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艺旋
网约车是互联网经济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结合,其于2014年进入中国市场,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服务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活动。2015年网约车在中国市场迅速崛起,成为仅次淘宝的第二大互联网交易平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三十多家网约车平台,较为典型的为滴滴平台。据了解,截止到2016年9月滴滴平台已为超过1500万人口提供就业机会,由此可见网约车市场提供就业机会的可观性。
网约车平台的发展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2016年7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审理首例网约车事故纠纷,网约车与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就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私家车通过网络平台运输乘客是否属于进行运行,保险公司是否属于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整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在互联网经济的影响下,人们提供劳动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世界各国大多采取两种判断标准:控制说和从属说两类。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这两种标准已经不再有那么明显的区分,两者之间相互影响日益扩大。当大陆法系国家运用抽象的从属性标准难以解决问题时也会借鉴控制说去解决新时代劳动认定的一些难题。英美法系的国家也会将从属性的观点融入于司法实践当中。我国劳动立法一直以来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很少有学者主张劳动关系确认的控制说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我国通常采用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主要标准,当从属性认定标准难以解决问题时,司法实践通常也会运用控制说作为辅助性的认定标准。从属性认定标准在于借助成文法对劳动者概念的定义,从其是否具有从属劳动的特征着手来判断与其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内容更加的抽象,并且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调整、丰富其内涵,赋予人们更大的解释空间。
劳动关系的认定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群体的利益。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建立在特定的立法基础与立法理念,是一种针对不平等关系而采取不平等保护措施的法律机制。劳动法属于追求实质平等而容忍形式不平等的部门法,这种特殊的立法理念也决定了其制度设计的必然性,其倾斜保护劳动者而适度限制资本所有者。适用的范围过于随意,可能会导致劳动法适用范围过宽泛,有可能会导致一个行业运营成本的增加,不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不是劳动关系,不仅仅是法律关系和法律逻辑自身的推演,其更涉及到互联网经济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性问题。网约车市场之所以可以得到快速的发展,不仅仅在于互联网的便利性,更在于其用工成本相比较传统传统的出租行业较低为网约车平台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就目前状况而言,暂时难以找到互联网经济与劳动者之间的平衡点。
传统劳动关系由于资本的相对稀缺性和劳动力相对过剩等原因,造成了“强资本、弱劳动”的传统用工格局。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掌握高技术的劳动者与传统资本相比较更具有稀缺性。这样的情形使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当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从属性是大陆法系国家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然而在互联网经济下传统的劳动格局被打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虽然仍具有从属性,但从属性大大降低。
1.用工表现形式发生变化
网约车作为典型的互联网经济当中的一种,打破了工业时期的传统用工模式,网约车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给相关驾驶员发布相关信息,促成交易达成。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用工较为灵活,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资结算方式改以往的“按月结算”为按“单”结算。劳动者拥有更多的自由,可以根据自主需要安排工作时间,工作量,从属性大大降低。笔者认为继续运用工业时代传统的用工表现形式看待网络经济,将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监督力度减弱
网约车司机与工业时代传统用工模式相比,拥有较多的独立、自由,但其本质上仍属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督范围之下,监督力度相比较传统行业有所减弱。以Uber为例;首先,Uber网约车平台都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例如:禁止司机向乘客收取小费,司机违反相关的规定,乘客可以进行举报,这何尝又不是一种监督的方式。其次,Uber定期对司机进行等级评价。等级评价以客户的服务后的评价为主要依据,等级高的司机有优先派单的权利。最重要的是,网约车驾驶员一旦接到系统的自动派单,无权取消该订单,驾驶员要按照GPS指定路线完成客运服务,这同样也是一种监督。综上所述,网约车司机虽然拥有较高的独立、自由,但仍属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督之下,只不过监督方式与传统的用工模式有所不同。
3.生产资料发生变化
在互联网经济下,生产资料与传统工业时代已经有所不同,并不是只有有形的物质品如办公室、厂房、车辆才能称为生产资料,无形的信息物品只要能够创造价值同样可以被称之为生产资料。网约车平台在交易当中起到的最核心的作用是“信息匹配”,将消费者对车辆的需求信息及时发送给提供服务的车辆;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相比,可以看出车辆虽然在整个服务当中非常重要,但是信息才是网约车服务当中至关重要的生产资料,没有信息的存在,网约车市场与传统的出租车市场并无本质的差异。
交通部于2016年7月正式颁布了《网约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第18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特点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非常明智的做法,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自主签订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协议,只要在协议当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可。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待网约车这种新生事物持有一种观望的态度,在新业态的发展初期,很多事物往往难以看清楚,其中很多利益关系也是错综复杂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留下充足的空间,保持观望态度又何尝不是一件好事!
由于网约车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互联网经济与劳动者这之间的利益平衡点难以把握,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暂时将“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这个大问题可以暂时性搁置,但这样的选择并不代表对劳动者的利益弃而不顾。网约车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法学界争议的问题之一,主要在于部分司机全职从事网约车驾驶,并且自行提供车辆,可以说其与传统出租车相比,义务远高于传统出租车行业司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基本的权益保障,权利义务明显不具有对等性。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司机属于从属地位。不论从司机是否被网约车平台监管控制的角度、司机对平台的依附关系,还是从劳动成果的最终归属来看,网约车全职专车司机劳动者的身份都应当得到确认。
网约车市场的发展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用工关系的认定是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前提。例如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网约车司机赔偿能力有限,对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的确定更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这种新的经济形态,探索一套实现企业灵活用工需求,构建劳动者与互联网经济之间的平衡机制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