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甲骨文“呙”字说到殷人的忧患观念

2018-08-03 03:38晁福林
文史哲 2018年4期
关键词:卜辞有罪尚书

晁福林

一、问题的提出

其二,从这个字的字形来看,以字形为据释此字为“卣”或“齿”,难以取信。这是因为卣形、齿形皆与甲文这个字的字形不合。学者多认为这个字类似卜骨之形,因此以字形似骨为据释为“體”、“骨”、“”等,皆有一定道理,却难以通释相关卜辞。

二、鸠占鹊巢:甲骨文“”与“”的纠葛

三、从卜辞用例看“(呙)”、“(咎)”之别

首先,两者虽同为灾害字,但用途和意义判然不同,简言之即祸关人鬼,而咎自外来。请看下列卜辞:

(1)贞隹(唯)父乙祸王。

(2)贞,禦王祸于羌甲。

(3)禦祸南庚。

勿于南庚。

(4)禦王祸于妣癸。

勿禦王祸于妣癸。

(5)禦祸于妣己。

勿禦祸于妣己。

(6)王祸隹(唯)蠱。

(8)戊辰卜宾贞,兹邑亡降咎。

……贞,洹弗乍兹邑咎。

(11)……贞,帝其乍王咎。

(13)贞,兹雨不隹(唯)[咎我]。*依次见《合集》第7852、776、7854、14182、17403、12889片。

其二,两者虽然皆与灾害有关,但两者的性质和程度却不一样。卜辞中由自然(如风、洹水等)以及做梦所引起的“咎”,指灾害而非过错。但卜辞所谓“降咎”、“乍咎”、“旬亡咎”等的“咎”,除了有灾害之义以外,还指人之错误。“咎”之初义为“过”,《尚书·盘庚》“非予有咎”、“非汝有咎比于罚”,蔡沈释咎为“过”、“罪”*蔡沈:《书集传》卷三,南京:凤凰出版社,2010年,第99、101页。。跟“呙(祸)”相比,“咎”的灾害较小较轻,指过错、小罪。习见的卜旬之辞,意思是贞问商王朝及商王个人这一旬会不会出现过错而引起灾害。过错是人所犯的错误,而灾害却不一定由人之过错而引起。卜辞的“余有咎”,“余一人咎”,意即《盘庚》篇所谓的“予有咎”,皆是商王个人过错之意,与灾害尚有所区别。人之错误可以造成灾害,但它本身并非灾害,也不一定造成灾害。

其三,在殷人观念里,“祸”所造成灾害的程度要高于“咎”。请看相关卜辞:

(15)贞,王祸,異(禩),其疾不龙。

(16)贞,王祸其虐。*依次见《合集》第17230、4611、17224片。

上引第(17)辞谓,在禘祭于东方的时候,将剐下的猪肉瘗埋于地,在火堆上烧三只专为祭祀而圈养的羊,还对剖一头黄牛为祭品。第(18)辞贞问侑祭于西母时是否采用如下方法献祭,即剐犬肉,在火堆上烧三只羊、三头猪,对剖三牛。检卜辞中关于“咎”的用例,则只用为名词而没有用为动词之义者。

四、浅议殷商时代的灾患观念

外部世界给殷人带来无限忧虑,一个谜团套着另一个谜团,一个困惑牵出另一个困惑。对于难以了解的世界,殷人解惑的主要方法便是贞卜和筮卦。现在我们见到较多的是殷人的贞卜。商代卜辞数量甚巨,其中祈福之辞较少,而关乎灾祸之辞则习见。卜辞中的灾害字则较多,如:

表示灾害的“呙(祸)”;

表示毁坏的“摧”;

表示水患的“災”;

表示差错、侵犯的“齿”;

等等。这些字,在卜辞中皆有大量辞例,说明商人对于灾患的高度关注。殷人除了盛行占卜以外,还行筮卦。这些都体现了殷人强烈的灾患观念。《易传·系辞下》曾经敏锐地指出:

《易》之兴也,其于中古乎?作《易》者,其有忧患乎?……《易》之为书也不可远,为道也屡迁。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其出入以度,外内使知惧。又明于忧患与故,无有师保,如临父母。初率其辞,而揆其方,既有典常,苟非其人,道不虚行。

这段话的要领是说,易卦兴盛,是因为作《易》者有忧患意识,人世之事变化无常,所以相关的认识也会每每变迁,人们出入内外皆要有畏惧之心,要明白忧患会随时降临。所以要时时贞问,祈求逢凶化吉。

与后代相比,商代也一样有雷电暴风、洪水横流、社会动荡,只不过在天灾人祸面前殷商时代抵御的能力还比较弱,伤害也较大,因此人们的忧虑之心情也就更为强烈。商代的生产处于较低水平,对于水、旱、风、蝗虫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助以及抑制社会动荡的能力还较弱。就拿都城来说,它是社会生产力高低的重要标识,商代都城却屡次迁徙,致有“前八后五”之说*《尚书·盘庚上》孔颖达疏引班固说,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第168页。,水患是殷都屡迁的重要原因之一。关于屡次迁徙的商人的生活,用《尚书·盘庚》篇的话来说就是“荡析离居,罔有定极”,很不稳定。商王朝虽然武力强盛,但毕竟是方国部落联盟的社会结构,而非后来的周秦汉唐那样的强盛国家,所以外族入侵及战争并不少见。在内外忧困的局面下,殷商时代人们的忧患意识十分强烈,可以说所有的占筮和占卜活动背后的根本动因就是其忧患观念。战国时期,孟子论国家存亡之机曾有“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孟子·告子下》,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第2762页。的著名论断。以此看来,商王朝立国五百余年,与殷人浓厚的忧患意识是有关系的。

若与周代人的祭祀相比较,可以说周人的祭祀以祈福为主流,而商人则以防灾为要务。卜辞所表现出来的殷人灾害观念有如下几个要点:

其一,殷人特别关注灾害的来源。在殷人看来先祖神灵固然能保佑殷人,但亦常常责罚殷人而降灾。按照商王盘庚的说法,先祖神灵会“崇降弗祥”(重下灾祸),会责罚殷人让其“罔弗能迪”(无道自免)*《尚书·盘庚中》,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第171页。。

除了先祖神灵以外,殷人认为可能造成灾害的还有自然神灵。如帝(亦即天)、风、雨、雷、洪水等。今举关于“帝”的几条卜辞,以为代表。如:

(19)贞,帝不降大旱。九月。

(20)贞,帝不惟降摧。

上引第(19)辞贞问帝(亦即天)是否会降下严重旱灾。卜辞有不少关于帝降旱灾的卜辞,独此辞贞问“大旱”,引人注目。第(20)辞的“摧”,于省吾先生说“指摧毁性灾害为言”*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第226页。,此辞表明,帝(亦即天)可降下摧毁性的大灾。第(21)辞贞问帝是否会终结兹邑之命,意即彻底毁灭此邑。此版有两组对贞卜辞,皆贞问同一问题,可见对于此邑命运的担心。第(22)辞贞问帝是否会对今年的收成造成患害。此版的反面,刻有商王的占辞,谓不是帝为害年成。这些贞问,一方面说明殷人认为以“帝”(亦即天)为代表的自然神灵降灾范围广、程度严重,对于殷人造成伤害之大超过先祖神灵;另一方面也怀疑这些灾害是不是帝所造成的,对于灾害的来源是有疑问的。由于卜辞皆为疑问而贞问,所以对于所有的致灾对象都非绝对肯定,而是疑问之辞。

其二,以前多认为凡属灾害者,皆为一律,不曾注意到其间程度之别。其实,殷人对于灾害的后果以及程度是有所区别的。请看如下几条卜辞:

(23)丁亥卜,丙贞,子商亡终,在咎。

(25)甲辰……贞,兴方来,隹(唯)祸,余在咎。

……兴方来,不隹(唯)祸,余在咎。

(28)贞,王祸其虐。

(29)贞,祸虐,屆。*上引几条卜辞依次见《合集》第2940、6088、6530、32788、17224、14319(反面)等片。

其三,殷卜辞对于灾祸的贞问表现出一定的反省意识。卜辞所言“乍咎”,犹言“乍孽”。伪古文《尚书·太甲》载太甲接受伊尹训诰以后,幡然改悔,说道:“天作孽,可违也;自作孽,不可以逭。”意谓天灾可躲避,自己造成的灾则不可遁逃*伪古文《太甲》此语又见于《孟子》的《公孙丑》和《离娄》两篇,字句小有变化,但语意一致。《礼记·缁衣》、《说苑·敬慎》亦引此语,与伪古文《尚书·太甲》完全一致。这说明此语在先秦、秦汉时期流行。据殷卜辞“乍咎”可以推测《太甲》的“乍孽”观念当出自商代,文献的相关记载应当是有根据的。。太甲认识到自己“乍孽”的严重危害,这应当是他自身反省的结果。卜辞里有一些关于“乍咎”的辞例,如:

辛卯卜,争贞,王亡(无)乍咎。

上引第(30)辞贞问商王个人是否会做错事。第(31)的“我”,赵诚先生指出:“后代的‘我’,可以代个人,也可以代集体,卜辞的‘我’,未见代个人者。”*赵诚:《甲骨文虚词探索》,《古文字研究》第15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97页。本辞中的“我”当指商王朝而言。此辞贞问我们商王朝是否出错。这两例皆是对贞卜辞,表现出商王对于自己会不会犯错误的担心和关心。

特别值得称道的是,从卜辞里我们可以看到商王的担当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辞谓:

(32)贞,其于一人咎。

(33)癸未贞,六旬有祟,不于人咎。

(34)……未贞……祟,……一人咎。

(35)癸丑卜,王曰贞:翌甲寅暨。*这三条卜辞依次见《合集》第557、34086、34085片。

后两辞有可能是同文卜辞。上引几条的“一人”,即商王所独有的“余一人”的省称,意即贞问商王会不会出错。关于“余一人”的占卜见《合集》41207片,此片贞问“余一人亡咎”与这里所说的“其于一人咎”,是一致的。过去多强调“咎”与“祸”在卜辞里都是灾害字,较少注意两者的区别。现在,我们将其作意义上的一些区分之后,可以看到,“咎”不仅可以指灾害,而且可以指过错,关于“咎”的贞问有不少是询问会不会犯错误,会不会出差错。有不少“咎”只是指未然的可能引起灾害的过错,与“祸”有一定的差别。有些过错,是神灵让人所犯的,但大部分则是人自身的失误。在相关卜辞里可以看到这些观念的影子,在相关的文献里则表达得更为清楚。我们前面提到的商王太甲语“自作孽不可活”就表现出了强烈的自责,此外还有商王成汤之说:

余一人有罪,无以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

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前一条材料见《国语·周语上》引《汤誓》,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35页。后一条材料见《论语·尧曰》,程树德撰,程俊英、蒋见元点校:《论语集释》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350页。按,《尧曰》所载汤语,《白虎通·号》篇称“《论语》曰:‘百姓有过,在予一人。’”(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47页)其所称引,与今本《论语》有异,盖古《论语》之本。

成汤之意谓,若我一人有罪过,与万夫无关;而万夫若有罪,则是我一人之过。神灵可以处罚我一人,不要处罚万夫。“在余一人”的“在”与卜辞“在咎”的“在”义当一致,皆为察、终的意思。后面一条材料的时代较前一条稍晚,不作“万夫”,而称“万方”,指天下邦国。两条材料的主旨是一致的,那就是,请神灵追究余一人的错误,而不处罚“万夫”或“万方”。商王盘庚,亦有此类语。他说:

邦之臧,惟汝众;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罚。*《尚书·盘庚上》,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第170页。按,周大夫内史过曾引《盘庚》此语作“国之臧,则惟女众;国之不臧,则惟余一人是有逸罚”(《国语·周语上》,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32页)。意思完全相同。

所谓“佚”,伪孔传:“佚,失也”,“逸罚”,指掌握处罚有错误。盘庚之意谓国家之善当归功于民众;而国家之不善,则是自己掌握刑罚有疏失的结果。国家不善的责任当由“予一人”承当。这种勇于担当责任的精神,为周初人所承继。相传周武王望祀山川时曾说:“万方有罪,维予一人。”*《墨子·兼爱中》,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卷四,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12页。按,《韩诗外传》载武王语“百姓有过,在予一人”(章太炎:《复仇是非论》,《章太炎全集》(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74页)。又相传周公亦说过“百姓有过,在予一人”的话*见《说苑·贵德》,赵善治:《说苑疏证》卷五,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10页。,可见这类话应当是商周时期君王自罪、自责的习语。这其间所蕴含的理念,值得深思*殷王“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之语,固然有专制天下之义,但其中亦有积极因素。章太炎曾经指出这些话与王权专制理念的不同,说它“正与永属一家、全无责任之义相反”(章太炎:《复仇是非论》,《章太炎全集》(四),第274页)。。

按照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尔巴哈的说法,西方的“上帝”观念,“将一种认为自己有限、无力、一无所有的自卑感注入了人心”*[德]费尔巴哈:《宗教的本质》,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2页。,人在“上帝”面前,只有卑微与渺小。殷人也有上帝信仰,是个有权威有影响的大神,然而,在“上帝”面前,殷人并无那种“无力、一无所有的自卑感”。“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之类的言辞所表现的担当精神,透着“天下英雄,舍我其谁”的气魄,显示出的是人的自信,是作为天下领袖的强烈责任感。在“上帝”神灵面前,周公所称道的“殷先哲王”不总是俯伏在地的弱者,而是有强烈责任感的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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