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日红
【摘要】目的:对两起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并案病因调查。方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病例对照研究,分析暴发原因,对患者粪便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和分离鉴定以明确致病原。结果:两次调查共采集样品19份,在鸡肉+排骨+大雁腿、蒸鲤鱼、四喜丸子、炒鱿鱼、一份粪便、一份病人肛拭子检出艾萨基沙门氏菌,且同源性极高。提示本次事故的发病者为同一传染源艾萨基沙门氏菌感染所致。。结论:该两起事件是由同一类型沙门菌感染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中图分类号】
R764.04【文献标志码】
B【文章编号】1005-0019(2018)06-203-01
一、事件發生背景
2016年4月23日12:00时,我中心接到市卫计局电话通知:海阳市XX中心卫生院收治2例发热、恶心、腹痛、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我中心立即派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及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2016年4月19日, XX镇XX村姜X二为孙女满月在家办酒席,共宴请25人。19日下午17时首例病例出现发热、恶心、腹痛、腹泻、头晕等临床症状,后续共计23人出现相似临床症状。经医疗机构给予左氧氟沙星等抗生素、补液等对症治疗,病人病情稳定,无危重病人和死亡病例。(简称19日事件)
在调查的同时,又有同村村民反映,2016年4月16日中午,姜X一为孙女满月在家办酒席,共宴请49人,16日晚24时首例病例出现出现恶心、腹痛、腹泻等临床症状,截止17日17时陆续有10人发病。其中5人在市人民医院就诊,5人在某中心卫生院就诊,经给予抗生素、654-2解痉、补液等对症治疗,病人病情稳定,无危重病人。(简称16日事件)
通过对19日事件喜主姜X二的调查中发现,16日事件和19日事件发生在同一村且均为XX流动饭店提供的餐饮,至此将2起事件合并调查。
由于16日事件发生已经一周,无法采集到环境标本;4月22日到医院调查时仅采集一名住院病人的肛拭标本,其他病人症状较轻已自行在门诊取药离开。仅开展了个案搜索及个案调查。
二、调查过程
(一)16日事件调查过程
1病例定义
11核实诊断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对病人进行了个案调查。发病人员均为16日中午在姜X二家就餐者,其他人员未发病。
12确定病例标准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调查组确定调查病例标准为:“4月16日午餐在姜X二家就餐,具有腹泻(3次/日)、腹痛、恶心、呕吐、发热、头疼、头晕症状之一者”均作为病例。
13病例搜索和调查根据上述定义,对16日午餐在姜X二家就餐者中进行调查和访问,符合病例标准共10人。
2调查结果
2.1人群流行病学调查
罹患率共宴请49人,发病10人,发病率为205%。
年龄及性别分布10名发病者年龄最小的为42岁,最大的为66岁;男性4人,女性6人。
临床特征发病者的主要症状为腹泻10例,腹痛8例,恶心6例,呕吐5例,发热6例。其中,腹痛部位:上腹部痛2例、下腹部痛5例、脐周痛1例;疼痛性质:阵发性绞痛6例;大便性状:黄色水样便10例。
时间分布首例病人45岁,4月16日24时开始出现腹痛、腹泻。17日发病人数最多,共9人,占发病总数的90%,至17日下午17:00累计发病10人。从16日午餐计算,潜伏期最短6小时,最长23小时,平均潜伏期为18小时。
22危害因素暴露情况16日午餐宴请菜谱是:鲤鱼、蛤蜊、蛏子、黄瓜拌猪耳朵、排骨、猪蹄、拌羊肚、炒猪肚、炒竹笋、炒蒜台、羊肉汤、火腿、萝卜苗拌西红柿、炒蛹、虾、鸡肉炒辣椒、面条。
23现场卫生学调查2016年4月22日,市疾控中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即赶赴市人民医院及该村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姜X二家16日宴席是邀请流动饭店加工的,食品原材料是流动饭店负责人带他去莱阳购买的,购买中未对所买食品原材料进行索票索证;流动饭店没有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名从业人员没有进行健康体检;餐具和刀具是流动饭店提供的,加工案板是姜福涛提供,餐具是一次性消毒餐具,案板和刀具使用前经热水烫过,生熟案板分开了,但刀具未分开;对可疑食品的加工过程进行了调查:猪耳朵拌黄瓜的猪耳朵是在市场买的成品熟食,买回来以后切条用开水焯一下后拌黄瓜,炒猪肚也是市场买的成品熟食,切好后烫一下然后炒的。猪蹄是买生的,回来自己加工的。
(二)19日事件调查过程
1调查过程
11核实诊断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对病人进行了个案调查。发病人员均为19日中午在姜X一家就餐者,其他餐次均在各自家中就餐。
12确定病例标准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调查组确定调查病例标准为:“4月19日午餐在姜X一家就餐,具有腹泻(3次/日)、腹痛、恶心、呕吐症状之一者”均作为病例。
13病例调查和搜索根据上述定义,对19日午餐在姜X一家就餐者中进行调查和访问,符合病例标准共23人,分别就诊与某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对23名发病者进行了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14治疗及愈后经给予654-2解痉、左氧氟沙星、阿米卡星、丁门冬氨酸钾美注射液、山莨菪碱治疗,病人病情稳定,好转。
2调查结果
21人群流行病学调查
罹患率共宴请25人,发病23人,发病率为92%。
年龄及性别分布23名发病者年龄最小的为27岁,最大的为77岁;男性12人,女性11人。
临床特征发病者的主要症状为腹泻21例,腹痛21例,头疼8例,头晕14例,恶心16例,呕吐5例,发热13例,呕吐5例。其中,腹痛部位:上腹部痛3例、下腹部痛4例、脐周痛12例;疼痛性质:阵发性绞痛12例、持续隐疼4例、阵发隐疼5例;大便性状:黄色水样便13例、稀便6例。
时间分布首例病人58岁,4月19日17时开始出现发热、恶心、腹痛、腹泻、头晕症状。20日发病人数最多,共15人,占发病总数的217%,至20日下午18:00累计发病23人。从20日午餐计算,潜伏期最短2小时,最长27小时,平均潜伏期为12小时。
可疑餐次推断由于发病人员19日午餐均在姜福平家就餐,其他餐次均在各自家中就餐,根据就餐情况和发病时间判断,可疑餐次为19日午餐,就餐地点为姜姜X一家。
就餐情况19日午餐宴请菜谱是:鸡肉炒辣椒、鲤鱼、炒蛹、四喜丸子、鱿鱼炒辣椒、虾、水果汤、大雁腿、海鱼、炒猪肚、黄瓜拌猪耳朵、扣肉、羊肉汤、排骨、炒蒜台、炒竹笋、面条。根据对23名病例的调查结果显示:扣肉食用率最高为957%,大雁腿、黄瓜拌猪耳朵、排骨食用率为783%,鲤鱼、四喜丸子食用率为739%,鱿鱼炒辣椒食用率为609%,炒猪肚食用率为565%,炒蛹、海鱼食用率为522%,水果汤、炒蒜台食用率为478%,面条食用率为391%。
22食品卫生学调查2016年4月22日,市疾控中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即赶赴某卫生院及该村,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配合下对事件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负责19日宴席的流动饭店于2015年3月份开始承接宴席,进行饭菜加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备案;该流动饭店有两个人,一人于2015年9月21日在海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了健康证,一人没有办理健康证;19日宴席饭菜加工情况,食品原材料由流动饭店在莱阳购买,购买中未对所买食品原材料进行索票索证,餐具和刀具是流动饭店提供的,加工案板是姜X一提供,餐具是一次性消毒餐具,案板和刀具使用前经热水烫过,刀具和案板均未生熟分开。
23实验室检查
231样品采集现场共采集样品18份,其中就餐食品样品11份、大便标本2份、肛拭标本5份
232检验项目实验室人员根据食品卫生微生物学国标检验程序要求,对样品开展了进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检验。
三、结果
(一)病例临床特征分析
(二)实验室检查结果
1检验项目检测人员对样品进行了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变形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沙门氏菌、蜡样芽胞杆菌等肠道致病菌的检测。
2检测过程对4月23日采集的18份标本(包括11份剩余食品标本、5份病人肛拭子及2份粪便标本)和4月22日采集的一份病人肛拭子按照GB4789进行增菌、分離,挑取可疑菌落分纯后做生化试验及血清学分型。
3检测结果4月23日鸡肉+排骨+大雁腿(采样时三种食品混放在一起冷冻)、蒸鲤鱼、四喜丸子、炒鱿鱼、一份粪便均检出艾萨基沙门氏菌;4月22日病人肛拭子检出艾萨基沙门氏菌。血清型为O:7;Hd:5
(三)分析讨论
1对二起事件的发病者发病前就餐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发病者有共同就餐史;发病时间相对集中,潜伏期较短;发病者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腹泻、腹痛、恶心、呕吐等细菌性感染型食物中毒的特有临床表现,且符合沙门氏菌属中毒的特点。
2中毒餐次:19日事件:23名发病者19日午餐均在姜X二家就餐,其他餐次均在各自家中就餐,根据就餐情况和发病时间及临床症状判断,可疑餐次为19日午餐,就餐地点为姜X二家。
16日事件:10名发病者16日餐均在姜X一家就餐,其他餐次均在各自家中就餐,根据就餐情况和发病时间及临床症状判断,可疑餐次为16日午餐,就餐地点为姜X一家。
3根据沙门氏菌属引发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特点,结合就餐者进食食物频率分析,怀疑扣肉、大雁腿、黄瓜拌猪耳朵、排骨、四喜丸子等肉类制品属于此次事件的高危食品。
4两次调查共采集样品19份,在鸡肉+排骨+大雁腿、蒸鲤鱼、四喜丸子、炒鱿鱼、一份粪便、一份病人肛拭子检出艾萨基沙门氏菌,且同源性极高。提示本次事故的发病者为同一传染源艾萨基沙门氏菌感染所致。
5流动饭店加工用水和就餐者饮用水均为XX村集中式供水,到调查时,没有接到该村非就餐者出现相似症状的报告,可排除因饮用水污染所致。
6流动饭店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备案,一名从业人员没有进行健康体检;加工过程中生熟刀板不分。说明流动饭店负责人卫生意识差,生熟刀板不分,加工过程存在交叉污染,有造成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隐患[1、2、3]。
四、调查结论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危害因素调查资料,结合发病者的就餐史、临床症状与体征以及实验室检验资料分析,并依据GB14938-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做出以下结论:
本次事件可判定为艾萨基沙门氏菌污染鸡肉+排骨+大雁腿、蒸鲤鱼、四喜丸子、炒鱿鱼等食品所致的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
参考文献
[1]陆欣, 杨雪娇, 徐斌, 陈欢, 郑琼.一起沙门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调查[J].预防医学, 2018, 30(3): 298-300
[2]黄连江, 张建梅, 梁小亮.一起肠炎沙门菌引起的食物中毒暴发的调查分析[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 2011, 17 (4):42-44
[3]王茂波,闫文虹,韩春妍,刘海韵,迟若虹,张丽云.一起同餐次不同供餐批次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2,24(6):574-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