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评论员
2018年7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退市新规一发布就引起极大关注。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股票市场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上市公司有进有出,才能够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上市公司提高经营水平。但是中国股票市场退市制度一直并不完善,退市公司寥寥无几,很多经营状况很差的公司通过“卖壳”都可以赚得盆满钵满,不少中小投资者也热衷于“赌壳”。数据显示,从2001年至2017年,A股有93家上市公司退市,年均退市率仅为0.33%。相比之下,美国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市场平均退市率分别达到6%和10%。
退市制度不畅不利于实现资本的最优配置,不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通过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近年来,证监部门也开始对此进行改革,不断完善退市制度,“借壳上市”审批基本上暂停了。此次证监会修改退市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无疑对于健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意义。
不过,公司被强制退市,损失重大的还有中小股民,与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导致退市的性质不同。经营状况恶化是渐进过程,股民有足够的时间和信息作出是否卖出股票的判断,但是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的,往往是突然爆发的,股民在决定投资时并不知晓这些情况,事件爆发后血本无归。对于这种情况,中小股民权益理应得到保护。证监会在退市新规中也提到要注意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是并没有更详细的规定。
集体诉讼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2001年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因财务造假暴露而破产,通过全体股东证券集体诉讼的形式,投资者获得了高达71.4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挽回了部分损失。在中国,因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造成投资者损失,被股民告上法庭索赔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但是中国的类似诉讼都是独立的,只有起诉的股民才会获得赔偿,没有参与诉讼的股民则得不到赔偿。这既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此外,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甚至包括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市保荐机构等,在公司涉及的重大违法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应该对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上市公司本身的财产不足以赔付时,负有责任的个人和机构应该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