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原,李 晓 晖,李 燕 荣
(北京物资学院商学院,北京市101149)
我国快递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2018年3月,我国快递业务收入占GDP比重为6.2‰,对GDP增长直接贡献率达到1%[1]。快递行业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根据《全国社会化电商物流从业人员研究报告》,2016年初全国快递员总人数约为118.3万人[2]。笔者根据该报告中的公式进行估算,2017年全国快递员总人数约为229.5万人,北京市快递员总人数约为12.9万人。近年来,有关快递员过劳、猝死等新闻屡屡见诸报道。快递是整个快递行业的最末端,快递员直接面对客户,其工作态度与工作技能直接影响客户对快递服务的体验。过劳给快递员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快递行业和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学者在过劳领域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很多成果为后续学者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日本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过劳死”成为一个严重问题,并引发了政府部门和学界的广泛关注。
日本过劳死预防协会发布了“过劳死”十大信号,内容包括个体在身材相貌方面的一些变化,如“将军肚”早现、脱发、斑秃、早秃;身体健康方面的状况,如频频去卫生间、性能力下降、经常头疼、耳鸣、目眩且去医院检查无结果、睡觉时间缩短且醒来不解乏;脑力方面的变化,如记忆力减退、心算能力越来越差、注意力不集中;情绪方面的变化,如做事经常后悔、易怒、烦燥、悲观,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该协会指出,具有上述2项或2项以下信号者,为“黄灯”警告期,目前不必担心;具有上述3项至5项信号者,为一次“红灯”预报期,说明已具备“过劳死”的征兆;具备5项信号以上者,为二次“红灯”危险期,可定为“综合疲劳症”,已经成为“过劳死”的预备军[3]。
为调查劳动者的过劳状况,日本产业卫生学会于1970年发布《自觉症状调查表》用于过劳的自测。2004年,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4],劳动者可以据此自行测定个人的工作负担度。厚生劳动省还在2006年颁布《防止过重劳动导致健康损害的综合对策》(修订版),从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个层面提出缓解过劳的具体措施,如劳动基准局进行监督并开设窗口提供指导,企业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对员工实施健康管理并努力确保员工享受带薪年假,劳动者对自己的工作日、上下班时间进行记录等[5]。此外,厚生劳动省将《劳动安全卫生法》与上述对策的实施相结合,对违反相关规定、忽视员工健康管理、让员工承担过重劳动而导致员工健康受损的用人单位实施法律制裁[6]。
另外,日本学者从经济学、社会学、医学、法学等不同的学科出发,从外部经济环境变迁、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外部文化、职场人际、教育制度、生理条件、心理机制、工作特征、法律条文、劳动监察等不同视角分析了过劳产生的原因[7],并给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欧美学者一般在广义上将疲劳界定为一种倦怠、精力不够的感觉[8]。有学者从体力疲劳和脑力疲劳两方面分析疲劳的具体表现形式,体力方面的疲劳多表现为肌肉力量的减弱,而脑力方面的疲劳表现为注意力不集中、警觉性降低、对目前行为的厌倦感等[9-12]。另有学者从总体疲劳、躯体疲劳、精神(认知)疲劳、活力减退、动机减少等维度对疲劳进行深入分析[13]。为了对疲劳症状进行科学评定,欧美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开发多种自评式量表。约瑟夫和丽娜(Josoph&Lina)[8]在最初研制的《疲劳严重程度量表》(Fatigue Severity Scale,FSS)基础上,共同开发了《疲劳评定量表》(Fatigue Assessment Instrument,FAI),劳动者可以据此量表进行自评,内容包括四个维度:一是疲劳的严重程度,即定量测量疲劳的程度,此维度共11个条目;二是疲劳的环境特异性,主要用于测定疲劳对精神紧张、冷、热等特异性环境的敏感情况,包括6个条目;三是疲劳的结果,主要用于测定疲劳可能导致的注意力不集中、缺乏耐心、欲望降低等精神方面的后果,包括3个条目;四是疲劳对休息、睡眠的反应,用于评价休息或睡眠是否可以缓解疲劳,包括2个条目。FAI中每个条目按1~7级评分(从完全不同意到完全同意),操作简单,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鲁迪·迦勒底(Trudie Chalde G)与贝列洛维茨(Berelowitz)[14]等专家合作编制了《疲劳量表-14》(Fatigue Scale-14,FS-14),用于测定疲劳症状的严重性。该量表由14个条目构成,包括两个维度:一是躯体疲劳,主要是对体力、肌肉力量、休息情况等进行评价,共计8个条目;二是精神疲劳,主要是对记忆力、注意力、思维敏捷情况等进行评价,共计6个条目。FS-14要求受试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的符合与否,回答“是”或“否”,其中“是”计1分,“否”计0分,分值越高,反映疲劳越严重。与FAI类似,FS-14内容简单,操作简便易行,在国外已有应用[15]。
近年来,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过劳领域开展了很多有意义的实证研究。薛晓琳[16]在借鉴心理测量学研究方法基础上,对疲劳进行量化研究,从躯体疲劳(4个条目)、精神疲劳(4个条目)、疲劳后果(6个条目)、疲劳对睡眠/休息的反应(2个条目)、疲劳的情景性(5个条目)五个维度构建了疲劳自评量表,并将该量表应用于临床,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杨河清等[17]基于日本过劳死预防协会的评判标准,对北京地区员工过劳状况进行调查,深入分析过劳所产生的影响,并从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个层面探究造成过劳的原因。杨河清等[18]在对北京商务中心区知识工作者过劳状况的研究中,采用国外较为成熟的量表,如对工作特性的测量参考了卡拉塞克的负荷——控制模型及其所衍生的工作内容问卷,对过劳状况的测量主要参考了哥本哈根量表以及德国社会学家西格里斯特的工作压力模型,基于实证分析,该研究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提出了缓解知识工作者过劳的对策建议。孟续铎等[19]就企业员工的过劳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抽样调查,借鉴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对被调查对象的过劳情况进行评价,构建了推—拉理论模型,深入分析企业员工过劳的原因。樊明等[20]也采用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量表评价劳动者的过劳程度,基于因变量方差分解法,对导致过劳因素的贡献进行估计,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快递员这一群体,对快递员的生活与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赵莉、刘仕豪[21]对快递员的生存状况与角色认同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快递员的收入消费、居住情况、休闲娱乐、从业年限、日工作量、社会保险、社会支持、自我角色认同和社会角色认同等问题,指出经济收入是快递员选择这一职业的重要原因,而快递员的自我认同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进而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何玲[22]从工作满意度与组织承诺的视角出发,对快递员的离职现象进行了研究,指出工作满意感对组织承诺具有解释作用,除了金钱,快递员还存在情感方面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应通过人性化的企业管理和减低工作不安全感来增强快递员的组织承诺,进而降低快递员的离职倾向。杨敏、江滢[23]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快递企业的劳动管控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快递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实现对快递员工作内容的控制,并借助数字化的监控措施对快递员工作过程和业务量进行监控,虽然快递员付出了高强度、长时间劳动,但其劳动环境和生存条件相当艰苦。
从文献检索来看,鲜见我国学者对快递员过劳状况的实证研究。笔者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在对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我诊断调查表》进行修订的基础上,构建快递员过劳评价体系,选择快递业发达的北京市作为调查地点,对北京市1 214名快递员进行实地调查,基于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探究北京市快递员的过劳情况,在此基础上探讨保障快递员权益、缓解快递员过劳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有关快递员过劳猝死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过劳是劳动者在感知疲劳之下,出于各种原因而继续劳动的行为状态[24]。因为身体素质与劳动能力各异,个体所能承受过劳的程度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国内外学者针对过劳评价,构建了不同的体系。为了科学地评价快递员的过劳状态,笔者借鉴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构建快递员过劳评价体系。《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在国内学者实证研究中有较为广泛的应用[17-18、25],其信度和效度均得到了检验。但笔者通过预调查发现,该调查表中一些条目的表述与快递员的实际工作状况不符合,且快递员大多学历不高,对一些条目的理解存在困难。因此,笔者重点借鉴其量表结构框架、内容和评价标准,同时结合FAI、FS-14和日本过劳死预防协会所发布的“过劳死”十大预警信号,从快递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出发,对评价量表具体条目和评分进行了修订。
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第一部分为“疲劳自觉症状评价表”,主要测量劳动者对疲劳的主观感觉,修订后的量表包括13个条目,与原量表的条目数量相同,但笔者对具体条目及表述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每一个条目都采用李克特(Liket)量表五级计分制,由于最终的等级评定要以原标准(三级)为重要参考,前后选项等级和分值的对应关系如表2所示。
在原来第一部分自觉症状评价表中,0~4分为I级,5~10分为Ⅱ级,11~20分为III级,21分以上为IV级。从表1和表2中可以看出,新旧指标及评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对应关系,其中“有时有”和“有时如此”处于同一等级但分值不同,因此可以作为新旧量表评分标准的参照基准。首先确定I级的上限。在日本厚生劳动省自觉症状评价等级确定中,“0~4分为I级”,“4分”意味着被试者在原第一部分13个条目中,选择了1个“有时有”(1分)和1个“经常有”(3分),或者选择了4个“有时有”,其余选择均为“几乎没有”。将原量表“有时有”和新量表“有时如此”作为评分标准的参照基准,新量表4个条目选择“有时如此”的分值为8分,因此,在新量表中,0~8分为I级。根据相同的原则确定Ⅱ级的上限,新量表中10个条目选择“有时如此”的分值为20分,则9~20分为Ⅱ级所在区间。原标准中“21分以上为IV级”,意味着劳动者有7个以上条目选择“经常有”(3分)则处于IV级。这是原量表中对劳动者疲劳自觉症状评定的最高等级,处在这个等级说明劳动者的疲劳症状非常明显。而旧量表的“经常有”对应着新量表中的两个选项“经常如此”(3分)和“一直如此”(4分),为了拉开各等级间的差距,并体现出IV级所代表的疲劳状况之严重程度,笔者认为,此处应将新标准的“一直如此”视为原标准的“经常有”,由此得到新标准IV级的下限分数为28分。修订后的快递员疲劳自觉症状评价得分等级划分如表3所示。
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第二部分为“工作状况评价表”,原量表包括7个条目,笔者从快递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此量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共计5个条目,具体指标修订情况与选项如表4所示。
在原来第二部分工作状况评价表中,0分为A级,1~2分为B级,3~5分为C级,6分以上为D级。在新量表中,去掉了“1个月中的加班”和“出差的负担(如频度、时间等)”两个条目,在“不规律的工作(如突然加班等)”和“工作日休息、小睡的时间”两个条目中增加了3分选项。修订后的量表在评分标准上需要对原有各等级中的分数加以调整。原来第二部分工作状况评价表中所有条目的加总分数为19分,经过修订的表4中各条目所有选项得分加总为20分,为了确保过劳衡量标准的一致性,笔者遵循“新评定等级的界限分在总分中所占的比重不变”的标准确定新量表的评分等级。首先确定最高级别D级的下限分数。原标准中,C级和D级以6分为限,假设新标准的D级下限为a1,则可依据“新评定等级的界限分在总分中所占的比重不变”的原则列出算式为:a1/20=6/19,计算可得a1≈6.32。采用四舍五入,将D级下限定为6。另外,由于衡量过劳的主要目的是警醒长期超时、超强度工作的劳动者,使其注重工作、生活、健康等多重平衡,因此,在评定过劳的等级时,将D级的下限确定为6分,有助于起到警示的作用。按照上述确定方法,C级下限定为3,B级的下限为1分,修订后的工作状况评价得分等级划分如表5所示。
表1 快递员疲劳的自觉症状评价表修订及说明
表2 快递员疲劳的自觉症状评价表修订前后评分对比
表3 快递员疲劳自觉症状评价得分等级划分
由于改良后的量表在两个部分的评分标准上都与原标准做了对接,因此《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中的最终“过劳程度(工作负担度)分数表”仍然适用[25],如表6所示。
表6中的得分反映了劳动者不同的过劳程度(工作负担度)。一般认为:0~1分区间,劳动者的工作负担度低;2~3分区间,劳动者的工作负担度较高;4~5分区间,劳动者的工作负担度高;6~7分区间,劳动者的工作负担度非常高。实证研究表明,当劳动者的工作负担度得分处于2~7分区间时,存在疲劳蓄积的可能性,有必要对目前的工作状况进行改善。
表4 快递员工作状况评价表修订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草案)对“快递业务员”的界定,本文将快递员界定为“使用快递专用工具、设备和应用软件系统,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快件揽收、分拣、封发、转运、投送,与收件人、寄件人直接接触的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为了掌握北京市快递员的过劳情况,笔者设计了结构化调查问卷,问卷内容涵盖快递员个人基础信息、收入情况、工作/休息时间、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离职倾向、过劳状况、过劳原因和缓解措施等。为提高调查质量,本研究进行了两次预调查,并据此对调查问卷进行修订。另外,所有调查员均接受统一的培训。本研究采用横断面调查的研究方法,2017年7月至8月,笔者组织调查人员对北京市16个区县包括顺丰、EMS、圆通、申通、中通、韵达、京东、百世汇通、天天和宅急送在内的10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进行方便抽样调查,采用面对面发放的形式共发放问卷1 350份,回收问卷1 319份,有效问卷1 214份,问卷回收率97.70%,有效率为92.04%。问卷调查采用自评式问卷进行匿名调查,问卷共计54个条目,其中从业基本情况28个条目、过劳状况18个条目、过劳原因2个条目、缓解过劳的措施6个条目。调查样本社会人口学特征如表7所示。为收集更详细的信息,笔者还重点选择65名快递员进行访谈,深入了解他们的过劳状况。
表5 修订后的快递员工作状况评价得分等级划分
表6 快递员过劳程度(工作负担度)分数表
表7 调查对象社会人口学特征(n=1 214)
本文使用SPSS22.0软件,对问卷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验。经计算Cronbach’s α值为0.902,说明量表的性质稳定,具有很高的内在一致性,可靠性比较强。通过KMO系数和Bartlett’s Test检验统计量来判断测评量表的结构效度,计算结果如表8所示。根据凯瑟尔(Kaiser)[26]的研究结论,如果KMO的值小于0.5,较不适宜进行因素分析。表8显示,KMO的值0.922>0.5,表示非常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同时,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显著性的概率值P=0.000<0.001,达到显著水平,说明过劳评定量表具有较高的结构效度。
1.快递员疲劳的自觉症状统计性描述
根据修订后的调查量表,对快递员的自觉症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分析如表9所示。从调研结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疲劳症状Ⅲ级和Ⅳ级的人数占样本的96.54%,说明绝大多数快递员自我感知的疲劳程度较高。
2.快递员工作状况统计性描述
根据修订后的调查量表,对快递员的工作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分析如表10所示。工作状况在C级和D级的人数占样本的79.6%,近八成的快递员处于不规律工作、深夜仍然工作、没有工作日休息和小睡的状态,由此带来较大的精神压力和身体负担。
3.快递员过劳程度统计性描述
根据表6,对被调查快递员的过劳程度(工作负担程度)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表11所示。
通过表11分析结果可知,调研对象中,处于安全区(0~1分)占3.71%,预警区(2~3分)占17.55%,危险区(4~5分)占40.12%,高危区(6~7分)占38.63%。由此可知,除去极少数,本次调查所涉及的1 214名快递员工作负担度都很高,呈现出整体过劳的趋势。
表8 问卷效度分析
表9 快递员疲劳的自觉症状统计分布
表10 快递员工作状况统计分布
表11 快递员过劳程度(工作负担程度)统计分布
使用SPSS22.0软件,从年龄、性别、户籍、学历和婚姻状况五个人口学特征维度,对快递员过劳程度进行比较。统计分析表明,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的差异对快递员过劳情况无影响,但户籍的影响比较显著(P=0.000<0.05)。京外农村户口快递员的平均工作负担程度最高,为5.31;北京城镇户口最低,为4.09,但北京城镇户籍快递员的工作负担程度波动较大(方差值为2.27)。不同学历快递员的工作负担程度也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0<0.05),学历为“初中及以下”快递员的平均工作负担程度最高,为5.49,“大专及以上”学历快递员的平均工作负担程度最低,为4.25。
对不同工作特征快递员的过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其中工作年限、收入范围的差异对快递员过劳情况无影响,而收入构成、日工作时长、每周完整休息天数、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竞争压力6个变量的差异直接影响快递员的过劳程度。不同收入构成快递员的工作负担程度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0<0.05),工资收入构成为“固定底薪+提成”的快递员平均工作负担程度得分为5.05,工资收入构成为“只有提成”的快递员平均工作负担程度得分为5.54,后者明显高于前者。不同工作时长快递员的工作负担程度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0<0.05),日工作时长为“T≤8小时”的快递员平均工作负担程度得分为3.79,日工作时长为“8小时<T≤10小时”的快递员平均工作负担程度得分为5.00,日工作时长为“10小时<T≤12小时”的快递员平均工作负担程度得分为5.50,日工作时长为“T>12小时”的快递员平均工作负担程度得分则达到了5.74。每周完整休息天数不同的快递员在工作负担程度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0<0.05),“每周休息2天”的快递员平均工作负担程度得分为4.10,“休息1天”的为4.81,而“无完整休息日”的得分高达5.47。不同劳动关系情况的快递员在工作负担程度上也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0<0.05),“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这里工作”的快递员平均工作负担程度得分最高,达到了5.65;“劳务派遣”快递员平均得分为5.18;“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为4.87。不同社保参保情况的快递员在工作负担程度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0<0.05),明确表示“已参保”快递员的工作负担度平均值最低,为4.69;“未参保”快递员工作负担程度平均得分为5.52;而对社保参保情况表示“不清楚”的快递员工作负担程度平均得分为5.46。对竞争压力感知情况不同的快递员在工作负担程度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0<0.05)。根据调查问卷数据统计,仅有21.58%的被调查快递员感觉竞争压力“非常小”或“较小”,有近一半的快递员感觉竞争压力“非常大”。事后多重比较表明,感觉竞争压力“非常小”的快递员与感觉竞争压力“较小”的快递员在工作负担度方面差异不显著(P=0.265>0.05),但与竞争压力感觉“一般”“较大”和“非常大”的快递员在工作负担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以快递员是否过劳(赋值:工作负担程度<2,否=0;工作负担程度≥2,是=1)作为因变量,以经单因素分析有统计学意义的8个因素作为自变量,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户籍情况(哑变量赋值:北京城镇户口=1,北京城镇户口外其他户口情况=0;北京农村户口=1,北京农村户口外其他户口情况=0;京外城镇户口=1,京外城镇户口外其他户口情况=0)、学历情况(赋值:初中及以下=1,高中、中专=2,大专及以上=3)、收入构成(哑变量赋值:固定工资+提成=1,固定工资+提成外其他工资结构=0;只有提成=1,只有提成以外其他工资结构=0)、日工作时长(当T≤8时,取值=1;当8<T≤10时,取值=2;当10<T≤12,取值=3;当T>12时,取值=4)、每周完整休息天数(无完整休息日=1,休息1天=2,休息2天=3,休息3天或以上=4)、劳动关系情况(哑变量赋值:签订劳动合同=1,签订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关系情况=0;劳务派遣=1,劳务派遣外其他劳动关系情况=0;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这里工作=1,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这里工作外其他劳动关系情况=0)、社保参保情况(哑变量赋值:参加=1,参加外其他社保参保情况=0;未参加=1,未参加外其他社保参保情况=0)、竞争压力感知情况(非常小=1,较小=2,一般=3,较大=4,非常大=5)。结果显示,学历、工作时间长度、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竞争压力感知情况是快递员过劳的主要影响因素(参见表12)。
1.快递员的学历越高,工作负担程度越低。在对快递员的深入访谈中,部分快递员表示,那些读书比较多、学历较高的快递员往往整体素质较高,快递公司会倾向于将他们分配在写字楼比较集中的配送区域,以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而与居民区相比,写字楼往往有电梯,且很多公司有前台,即便收件人不在,快递员可以直接将快递放在前台,省去了很多奔波。因此,与那些在居民区配送的低学历快递员相比,学历较高的快递员工作负担程度往往较低。另外,学历较高的快递员在配送平台软件使用、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表现更为出色,且更注意自身工作与生活的平衡,这些都会减轻其过劳状况。
2.工作时间越长,快递员工作负担程度越高。本次被调查快递员的日平均工作时间为10.92个小时,工作时间在8小时及以下的仅占11.53%,而工作时间在10小时及以上的占比超过了50%。伴随着日工作时长的增加,快递员的工作负担程度也在提高。日工作时长在8小时以内快递员的工作负担程度仅为3.79,而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的快递员,工作负担程度均大于等于5,进入了过劳的危险区。收派件提成在快递员工作收入中占相当高的比重,有部分快递员只有提成,这促使他们倾向于延长自己的工作时间增加收派件数量,以增加收入。
3.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直接影响快递员的工作负担程度。根据调查问卷数据统计,仅有42.75%的快递员明确表示已参保,而此类快递员工作负担程度平均得分最低。社会保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最基本保障,很多快递员并未参加社会保险,但他们在工作中却面临着很高的意外伤害风险。在本次调查的快递员中,有531人明确表示曾在工作中遭受过意外伤害,排名前两位的意外伤害类型为搬运重物受伤(238人)和交通事故受伤(236人),而在这531人中,有42.37%未参加社会保险。对于这些缺乏保障的快递员来说,他们只能通过付出更多的劳动,努力赚取更高的工资,以便为自己可能遭遇的风险提供保障。
4.竞争压力的感知情况直接影响快递员的过劳情况。在深入访谈中,笔者发现,很多快递员都是刚刚从农村进入城市打工,学历低且缺少一技之长。快递这份工作虽然辛苦,但门槛较低,且收入水平尚可。对于这些低技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来说,成为快递员是一个不错的职业选择。但正因为快递员职业门槛低,对大量低技能劳动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就给当前的从业人员造成了很大的竞争压力。
表12 北京市快递员过劳影响因素的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
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表明,工作时间长度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是快递员过劳的重要影响因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快递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还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首先,超时劳动情况在快递员群体中普遍存在。工作时间在10小时及以上的占比超过50%,有82.70%的快递员认同“我常因忙于工作没时间陪伴或照顾恋人(家人)”,同时有76.77%的快递员认同“我常因忙于工作放弃了自己的业余爱好”。在调查中,有77.17%的快递员认为“政府缺乏对快递员工作时间的合理监管”。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快递员,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快递员休息。政府部门应对快递企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引导快递企业构建有助于提高快递员身心健康的制度框架,以缓解快递员的过劳情况,保障快递员权益。同时,调查数据显示,参加社会保险的快递员比重不到一半。当快递员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其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政府部门应着重从劳动时间和社会保险两个方面加强对快递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以切实保障快递员的合法权益。
快递员是庞大的快递产业直接面向客户的窗口,他们的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客户的消费体验。对快递员的从业原因进行调查发现,有48.60%被调查者的从业原因为“容易找到工作”,另有31.14%被调查者因为“工资满意”而选择快递这一职业。很多快递员并非真正喜欢快递工作,更多是因为快递行业门槛低和收入尚可而选择这份工作。但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很多快递员都会感到工作辛苦,所谓的“高收入”实际是以牺牲个人休息时间甚至身体健康为代价的。很多快递企业对快递员的身心健康缺乏关注,调查结果显示,有76.52%的快递员没有参加过企业定期组织的健康体检,甚至从未听说过健康体检,也鲜有快递员参加过企业组织的体育活动。对于员工健康管理的忽视,加上长时间的过劳,很容易导致快递员健康受损,工作效率下降。同时,在面对其他职业选择时,很多快递员会放弃快递工作,这也导致快递员的从业年限较短。调查数据显示,从业年限在2年以内的占比超过50%,近80%的快递员从业年限在3年以内。另外,快递公司对快递员的培训有待完善。Logistic回归分析表明,学历是影响快递员过劳程度的重要因素,但快递员大多学历较低,在本次调查所覆盖的快递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快递员占比为39.62%,很多快递员都自认在沟通能力、法律法规知识、客户投诉处理技巧等方面亟待提高,培训的匮乏不利于快递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提高。低工作效率和高流动率会给快递服务品质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快递企业长远发展。因此,快递企业有必要从工作时间、薪酬、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培训、员工帮助等角度改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重视员工的团队建设和管理,给予快递员精神方面的支持,满足快递员精神方面的诉求,有效激励和保留快递员,为企业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缓解快递员普遍存在的过劳状况,是促进快递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内容,需要政府、企业及快递员自身三方面的共同努力。Logistic回归分析表明,竞争压力感知情况是影响快递员过劳程度的重要因素。为了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很多快递员努力工作,而这也对他们的自身健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调查中,有56.75%的快递员表示“过去一年中,工作使我体力透支严重,健康受到影响”,另有32.29%的快递员出现“过去一年中,我有过因生病至少在一周内无法工作”的情况,过劳对快递员身体健康已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仅有29.74%的被调查快递员表示“过去一年中,我开始注意自己身体的健康状况”,同时有22.65%的快递员表示“过去一年中,我有意识地减少工作时间,寻求工作和生活平衡”。显然,快递员对自身健康的关注还有待加强。政府和企业应通过各方面的宣传,引导快递员关注自身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状态,改变他们为眼前的经济利益不顾自身健康的短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