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

2018-07-25 01:36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7期
关键词:代表大会章程权益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2018年7月1日是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的日子,是中国合作社发展史上的重要时间节点。在这样的日子里,我们首先想到的是,这部法律的精神体现在哪些方面?

首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这部法律保护了农民哪些权益?第一,保护农民依法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合作社是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几乎所有国家都鼓励农民成立合作社以促进农业产业发展。自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民组建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但一直没有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直到2007年7月1日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才解决了现代公司制度不适合农业产业,而农民组建合作社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组建合作社是农民的一项特殊权益,这也是由农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新修订的法律还规定农民可以在合作社基础上组建联合社,这是赋予农民再合作的权益。第二,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保护农民组建合作社后在符合条件时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章详细规定了法律赋予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采取的扶持措施,除了过去强调农业项目可以由有条件的合作社为承担单位,国家财政资金应当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等外,新修订法律还增加一条,即第六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其次,规范合作社发展。在规范中促发展是新修订法律的重要特征。作为一部法律,最重要的无疑是规范,如对合作社成员及农民比例的要求、合作社组建的程序、章程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合作社决策制度、盈余返还制度、破产解散程序等。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了对合作社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第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于不报送年度报告的合作社,社会上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敢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第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从而有利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第三,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但没有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应当由多少人组成,这就留下了漏洞。新修订法律增加了一款:“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从而使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第四,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第十七条结合在一起,旨在从制度上杜绝“僵尸合作社”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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