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钱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浙江 杭州 310020)
改革开放至2014年,蚕种繁育技术总体上仍为传统生产技术,自省地方标准《桑蚕种生产技术规程》发布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了生产技术。
从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繁育原原种,一般采用单蛾区育,以同品种、同品系异蛾区交配。母种、原原种各品系的饲养蛾数不得少于16蛾,留种蛾数不得少于6蛾。繁育原种,采用蛾区蚁量育,每饲育区蚁量为1 g或2 g,以同品种异品系或同品系异蛾区交配。繁育一代杂交种,采用蚁量育,经种茧检验合格后,原种来源相同的各饲育批,并批制种。原原种繁育贯彻区选重于个体选,原种以个体选和区选并重。
1998年,制订了首个蚕种生产省级地方标准《桑蚕种生产技术规程》(dB 33/T217.3-1998),2007年修订为《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dB 33/T217.4-2007)。按照省地方标准,繁育原原母种、原原种,采用单蛾区育,每1蛾蚁量为1饲育区,饲育量不少于20蛾区,采种不少于10蛾区;制种前不并区,严格实行同品种(品系)异蛾区交配制种,每蛾单独产卵,制成以14个卵圈为1张的框制种。繁育原种,采用蛾区蚁量育,1龄~3龄每饲育区为2 g~4 g蚁量;3龄后,经预知检查无微粒子病后可并区,但每区不超过20 g蚁量;严格实行同品种异饲育区交配制种,杂交的原种按规定的组合交配,一个制种批的毛种数量不超过1000张,每蛾单独产卵,制成以28个卵圈为1张的框制种。繁育一代杂交种,采用分区蚁量育,1龄~3龄,每饲育区蚁量,专业场不超过50 g,原蚕区以户为单位;3龄后,经预知检查无微粒子病,可适当并区。严格按规定的杂交组合进行异品种交配,不得改变杂交组合型式。先采用混合平附产卵,最后加工成品时制成盒装散卵,一个制种批计划生产的毛种数量不超过10000张。经微粒子病检疫合格后,加工成品蚕种时可将过小的制种批合并,但合并后每批成品蚕种总量不超过3000张,并有记录可追溯合并前的批次及质量检验、母蛾检疫情况。
3.2.1 饲育标准
原蚕饲育比以收获蚕茧为目的的普通蚕(又称丝茧育)饲养要求高。在省地方标准制订以前,均按《浙江省蚕种生产检验办法》。
1998年的《桑蚕种生产技术规程》,首次提出了原蚕饲养标准,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改为《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的饲育标准,表8。
3.2.2 质量预控
1981年2月25日,省农业厅对1979年的《浙江省蚕种生产检验试行办法》(农特〔79〕210号)进行了修改,并印发了《浙江省蚕种生产检验办法》(农特〔81〕56号)规定,生产原种、杂交种的蚁蚕,必须按计划正确称量,生产杂交种品种蚁量一般应相等,最大比例不得100∶110;各级蚕种在蚕期中要加强选蚕,及时淘汰病蚕、迟眠蚕、三眠蚕、出血蚕等;生产杂交种的蚕在食桑中连续漏给桑2次或撒防僵粉、石灰、焦糠后漏给桑1次的,该匾蚕不得制种;生产原种以上各级蚕种的蚕漏给桑1次的,不得制种。
1986年5月8日,省农业厅再次修订并印发了《浙江省蚕种生产检验办法(试行)》(农植二〔86〕129号),母种采种蛾区全茧量开差必须控制在0.1 g以内;区内个体开关控制在0.2 g以内。各级蚕种要严格淘汰病蚕、小蚕、迟眠蚕、三眠蚕、五眠蚕、出血蚕等;严格选除薄壳茧、畸形茧、绵茧、尖头茧、穿头茧、特小茧等;严格淘汰病蛹、裸蛹、出血蛹等;严格淘汰病蛾、半脱皮蛾、畸形蛾等,及其他不符合该品种、品系性状的蚕、蛹。
1998年,《桑蚕种生产技术规程》规定,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在收蚁时称蚁量。蚕期中,发育明显不齐,暴发蚕病、中毒等导致健康度严重下降而大批淘汰的批,不制种。对收蚁后的残蚁(死卵)、各龄期迟眠蚕按饲育区进行微粒子病预知检查,及时淘汰有微粒子病的饲育区。原原种选除茧率超过60%的蛾区不得留种,原种选茧后良茧率在99%以上才可制种;原种以上各级双宫茧不能制种;三眠蚕、五眠蚕可计算收茧量,但不能制种。
表8 原蚕饲育标准(2007年)Table 8 Rearing standard of parent silkworm(2007)
续表8 各龄用叶标准(2007年)Contiuation of table 8 Standard of leaf quality for each stage(2007)
2007年修订的《桑蚕种生产技术规程》规定,各级蚕种按规定实行分区饲育,同一卵圈的蚁蚕,只能在同一饲育区内饲养,不能分入不同饲育区。各级蚕种的繁育,在饲养过程中及时淘汰性状不良的饲育区与个体。单蛾育的整区淘汰不符合品种、品系固有性状的饲育区。原原母种留种蛾区全茧量,区间开差必须控制在0.1 g以内;区内个体开差控制在0.2 g以内。原原种留种蛾区全茧量,区间差必须控制在0.2 g以内;区内个体开差控制在0.3 g以内。茧层量,蛾区内个体选择标准应控制在当期留种区的全茧量平均值乘以茧层率合格标准所得值之上。剔除不符合品种固有性状的茧,淘汰薄皮茧、烂茧、畸形茧、绵茧、有色茧、深束腰茧、球形茧、尖头茧、穿孔茧、特小茧等不良茧及裸蛹。原原母种、原原种种茧,蛾区选除率应不低于28%,蛾区内个体选除率应不低于25%;选茧后良茧率达到100%的,方可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种茧选除率超过60%的蛾区不能留种,原种种茧个体选除率应不少于总收茧量的10%,选茧后良茧率在90%以上的,方可制种。三眠蚕、五眠蚕可计算收茧量,但不能制种;原种以上各级种茧,双宫茧不能制种。在蚕期发育明显不齐,暴发蚕病、中毒等导致蚕健康度严重下降而产生大批淘汰蚕、种茧的,应严格控制制种。凡淘汰率达到40%以上的饲育区,不能制种。修订标准还增加了对收蚁后的残蚁、死卵、各龄迟眠蚕以饲育区为单位进行微粒子病预知检查,及时淘汰有微粒子病的饲育区。
3.2.3 疫病防控
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省的微粒子病,除少数年份外,均为少量、零星分散发生;而全国其他蚕种主产省(区)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了微粒子病暴发。为了做好微粒子病防控,1991年,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成立了省家蚕良种繁育微粒子病防治领导小组,制订了《浙江省家蚕良种繁育微粒子病防治技术细则(试行)》(浙农发〔91〕64号)。1996年,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制订并实施了《家蚕原种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家蚕母蛾抽样及蛾盒管理实施办法》(农经蚕种〔1996〕18号),并开展了微粒子病普查。1996年,全省检验525.6万张毛种,微粒子病检出率超过0.5%标准而遭淘汰的蚕种达到63.5万张,淘汰率由1995年的1.54%跃升到12.09%。1998年,为有微粒子病检验记录以来发病最高峰,超标淘汰蚕种达90.3万张,淘汰率达到15.48%。
1998年,桐乡、海宁通过试验,提出了全程桑叶叶面消毒技术,即1龄~5龄蚕期用叶,用0.3%的消特灵(或漂白粉)药液浸渍消毒,浸渍时间为5 min~10 min,并用清水漂洗干净后脱水晾干后喂饲。1998年,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制订并实施了《浙江省蚕种生产微粒子病防治技术细则(试行)》(农经蚕种〔1998〕16号)。1999年,省农业厅正式提出“三控一严”(即控制胚种传染、控制桑园虫害、控制环境污染和严格管理)的微防方针(浙农专字〔1999〕43号),并逐步形成了家蚕微粒子病综合防治技术体系,使微粒子病得到有效控制。但从2012年起,全省微粒子病超标淘汰蚕种均超5%以上的发生水平,特别是2012、2013年分别达到了8.14%、10.75%的暴发水平,2014年降到5.43%。
种茧收购是原蚕区种场向约定饲养原蚕的农户收购种茧,就地或回场种茧保护、制种的一个重要环节。到20世纪80年代初,向农民收购原蚕种茧,均按茧层量、茧层率、死笼率和僵、蛆、伤蛹率等项目,评级得分,确定收购价格。80年代中期后,全省原蚕区发展迅猛,无论是原蚕区制种的绝对数量,还是所占的比例都大幅度增加,逐渐成为浙江蚕种生产的主要形式。传统的种茧评级方法,工作量过大,难以适应形势要求,1988年春期,嘉兴市农林局将评级项目简化为良蛹率、公斤茧颗粒两项。
1990年,省蚕种公司根据“简便、易行、合理”的原则,对种茧评级办法进行改革,仅保留“公斤茧颗数”、“良蛹率”两项,彻底改变了以“茧层量”、“茧层率”、“死笼茧率”和“僵伤蛆蛹率”等多个评茧项目的传统评茧方法。实行这项改革,使评茧人员节约三分之一左右,评茧时间缩短60%以上。
1993年,又将“良蛹率”改为“不良蛹颗数”,基准分值由原来的40分调整为100分,同时,还针对原蚕区饲养规模普遍偏小,批次较多的实际,允许饲养量较少的批可减半抽样调查,从而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和评茧效率。
在1996~1999年的实施过程中,先后修订了部分内容:一是将评茧指标分为必评指标和选评指标两大部分;二是必评指标只设“不良蛹颗数”;三是设置若干选评指标由生产单位自主决定,可选用若干项,也可不选;四是选评指标的修正方式,以百分率的形式直接修正基本茧价。此外,“公斤茧颗数”不仅作为“选评指标”,而且还设置了上下限,凡是指标值超出上下限的,都要扣除茧价,以避免蚕农在饲养过程中克扣桑叶或种茧喷水布湿等弊端。1999年,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重新印发了《浙江省原蚕种茧评级办法》,执行至2014年,表9。
传统上原种母种、原原种、原种均为平附种,一代杂交种为散卵种。蚕连纸规格为,框制种长37 cm,宽23 cm,内分14个、28个产卵区;单张平附种长21 cm,宽16 cm,用33只母蛾混产;双张平附种分2区,每区长16 cm,宽21 cm。单盒散卵盒,盒长18 cm,宽9 cm,高0.5 cm。
1987年,省农业厅原蚕种场进行原种制散卵试验,即在原种制种时仍制框制种,淘汰不良卵圈后再制成散卵。原种制散卵可提高单产10%~15%,还可简化催青后期原种排队和收蚁前掸苗蚁。1990年,全省全面推广。
1998年,《桑蚕种生产技术规程》实施后,各级蚕种制种形式为:原原母种、原原种,采用单蛾产卵,制框制种。原种,采用单蛾产卵,制框制种或散卵种;制散卵种亦应先制成框制种,检出微粒子病孢子的合格批,以300张以下毛种为单位分段,制成散卵。一代杂交种,以制种批为单位制成散卵。2002年,修订的《桑蚕种生产技术规程》(dB 33/T217.3-2002),制种形式为:原原母种、原原种,制成以14蛾为一张的框制种;原种,制成以28蛾为一张的框制种或散卵种;一代杂交种,先采用同批混合产卵,经微粒子病母蛾镜检合格后,再以制种批为单位制成散卵。2007年,修订的《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取消了原种的散卵制种。
根据品种发蛾习性,及时观察种茧的发育程度,通过温度、湿度调节发蛾,做好“提头、留尾、对大批”,确保对交品种雌、雄蛾大批发蛾时间和数量基本吻合。在捉蛾、投蛾、交配过程中,及时选除病态蛾、半蜕皮蛾、大腹蛾、特小蛾、黑节蛾和鳞毛脱落蛾等不良蛾以及纯对蛾、苗末蛾。框制产卵按框投蛾,平附产卵以每10 cm2投1蛾,平产一层为度。
表9 浙江省原蚕种茧评级不良蛹颗数指标得分(必评指标)一览表(1999年)(单位:颗)Table 9 A list of index of bad cocoon number for rating parent cocoon in Zhejiang Province(necessary evalution index)(1999)
续表9 浙江省原蚕种茧评级公斤茧颗数项目茧价(备选指标)一览表(1999年)(单位:颗)Continuation of Table 9 A list of the number of cocoons per kilogram and cocoon prices(alternative evalution index)for rating parent cocoon in Zhejiang Province(1999)
新鲜雄蛾和再交雄蛾应分别冷藏保护。冷藏室温度为5℃~10℃,并保持黑暗。冷藏时间以3 d为限。雌蛾当日利用,尽量避免冷藏。从投蛾产卵至袋蛾收种的时间,即时浸酸种在10 h以内,冷藏浸酸种在12 h以内,越年种在16 h以内。不受精卵多的品种,适当缩短时间。即时浸酸种在中心卵龄14 h内将蚕种送达指定浸酸场所;冷藏浸酸种于产卵36 h内将蚕种送达指定冷库。高温时尽量缩短时间。越年种在收种后清点数量,及时进行蚕种保护。
3.5.1 越年蚕种的保护
基本为传统的保护技术,表10。
表10 春制越年种保护标准Table 10 Standard for protection of hibernating eggs produced in spring
续表10 秋制越年种保护标准Continuation of talbe 10 Standard for protection of hibernating eggs produced in autumn
3.5.2 蚕种浴消
框制种。在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进行,气温约5℃~10℃,气温略低于水温时进行。20世纪80年代开始,消毒药品将1%有效氯漂白粉稀释液消改为3.5%~4%的甲醛液。蚕种在液温20℃中浸渍40 min,然后在10℃~15℃的清水中浸渍60 min~90 min脱残药,并用排笔轻刷连纸正反面鳞毛、蛾毛等污物,再在脱水机中脱水,脱水后在5℃左右室温下悬挂晾干,晾干后插入种架内保护,室温要求5℃~10℃,湿度75%~80%。《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框制种先在清水中浸渍20 min~40 min,至蚕连纸充分浸透,滤去水滴,再用浓度3.5%~4.0%的甲醛液浸渍消毒,液温20℃,浸渍40 min,然后脱药。脱药后,蚕种在清水中用排笔刷除卵面上不洁物,铲除不合格卵圈,漂洗干净,然后脱水,悬挂或平摊室内晾种,温度保持5℃,蚕种晾干后,插入线架在5℃中保护。
散卵种。散卵的浴消与从散卵布(纸)上脱粒同时进行。先将散卵布浸在温度10℃的清水中1 h~1.5 h,或10 ℃~15 ℃水温中40 min~60 min。然后,将散卵布平铺在斜板上,用刮卵刀自上而下将卵刮入容器内,在清水中洗去浆液,漂去上浮不良卵和残废物,过筛取得净卵,在含有效氯0.3%的漂白粉液中浸渍10 min。再在清水中脱药40 min~60 min,再在盐水比重为1.075~1.095中比选,淘汰过轻、过重卵,将中心良卵在清水中脱盐30 min以上,至盐味脱净,滤干,在脱水机中脱水,取出摊入蚕匾用风扇吹干,摊放在室温5℃、湿度75%~80%的室内。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2014年,一般采用蚕种晾干后用空调来控制标准温度,避免蚕种受气温高低的影响,因而蚕卵胚胎发育齐一,提高了实用孵化率。
3.5.3 蚕种冷藏保护
3.5.3.1 越年种冷藏
1985年开始,省蚕种公司等对越年蚕种的超期冷藏进行研究,即用1℃以上低温冷藏缓慢解除胚胎滞育,以解决春制超产越年蚕种受使用期的限制而报废损失。1991年,杭州蚕种冷库对秋制越年种作次年中秋、晚秋用种进行试验,在全国首次采用了3次冷藏法并取得成功,即蚕种浴消后,第一次在甲前胚胎入库,冷藏于2.5℃,以后处理与复式冷藏法基本相同。1995年,杭州蚕种冷库在3次冷藏法试验成功的基础上,提出了春夏兼用蚕种冷藏法模式,即为甲前胚胎入库的复式冷藏法。2007年,省蚕种管理站等制订了首个蚕种冷藏技术省级地方标准《桑蚕种冷藏技术规程》,越年种冷藏技术,表11。
表11 越年种冷藏标准(2007年)Table 11 Standard for cold storage of hibernating eggs
表12 冷藏浸酸种浸酸前的冷藏标准(2007年)Table 12 Standard of cold storage for cold storage-acid treatment eggs before acid treatment(2007)
3.5.3.2 浸酸种冷藏
蚕种送达冷库后,保护在温度为24℃~25℃、湿度为72%~83%的环境下,避免接触30℃以上或20℃以下温度。
春制夏蚕、早秋用蚕种的冷藏。浸酸前抑制,产卵后用24℃~25℃温度保护20 h左右,待积温接近浸酸适期时,先用10℃~13℃温度保护2 h,再用5℃冷藏,时间不超过5 d。浸酸后冷藏,若蚕种浸酸后保护时间在7 d内的,于浸酸后将蚕种放在24℃~25℃温度下保护40 h左右,待胚胎发育到达丁2时,再用10℃~13℃的温度保护4 h~8 h后用5℃温度冷藏,时间不超过7 d。若蚕种浸酸后需保护时间较长(如在早秋蚕用),应在浸酸后将蚕种放在24℃~25℃温度下保护20 h~22 h,待胚胎发育到达丙1时,再用10℃~13℃的温度保护4 h~8 h后,用2.5℃温度冷藏,时间一般不超过30 d。
春制秋用蚕种的冷藏。根据预定冷藏的时间、有效积温和卵色,确定蚕种冷藏时期和冷藏温度,表12。
浸酸后的冷藏。浸酸后,将蚕种用22℃~25℃的温度保护,当胚胎到达丙1时,先在10℃~13℃温度下保护4 h~8 h后,再冷藏。若浸酸后15 d内使用的,用5℃温度冷藏;若浸酸15 d后使用的,用2.5℃温度冷藏;时间,原种不超过45 d,一代杂交种不超过60 d。
3.5.4 蚕种浸酸
20世纪80年代,浸酸方法增加了常温浸酸。常温即时浸酸标准,在产卵后将蚕卵保护24℃~25℃保护下经10 h~25 h为浸酸时间,盐酸比重1.11,室温在24℃~29℃范围内,浸渍40 min~80 min;常温冷藏浸酸标准,冷藏期在40 d~60 d范围内,盐酸比重1.14,液温30 ℃,浸渍30 d~50 d。
1998年,桐乡市蚕种冷库进行了滞育卵冷藏浸酸技术试验,即已超过即时浸酸法和冷藏浸酸法施行浸酸适期的蚕种,在蚕卵达到固有色后入库,经过一段时间的冷藏,再出库浸酸使其孵化的方法。把产卵后1个月内的越年卵,先在13℃~15℃的中间温度保护2 d~3 d,然后进入5℃的冷库中冷藏60 d以上再出库浸酸,浸酸标准与一般浸酸相同,应用此法,可供作晚秋用种。
2007年,省蚕种管理站等制订了首个浸酸技术省级地方标准,《桑蚕种浸酸技术规程》(dB 33/T217.6-2007),浸酸标准,表13。
1981年,省农业厅《浙江省蚕种生产检验办法》,将检验权下放到各蚕种场。按《办法》要求,蚕种场(包括冷库)配备专职检验员,生产规模小的蚕种场有兼职检验员。检验员由场推荐,报主管部门批准。检验员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反映蚕种质量情况。蚕种检验由领导、工人、技术员组成三结合检验小组,负责蚕种生产各阶段品质的检验。
1989年,省农业厅重新发布《浙江省蚕种生产检验办法》(浙农发〔89〕50号),检验项目为,原原种检验:茧层量、茧层率、虫蛹统一生命率,每蛾良卵数、良卵率、死卵率、病蛾率;原种检验:克蚁收茧量、茧层量、茧层率、死笼率,每蛾良卵数、良卵率、死卵率、张种收蚁量、病蛾率;一代杂交种检验:克蚁收茧量、死笼率、成品良卵率、每盒卵量、允许病蛾数(病蛾率)。
表13 即时浸酸种浸酸标准Table 13 Standard of acid treatment for instant acid treatment eggs
续表13 冷藏浸酸种浸酸标准Continuatin of table 13 Standard of acid treatment for coldstoraged acid treatment eggs
1993年4月27日,省蚕种管理站制订了《浙江省蚕种质量检测试行办法》(蚕种管〔1993〕1号),检测项目为,成品良卵率、实用孵化率、杂交率、毒率。检测结果作为优质蚕种评比的依据。
1998年,省蚕种公司等制订的《桑蚕种质量标准》(dB 33/217.1-1998),分别确定了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的繁育检验质量指标、母蛾检验质量指标、成品检验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根据品种类型、品系、制种期别分别规定质量要求。原原种质量指标为3类8项64个指标,原种为3类10项80个指标,一代杂交种为3类7项28个指标。《桑蚕种检验规程》(dB 33/T217.2-1998),为繁育检验、母蛾微粒子病检验、成品检验的技术操作规范。2002年,省蚕种管理站等对1998年版省地方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质量指标,原原母种、原原种质量为8项64个指标,原种为10项80个指标,一代杂交种为7项14个指标,增加了包装标识的检验。2007年,省蚕种管理站等对省地方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质量指标,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质量为5项20个指标,一代杂交种为5项5个指标,以及包装标识检验。
1989年,《浙江省蚕种生产检验办法》规定,收茧量调查,生产原种和一代杂交种的种茧除薄皮、烂茧外,其余茧均计算收茧量。原种按区,杂交种按批为单位调查收茧量。原蚕区种场以收购时的茧量为准,混入的薄皮、烂茧,按比例扣除茧量。专业种场必须全面称量,正确计算各批收茧量。死笼茧率调查,原原种整蛾区调查。茧质调查,原原种、原种每区随机抽样调查雌、雄各25颗。杂交种每批随机抽样调查雌、雄各50颗,饲育蚁量在50 g以下的批,雌、雄抽样数减半,抽样调查严禁挑选。原原种各项成绩以1次调查为准。原种、杂交种的计算在调查中如有不合格时,可连续重行抽样,又不合格项目最多只能重复调查2次,成绩以3次平均计算。种茧调查提样后方可进行选茧。1998年,《桑蚕种质量标准》,各级蚕种质量指标,表14。
2007年,修订的《桑蚕种质量》,各级蚕种质量指标,表15。
雄蚕种的检验。2008年,省蚕种管理站等制订了全国首个雄蚕种质量标准,《雄蚕种 质量要求》(dB 33/698.1-2008),雄蚕平衡致死系原种、一代杂交种质量及疫病指标,见表16。
表14 原原种质量指标(多丝量品种)(1998年)Table 14 Quality index for grand-parent eggs(Silkworm varieties with high silk production)(1998)
续表14 原种质量指标(多丝量品种)(1998年)Continuation of Table 14 Quaity index for parent eggs(Silkworm varieties with high silk production)(1998)
续表14 一代杂交种质量指标(多丝量品种)(1998年)Continuation of Table 14 Quality index for hybrid eggs(Silkworm varieties with high silk production)(1998)
表15 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质量指标(2007年)Table 15 Qulatiy index for great-grand parent,grand parent and parent eggs(2007)
续表15 一代杂交种质量指标(2007年)Continuation of Table 15 Quality index for hybrid eggs(2007)
表16 雄蚕平衡致死系原种、一代杂交种质量及疫病指标(2008年)Table 16 Quality index for parent eggs and hybrid eggs of only male silk strains with sex-linked balanced let hal system(2008)
2013年8月14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给省农技推广中心修订《桑蚕种质量及检验检疫》的任务。2014年,省农技推广中心等单位基本完成了修订,将dB 33/217.1-2007《桑蚕种 第1部分:桑蚕种质量》、dB 33/T217.2-2007《桑蚕种 第2部分:桑蚕种质量检验规程》、dB 33/T217.3-2007《桑蚕种 第3部分:桑蚕种母蛾检疫规程》,以及dB 33/698-2008《雄蚕种》整合成《蚕种质量及检验检疫》①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3月1日发布《蚕种质量及检验检疫》(dB 33/T217-2015)。。修订稿将卵量和卵质指标分为“检验项目”、“检疫项目”两大类;在判定规则中,增加了良卵率、实用孵化率、杂交率、病蛾率、病卵率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为不合格;盒良卵量超过允许误差上限,未标明实际装盒良卵数量的,为不合格等2种情况。
4.3.1 检验方法与标准
1981年,《浙江省蚕种生产检验办法》规定,原原种、原种的母蛾实行全部按张号、蛾号分格袋蛾。原原种毒率不满0.1%为合格。原种母蛾提取10%由省蚕种公司指定有关检验单位进行单蛾对检,先抽5%的蛾盒单蛾检,如无毒,其余母蛾可双蛾检;其余90%由蚕种场自检,如发现微粒子病毒,按张淘汰,毒率不满0.2%为合格。
一代杂交种,有10%的代表蛾盒对号分格袋蛾,蚕种分批,每批的始、末号全部袋蛾。上一年有毒场和新办场的第一年,全部母蛾都对号袋蛾。主管部门先检验50%的代表蛾,经5%的单蛾试检无毒,可行双蛾检。毒率不满0.3%时,其余母蛾可免检;如毒率满0.3%时,再检其余的50%代表蛾,以2次平均计算,毒率仍在0.3%以上,将全部母蛾逐一检查。有毒蚕种按张(块)对号淘汰。整批毒率不满1%的,为合格。代表蛾检查后毒率满0.3%的,整批检查。如无母蛾时,该批蚕种为不合格。
从1983年起,用1979年从日本引进的蚕种母蛾集团检验设备,采用2次抽样法进行连续3年微粒子病集团母蛾检验试点。1986年,全面采用集团母蛾检验②杨明观,等.集团母蛾检查抽样方案的改进。蚕桑通报,1986年第3期,第4-9页。。
1989年,修订的《浙江省蚕种生产检验方法》规定,母种、原原种以14蛾为一个单位,采用集团磨蛾,每张制作3个标本进行对检,检出有病蛾的蚕种整张淘汰;微粒子病蛾率达0.1%时,该批蚕种为不合格。原种,以28蛾为单位,采用集团磨蛾检查,每张制作3个标本进行对检,发现病蛾,该张蚕种整张淘汰。病蛾率达0.2%时,该批蚕种为不合格。一代杂交种,以30蛾为单位,采用集团磨蛾检查。每个单位制作2个标本对检。所检的批或段在50张毛种以上时需将送检蛾盒分为2个样本。第1样本和第2样本的母蛾按规定。第1样本、第2样本的划分方法是,2个样本各为总量的半数。第1样本数抽样方法采用依蛾盒的顺序由小到大,同时从大到小,从二头隔号向中间抽取;第2样本从中间向二头提取,直到抽足为止。但是不论何种抽样方法,其第1样本必包含始号和末号蛾盒在内。
母蛾检查时,先检第1样本,若病蛾数未超过检验第一样本允许病蛾数可免检第2样本。当第1样本的病蛾数超过规定的第一样本允许病蛾数时,再检第2样本。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的病蛾数之和超过第二样本允许病蛾数或第1样本的病蛾数超过允许病蛾数时,该批或该段蚕种为不合格。不合格蚕种必须按批或按段淘汰。不论何级蚕种,一个镜检单位检出有病毒蛾数,均按一个病蛾计算。
1998年,《桑蚕种质量检验规程》规定,原种母蛾,划分为制种批供微粒子病检验,凡同场、同品种、同期、同一条件下生产的蚕种作为一个制种批;一代杂交种,批下按制种日分段,原蚕区也可按制种户分段。原原种、原种按制种批全部对号袋蛾,一代杂交种上期无微粒子病的生产单位,按生产单位、制种批抽样袋蛾,上期有微粒子病的须按制种段袋蛾,蛾盒烘干后,送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
2007年,首个母蛾检疫省地方标准《桑蚕种母蛾检疫规程》规定,以同品种(品系)、同期别、相似环境条件下生产的蚕种划为一个制种批;或将若干个原蚕户合并为一个制种批。同一制种批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毛种10000张。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以制种批(段)为单位,全部对号袋蛾,一代杂交种以制种批(段)为单位随机抽样袋蛾,但每批(段)首、末号蚕种的母蛾都袋入。即时浸酸种袋蛾后即送样。冷藏浸酸种和越年种母蛾干燥处理后送指定检验单位检验。
2014年,《蚕种质量及检验检疫》(修订稿),在检疫项目中,提高了“病蛾率”质量要求,增加了“病卵率”检疫及相应的检疫方法。
4.3.2 检验单位
家蚕母蛾的检验,长期来由省统一管理,制订统一标准,检验工作主要在省蚕种检种室(今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进行。1969年,嘉兴地区(今嘉兴市、湖州市)检种室在湖州成立,1972年,新建检种室一幢1150 m2,并投入使用,该检种室负责除海宁外嘉兴地区8个县所属蚕种场的母蛾检种业务。至1983年撤地建市,嘉兴市所属各县检种业务划入省蚕种检种室;湖州市检种室受省委托承担湖州市所属范围内各蚕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一代杂交种及部分原种检验工作(即三级原种,一代杂交种的母蛾检验全省统一管理,统一检验)。
原种检验,1995年前,由省原蚕种场、湖州市农业局法规站、长兴县龙华蚕种场、省蚕种质检站(今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四家单位实施。1995年,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原种母蛾实行统一检验的通知》(农经蚕种字〔1995〕18号),从1995年起,原种以上各级蚕种母蛾逐步集中到省蚕种质检站统一检验。1995年,省原蚕种场抽检50%,长兴龙华蚕种场(今浙江和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由省检验。1996年起,三级原种全部由省蚕种质检站集中检验(农经蚕种字〔1996〕22号)。
1997年,省农业厅《关于蚕种母蛾实行全省统一检验的通知》(浙农发〔1997〕73号),从1997年起,蚕种母蛾全部到省蚕种质检站检验实行集中检验。
2000年,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开始筹建省蚕种质检机构。2001年,省农业厅批复同意建立“浙江省蚕种质量检验站”(浙农人〔2001〕7号)。2001年11月25日,省蚕种质检站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机构计量论证评审,为全省唯一具有法定资质的蚕种质量检验机构。省蚕种质检站拥有检验用房1076 m2,办公用房150 m2,磨蛾机、位相差显微镜、全自动温控仪等设备106台(套)。2006年,《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将家蚕微粒子病列为检疫对象,规定微粒子病检疫由指定有法定资质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2007~2014年,全省蚕种微粒子病检疫,由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