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莹
(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甘肃 陇南 746000)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以服务小微企业、放款快捷、手续简便等优势得以快速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并不属于金融机构,未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业务操作风险高,所累积的洗钱风险也日益凸显,其存在的洗钱风险也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难题,如何既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研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状况,制止各种形式的洗钱活动,使促其稳健发展与防风险有机结合,是现阶段亟需解决的问题。
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与捐赠资金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审请成立时,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明来进行资金的审核,但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怀却不进行审核。因此,在缺乏对股东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可能会将非法所得资金以出资的方式,直接入股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或间接控股的形式进行洗钱。
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营运中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这种“只贷不存”的模式限制了其资金来源。为了生存和发展并实现利益最大化,小贷公司暗地里吸收企业或民间资金来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他们只考虑资金来源的便捷性,对资金是否合法一般不进行审查,因此,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从事贷款业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法规主要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以上法规主要限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的资质审批、经营风险的控制等,未具体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仍无法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高速扩张,但其公司治理、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能力却没有及时提升。另外,小贷公司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严重缺乏反洗钱意识或根本无反洗钱意识,反洗钱工作基本没有开展,存在较大洗钱风险。
不法分子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放贷业务的便利与合法性,以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将非法资金投入小额贷款公司,赚取正当收益,最终将黑钱及其收益转变为合法财产。
一种形式是小额贷款公司与洗钱者串通一气,一般洗钱者与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有利益关系,由洗钱者利用编造的虚假贷款项目并制作虚假贷款合同,然后利用非法资金偿还贷款,将非法资金转变为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黑钱形式上合法后,再通过分配收益等其他方式转换为洗钱者合法资产;另一种形式是小额贷款公司不知情,没有辨别出洗钱者申请贷款时编造的虚假贷款项目,导致洗钱者成功申请贷款后,短期内再用黑钱归还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东以及家属、员工直接购买银行卡进行资金交易,一方面借助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吸收民间资金进行非法集资,另一方面通过非对公账户发放贷款进行高利贷等活动。
建议按照指导意见规定,进一步界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属性,一是尽快出台有关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的法规规章;二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增加反洗钱监管的内容;三是确立客户身份透明制,明确投资方的身份、资质以及资金来源进行调查核对,从制度上预防非法资金通过小额贷款清洗“黑钱”。
一方面各级人民银行应采取电视、手机、发放传单等多种方式开展反洗钱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地方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从事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掌握必要的身份识别和资金审查技能,主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身份和资料来源。
目前,由于人民银行和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还未建立一种有效的反洗钱合作机制,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监管中当地人民银行很难有所作为。各级人民银行应及早与主管小额贷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反洗钱合作机制,加强交流,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利用小额贷款公司洗钱行为发生,共同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
一是人民银行应制定或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对小贷公司反洗钱内容的方式,并要求小贷公司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二是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投资方真实性审查,在批准设立公司时要认真审查并了解投资企业(投资人)的背景、资金来源等,堵住非法资金的进入;三是地方政府的小额贷款管理机构在加强对初始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外,还应加强对其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联合当地人民银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