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津贴由证监会和交易所定

2018-07-13 05:47胡文强
董事会 2018年5期
关键词:独董津贴报酬

胡文强

据中国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差异很大,从0元到99万元,均值约8万元。一方面,独董被质疑为花瓶,却津贴高达百万;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独董责任大、风险大,津贴与此很不匹配、损害了独董制度的有效性,应该较大力度提高。当前,独董津贴水平到底是高还是低?该如何建立适当的独董津贴制度?

首先,从董事会结构看独董的价值。证监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明确描述董事会结构如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董是会计专业人士。”实践中独董的从业背景一般为两种:高校科研或从事政府管理的专家学者;来自企业界,有管理背景的人士和有多年执业经历的会计师和律师。就是说独董一般是由各方面专家构成,在董事会进行专项议题表决、对各专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在董事会各委员会中发挥决策者的作用。而大家之所以称独董为“花瓶”,不外乎独董专家资格不足、专业水平不够,或是独董没有在董事会中实实在在发挥作用。而独董之所以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与其“可怜”的报酬是直接相关的。

按照经济学原理,企业里从业人员获取报酬一般有两种方式。其贡献和公司业绩具有明确和线性关系的人员,获取固定报酬;其贡献和公司业绩难以量化考核时,获取企业剩余价值报酬,就是具有享受利润分享的权利。从国际范围看,独董报酬目前普遍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只向独董支付固定的津贴和会议费,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除了向独董支付固定的津贴和会议费外,还辅以一定量的股票期权,使独董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来看,“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正常语境下,津贴是指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就是说,中国上市公司所发放给独董的津贴,主要用于弥补独董在履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成本和费用。独董仅仅获取必要的补贴,这个补贴额度没有激励效果、与独董所提供服务及其服务质量无关,如此,怎能指望他们承担起制定和质疑公司决策的重任?当然,给予高报酬是否就能很好履职,那是另一个话题。

其次,上述分析仅仅基于独董对企业的价值,如果从其社会价值——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社会同样应该给予充分的社会地位和必要的监督补偿。根据《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虽然,控股股东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股权优势操纵独董的选任,但是,与独董之间具备委托代理关系的,不仅仅是上市公司,还包括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面对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独董必须坚定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在中国资本市场,相比于第一类代理问题(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占据主导地位的往往是第二类代理问题,即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并不鲜见。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独董获取报酬的额度促使其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产生依赖,必然会伤害到独董的独立性,致使独董履职中难以说“不”。

综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对独董的报酬高低下结论,而应该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出发,由证监会和交易所联合制定合理的独董津贴标准,低于或高于这一标准应该在独董聘任公告中予以明确解释。如此,就解决了独董报酬的必要激励作用,对独董是一种约束与激励,对上市公司而言既然花了“大价钱”就不会再找些听话的“花瓶”来,也应该会在内部机制上给予独董发挥作用的机会。同时,为保持独董的独立性,对于每年独董履职状况,应由董事会基于其在企业决策中的贡献作出评价,同时,应由各地方证监局基于其对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的贡献作出评价,上市公司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对独董的相应处罚也就是合情合理合法了。这些评价文件作为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事项,接受公众监督。当然,由于独董工作性质上的非执行性,独董不能充分、全面掌握企业内部信息,可能造成在董事会上的决策缺乏适用性,所以评价独董过失和对独董作出处罚时应遵循谨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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