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新”企业从业人员权益状况的调查研究

2018-07-14 14:50王琼盛尚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10期
关键词:三新网约工会组织

王琼盛尚

“三新”企业一般是指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企业,主要包括:电商平台类企业、分享经济类企业、创业孵化类企业等,主要集中在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业和部门,也就是通过“互联网+”衍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兴企业组织。为了掌握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三新”企业从业人员的劳动经济权益现状,促进“三新”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笔者以河南省鹤壁市为例,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对该市“三新”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和了解。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网约车、电商微商、网络订餐外卖快餐、网约家政服务及依托互联网发展起来的各类服务业越来越多地走进了百姓的日常生活,较好地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三新”企业的蓬勃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也给许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增加劳动收入提供了便利。据不完全统计,仅鹤壁市就有出租车网约车公司或组织10余家,外卖快餐店50余家,电商企业30余家,各类兼职专职的从业人员两千余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据有关社会组织调查显示,“三新”企业劳动者中,由于人员流动较快、社会保险参保意识低、企业规避社会责任等原因,有40-50%左右的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30-40%左右的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兼职人员由在职的工作单位缴纳),从业人员的医疗、养老状况令人担忧。

2.劳动环境较差。在对网络订餐、出租车网约车以及快递从业人员的调查中发现,“三新”企业劳动者中,户外劳动保护和企业外劳动保护基本处于自发状态,面临较长劳动时间、较高劳动强度和更多职业健康风险等问题。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缺位,使得“三新”从业人员户外劳动安全风险增加。

3.劳动保护制度缺失,使劳动者被迫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与自身社会保障责任。像网络订餐等新业态企业,一般不无偿提供诸如交通设备等劳动工具,需要劳动者自行配备。此类企业往往会通过限时送达、催单、扣款等方式要求劳动者保证服务质量,忽略了劳动安全隐患的防范。劳动者在提供服务时,如果发生诸如外卖餐食损坏、丢失等导致未能成功完成订单,或劳务需求者对服务结果不满意等导致报酬被扣除的经营风险均被转嫁至劳动者。当在配送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对外(受害方)的赔偿责任和对内(劳动者自身)的伤害责任等这些在劳动关系中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落到了劳动者身上,而用人单位却置身事外。

4.“三新”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在法律上缺少明确的界定。企业方和从业方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还是业务合作关系等比较模糊,一旦出现纠纷,责任和补偿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很难做到公平,也不易落实。很多“三新”企业平台都是通过第三方雇用劳动者,平台不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而以与其签商务合同或合作合同的方式来掩盖雇主身份,同时平台又以一种与劳动者的独立身份不相符的方式指挥并监督其工作。因此这类劳动者被误分类为独立自雇人员,但实际上他们却处于从属性雇佣关系中,是隐蔽性雇佣或依赖性自雇就业,处于就业和自雇就业之间的法律灰色地带。平台就业给一些企业追求轻资产、不养人、逃避社会责任提供了机会。

5.“三新”企业建会率低,从业人员权益受损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三新”企业中多数是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繁杂,有兼职的、有灵活就业人员、有农民工、有下岗失业人员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从业人员人单力薄,要求加入工会组织的呼声不大,积极性不高,也就造成了当他们的权益受损时没有组织及时出面维护他们权益。

三、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三新”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各类“三新”企业都应当按照属地依法单独成立工会组织,同时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出面,成立各自的行业工会联合会,零散的“三新”小微企业、电商微商、网约车经营者等应当加入行业工会联合会。同时应积极动员“三新”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建立起工会组织后,市县总工会组织动员各基层工会深入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依法履行职责,时刻掌握从业人员的劳动经济权益状况,切实维护和保障该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从源头上维护“三新”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合法权益。“三新”企业的经营者要依法与从业人员,不论是个体挂靠还是承包经营等哪一种形式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构建“三新”企业和从业人员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督促各类“三新”企业通过建立集体合同、职代会等相关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和其他各方面劳动经济权益。

三是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通过经常性的劳动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三新”企业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事件,畅通劳动者依法维权渠道,发现劳动争议事件,积极有效及时地加以协调解决,依法维护“三新”企业从业人员的劳动经济权益。

四是建立完善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以及职工队伍稳定。各级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工会组织要及时了解“三新”企业运行状况,掌握从业人员的工作、生活、思想及经济状况,积极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如发现矛盾或纠纷出现,要教育从业人员合理理性表达诉求;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事件苗头,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及时做好安抚维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五是各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三新”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方面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社会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敬业奉献意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服务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六是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工之家的作用。要积极推动“三新”企业对从业人员加强人文关怀,实现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要积极开展各类技能竞赛、优质服务竞赛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增加企业凝聚力,让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之家;要加大对“三新”企业从业人员的困难救助工作力度,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因突发事件、意外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从业人员,加大帮扶救助工作力度,切实让从业人员感受到工会干部是他们值得信赖的救急救难的娘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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