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嘀嘀”之声属于你的吗
——我国首例声音商标案侧记

2018-07-21 02:40刘月庆赵书博
法庭内外 2018年6期
关键词:诉争提示音商标局

刘月庆 赵书博

听到“丢丢丢”你是否会想起86版西游记?听到“噔-噔噔噔噔”你是否会想起电脑刚刚登陆XP界面?听到“嘀嘀嘀嘀嘀嘀”你是否会想起QQ?

按照时下流行的说法,这就是AI(Audio Identity),即听觉识别。在商业活动中,听觉识别有利于强化企业文化,增强产品竞争力,更容易获得消费者认可,是一种企业品牌的传播方式。我们今天的故事,就从QQ的新消息传来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正式开始。

灵感来源

1996年夏天,以色列的3个年轻人创立了世界上首个即时通讯软件ICQ,马化腾被其深深吸引。1998年冬,马化腾成立腾讯公司,当时就想开发一款中文版即时通讯软件ICQ。

根据马化腾自述,其在创立腾讯公司前,已经在传统的寻呼行业工作了6年。也正是因为这段经历,QQ最早的中文名叫“网络寻呼机”,最早的图标就是一个BP机。据说,QQ的新消息传来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的灵感来源就是当年马化腾本人BP机的声音——“嘀嘀嘀”。

随着QQ版本不断升级更新,除了“嘀嘀嘀嘀嘀嘀”之外,还有诸如女生版“您有新的消息,请注意查收”,男性咳嗽音“咳咳”等提示音被诸多怀旧的QQ用户奉为经典提示音,予以收藏。

申请注册商标受阻

2009年,QQ月活跃用户量已达到5亿,2010年达到6亿,2013年高达8亿,从此达到顶峰边缘。

也正是201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其中第8条首次明确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此之前,只有用文字、图形、数字及其组合等“传统”视觉元素构成的视觉商标。

借我国《商标法》修改的契机,腾讯也想成为第一批申请声音商标的“吃螃蟹的人”。 2014年5月4日,即向商标局提出声音商标“嘀嘀嘀嘀嘀嘀”的注册申请。与大多数的“吃螃蟹的人”一样,该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也被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驳回。理由是诉争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使用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腾讯公司不服,继而于2016年6月2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法庭交锋

庭审的焦点集中于潜在用户能否通过六声短促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明白无误地认出“这不是QQ的声音么?”

虽然声音商标相对于视觉商标尚属新生事物,但其作为商标的内在原理都是相通的——商标的作用在于在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稳固的联系,进而达到让相关公众仅通过感知特定标识就能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只不过视觉商标是通过不断的视觉刺激建立稳定的联系,并通过视觉感知特定商标;声音商标则依赖听觉。

腾讯公司为了说明“嘀嘀嘀嘀嘀嘀”声音能让相关公众准确识别出这就是QQ软件的声音,主要提出了三点主张:其一是“嘀嘀嘀嘀嘀嘀”是原告腾讯公司名下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提示音,不具备商标意义之外的其他功能性和描述性;其二是QQ软件自1999年2月上线至今,持续使用诉争商标近19年,经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用户听到诉争商标声音后就知道是QQ软件的消息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声音能够直接对应QQ软件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其三是“独创性”是著作权概念,商标法不要求诉争商标具有独创性。

考虑到声音商标在我国刚刚起步,腾讯公司还列举了在国外已经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实例辅助说明声音商标注册的独特性,请求法院在审理中借鉴参考。比如NBC“三声钟声”商标、英特尔“登登登登”商标、苹果MAC电脑“开机声音”商标、微软系统“启动声音”商标、米高梅“狮吼”商标、爱普生声音商标等声音商标的时长较短,多数不到3秒,几乎全部都在6秒以内,声音表现简明、无语音,都可以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成为声音商标。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核心辩论意见是“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仅是一个急促、单调的重复音,比较简单,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显示QQ软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独创性也只是其审查“嘀嘀嘀嘀嘀嘀”声音是否具有显著性时考量的一个参考因素。

腾讯初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司品华是本案主审法官。他曾审理过杏花村案、《孟晓冬》著作权侵权案、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案、“紫玉”商标侵权案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00余件,有13年审判经验。

面对这样一起并无国内先例可供参考、理论界争议也不小的全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他认为该案核心就是判断“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作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即“嘀嘀嘀嘀嘀嘀”声音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是否为通用性或功能性声音?声音长短及节奏等因素是否过于简单或者冗长?是否具有特定、可识别性的节奏?

鉴于本案是“首案”,谨慎起见,司法官将本案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三轮讨论之后,司法官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形成了一致意见,支持腾讯公司诉讼请求。

合议庭认为:关于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还是应该按照商标法的一般规则。“嘀嘀嘀嘀嘀嘀”声音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其并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而且,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诉争商标已经由原告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

腾讯初胜。

探讨不止纠纷依旧

“显著性之于商标权,正如独创性之于著作权,又如新颖性之于专利权”是知产圈里一句流行的话,足见显著性问题在商标法领域地位不一般。尤其是对于声音商标这样一个新生概念和制度而言,显著性的判断就更费思量。

早在2004年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国际大会就决定非传统商标原则上应该能够构成注册商标,随后我国亦在2013年8月通过的新《商标法》中打破了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的局限,将声音标识也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

在修改后的商标法开始施行当天,即2014年5月1日,商标局共收到105件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截至目前,商标局受理的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已达700余件。然而截至2017年底,我国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却仅有22件。

考虑到声音商标的特殊性,对于长期以来习惯了以文字、图形作为表现形式的传统商标的消费者而言,目前阶段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和商评委对于声音商标注册,一直比较谨慎。

作为我国首件申请注册并通过初审公告且被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的申请注册之路历尽波折,从筹备申请到获准注册历时长达31个月。

据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初,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便开始着手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准备工作。在将广播节目开始曲作为声音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根据商标局提出的要求进行了3次补正。前两次是针对声音商标本身的创作主旨与理念、所要表达的意义、曲谱的乐理分析等,第三次是关于该声音商标的使用证据及声音标识的影响力。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吴新华介绍,商标局要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证明其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显著性。

商标局认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的声音内容具有自身独特的旋律,该声音40秒的长度也使其具有一定的识别性,而且该声音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满足声音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的显著性要求。那么六声短促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能否有同样的好运呢?

在声音商标显著性问题的理论探讨分歧未消、持续走热的大背景下,商评委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现已提起上诉,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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