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

2018-07-14 03:09
时代金融 2018年21期
关键词:票据法承兑汇票票据

张 楠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海商学院,海南 三亚 572000)

一、各国对融资性票据的限定

(一)国外允许融资性票据发行与流通

英、美等国票据法中均不以贸易合同作为合法票据行为产生的必要条件。《英国票据法》第27条规定,构成汇票的有价值的对价可以是贸易合同对价,亦可是已存在的债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章票据法中第303条中约定票据签发或转让的五种对价支持,其中也包括了偿还债务的需求。

(二)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融资性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亦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的。

(三)当前我国强调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仍不健全,企业的信用不透明,信用活动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证。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票据市场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票据品种单一。若不对票据的贸易基础作要求,将会使过多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使银行的信贷资金流向难以掌控,加大金融体系信用风险。

二、融资性票据业务风险及其影响

(一)融资性票据出现的原因

1.企业动机。目前票据市场上贴现率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且市场化程度高,银行承兑的手续费率较低,因此与一般银行贷款相比,企业通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据获取票据融资的资金成本往往更低;另一方面,贴现特别是异地贴现的资金使用往往容易逃过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监控,企业在资金使用上更加随意。在上述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不惜违规虚构贸易背景,获取票据融资。

2.银行动机。部分金融机构出于竞争需要,为了留住大客户和优质客户,主动为他们开立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帮助其降低融资成本。甚至自身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采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办法,帮助客户到其他银行获取贴现资金。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票据买卖赚取利差,短期内获得较大收益,同时还可以将存款规模和贷款规模双双做大。

(二)融资性票据业务风险剖析

1.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空转”。票据“空转”模式为:存款企业

存入一定额度的保证金(视其信用状况),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往往是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进行票据贴现,贴现资金返还出票人,由其存入银行作为保证金,开出更高金额的承兑汇票,再从银行贴现资金。“空转”的票据一般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企业往往重复使用或伪造增值税票据,运用于以上的循环往复过程中。

2.银行票据“出表”隐藏信贷规模。目前银行对票据承兑不纳入信贷规模,属于表外业务,但仍属于授信范畴;而一旦银行对承兑汇票贴现之后,则归为表内业务并纳入信贷规模。票据“空转”也会消耗银行的信贷额度和占用银行资本,通过票据“出表”(即转出资产负债统计考核)操作则使票据得以持续“空转”。银行票据“出表”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部分已经由银行贴现的票据通过跨业合作等渠道从银行表内转出,实质由银行理财资金购买;二是利用部分农合机构仍沿用老式会计记账方式,对于票据卖断和回购科目不分的漏洞,规避信贷规模和资本监管。

(三)融资性票据业务风险影响分析

融资性票据的大量出现并在银行的业务操作中形成信贷泡沫,若不加以有效控制,将对金融市场及实体经济均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一是票据业务与实体经济背离而超常增长,造成货币信贷成倍数地虚增扩容。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危机,利益链将断裂,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与安全。二是商业银行票据“空转”及资产“出表”的操作导致了货币信贷统计数据失真,影响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正确判断。三是直接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票据贴现的资金若大量流出实体经济,直接限制了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工作“窗口指导”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银承汇票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票据法律存在的缺陷

一是监管主体不明确。《票据法》在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等七种票据欺诈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又如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在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分设之后,票据法中的“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变得不明确,导致了金融监管部门对票据违规行为处罚相关规定的弱化。

二是没有赋予电子签名法律地位。《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在电子票据业务中,人们无法采取传统上亲笔签名来确认身份,而只能采取电子签名。现行《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亦即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方式,使新兴的电子票据业务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缺乏对金融机构票据违规行为的有效处罚措施

金融机构在承兑及贴现时对客户的真实贸易背景审查是防范融资性票据的关键环节。目前金融监管部门缺乏对金融机构开立融资性票据的责任追究。在业务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承兑或贴现非真实贸易背景行为时,往往仅以业务违规为由督促其进行业务整改,而未能对其采取实质性的处罚措施。虽然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予以警告、罚款、对责任人处理等处罚,并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处罚决定。但随着2003年人行和银监的分设以及金融机构日常监管职能的转移,该处罚办法难以落实。

(三)银行在票据背景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是相关法律规章要求不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第83条、第92条分别明确规定了银行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要审查贸易背景;银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对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的审查。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规定“贴现银行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是银行实际审查过程中面临困难。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贸易背景非常复杂,如经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往往不一致;一些经济交易要求部分用承兑汇票、部分用现款的付款方式使合同金额与承兑汇票金额不好对应;有时客户的实际成交金额与合同规定金额不对应等。这些情况增加了银行判断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难度。

四、关于防范和控制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的建议

(一)对票据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明确票据市场监管主体。明确票据法条款中对违规票据业务的监管部门和行政处罚主体,赋予相关监管部门明确的监管和处罚权。

二是确立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明确汇票、本票、支票包括实物票据和电子票据;明确电子票据的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等具体要求;在票据签章中,增加电子签名的有关内容。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力度

一是出台对银行违规票据业务的处罚办法。通过明确金融机构票据业务违规的内容及界定,以及具体的处罚措施,加大对金融机构开立非真实贸易背景票据的处罚力度,进一步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二是加强银行票据资产“出表”业务的监管。其一,加强对银行通过与证券机构合作票据买断式通道业务的监管,规范信贷操作监管;其二,规范金融机构会计记账方式,分离票据卖断和回购科目,真实反映其票据信贷资产规模。

(三)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票据审查义务及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票据真实贸易背景审查责任首要承担者为承兑行,贴现行负有辅助审查责任,而转贴现(含回购)行则根据票据业务特性,只需审核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是对于交易票据在贴现时需要出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出具增值税发票或需要出具普通发票等情况予以明确,对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是即时提交或在交易结束一段时间内补齐等情况也应予以明确。

(四)推得利率市场化,推动多元化票据市场

一是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通过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增加银行授信品种,提高企业资金有效需求满足率,帮助企业规范业务管理,整合信用资源,提高有效融资能力。二是推动多元化票据市场。增加票据市场工具,推出商业本票等品种,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本票等方式进行融资,推进国内票据市场由单纯的商业汇票向多样化的商业票据市场发展。

猜你喜欢
票据法承兑汇票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成本问题及其变现探讨
浅论降低承兑汇票损失率
票据实务视角下票据法的修订建议
加强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的内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