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唐志斋藏唐代墓志的制度性撰文

2018-07-22 17:37王放
牡丹 2018年12期
关键词:检校碑林墓主

王放

古都洛阳是历代碑碣墓志荟萃的书艺宝地,它有三大碑林区:太学石经碑林,伊阙摩崖碑林及邙洛地下碑林。太学石经碑林是在太学门前所立的石刻教学书《熹平石经》四十六碑与《正始石经》二十八碑。伊阙摩崖碑林是洛阳南郊的龙门石窟。邙洛地下碑林主要就是洛阳市新安县铁门镇的千唐志斋博物馆。

千唐志斋博物馆坐落于洛阳市以西45千米处,因珍藏墓志石刻1 480余方而闻名。其中唐代墓志多达1 191方,故称之千唐志斋。千唐志斋由原河南大学校长王广庆命名,章炳麟先生篆额,并跋之“新安张伯英,得唐人墓志千片,因以名斋,属章炳麟书之”。

墓志文中不仅载有墓主的身份等自然情况,也有志主一生的主要功绩与贡献,以及后人对志主的哀思之情。唐代志文的体例大体分为四种,制度性撰文、亲属撰文、非亲属请托撰文以及自撰文。其中,制度性撰文是指在宫廷内部所建立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制度,使撰志文一事成为固定人群的一种职责。其所撰对象是为朝做出重要贡献的人以及皇室成员。而史官、宰相、大臣及翰林学士等先后作为制度性撰文的人选,《大唐六典》载:“著作郎掌修撰碑志、祝文、祭文,与佐郎分判局事。”

由上可知,碑志由著作郎掌修。而著作郎在贞观三年闰十二月时,“自是著作郎始罢史职”,其移史馆于禁中,在门下省北,由宰相兼修国史。也就是将原本为著作郎的修史工作,转交给宰相。其便只剩下撰碑志、祝文、祭文等文字处理工作。

洛阳千唐志斋藏有一方著作郎参与的墓志,乾符三年(876)八月十六日《唐故范阳卢氏夫人墓志铭并序》,其中记载“前义昌军节度副使检校秘书省著作郎兼侍御史杨知言书”。由此可知,此著作郎杨知言为《范阳卢氏夫人墓志》的书丹者。文中又记,“会昌二年,适(需解释)于弘农杨知退”,说明志主卢夫人在会昌二年嫁给了杨知退,那么这个杨知退是何许人也,其与书丹者杨知言是否有关系呢?在志文的开始笔者找到了答案,“前囗曹濮等州观察判官将仕郎殿中侍御史内供奉杨知退撰”。查阅杨氏家谱图系可知,杨虞卿有八子,杨知退、杨知言、杨元孙、杨知权、杨磻、杨思方、杨坛、杨堪,可知,杨知退与杨知言为兄弟二人,父亲是杨虞卿。那么此志便不是制度性撰文墓志,而属于亲属撰文墓志。既然在馆藏唐代墓志中,著作郎并没有大量参与制度性撰文墓志的制作,那么谁是制度性撰文墓志的制作人呢?

在千唐志斋藏唐代墓志中,有四方属于制度性撰文的墓志。一是开元十一年(723)十月五日,《大唐故银青光禄大夫守工部尚书赠荆州大都督清河郡开国公上柱国崔公(泰之)墓志銘并序》由官阶正四品上的中书侍郎崔沔(志载“中书侍郎崔沔”)所撰,乃史官撰志;二是贞元十五年(799)六月二十四日,《有唐山南东道节度使赠尚书右仆射嗣曹王(李皋)墓铭并序》由官阶从三品的襄州刺史樊泽(志载“山东东道节度观察处置等使朝请大夫检校礼部尚书襄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国上党县开国男南阳樊泽”)所撰,其为检校礼部尚书,“检校”是指并未有实权,但其仍与文史官相对应;三是太和五年(831)四月二十八日,《唐故东都留守东都畿汝州都防御使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尚书左仆射判东都尚书省事兼御史大夫上柱国赠司空崔公(弘礼)墓志铭并序》由官阶正四品上的尚书左丞王璠(志载“中散大夫守尚书左丞柱国祁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赐紫金鱼袋王璠”)所撰;四是大中五年(851)七月三日,《唐故银青光禄大夫工部尚书致仕上柱国乐安县开国男食邑五百户孙府君(公乂)墓志铭》由官阶正四品上的防御推官冯牢(志载“前东都畿汝等州都防御推官朝请试大理评事冯牢”)所撰。分析这种数据可知,馆藏唐代制度性撰文的墓志,官阶从三品1人,正四品上3人,而从撰文者身份上来看,崔沔为史官,樊泽与王璠则为翰林学士。

在唐代,因史官撰志较为客观且志文并未有过多藻饰,其在某种程度上受众较广。凤阁舍人修国史刘允济尝云:“史官善恶必书。言成轨范,使骄主贼臣,有所知惧。此亦权重,理合贫而乐道也,昔班生受金,陈寿求米,仆视之如浮云耳。但百僚善恶必书,足为千载不朽之美谈,岂不盛哉!”

另外,翰林学士亦是制度性撰文的重点人选。其除草拟诏命文书、充当侍从顾问、参决政事之外,奉诏撰书碑志是其工作之一。毛蕾在其《唐代翰林学士》一书中,以“奉诏撰写纪念文章”加以分类论述:一是为有功绩的节度使撰写德政碑,二是为特殊事件撰写碑记铭文,三是为皇室成员亡者作志。馆藏的四方制度性撰文墓志的墓主身份如表1所示。

这四方墓志志主官阶皆是三品以上,其中《李皋墓志》为皇室墓志,李皋为唐太宗李世民五世孙,曹恭王李明的玄孙。《崔泰之墓志》《李皋墓志》与《崔弘礼墓志》皆有赠官。据墓志记载,这四方墓志的墓主生前对当时君王的辅佐及帮助极大,以致“诒于薨,天子辍朝三日”(《李皋墓志》)。从馆藏唐代墓志中制度性撰文的墓志来看,墓主有皇室成员,以及对皇朝有特殊贡献的三品以上的大臣。

而对于制度性撰文墓志的界定则主要根据志文的记载,这四方墓志分别有以下记载。

《崔泰之墓志》:“有制追赠荆州大都督,诏葬之礼,事极哀乐。”

《李皋墓志》:“诒于薨,天子辍朝三日,册赠尚书右仆射,非德高业茂整众惠人之盛欤……故朝廷褒美而册赠于卒事乎加之。”

《崔弘礼墓志》:“其年十二月十七日,以疾薨于位,皇上震悼,不视朝一日,命官就洛临吊,赠赙布帛,次又诏赠司空,儒者之宠数备矣……谓愚尝学旧史,讬以纪前烈,述遗风,爰稽行实,编以成。”

《孙公乂墓志》:“先是:公将殁之前岁,密敕左右宿备丧具,卜得其地于先府君之西北营室焉。将窆之月,孤之长泣血致书于旧姻长乐冯牢,请以先世德业文于贞石。”

虽然志文没有明确载有“奉诏”“天子命”“命侍臣”等具体显示制度性撰文的词语,但从其志文可以看出是皇帝特命下臣来为之丧礼,文于贞石。这四篇志文都是长篇制作,其中详细介绍了墓主的家世、在朝的功绩、葬时妻子及儿女的现状,最后铭诗二到四首。体例几乎没有大的变化,只是有的会在开头便直言墓主的死亡时间,再记述其家世。

可见,从撰文内容来看,千唐志斋藏唐代墓志的撰文具有严苛的制度性,而这种制度性的具体表现则为著书郎、史官与翰林学士等撰写志文者的等级秩序。

(南京艺术学院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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