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分析

2018-07-25 16:00贾如英
科教导刊 2018年14期
关键词:宿舍管理高校

贾如英

摘 要 学生宿舍作为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部门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有效平衡宿舍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基础。文章对宿舍管理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进行探究,得出在宿舍管理过程中,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宿舍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行为,是受民法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键词 高校 宿舍管理 民事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8.05.078

Abstract Being an important par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and students is the basis of balancing the rights of dormitory management and students 'right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subject, content and object of dormitory management, and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in the course of dormitory management, equ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are formed between the universities and the students, namely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of service and served; as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act, dormitory management is a civil legal act protected by civil law.

Key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dormitory management;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长期以来,学生在校集体住宿是我国高校的常态;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宿舍的私人性、不可侵犯性、非公开性等特征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学生入住高校宿舍后,高校要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宿舍管理(下文中简称“宿管”)是高校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是,高校出于教育管理学生的目的,对宿舍内学生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时,常常会出现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归根结底,此类事件是由于在宿管中,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确定导致的。为此,文章从法学的角度出发,分析高校学生宿舍的管理主体、内容和客体,从而厘清在宿管过程中,高校與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 宿管的主体

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所以明确高校宿管的主体,必须明确宿管中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依据具体的情形来作个别认定,不能因为高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认为在任何情形下,高校都是管理者,学生都是被管理者。要明确学生是在与高校签订了住宿合同,并且缴纳了一定费用的前提下才可以入住宿舍的,这样学生就具有了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如学生可选择不同价位的宿舍,也可以选择不住宿舍等等,对双方来说,是自愿、合意的行为。“高校和学生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履行各自平等的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关于宿舍关系的建立是基于意思一致而成的,受民法的调整,属于私法的范畴。”①

所以学生与高校双方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而不能自定、转让或放弃。由此可知,宿管中高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对学生的宿管行为是一种民事活动,所以其主体就是高校和学生。高校对学生进行宿管时应明确按照规定行事,不得有越权行为,明确学生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加强学生对高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保障。

2 宿管的内容

根据上文分析,高校学生宿管的主体应该是高校和学生,那管理内容则是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入学时签订的住宿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宿管中高校的权利和义务

2.1.1 宿管中高校的权利

《现代汉语词典》对“权利”一词的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与义务相对)”。②权利可看作是权力加利益的集合。

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重要生活场所,为了保证整个校园环境的安全,学校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对宿舍进行管理。高校的宿管权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并执行学生宿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学生遵守宿管制度的权利,向学生收取住宿费、超额部分水电费的权利,对学生宿舍检查卫生的权利,检查学生违规用电的权利,对宿舍安全及秩序进行宣传、教育、管理的权利等。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宿舍除了存放学生的大部分财物外,更重要的是承载了学生的隐私,所以,学校应该在特定范围内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超过一定的限制就会对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犯。

2.1.2 宿管中高校的义务

在法律上,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

依据住宿协议的规定,高校主要负有以下义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设施,并保证宿舍设施的质量、适用;对宿舍安全进行及时的检查,安装防护栏、防盗锁等设施,维护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宿舍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清洁及正常运转;不侵犯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权等。所以,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住宿环境。

2.2 宿管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2.2.1 宿管中学生的权利

学生权利是由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所决定的,贯穿于学生接受教育这一过程的始终。《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高校宿管中,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以及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对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根据正当理由提出调整宿舍的权利等等,其中主要涉及的是学生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学生的人身权主要涉及到的是具体人格权,财产权主要涉及到的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2.2 宿管中学生的义务

为了维持学生宿舍的安全有序,学生的义务主要是:遵守学生宿舍的各项有关规定,按时向学校缴纳住宿费、超额部分水电费等。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学生与学校签订了住宿合同,表明了学生已经接受了合同上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现有的各高校住宿管理制度的条款大多是禁止性的规定,如:禁止学生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床位;禁止学生在寝室内留宿异性;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等。③这些规定往往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而学生所能选择的,就是遵守高校现有的宿管制度。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④

所以,高校制定出来的管理规定,要学生遵照执行,一个前提就是这些规定本身就是“良法”,这样学校和学生双方的主体地位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如果这些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甚至是与国家的宪法规定相矛盾,又或者是制度本身之间存在抵触的地方,那这样的制度,学生当然有权拒绝接受。

3 宿管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权力)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⑤由于宿管的主体是高校和学生双方,那么接下来将分别论述宿管的客体。

当高校作为宿管主体时,其对应的客体主要有:(1)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作为一种实体,是客观存在、得到法律认可的,能够得到人们的认识和控制。依据法律规定,宿管是高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高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2)住宿合同书。高校为了规范学生宿舍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会与学生签订住宿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宿管制度。高校通过制定学生宿管制度,来约束宿管部门和学生的行为。(4)住宿费。高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一定的住宿费用,才允许学生入住。(5)提供宿舍服务的行为。高校收取住宿费,就要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宿舍服务,比如舒适安全的设施设备、整洁有序的宿舍环境等。(6)不能实施侵犯学生人身利益的行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人身权等权利应获得充分的保障,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应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7)维持宿舍秩序的行为。在高校校园内,宿舍是一个学生聚集、人流量大的地方,所以,高校必须维持整个宿舍区的和谐有序,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当学生作为宿管主体时,其对应的客体主要有:(1)学生宿舍。学生宿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体现在学生入住宿舍时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学生缴纳了费用,就享有对宿舍的居住权。(2)住宿合同书。学生通过签订住宿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约束双方的行为。(3)住宿费。学生只有缴纳相应的住宿费,才可以入住宿舍。(4)享有和监督宿管服务的行为。学生入住宿舍,宿管人员就必须为其提供优良的宿舍环境(软、硬件);同时,学生有权监督宿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5)遵守宿管制度的行为。学生同意入住宿舍,就得遵守宿舍的有关规定,合理规范自己的行为。

4 宿管的法律属性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宿管的主体是高校和学生。高校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但是在学生宿管中,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学生要取得住宿的权利就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和遵守相关的制度规定,学校要收取学生的费用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其次,学生与高校之间是自愿达成的合意,一个自愿缴纳了住宿费住在宿舍里面,一个收了住宿费后为学生提供住宿及相关后勤保障服务。再次,高校和学生是通过签订住宿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这一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有关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所以,高校与学生有同于一般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因而是一种房屋租賃合同。⑥另外,根据《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显然,国家也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住宿合同是一种租赁合同。⑦最后,既然是租赁合同,则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如果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而得到相应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属于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质。因为惩罚只能存在于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如: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⑧而不能存在于主体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所以在高校学生宿管中,作为管理主体的高校和学生,双方地位平等,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宿管作为一种管理行为,是受民法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高校与学生之间住宿问题的纠纷应首先适用《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租赁关系意味着学校与学生之间关于宿舍的租赁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平等与公正。⑨这样才能够很好地平衡主体的地位平等,实现法律的平等理念,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宿舍的和谐稳定。

注释

① 罗了一.论教育契约关系[J].新疆建设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02(2):33.

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130.

③ 宁洁.高校学生住宿管理问题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08.

④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6.1.1.

⑤ 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29.

⑥ 黄忠,薛海明.高校与学生间之合同关系论要[J].高教研究(现代教育科学),2010(1):33.

⑦ 盛皓,吴宏.高等教育合同案件审理基本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6(Z1):1-2.

⑧ 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6.

⑨ 唐婵娟.高校学生宿舍安全事故法律问题研究[D].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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