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生:
我和老魏是40多岁时再婚,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 (当时均已成年),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再婚时俩人租住的是老魏单位的房子。在我们共同生活的30多年期间,老魏因有工资、退休后有养老金,收入较多,而我只是打些零工。双方省吃俭用,买有一套房子,并攒下存款100万元,均存于老魏的名下。上个月,老魏患病医治无效去世。之后,老魏的儿子小魏拿出他父亲的一份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存款中的30万元给我养老,其余70万元由小魏继承。小魏要求按其父亲遗嘱拿走70万元存款。请问:老魏所立的这份遗嘱有效吗?
读者 夏琪
夏琪读者:
明确地跟您说,老魏那份遗嘱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100万元存款是你和老魏再婚后所得的财产,而且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因此不管你贡献多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由此,夫妻中的一方以遗嘱处分了属于配偶的财产部分的,该部分遗嘱无效。当然,遗嘱中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的,仍然有效。本案中,100万元存款有一半是你的,老魏的遗嘱处分了属于你的财产部分,损害了你的权利,所以老魏的遗嘱对你所有财产份额的处分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小魏只能继承属于老魏的那50万元存款。
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