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对性视角对“创造”定义的斟补

2018-07-20 06:40王天力
关键词:新颖性创造适用性

王天力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创造力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本质要素。创造学学科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创造问题研究的逐渐深入,迫切需要一个更为清晰、准确和完备的“创造”定义。然而,由于不同视角的“创造”定义众说纷纭,目前还没有一个较为统一和普遍可接受的定义。“创造”作为创造学最基础和核心的概念,目前的定义尚不尽如人意。例如,“创造”定义中普遍出现的“新颖性”“独特性”和“适用性”都存在相对性问题,现有定义中缺乏对相对性的指称,这导致“创造”定义存在较多的模糊性和不可判定性,使得这一定义始终处于一种不规则和不断变化之中,可测量和可操作性不强,[1]不能推而广之。从相对性的视角重新审视“创造”定义,可以厘清“创造”定义的核心内涵与外延,确定其边界,为创造学学科构建更为准确、科学、合理的定义。

一、“创造”的起源

1.“创造”一词的原始含义

从中文词源看,“创”在《辞源》中有“戕伤、损、惩”等意思,反映的是“破坏”和“开始”之意;“造”有“建设、始、制备”等意思,反映的是“构建”和“成为”之意。[2](P1-3)由此推断,“创造”一词的原始含义是“破坏、打破原有、制作、构建新事物”。

从英文词源看,“create”(创造)、“creativity”(创造力)源于拉丁语“Creatus”,亦即制造、制作、生产、造就。[3](P8-9)《韦氏英文辞典》中“create”的解释是:(1)产生从前没有的、新的(to make or bring into existence something new);(2)表现出想象力的、艺术的或发明才能(having or showing imagination and artistic or intellectual invention);(3)激发想象与发明的原动力(stimulating the imagination and inventive powers)。[4](P106)总之,新颖性、独创性是创造成果的共性,“新”是创造的核心。

2.“创造”一词的延伸含义

创造的原始含义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发展,逐渐地演变出其他一些相似的含义,如从“破坏”延伸为“突破”“冲破”,从“始”延伸为“首次”“崭新”“新颖”“独特”等,从“建设”“制备”延伸为“制造”“构造”“建造”等。延伸出来的组合意思有“从无到有”“推陈出新”“革新改进”等。应该说,创造的含义越来越广,包含了越来越丰富的内涵,其原始含义似乎更少被提及。

二、有关“创造”的多种定义

1.“创造”为何有多种定义

有关“创造”的定义很多,但至今仍未形成一致的共识,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的“创造”定义尚不存在。[5](P11)这是由于,一方面创造本身的基本含义就很多,从其基本含义中引申出来的含义更多,从而使得创造的定义呈现出多样性。[6]另一方面,对创造研究和理解的角度不同,研究的模式和方法不同,其所使用的定义也不同。[2](P1-3)如有的强调创造的主观性,有的强调目的性,有的侧重创造过程,有的侧重创造结果,有的从认知风格出发,有的从人格因素入手,有的采取环境、系统整体的方式来界定,从而使得创造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2](P1-3)再者,从哲学角度看,创造本身即是一个悖论,因为既然创造有“摈弃旧的、过时的东西造出新的东西”的含义,也就是创造总是相对旧的而言,那么,一旦创造包含了新的东西,那它就再也不是新的了。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创造’的概念也不会清晰明了”。[7](P2-3)

2.狭义和广义的“创造”

一般地,狭义的“创造”指“第一次提出、产生出崭新的东西”,是一种“从无到有”的过程,其特征表现为首创或原创,[8](P4)如科学、技术、理论、方法和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首次产生或第一次提出。狭义的“创造”将“对已有事物的改进和革新”排除在外。我国《辞海》中“创造”的定义是“首创前所未有的事物”,即狭义的创造。[9]广义的“创造”包括打破旧事物、重新构建产生新事物的一切活动,可指一切相对创造主体而言从未做过的、有益于社会发展的思维、行动过程或结果。这种创造既包括“前所未有”的首创,也包括“从有到好”的改进、革新以及“从有到用”的价值实现。其产品可以是革命性的,也可以是微不足道的。[9]

3.不同视角的“创造”定义

“创造”一词含义的丰富性、研究的多角度性以及创造本身的哲学悖论,导致了“创造”定义多种多样。20世纪80年代,日本创造学会向全体会员征集对“创造”的定义,就得到83个不同的定义。学者们对创造的表述各异,创造学文献中再没有比“创造”这一概念的定义更加多样和繁杂了。[10]通常,学者们从四个视角对创造进行定义:一是产品观视角,二是过程观视角,三是能力观视角,四是系统整体观视角。

(1)产品观视角

产品观视角的研究者根据结果来判定创造,他们认为,由于创造主要通过创造活动产生的产品来体现,而产品通常是可以触摸和感知得到的客观事物或可以进行交流的思想观念,因而,以产品对创造进行定义比其他创造过程和人格因素具有更高的可检验度和可信度。[11]判定创造产品的标准有三个:一是新颖性,即新奇、新鲜、奇特、前所未有的特性;二是独特性,指特别、特殊,与同类产品相比与众不同;三是适用性,指具有社会价值或个体价值,其中,社会价值指对人类文明进步具有一定意义,个体价值指可以帮助个体解决问题。很多研究者从创造的产品入手对创造进行定义,如:林崇德等将创造定义为“根据一定目的,运用一切已知信息,产生出某种新颖、独特、有社会或个人价值的产品”。[5](P11)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斯滕伯格(R. J. Sternberg)将创造定义为“一种产生既新颖又适用的产品”的活动。[12]这一定义得到很多人的认同。产品观的定义从结果方面表明创造的特性,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可判别性,其指出的“新颖性”“独特性”“适用性”特征是创造的核心属性。[5](P11)由于产品观视角的“创造”定义符合了大多数人对于创造的直观理解,因而也是学者们最常使用的定义。

(2)过程观视角

另一派学者认为创造中没有比创造过程更为重要的东西了。他们认为创造产品很多是模糊的,另外还有很多超越了目前所知范围,如艺术作品和心理活动等。所以,“要正确理解创造的概念,须从创造过程入手”。鲁道夫·阿恩海姆(R. Arnheim,1966)认为,“从其产生的结果来证实创造是行不通的,我们不可能对创造的结果一一枚举……创造是个体认识、行动和意志的充分展开,因而是一个过程” 。[13]纽厄尔(Newwell)、赛蒙(Simmon)等人认为创造是问题解决的一种特殊种类。海因斯(J. R. Hayes)认为创造存在于一般的问题解决过程,如知识准备、目标设定、选定问题表征、寻找解决办法、对方法进行修正等一系列过程中,创造过程的关键在于选择问题表征上。[14](P135-145)这一派学者将焦点放在创造的过程上,即识别导致新异、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法的认知系统加工过程。其重点是创造性思维及其与认知层面(认知过程、认知技能、原有认知结构以及知识经验等)的关系。尽管如此,很多过程观视角的“创造”定义还是包含了产品观的视角,只是其更强调创造是一种认知加工过程。

(3)能力观视角

另有一派学者强调创造的产生来源于人的特质和能力。他们认为,创造力是一组特殊的能力或智力品质的集合。这种能力或品质是人所特有的,它能够利用一定的条件产生出新颖、独特和适用的产品。吉尔福特(J. P. Guilford)认为,可以把创造解释为各种能力、各种促成创造性思维品质的集成,如记忆力、想象力、思维力等,它们共同促成创造思维品质的形成。罗夫(M. F. Roff)认为,创造的能力与天资是一样的概念。卡尔文·泰勒(C. W. Taylor)找出了创造性人物的主要特质,如广阔性、流畅性、灵活性、不确定性、获得新奇想法和观点的能力等。能力观视角的学者以这些能力的组合来定义创造,并认为能力,尤其是认知能力,是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认知能力又与认知风格、动机、社会网络等因素有关,从而能力观视角的“创造”定义包含了诸多能力要素。[15](P87)

(4)系统整体观视角

这一派的学者认为创造受环境以及其他一些社会综合因素的影响,单一视角不足以全面地对创造进行定义,只有将这些要素统合起来才能真正理解创造的内涵。特瑞莎·阿玛拜尔(T. M. Amabile)认为,创造是来自个性特质、认知能力和社会环境的特殊综合的行为结果。[16](P11)她提出了一种创造的模型,即创造是由领域相关技能(Domain-Relevant Skills)、创造力相关技能(Creativity-Relevant Skills)和任务动机(Task-Motivation)所构成。[17]领域相关技能是创造的知识基础,创造力相关技能是认知风格方面的特征,任务动机是人格因素。她认为创造应该包含这些成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样,斯滕伯格也认为创造是一种多层面的现象,他提出了一个创造的三面模型(A three-facet model creativity),[18](P125-147)包括了创造的智能层面、智能风格和人格层面,这三方面相互作用且每一方面的内部诸要素也都相互作用。系统整体观学者也考虑环境的变量。总之,他们试图将创造看作是各种成分的综合体,倾向于将创造的认知、人格和社会层面统合起来,在一种整合的框架中理解创造。然而,由于系统整体观视角包含的要素过多,其定义极易表现出笼统、模糊和不确定性,在测量上也较为困难。[19]

表1是四种视角下的“创造”定义,其中,以产品观定义的创造最为多见;过程观的定义数量也比较多,大多包含了产品观定义的要素;能力观的定义较为抽象,数量较前两者为少;系统整体观发展得最晚,其定义数量最少。

表1 四种视角的“创造”定义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三、从相对性视角审视“创造”定义

1.“新颖”的相对性问题

很多“创造”定义中都包含“新颖”的判定标准,“新”是“创造”定义的核心。杰罗姆·布鲁纳(J.S. Bruner)发现了创造中新颖、惊奇和独创的成分;杰克逊和麦尼克指出在判断一种产品创造程度高低的标准中,新颖是首要标准;吉尔福特把创造的潜能看成是一组能产生新颖产品的思维能力,而创造与所表现出来的新颖性成正比;帕内斯认为,创造行为在产品中表现为新颖和独特,创造的本质是新颖的联想和独特的产品;斯滕伯格认为创造是最终表现为一种新颖工作的过程;等等。由此可见,众多学者对“新颖”和“独特”是创造的核心标准和本质属性均比较认同。

然而,“新颖”的概念较为笼统,作为一个形容词,其标准很难界定,只要是和旧的相对就是新的。用“新颖”一词直接定义“创造”会使对创造的解释无限扩大,就像如今对创新的解释无限扩大一样,从而把创造和其他任何简单的存在和变化等同起来,使得“创造”一词变得非常模糊、宽泛而不易明确,[28]人们在判定产品是否属于创造时就会产生很多的困惑。比如,相对于主体自己的“新颖”产品算不算创造,一个组织内部的新颖、奇特的设计是不是创造,在某一个方面获得的“新意”属不属创造,等等。“新颖”至少存在着时间、主体和主题三个维度的相对性,只有在这三个维度上表明相对性时,新颖才具有较为直观和现实的意义。

第一,时间维度的相对性。创造的核心是“新颖”,新颖具有时间的相对性。只有在某个时间点上,才有可能谈论创造的新颖。在某一时代被视为创造的产品,过了那一时代可能就不是了,例如四大发明、汽车、飞机、火箭等。同样,今天或这个时代是创造的东西,明天或下一个时代可能就不是了。在某一时间节点超越于以往任何时代的新颖产品,称为首创,或狭义的创造。在图1中垂直方向的时间维度上,狭义的创造的判断是在某一点以下的纵向时间轴上进行比较,广义的创造则可以不涉及时间点以下的比较,而是在同类主体中比较即可。因而,“新颖”具有时间相对性,创造的定义中应有所指称。

图1 “新颖”相对性的三个维度

第二,主体维度的相对性。创造的主体具有多个层次——个人、群体、组织或国家。创造应相对于某一主体来界定。[28]如在个体层面上,广义的创造应包含所有相对于主体自身而言是新颖的、新奇的或进步的东西,因为在没有外界参照时,主体通过自己的想象和创造,通过思维和行动的努力,产生出超越于自己以往水平的产品;虽然这一产品可能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是普通和微不足道的,但相对于主体自己而言却是新的。例如,一个从没学过毕达哥拉斯定理证明的人,自己推导出这一证明;一个三岁的小孩儿画出了在他或她的年龄看来是非常漂亮的小鸟图画;一个成年人设计出了比自己原来设计好得多的建筑图纸;等等。这些产品的结果中都含有相对于主体自己而言“新”的元素,既然有新的元素存在,那么在广义上就应当视为创造。在组织层面上,在某个组织内部创造出了一项发明或是设计出了一项制度,虽然对更广阔的外界组织来说也许并不是新颖的,但相对于这个组织而言是新颖的、先进的、史无前例的,那也应该属于创造的。同理也适用于主体的其他层次。这就是主体的相对性。

在图1中水平方向的主体维度上,各自主体可以自行单独进行比较,在主体自己独立的时间轨道上审视新颖和创造;这种比较只对自己的历史负责,只对自己的成果进行关照,这就是广义上的创造。但是对狭义的创造而言,新颖却要在某个历史时点、某个主题范围内、所有主体层次的横断面内进行比较,相对于所有这些主体层次是新颖的产品才是创造或首创的,如图1所示的虚线横断面。对新颖的相对性在主体层面的界定,将创造视为每个人经过努力都能实现的结果,这标志着每一个人都是创造的主体,都可以达到创造的高度,普通大众不再必须“仰望”那些绝对“伟大”的创造,创造将不再令人望而生畏。

第三,主题维度的相对性。“新颖”在主题范围方面也具有相对性。[1]创造的产品在某个主题范围内包含有“新颖”“奇特”“先进”的要素,那么,在这个主题范围内该产品就应是创造的。如一首歌曲的歌词虽不是新颖的,但唱法和曲调是新的;一篇学术文章的结构和内容不是新的,但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是新的。再如,在小说体裁内某作品不是新颖的、创造性的,但在电影范围内同名字的作品却是新颖和创造性的;在数学领域内二进制已不是创造性的东西,然而在哲学领域,《易经》的阴阳卦象作为一种二进制却是创造性的;等等。

由此,可以总结如下,如果用图1的三个坐标轴代表“新颖”的三个维度,垂直方向表示时间维度,水平方向表示主体维度,第三方向表示主题维度,那么,单独在时间维度上,新颖没有可比性;单独在主体维度上,如果在主体纵向的成长历程中一种创造的产品相对于主体自己而言是新颖的、进步的,那它就属于创造的;单独在主题维度上,创造的产品可以在自己的维度内同时结合时间和主体维度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其创造性;而如果在时间、主体和主题三个维度所构成的交叉面、线上进行比较,那么产品越新颖,就将越接近狭义的创造——首创。

2.关于“独特性”

很多学者的创造定义中含有“独特”一词,并认为新颖是产品的纵向比较,即比较产品本身;而独特是横向比较,是和同类人群比较,看是否在同类人群中是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韦尔奇(L.Welch)曾经把“独特”定义为“某种活动有价值的产物,它的部分或全部是任何别人所没有的”。然而,在《辞海》中,“新颖”也有“新奇、新鲜、特别、别致、与众不同”的含义,因而,如果考量上文谈到“新颖”的主体相对性,那么“独特”就是“新颖”在主体范围内的延展,即将主体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创造者本人,而且扩展到能够与该创造者有可比性和参与度的任何其他主体——实际上是较为狭义的“创造”定义的范畴,即要求“与众不同”“首创”“独创”——这样“新颖”其实就可以涵盖“独特”了。因为,如果产品本身是新颖的,那它一定是与以往、别人不同的,如果与别人相同,那它就不是新颖的了。所以,新颖的一定是独特的,再加上“独特”这样一个限定词没有必要。如在《国家专利法》中,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判定条件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的实质判定条件是“应当具备新颖性”。这两项标准中都提到了“新颖性”,而没有提到“独特性”,可见,新颖性是发明创造的最重要判定标准。创造定义中完全可以由新颖包含独特的含义,从而使定义更加简洁。

3.“创造”定义中的适用性

很多学者将适用性作为是否为创造的判断标准。他们将适用性分为社会的适用性和个人的适用性。社会的适用性即创造产物的主要作用是推动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有一定意义,也就是说该产品是有益于大众福祉的,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该产品就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因而,社会性的适用性实际是说创造应是对社会有益的产品,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相反,如果创造的产品不具有社会公益属性,那么,它就不应该算作创造,尽管在某些方面这个产品符合了创造产品的某些属性,比如新颖等。个体的适用性即创造的产品主要作用是帮助个体解决问题,有利于个体自身的愉悦和成长,虽然可能对社会并没有任何直接价值。例如,玛格丽特·米德(Margaret Mead)就认为儿童依靠自身能力重新发现一个原理,或制作出一个对其自己来说崭新的设备,即使他(她)的发现或制造对人类文化传统的贡献等于“零”,也是相当有价值的。帕内斯也认为产品对个体来说具有价值就属于创造产品。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判断,与科学贡献和社会有用性无关。[24]

可以看出,社会适用性中包含社会公益元素,因而已具备了明显的道德属性,这一点已毋庸置疑。但目前个体的适用性还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帮助个体解决问题,这一陈述含义很广,属中性语句,不带有道德的倾向性。帮助个体解决的问题可能是积极向上的问题,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和进步,但同时也可能仅仅对创造主体而言有利,而对社会公益不利,如发明创造各种有害化学药品、新型毒品、危害人的健康的食品,或者是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择手段,其所进行的创造有利于己,但却有害于人。目前的创造定义没有说明个人适用性的道德判断,很容易引起歧义,使得大家将有害于公益、有益于己的创造产品及行为也归入创造的行列,从而使创造定义不具有严谨的区分性。因此,对个体适用性也应当鲜明地指出,只有既有益于己也有益于人或不损人的行为才算是创造,否则只能是“破坏”。这样就严格界定了创造的适用性,使其包含道德判断在内。因而,“创造”定义中的适用性更严密地说是包含道德判断在内的社会和个体的适用性。这种包含道德判断的“创造”定义,严格界定了创造所得利益的相对性范畴,即只有那些“创造”的产品既符合社会的适用性,又对社会有益,或至少对社会无害,才可以真正定义为是创造的。

四、对“创造”定义的斟补

综上,“创造”定义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增加“创造”定义中“新颖性”和“适用性”的相对性指称,在时间、主体、主题范围以及道德倾向性上增加语义限制,可以提高“创造”定义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起到对该定义进行斟补的作用。

准确、完备的定义(概念)应体现三个原则:一是简练,高度概括;二是主要要素鲜明,突出;三是严谨,体现概念定义的科学性。[29](P124-125)根据以上原则,对“创造”定义的斟补力争做到:以一种视角为主,适当体现某些其他视角表述的有效成分;厘清新颖性、独特性、适用性的内涵和外延,将模糊概念和相似概念加以融合,体现新颖对独特的包容性;增加指称新颖的时间、主体以及主题范围相对性的表达;增加适用性的道德倾向性特征描述。据此,本文尝试提出“创造”的定义为:创造是在大脑的复杂思维作用下产生出的,在特定时间、主体和主题范围内具有新颖性和适用性,同时具有有益于社会进步属性的物质或精神产品。此定义主要采用了产品观的视角,以显示创造的最终成果。没有采用过程观视角,主要是考虑过程观视角强调的过程会使创造更加抽象。但是,能力观视角中提到的创造是一种认知和思维能力,这点对创造定义极其重要。思维是创造的中枢,是创造的本质要素之一,因此本定义采用了能力观视角的“复杂思维”词汇。与此同时,本定义将新颖的相对性完整地体现出来,加入了适用性的道德属性内涵。

对照以往的创造定义,新的“创造”定义更加准确和完备,其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体现得更加充分;新增的对创造本质的描述,对关键要素的整合,对新颖性的相对性指称,对适用性的道德内涵解说,都使该定义在语义内涵方面更加准确,在外延方面更加明确,概念的完备性大大提升。这不仅使创造定义本身向更科学的方向前进了一步,同时也使人们对其他与创造相似的概念如创造性、创造力、创造精神和创造行为等的理解,更加透彻。

创造学的创始人奥斯本说过:“创造学的目的是教授人们进行创造的规律和方法,进而激发人们的创造激情,发挥创造能力。”可见,创造学是强调应用的科学,其终极目的是要帮助提高创造的效率和效果,更好地创造财富、价值和欢乐。作为一个学科,创造学也需要在有了一个相对准确和完备的定义后,专注地投入其他更重要问题的研究中。本文对于创造学的核心概念的斟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创造学的理论核心概念,使“创造”定义更趋准确和完备,在实际应用层面为研究者提供一个便于理解、掌握和运用的定义,有助于建构更为科学、合理、可操作化的“创造”定义,进而推动未来创造学更快发展,让创造学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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