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昱
在广泛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肥料登记存在的问题开展论述,然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提高肥料管理水平有一定帮助。
2018年是十三五的发展之年,这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中,明确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思路,指明了工作方向。转变农业生产模式,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就要转变土肥水耕地等农业资源利用方式,推动农业由过去传统消耗型农业,向着可持续发展农业转变,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而肥料作为农业生产的不可缺少的资料,实施登记管理,对严把肥料市场入口关,确保肥料市场安全稳定有着积极作用。但现阶段肥料登记工作还面临不少突出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采取措施将其解决。
目前,关于肥料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缺乏,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开展工作。而在该办法中,并没有将肥料登记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使得肥料管理部门的职能进一步弱化,不能及时开展执法。同时,该办法下达时间距今已经有很长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农业部门多次下发通知,对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而这些要求与管理办法中的相关细节存在矛盾,使得行政审批权力一直处于被动局面。
目前肥料登记工作在辽宁省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但是从现阶段辽宁市场肥料产品的包装情况来看,合格率低下,存在肥料包装标志不规范的现象,大部分生产企业在肥料外包装上过度宣传肥料作用,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现象,特别是水溶性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产品,包装标志问题更为严重。多个肥料、多种肥料,使用一个证件,登记证号过期,甚至随意编造和印制登记证号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对整个肥料市场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现阶段,由于肥料生产过程中原料来源途径十分复杂,不能对原料来源途径进行统一规范,使得地区肥料伤农案件呈现升高趋势。很多肥料生产企业肥料原料来源途径不规范,使用低质量残次品生产肥料,导致生产出来的肥料肥效差,不利于农作物生长,严重的还会影响农户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严重减产现象。
农业部门、肥料管理部门、涉农部门,应该强化沟通联系,依托部门之间强大的技术优势、组织优势和体系优势,对肥料的有效性、适用性、安全性等方面重点登记管理,并强化和立法部门沟通联系,结合最近几年关于肥料登记的相关通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确保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更好的适应现阶段乃至今后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要求,保证肥料登记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在进一步规范法律法规基础上,还应该明确肥料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保证肥料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针对不合格的肥料强化执法,有效打击肥料市场的违法行为。
简政放权应该结合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外部内部发展环境,这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趋势。强化肥料管理制度改革,就是顺应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改革趋势。要改变品种大把抓,流程全监管的管理模式,重点在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和要件,推行阳光审批,加强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制度化改革。在改革过程中,还应该注重对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审批制度进行有效完善,修订出台适合辽宁省肥料市场发展的肥料登记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明确肥料登记、产品检测单位的筛选办法,取消省级肥料临时登记行为,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秩序,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首先,要高度重视肥料原料来源的审查监督。在相关登记体系中,通过制定肥料生产标准,严格限定肥料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添加量,在登记过程中,要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对企业生产的肥料进行安全生产检测,结合检测结果开展肥料登记工作,确保肥料原料来源监督审查工作,高质量完成;其次,严格控制肥料外包装虚假宣传问题。在肥料登记管理体系中,要制定肥料配方公开标准制度,对同一个企业的每一种肥料,都应该进行严格的产品信息登记和备案,要将备案标签和肥料登记产品的相关登记信息在信息化平台上同时公开。日常工作中,要加大对肥料外包装的审核监督,发现外包装宣传内容和实际登记内容不相符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并严肃处理;再次,构建肥料登记管理的双随机检查机制。通过构建市场监管数据库和执法人员数据库,监督管理部门随机,不定期的抽样检查,随机不定期的选派执法人员到基层地区开展肥料执法,并结合最终的执法结果,对相应的肥料登记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进一步明确基层肥料管理机构在肥料登记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及时进行改正;最后,构建黑名单机制。对于实验造假,产品检测造假的相关的相关以及多次检测仍然不符合生产要求的肥料生产企业,全部纳入到黑名单体系,取消机构检测实验登记资格,禁止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