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峰 宋雨晨 赵清华
乡村振兴战略将“三农”问题提升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今后,农村的发展不再单纯依赖城市的拉动,而是要保留各自不同的发展特点,共生共荣,共同发展,要实现留得住“乡愁”。众所周知,人才资源是生产中最基本、最活跃的层面,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然而,当前人们对“农民”的认知,基本还停留在“身份农民”阶段。
研究表明,截至2017年底,我国新型职业农民规模已经超过1400万人,比2015年增长10%。从数量上看,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并且发展迅速,为满足《“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的我国新型职业农民数量在2020年须达到2000万的要求,还需进一步加强培训新型职业农民。从质量上看,我国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还处于初级阶段,培训出的一批新型职业农民虽然具有一定的文化和技术,但是,在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理念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无法成长为现代农村劳动力的主体,无法担负起推动我国现代农业转型的使命。从结构上看,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但还不完善,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无法培训出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型职业农民。本文运用博弈论理念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的促进措施。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中,主要的博弈方有政府监管部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者和高等农业院校。培训机构和高等农业院校是培训的实施者,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并向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反馈;政府监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高等农业院校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对接受培训者的培训成果进行验收;接受培训者则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培训以及是否继续参加培训,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反馈。因此,本文将在博弈的视角下,指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中每个主体的现状和收益,并且,通过分析该要素在培训体系中的作用,从而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出对策。
1.接受培训者。接受培训者是整个培训体系的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培训机构和高等农业院校各种行为的中心点。对于接受培训者而言,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成本主要是培训费用和付出的时间,收益主要取决于参加培训的费用和培训结束后收入的提高幅度。因此,接受培训者在决定是否参加培训时会考虑:培训费用、培训的时间地点安排、培训课程设置和老师的授课方式等。因此,只有符合被培训者需求的培训课程,才会被接受,而费用和效果是被培训者重点关注的问题。除此之外,接受培训者的主观意愿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这往往决定了接受培训者对其他因素的容忍程度。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民普遍存在畏难心理,导致其参与培训的动力不足,影响培训效果,形成恶性循环。由此可见,接受培训者只有在确认自己获得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主动参加培训课程,并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因此,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及加快完善培训课程体系升级改造势在必行。
2.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的组织者和推动者,政府的理念直接影响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的方向和目标。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的建设中,政府扮演着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角色。然而,政府也是受益者之一。因为,政府的收益近似等同于对整个社会的促进。政府的成本主要是组织培训的人员和设施等各项费用,而如何用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是当前政府在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时面临的主要问题。这就要求作为组织管理者的政府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路径,并对培训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因此,无法明确权责关系,无法保证培训工作长期稳定进行。二是政府宣传不够深入。研究表明,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民仍然不知道如何在实现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对于政府的培训工作了解甚少。三是政府专项资金不足,资金使用混乱分散。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庞大,其培训所需要的资金大部分依靠财政支持,资金短缺现象明显。四是培训效果缺乏有效监管和评价标准,导致培训效果参差不齐。
3.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的实施者,是国家投入一定基础后设立的,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归属于培训机构,因此,培训机构采取的最理性做法是在最大限度压缩办学成本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招收学生。由于监管难度较大,政府目前不能对培训全过程进行良好的监督管理,导致培训过程形式化,敷衍了事。当前培训机构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培训内容不全面,培训形式单一化。现阶段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内容只包含传统的农业生产的知识。其次是培训师资资源不足。同时具备理论知识和生产实践能力的培训教师有限,无法使农民产学结合,大幅降低培训的效果,阻碍了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最后是在培训前没有按照农民的需求与现状将农民分层次、分批次进行培训,影响了培训效果,打击了农民参与培训的热情。
4.高等院校。高等农业院校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指引者,代表了我国农业科技的最高水平,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完善的基础设施、先进的技术条件等特点。从一方面来看,科研创新是高等农业院校的本职工作,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并不能使其获得可观的收入,意味着高等农业院校可能在培训时倾向于做表面工作,或者倾向于在培训过程中使自己尽可能多的获得更多的收益;从另一方面来看,培训机构比高等农业院校更了解当前接受培训者的真实需求,而高等农业院校则更了解新型职业农民和现代农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这两者联合进行培训,才能使培训效果更为显著。同时,政府需要对培训过程以及培训效果进行监督。由于培训机构与高校办学模式和办学实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另外,两者追求的办学目标和定位显然存在很大偏差,因此,要想实现两者真正的协调互补,还有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研究表明,最优决策为农民主动认真学习,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承担培训课程,政府对培训过程和培训结果进行有效监督,并与农民共同承担培训费用。因此,本文在借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以及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现状,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首先,政府应该大力宣传现代农民的职业特点,“身份农民”的定位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现代农业。只有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农业经济。其次,创建合适的舆论环境,广泛开展思想教育。让农民充分意识到,只有增强自身技能以及提升各项素质,才能提高自身生活质量,跟上社会进步的步伐。最后,继续开展资助活动,鼓励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对新型职业农民提供资助和服务。
2.加大资金投入。政府应继续加大资金总量投入力度并积极寻求多种资金来源,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的投资机制,增强融资渠道,设立专账,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及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账目设置,不得虚报、挤占、挪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同时,设立专项基金和专门部门,对资金进行有效整合,严格管培训控资金活动,使各部门间形成有效牵制,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完善培训过程。一要明确培训目标,拓宽培训内容。根据地区和人群,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制定具体的培训内容,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二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整合不同专业的优质师资资源并统一进行授课内容、授课形式方面的培训,建立开放共享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师资库,重点充实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师资。
4.完善相关法律。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农民教育的法律,在目前的《农业法》、《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做出具体的、必要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深入细化农民教育的过程中遇到的细节问题。在这方面,国外的相关法律体系相对较完善,值得借鉴。例如,法国的农业教育法律着重强调了普通教育、技术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岗前教育的重要性,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学习,本文不再赘述。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出新的要求。本文通过博弈分析,归纳整理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构建急需改进的方面:我国接受培训者的文化素质较低,思想存在局限性;政府的宣传、培训力度不足,立法不完善;培训机构和高等农业院校的培训还存在一定问题。进而提出我国应加快完善农业教育法律体系,深入开展宣传及思想教育活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及整合多种融资渠道的措施,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