种持续周期长、投入大的行业。且能源类是国家的支柱型产业,一般由国家统一负责开发与管理,其他国家进入的难度较大。对贪腐较严重和行政效率低下的国家,我国企业可寻求其他途径积极进入,但为了规避投资风险,投资规模相对较小。②从经济制度来看,ef、tf、ff、ivf和lf对我国能源类OFDI的投资选择呈负向影响。其中,ef、lf、tf的影响不显著,但各个变量对投资规模的影响均在1%水平下显著,而cao对能源类OFDI投资选择产生了正向的显著影响。这表明我国能源类企业在投资国别选择时偏向于寻找资本账户开放程度较好,但经济、劳动、贸易等自由度均不好的地区进行投资,大规模的投资均选择开放度和经济自由度均较好的地区。比较合理的解释是,财政、劳动、经济、金融和投资自由度均较低的地区属于较落后地区,该地区能源类投资机会较多。自由度较高的国家能源类行业的发展已较成熟,机会较少。同时,为了保证投资开发的利润可顺利收回,需要考虑外汇管制等可能限制跨境交易的东道国资本账户开放程度,资本账户管制较小的地区更有利于吸引投资。然而,为了规避自由度较低国家的投资风险,投资规模均相对较小。③从法律制度看,lri对我国能源类OFDI的投资选择和投资规模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bci对两者均有显著的负向影响。bci是成本型指标,说明我国能源类OFDI偏好于较好的法制体系和营商环境,两者不仅会影响投资选择也会影响投资的规模,这与传统的结论一致。

表5 全部制度变量的回归结果

表6 基础回归结果

制度变量与我国能源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FDI的关系:上述研究的对象是我国能源类OFDI的所有国家,然而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能源类企业投资重点区域应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探究以往我国能源类海外投资选择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制度的敏感性显得尤为重要,可为后续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故以下我们将研究样本分为“一带一路”国家和非“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研究,探究制度变量与能源类企业OFDI的关系,表6为分区域的基础回归结果,以sog(政权稳定性)为例;表7为所有制度变量与我国能源类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中OFDI的计量结果。

tzze、hpgdp、hggdp与前述回归结果无明显差别。值得注意的是,hgdp(东道国GDP)对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选择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影响系数更大,表明我国能源企业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选择时往往不太关注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D(东道国距离成本)在两个区域的影响差异性较明显,结果显示我国能源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选择和投资规模确定时偏向于投资距离较近的国家(影响系数大于非沿线国家)。较合理的解释是,我国能源企业对周边国家进行投资的距离成本较小,且周边国家与我国的关系更加紧密;ZY(资源禀赋)两个区域的差异较大,结果显示资源状况对我国能源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选择和规模选择的影响系数更大。较合理的解释是,我国能源类企业在较发达国家进行投资时偏向于寻求更高端的技术(如三峡集团收购葡萄牙电力),而在稍落后国家投资时更偏向于寻求优质资源进行开发。

表7 全部制度变量的回归结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相对于表5进行回归结果,主要差异为:①政治制度。sog对投资选择的回归结果在10%水平下显著为正,ae、ci对投资选择的影响效应更大,qos对投资选择的回归结果在10%水平下显著为负。这表明我国能源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OFDI偏向政权不稳、比较腐败、效率偏低与监管质量不好的国家。②经济制度。ef、tf对投资选择的影响在10%水平下显著为负,ef、lf、tf、ff、ivf对投资规模的影响有所降低,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劳动、贸易、金融和投资自由度较好的国家不会大量吸引我国更大的能源类资本投入。较合理的解释是,沿线国家的经济属性自由度在WTO统计结果中普遍偏低,且我国近几年由于政治合作加大了对沿线国家的能源类投入,因此相比于发达国家的自由度属性,沿线国家的经济属性自由度与对应的OFDI规模相关性稍差。③法律制度。总体无明显差异。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2005—2016年我国能源类企业对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689笔OFDI流量数据,利用Heckman两阶段选择模型,探究制度因素对我国能源类OFDI投资选择和投资规模的影响。本文将制度因素分为政治、经济和法律三类,并将研究样本分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探究两者之间对于制度因素影响的差异性。通过检验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①我国能源类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国别选择和投资规模选择存在明显不同的制度偏向。从整体投资情况看,选择投资区位时我国能源类企业偏好资源较充足、投资规模较大和投资机会较好但政治制度环境较差、经济自由度不高和营商法律不健全的国家;较大规模的投资偏向于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较好的地区,规避不必要的投资风险。②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情况看,我国能源类企业存在明显的资源寻求偏好,大规模的投资往往发生在我国的周边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缺陷不会影响我国能源类企业的国别选择与投资规模的扩大。为了保证投资利润的顺利收回,投资时偏向东道国资本账户管制较小的国家。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能源类企业的国际合作会更加广泛。就目前投资情况而言,我国能源类企业主要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仍然是制度环境较差的国家或地区,这同时伴随着大量的投资风险,研究样本的748个投资项目中便有67个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失败。能源开发投资本身具备有高风险的特质,这就要求我国企业投资时要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以保证投资成效,才会实现双赢。同时,能源开发不但要关注政府的合作,而且要考虑东道国环境和对居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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