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娜
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已经由《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政企分开、两权分离、企业自主经营、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等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为我们加强和改进国资监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国企改革的历史证明,国企改革的每一次重大进展,都离不开体制机制的创新突破;体制机制改革每走出一小步,国有企业发展就前进一大步。
目前对于国有资产遵循的法律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法律,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垂直管理,由上到下分别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资监管机构,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已经由《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政企分开、两权分离、企业自主经营、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等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赋予国资委的三项基本权利,目前并没有落实,第一项由党委组织部门行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权,第二、第三由财政部门行使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支配权。《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政企分开、两权分离、企业自主经营、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等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要真正落实国资委的履职能力,必须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将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完整地赋予国资委。国资委行使三项基本权利的基本原则是:(一)资产收益权。由国资委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取和支配国有企业红利,直接向各级政府汇报预算收支情况,促进国家真正实行复式预算。(二)参与重大决策权。将国资委享有的重大事项决策权全部写入公司章程,促进企业按照章程决策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国资委建立职业经理人队伍,依法向企业派驻国有产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党委组织部门只负责监督这部分人是否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和在企业中促进和加强党的建设的情况。
国资委必须加强对企业章程的管理,以章程为核心,突出公司章程自治作用。哪些事项可以分权、哪些事项必须集权,什么情况下应予以授权,如何相互制衡必须在章程中写清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划分、运行规则和程序、责任追究等,都应通过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国资委目前的领导人员、各监管企业的董事长、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决策事项时实行票决制。“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研究本国资委监管区域内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大政方针。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听取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分户监管企业具体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汇报,主要任务是审查、监督各专业委员会的决策是否出现偏差,以便能够及时而坚决地纠正,行使最终的决策权。
同时,改革目前的处室配备格局,在“股东大会”下设立战略与投资审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产权管理委员会、审计监督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对国资委(股东大会)负责。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各监管企业的具体事项根据市场变化独立、迅速决策,并强化决策事项的执行。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包括国资委目前的工作人员、各监管企业的相关职能部室的专业人员。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要选派专人直接参加各监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董事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以确保决策科学并符合国资委的利益。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应该是些熟悉有关行业的专家式专业人员,能长期从事国际形势、宏观经济趋势、国民经济结构与布局调整的研究,能对行业发展前景进行科学预测,以保证其在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相当的权威和话语权。
对于监管者的监管,是通过司法体系中的司法机构或第三方机构针对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效率、监管成本进行监管和控制,对于监管者的监管行为中可能产生的寻租、腐败和低效行为,对监管者决策和行为进行控制,并对监管者监管绩效进行评价、激励,以保证监管者工作有效。从我国现行国资监管体制来看,国资委不仅肩负对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同时,还担负了制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标准和法规的职能。不仅没有关于国资监管机构权能实现方式的相关法律依据,而且对于作为监管机构的国资委的法制监督更处在缺失状态,既没有确定由谁来制衡与监督国资委,更没有建立对国资委的监督体系。同时,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确立,考核主体是国资委自身,缺乏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管绩效考评体系。
经济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由于不同时期国内的不同政策都会对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产生影响,各国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及其方式都处于变化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参加各监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董事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以确保决策科学并符合国资委的利益,进一步对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政企分开、两权分离、企业自主经营、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于国有资产监管的外部监督机构可以是:1.人大作为立法者和监督者,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等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为我们加强和改进国资监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应当担负起监督和制衡国资委的重任。2.政府审计部门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是熟悉有关行业的专家式专业人员,能长期从事国际形势、宏观经济趋势、国民经济结构与布局调整的研究,从会计、审计专业角度加强对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有效性进行监督。3.另外各个中介机构涉及到对国有企业咨询服务,监督国资委对三权执行监督:(一)资产收益权,(二)参与重大决策权,(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里的中介机构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所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