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无禁止即可为”谈新农村建设

2018-07-12 10:07蒋德海
同舟共进 2018年5期
关键词:权利农民政府

蒋德海

谁的新农村建设?

最近读到两篇关于中国乡村复兴的文章,很有启示。一是李昌平的《中国乡村复兴的背景、意义与方法》,他认为,农民变得原子化了,无所依靠,高度分散,这样的农村产生了自私自利等现象。而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社会变成了一个“无主体”社会——凡事自己不能做主。另一位长期关注乡村建设的贺雪峰教授在《誰的乡村建设?》中则提到了部分地方政府集中资源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甚至将地方几乎所有机动财力都用于示范点建设的现象,他认为这样的示范点即使再好,也因难以复制而失去意义,为此,他发问:是“谁的乡村建设”?

两篇文章引出一个共同话题:新农村的主人或建设者是谁?很多人会回答,当然是广大农民,但农民要建设新农村却要面临一个现实问题:缺乏主体地位。

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原因之一,是社会上的一些人对人民群众包括农民在内的长期漠视和偏见。历史上,西方主流社会长期把人民群众称为“群氓”。中国同样有这样的观点,比如至今有人认为中国老百姓素质差;农民头上也常被戴“帽子”,比如小生产、自私自利。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些观点都是不成立的。理论上,它违背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实践中,这些观点更与改革开放的历史事实相背离。改革开放正是从农村开始的,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民在吃不饱饭的情况下毅然把1958年来已经定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方式改变为“包产到户”,短短几年内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农村改革。几乎与此同时,安徽芜湖冒出“傻子瓜子”,当理论界还在讨论雇佣几个工人才算资本家时,邓小平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年广久(傻子瓜子公司老板)是好同志”。此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大大改变了中国经济和社会面貌。改革开放40年最成功的经验之一,可以说就是确立和验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

但由于观念和习惯的影响,人民作为历史创造者的主体地位仍未受到足够重视。2013年,新一届政府履新之时,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要还给社会”,而社会的主体正是人民群众。但一些人在观念上对此仍存有疑惑:如果把属于人民的还给人民,人民群众能承受得了吗?正如一位学者在思考发展民间组织时所说:如果只是简单地理解民间性、去行政化,“政府采取断奶断粮,只会造成大量行业协会的混乱和失序”。

这就又引出一个老话题:我们的人民包括农民有能力创造历史吗?其实,社会主义新农村本身就是农民的事业,农民的事业主体当然是农民。指出农民的主体性缺失,质疑“谁的乡村建设”,首先就是因为仍有人不相信人民群众有创造历史的能力。

从农村来说,我们不仅应当相信农民,而且应该把属于农民的还给农民。改革开放最大的成就就是把属于农民、属于市场的还给了农民和市场,今天的新农村建设理应牢牢抓住改革开放成功的基本经验。

只有农民才能建设属于农民自己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里特别强调“属于农民自己的”,是因为一些部门推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农民眼中和梦中的新农村有一定距离。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民的复兴梦,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替代农民实现这个梦。由于种种原因,在当下农村,一些地方政府代替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上尚未摆脱计划经济的思维和全能型政府的习惯。

人民是主权者

把属于农民的还给农民,就是要让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真正当家作主。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最重要的法律原则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全社会都要尊重和认真贯彻这一原则。只要不违法,农民可以用全部智慧和勇气来建设新农村;政府保障农民建设新农村,首先就要保障“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忠实实施。改革开放40年来,政府在管理水平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需明确认识到,过去社会管理最大的问题正是管得太多,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连农民怎么种地,工人怎么做工,企业怎么生产都要管。政府并不是管得越多越好,这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常识。

尊重和保障私权是公权的责任,也是政府的义务。除非人民需要,政府不能随意介入和干预。上世纪初,英国发生地震,国王到地震区域视察慰问灾民,即使要进入一间受到地震破坏的平房,他都要在门口问:夫人,我能进来吗?当代世界,尊重私权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也是人民主权的标志,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主权者。人民在自己的国家里就像在自己的家里一样,具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除了遵守法律外,不需要看任何人的眼色,也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

其次,“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能得到充分的实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是受限制的。如我国宪法就有规定:第36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法律法规虽然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予以限制,但法律本身也是主权者人民自己制定的,法治社会的良法正是人民自我约束的一种体现。

再次,严格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也是人民富强和国家强大的基础。我们经常讲社会财富,人民是社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农民种地、工人做工、科学家创新、企业家创业经营都是创造财富的活动。人民创造财富的权利和自由越受保障,就越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18世纪英国思想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是利己心,而国家富强的基础是劳动,故保障劳动和创造的自由是国家富强的前提。正是这一思想原则有力推动了英国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使英国在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迈进现代社会,随后更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头羊。虽然200多年过去了,亚当·斯密的思想在今天也有一些争议,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和自由至今仍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诚然,社会是多元的,法无禁止即可为”下,人们创造的新农村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但百花齐放的新农村正是农业复兴的象征。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尊重这一原则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而随着这一原则的普及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未来不仅能实现乡村复兴,还能提高人们敬畏法律的意识,实现我国的法治之梦。到了那时,“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和公管学院教授、博导、政党理论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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