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F黄金行业洗钱风险报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启示

2018-07-14 03:09
时代金融 2018年21期
关键词:黄金交易

程 璞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 合肥 230091)

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发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反洗钱监管措施越来越严格,洗钱风险越来越多的从传统金融领域转向特定非金融领域。特别是黄金行业。由于黄金本身具有价值高、体积小、方便携带和隐藏,接受程度高且能匿名交易等特性,黄金行业易被犯罪组织用于洗钱。因此,了解黄金行业流程的不同阶段,以及在各个阶段出现的上游犯罪,对确定该行业的洗钱风险至关重要。2015年7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与亚太反洗钱组织(APG)联合发布《黄金行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分析了黄金行业各流程阶段的洗钱风险,提示了洗钱风险监测指标,对建立我国黄金行业洗钱风险监测指标有重要启示。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综述

(一)黄金行业的特殊属性

1.现金密集性。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没有对现金购买黄金业务的监管,准入门槛低,现金购买黄金业务受到监管有限。黄金来源不同、无法追踪,低于市场价格。犯罪组织利用黄金的现金密集特性,将犯罪收益混入数量大、价值低的交易中购买黄金,再使用黄金购买非法商品和服务。

2.可匿名交易。许多与黄金有关的交易都是匿名发生的,很难得到黄金交易双方的记录等信息,因此执法机关在确定黄金来源或黄金出售者身份时掌握信息有限,很难跟踪核实。

3.全球通用。由于黄金具有内在价值,可在全球兑换,经常作为现金替代物偿还债务,分配犯罪活动所得收益。

4.投资收益稳定。一是对普通投资者来说,相比复杂的金融创新业务,黄金交易简单,容易理解,更值得信赖。二是在货币市场,黄金的收益其稳定,价格波动不大,被视为抵御投资风险、锁定投资收益的资产。

5.便于走私交易。一是从实物形式的角度看,金条可被转化成不同的形式,不易被发现,且其价值也容易被低估。同时,由于在回收黄金的过程中,其数量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走私是转移黄金的最理想的方式之一。二是黄金也可用于“基于贸易的洗钱活动”,掩饰和转移犯罪所得和收益,达到非法来源合法化的目的。在贸易当中,黄金不必真实存在或发生实体交易。可将“黄金”作为发票或货单上的交易商品,用来证明资金的大量变动。

(二)黄金行业各流程非法收益的风险点

黄金行业中,从黄金生产到消费再到投资、回收,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易于被犯罪分子利用,产生洗钱风险点。

1.大中型采矿业。大中型采矿业(LSM)是指使用工业和技术手段提炼黄金,资金需要量大,门槛准入很高。

(1)腐败:由于大中型采矿业准入门槛高(如政策许可和政治背景),易于滋生大规模腐败。通过腐败,将采矿业的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对其他行业和个人造成损害,最终完成资金清洗。

(2)盗窃矿砂:由于金矿的富集程度只能估算,犯罪组织渗入生产供应链,盗窃矿砂加以提炼后出售,获取非法收益。

(3)与黄金开采有关的欺诈:由于黄金对大部分人具有强吸引力、黄金开采机构的投机本性,使得黄金行业易被用于各种欺诈,为犯罪组织获得非法资金或收益提供“土壤”。

2.小型采矿业。小型采矿业(ASM)通常是非正式和半正式的,使用简单的手工或机器设备开采金矿;通常是由个人或者集体进行开采;具有季节性和随机性。

(1)非法开采:由于对这种分散的采矿形式监管困难,准入门槛低,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恐怖组织易于从中获取金矿。同时,和大型采矿业相同,腐败也是支持犯罪组织通过小型采矿业获得非法收益的途径之一。

(2)走私:由于黄金冶炼通常与黄金开采不在同一个国家,非法开采的黄金通常需要走私到其它国家加以冶炼。

3.回收。《报告》(FATF)指出:每年新生产出的黄金有三分之一是来自与黄金回收。来源主要有:工业设备、零售加工产生的碎片或珠宝。从地域上来看,黄金回收大多来自黄金消费量大的地区。其主要风险点为盗窃:犯罪分子将偷得的黄金,通过售卖转换为现金,且不用证明其对黄金拥有所有权。因此许多国家将珠宝盗窃视为黄金行业上主要的上游犯罪形式。

4.冶炼。不管是开采的还是回收的黄金都需要经过冶炼,以达到投资的质量要求。

(1)走私:非法开采的黄金需要走私到冶炼地,从采矿地走私黄金非常普遍。虽然针对冶矿业采取了一些执法行动,但事实证明,从合法和非法矿场走私黄金的现象仍然普遍。

(2)欺诈:有组织犯罪集团通过谎报黄金的纯度、重量、来源和价值,以获取收益,证明洗钱工具和犯罪收益的合理性。

5.零售。黄金零售市场是国际上的重要市场。目前对黄金零售市场存在的上游犯罪虽然已经了解,但对其交易中资金流状况所知甚少。

(1)欺诈:由于持有黄金拥有深厚的文化内涵,犯罪组织通过采取提供虚假身份和网上诈骗等一系列行动,从黄金的欺诈销售中获利。

(2)利用黄金刺激政策:由于黄金产品的需求总量大,许多国家认为黄金贸易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黄金交易。有组织犯罪集团利用不同国家间的政策套利,在合法活动中进行非法支付。

6.投资。黄金通过在线黄金交易服务提供的贷款和信用,作为金融工具使用。黄金交易商可在没有实际交换黄金的情况下获得对黄金的使用权。其主要风险为税务欺诈:在购买和储存黄金合法的国家,黄金易于获得和隐藏是税务欺诈的重要条件。在没有实际接触黄金的情况下可支取等值现金。

(三)构建洗钱风险指标

《报告》(FATF)根据研究分析黄金行业洗钱案例,总结出黄金行业洗钱/恐怖融资活动(以及潜在的上游犯罪活动)的风险指标,指导相关主体在自身业务中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洗钱风险指标。

1.客户行为:

(1)现有客户不明原因地大幅增加金条购买量。

(2)外国公民在短期内通过多重交易购买金条。

(3)关系人之间无明显商业目的通过金条账户转移金条。

(4)职业与客户金融状况不符。如客户职业为学生或卡车司机,却将大量资金划转给金条账户。

(5)客户购买金条时将公共邮局服务或私人服务邮箱作为地址,不登记本人的邮箱号码。

(6)金条交易方式异常,交易性质与客户状况不符。

(7)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客户要求冶炼者将黄金炼成金条。

2.公司行为:

(1)黄金行业组织未向金融情报中心(FIU)报告(指有报告义务的机构)。

(2)已注册黄金交易的实体变更名称且无合理理由。

(3)尽管贸易公司的业务与其他国家有关,仍在“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注册。

(4)个人或公司账户中与其业务性质无关的大额异常资金活动。

(5)异常存款,将现金或可转让金融工具(如旅行支票、银行本票和汇票)以低于报告门槛的金额存入银行,用于购买黄金。这些可转让金融工具可能是连号或在不同的地点购买,收款人信息经常缺失。

(6)由看起来不相关的人成立的多个独资企业/私人有限公司,但被同一群人控制。这些企业在注册时使用虚假地址。

(7)在同一自然人名下注册多个公司。

(8)由于公司在别处注册,商业活动难以追踪。

(9)公司所购货物的运输方式不明。

3.基于贸易的行为:与基于贸易的洗钱活动有关。

(1)使用现金支付大额订单,是基于贸易洗钱活动(下称TBML)的警示信号之一。

(2)在海关谎报黄金纯度、重量、来源和价值。

(3)黄金运往或来自洗钱活动高风险国家或不合作国家。

(4)黄金不明原因的通过一个或多个高风险或敏感国家转运。

(5)运输规模或商品种类与进口商或出口商的日常商业活动不符,或者运输没有经济意义,比如客户没有合理理由地投资进行运输。

(6)利用空壳公司交易。空壳公司可以便利TBML活动。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被用于隐藏洗钱活动及洗钱分子的身份,模糊资金运动轨迹。

4.产品差异:

(1)金条品质特征与行业标准不符。

(2)黄金价格高于当地黄金行业价格。

5.支付行为:

(1)支付链中有多个附属实体。

(2)转移资金并改变支付目的。

(3)支付给空壳公司后再支取。

(4)向国外公司放贷(零利率)。

(5)向自然人放贷(零利率)。

(6)自然人或企业声称出售来自未获开采许可或没有金矿地区的黄金。

(7)大量资金进行国际汇款,短期内支取。

(8)向非公司注册地国家进行国际汇款。

(9)黄金交易行业参与者从银行账户支取大量现金。

(10)将资金拆分成支票或使用小额现金购买商品。

(11)使用银行支票购买黄金,有隐藏资金来源和所有权的嫌疑。

(12)使用现金购买金条,尤其在短期内进行多次购买;或一次性购买数量较大。

(13)不能确定购买金条资金的来源。交易涉及接受来自第三方的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包括支票或信用卡),第三方与交易没有明显关联,与空壳公司或与信用证/其他文件上面没有提到的实体没有明显关联。使用商品购买方以外的账户以支票、银行汇票等支付货款,需要进一步核实。

(14)国内买卖双方交易所得汇往海外未知第三方。

6.上游犯罪活动:

主要指在金矿开采活动中发生的犯罪活动。

(1)未获许可的个人或企业从事黄金的生产或商业活动。

(2)有生产许可的矿产企业无合理原因地减产。

(3)从事开采活动时,使用与获批小型采矿企业特征不符的机器和设备。

(4)违反管理、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规定从事采矿活动。

(5)在禁区从事采矿活动。

二、对我国黄金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启示

(一)我国黄金行业特点及难点问题

1.我国黄金行业市场结构特点。我国黄金行业已形成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商业银行黄金业务与首饰金店的黄金零售业务共同组成的黄金市场体系。

(1)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进行黄金现货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会员由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等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和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

(2)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黄金期货定位于商品期货范畴,所以其业务活动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等11种期货合约。

(3)商业银行与首饰金店。一是商业银行参与市场交易、提供黄金抵押、租赁、代理和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等金融服务。由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商业银行的黄金业务。二是首饰金店是黄金零售市场,一般黄金生产及首饰经销的业务监管部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黄金行业监管存在的难点问题。

(1)监管难协调。利用黄金洗钱可能发生在黄金生产、交易、投资、加工、消费、回收等多个环节,行业主管部门众多,使得监管的统筹协调难度增大,监管协调成本增加。

(2)报告主体复杂。与传统金融领域相比,黄金行业跨度大,涉及环节复杂,参与主体众多,资质、规模、主营业务差异大,因此,制定统一的反洗钱监管制度难度较大。

(3)可疑交易监测难。一是有关黄金行业的可疑交易案例很少,可供参考研究的资料有限,难以准确界定黄金行业可疑交易的监测标准和模型。二是由于黄金行业的匿名交易、交易记录未保存或保存不全、交易等特点,导致收集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缺乏,无法准确判断是否是黄金行业的可疑交易。

(二)工作启示

1.进一步建立健全黄金行业反洗钱制度体系。为加强我国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民银行于2017年9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018号),对包括黄金在内的贵金属交易场所和交易商履行反洗钱义务提出了初步要求。建议人民银行可在推进该项工作实施的基础上,协同有关主管部门,深入了解各行业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逐步积累监管经验,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黄金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和监管制度,指导黄金行业市场主体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

2.加强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报告》可知黄金行业各流程涉及主管部门众多,需要加强主管部门间协调配合。一是积极发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有关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海关、黄金生产及市场主管部门等合作交流,逐步落实在黄金生产、交易、零售、回收、投资过程中的反洗钱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黄金行业洗钱行为的发生。二是充分发挥黄金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把反洗钱工作要求逐步落实到黄金行业的工作规范中。

3.探索建立黄金行业的反洗钱监测标准。《报告》中列举了黄金行业各环节的洗钱风险点和洗钱风险监测标准,对我国建立黄金行业各环节洗钱风险监测模型有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建议各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探索研究,建立符合我国黄金行业实际情况的洗钱风险监测标准,指导黄金行业中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加强对黄金行业的洗钱风险监测,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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