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欧洲无期徒刑

2018-07-31 17:04常晖
译林 2018年4期
关键词:服刑丹麦被告

常晖

3月29日凌晨两点,北欧沉睡的春夜并不温暖,哥本哈根的司法大厦前,却排起了长队。从欧洲各地赶来的人们,毫无倦意、兴趣盎然地熬着夜,聊着天,等待大厦的审判大厅开门,也好及时抢个座位,见证一起谋杀案的第七次公审现场。

案件的被告是闻名遐迩的发明家彼特·马德森(Peter Madsen)。他成功设计并建成了一艘可以周游海洋的私人潜艇,并且还在研制一款用来周游太空的火箭。未料,如此抓人眼球的杰出天才、粉丝无数的公众人物竟是个冷血杀手。2017年8月,马德森将一位名叫金·瓦尔(Kim Wall)的三十岁瑞典女记者诱至其潜艇,折磨、性侵、杀害后残忍地将女记者肢解,把尸块扔进哥本哈根的海湾……

4月25日,哥本哈根法庭一锤定音,判决马德森无期徒刑。由此,一场热议拉开了大幕。欧洲各界人士和大量媒体就人性、道德与法制之间的关系,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探讨和辩论,而所有热议、探讨和辩论的焦点都逃不过一个中心议题,即欧洲的无期徒刑意味着什么?

几百年来,欧洲大陆法律体系之成熟,有目共睹。但无期徒刑这个话题,一直很复杂,让人纠结。笔者在欧洲生活多年,发现一些大案的定性让人哭笑不得,甚至百思不得其解。有些始作俑者虽罪大恶极,却可以坐上几年牢,然后被保释出狱,回到社会,继续有头有脸地生活。想想要是这种人渣在中国,恐怕早给毙了吧!

来回顾一下丹麦那起谋杀案吧。

被告马德森一直不承认杀人,只坦白碎尸。“她是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他为自己辩白,“我说自己有罪,杀了她,是因为我觉得没能及时阻止她死亡,有责任。”在第七次公审时,被告如是说。

关于死者如何丧命,被告在几次公审上信口开河,三番五次地改口,自我矛盾到了极点。从上岸时不小心落水而亡,到上船时头部遭撞致死,再到一氧化碳中毒,变着花样,胡乱解释,明显是在狡辩。况且,其证词不断被尸检结果否定。法医可以确认的是,被害人死于呼吸窒息,或是缺氧,或是遭到扼咽,或是被迫溺水。但因为没有足够证据,受害人确切死因云笼雾罩,扑朔迷离,始终难以澄清。

最后,法官以被告的证词前后矛盾为由,佐以被告有预谋地将铁管和螺丝刀带上潜艇的证据,裁定其为谋杀者,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否意味着终身囚禁?非也!于是,一纸判决书成为欧洲人茶余饭后的大谈资。

应该承认,在无期徒刑少之又少的欧洲,马德森获此罪,已是相当重的惩罚了。鉴于此案情节恶劣,法官在判决时还特别强调了一点:此服刑人必须处于严格监控状态,与外界的联系,包括信件往来和亲友探监等,也必须受限。可见丹麦对此案判决的严厉程度。

但根据丹麦法律,无期徒刑意味着服刑人可在刑满十二年之后申请假释。事实上,服刑人在刑满三年之后便可申请从无期改为所谓的防范性拘留。这就不好玩了。

人类社会建立在法律与道德之上,而法律与道德常常撞车。被道德同情者,可能受到法律的严惩;丧失人性者,却不时钻法律的空子。欧洲国家无期徒刑的具体执行虽各有不同,却大同小异。比如在德国和奥地利,获无期徒刑者可在十五年后申请假释。平均而言,阿尔巴尼亚的无期徒刑服刑期为二十五年,德国为二十年,丹麦更短,才十五年。即便从无期改为所谓的防范性拘留,平均服刑期也只有十五年。或许十五年后,获释的马德森改头换面,却依旧是“好汉一条”?毕竟,今年他才四十七岁!

建立在天赋人权基础上的法律之躯,不乏肉瘤。

写到这儿,想起曾经看过的一个案例。那是中国人因为不懂美国法律而犯罪的悲催故事。中国父亲赴美照顾生了宝宝的女儿,因生龃龉,被女儿的美国先生设计陷害,却有理说不清,难以拯救自己。道德的力量,显而易见的情境,统统被法律扔进了垃圾箱。于是,一位兢兢业业、老老实实、受人尊敬的工程师,在迟暮之年锒铛入狱,凄惨度过余生。如此异国冤案,让人潸然泪下。

马德森案也是依循西方法律的一则典型案例,被告的量刑却让人愤愤不平。其实,在公审过程中,与量刑相关的大辩论始终未断。被告马德森一旦落网,许多与之相关的不可告人之事,纷纷浮出水面。比如他在网上搜索斩首视频,比如有两位与他并不相识的女士揭发说,他曾勾引她们上船,而暗示方式让人不寒而栗。此般爆料令舆论哗然,对马德森深恶痛绝者,直言如此禽兽不如之人,真是杀了才痛快。然而早在1978年,丹麦就废除了对所有罪行的死刑。

欧洲大多数国家不仅废除了死刑,而且还有个“人权公约”。公约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对任何人采取非人性的,带侮辱意味的惩罚或处置方式。多年以来,欧洲法庭时不时地指控一些欧洲国家,认为这些国家没有遵守人权法,没有将一些法律条文明确化,使一些本可减刑者无法及时获释。

为何要谈及减刑?因为欧洲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是让犯罪者刑满后尽快回到社会,回归正常的人生轨迹。芬兰赫尔辛基大学一位名叫塔皮欧·拉毗—塞帕拉(Tapio Lappi-Sepp?l?)的法学教授曾言,无论是丹麦的这起碎尸案,還是挪威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当年一手制造的屠杀案,都是对法治国家的一次重大考验。想想吧,丧心病狂的布雷维克于2011年杀戮了七十七人,竟只获二十一年监禁!或许,布雷维克到时也会去申请防范性拘留吧。

在欧洲,防范性拘留的对象,往往是潜在危险指数相对较高的服刑人。笔者以为,欧洲法律采用从无期改为防范性拘留的措施,是个很大胆,也很人性化的做法,基于“人之初,性本善”之上。然而,这个命题的真伪,迄今都无解。此外,欧洲法律对于精神失常人群作案,也采用十分人性化的惩治措施,尤其是北欧。北欧所有犯罪分子中百分之十不在监狱服刑,而在精神病机构。根据拉毗—塞帕拉教授提供的数据,仅芬兰一国就有三百至四百名这样的罪犯。

这也是马德森案被热议的一个原因:那个该死的家伙既然有窥尸欲,很变态嘛!会不会是个精神病人?若是,不该被关进大牢,而应该去接受治疗。孰是孰非,有谁知晓!

在奥地利,如果罪犯被确认有精神病,亦可申请防范性拘留。几年前,有位名叫艾丝缇巴丽兹的奥地利女理发师,年轻漂亮,却杀死了两名男性,并将死尸砌入地下室的水泥墙内,手法阴森可怖。女理发师却没受过一天牢狱之苦,因为她被法医诊断为精神分裂。

即便如此,欧洲人权公约依旧挑刺。斯特拉斯堡的法官曾在2015年指责奥地利,认为它的法律措施执行不力,比如有的案件的审理一拖就是十六个月。人权公约对许多欧洲国家不乏微词,比如责备塞浦路斯和匈牙利名不符实,说有总统赦免的机会,却从未执行过。人权公约对英国的法律制度也很不满,认为它没有澄清司法部是否有权赦免无期徒刑的服刑者。英国回击道,谁说如此?你没看见我们对行将就木的老人还是赦免的吗?!

从欧洲范围看,英国的英格兰地区与荷兰、瑞士以及保加利亚是施刑最严的地区和国家了。那儿,无期徒刑就是无期徒刑,漫漫无期,直至生命的终结,只有获刑人为孕妇的时候才会有例外。挪威和克罗地亚整个儿就没无期徒刑之说。在克罗地亚,最长的刑期也就是四十年(曾有五十年的例外)。爱尔兰更绝,即便是无期徒刑,获刑者也可能在七年后被释放。

值得讨论的,或许不是刑期的长短,法律的不同,而是如何通过文化和社会的力量,救治人心,减少犯罪。毕竟,拉毗—塞帕拉教授观察到,罪犯释放率的高低与犯罪率不成正比,从北欧四国看,五十年以来,各国的犯罪率没什么变化,尽管芬兰监狱里的罪犯少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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