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前夫马某离婚时,因为他不同意离婚,而我为了早点摆脱没有感情、毫无温暖的婚姻,主张提出5岁女儿由自己一人抚养,不用他支付抚养费。为确保说话算数,在他的要求下,我当即在协议上特别写明:“自愿独自抚养女儿,不需要马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绝不反悔!”如今8年过去了,随着女儿进入初中,生活与学习费用不断增加,仅靠我每月3000余元的工资根本不够用。无奈之下,我联系前夫要求他给付女儿抚养费。他以双方有约在先,且我明确表示“绝不反悔”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我能反悔吗?
答:
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你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由你独自抚养女儿,但这并不妨碍女儿在必要时要求父亲支付超出离婚协议内容的抚养费。對此,你可以和他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以监护人身份代女儿提起诉讼主张权益,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