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舒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第三方支付即一些具有一定实力和信用担保的第三方独立非金融机构通过同国内外各大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积极开展合作,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交易支持平台,也就是在银行直接支付环节增加的中介。第三方支付通过电子信息化方式介入支付体系,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了前台支付和后台操作服务,降低了现金等传统支付工具的使用频率,无形中节约了支付过程中的成本,使全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得到提高。第三方支付和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一是第三方支付的存在可以使消费者和商家不再需要去商业银行开设资金账户,交易全过程只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即可完成;二是第三方支付可以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划拨,多家银行的支付服务可以在同一界面进行操作管理,交易双方在线即可以完成全部交易过程。
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迅速发展,不断创新的支付方式丰富了我国的支付体系,为我国支付体系带来了新鲜活力。2011至2107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呈逐年递增趋势,从2011年的22038.0亿元上涨到2017年的192710.5亿元,2018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总额预计将达22万亿元。随着网络支付工具及网络支付方式的纵深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已渗透到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了新型的支付平台和支付渠道。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领域的不断扩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支付工具种类的不断丰富,一方面改变了我国支付体系中各主体之间的联系方式,另一方面极大丰富了人们的交易支付活动,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有益补充。
2011年,人民银行下发第一批支付牌照,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得到政府认可。随后,人民银行2013年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5年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完善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从而进一步防范了支付风险,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目前对第三方支付领域外资准入问题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在外资介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着较为严谨的态度。此外,外资介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会对我国支付体系的安全运营构成影响,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创新思维统领我国支付体系改革发展大局。
我国对于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本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两者的监管目标有一定区别。对于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重点在于确保用户备付金的安全性,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大程度降低支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对于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还应同时全面考虑全球第三方支付体系的稳定性问题。
其次,两者的监管主体有一定区别。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主体是人民银行,而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会受其本国政府和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对两者进行监管的实施方式和实现的监管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一般通过协商与合作的方式监管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与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相比缺乏约束性,从而导致监管效果甚微。
一方面,由于一些外资机构具有极强的竞争力,从而会导致我国支付市场上原有的一些中小机构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并同时削弱了原本处于优势地位的本国支付机构。
另一方面,外资介入会使我国支付市场出现非对称二元结构状态,即少数在我国支付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大型跨国机构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我国支付市场很难维持健康平稳发展状态。
事实上,尽管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迅速,但人民银行通过颁发支付牌照的方式对市场准入进行管控的时间还较短。特别是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对于外资准入问题的研究及监管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牌照而选择了去外资化的经营模式。结果导致我国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外资介入受阻,这样一来便严重制约了我国支付体系的创新和发展。
随着我国支付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其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支付保障系统,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加强支付体系各方的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同时,人民银行还应积极倡导支付体系各方制定并实施符合自身的支付运营体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建立相应的备付金管理部门。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支付体系各方的自主运营管理能力,从而提高我国支付体系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数量的不断增加,外资介入我国第三方支付体系可能会对我国法定货币的发行流通造成一定的影响,仅仅依靠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及规定还远远不够。因此,我国应当在保证支付体系安全运营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第三方支付市场外资准入的经验,摸着石头过河,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第三方支付领域外资准入问题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