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晶,罗长林
(1.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872;2.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在改革开放40周年即将到来之际,回望改革的辉煌历程和取得的丰硕成果,就能感受到40年来中国这片土地上发生的巨变(王佳宁,2017)①王佳宁:《抚脉历程——改革开放40周年大事记(2013~2017)》,《改革》,2017年第7期。。更为深刻的变化则在于,在此过程中,经济市场化的水平在不断提高,经济融入全球化的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增加,政府决策与市场机制的结合更为紧密(李晓西和林永生,2017)②李晓西,林永生:《改革开放40年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全球化》,2017年第7期。,这就为新时期我国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7·26”重要讲话中指出:“管党治党不仅关系党的前途命运,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气力抓紧抓好”③http://cpc.people.com.cn/GB/67481/413539/index.html.。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九大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在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二是要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形成压倒性反腐态势;三是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四是要坚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五是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的不断严峻,纪检监察体制出现了从分级管理向垂直管理改革的趋势。按照时间顺序,首先是2004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出台《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与驻地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而十八大以来更为频繁深入的巡视工作可以视为中央领导权的加强。其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两个为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试点省市将原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这一改革整合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反腐机构的职能,精简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垂直管理,可以看作是为未来垂直管理改革铺平道路。最后,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十九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十八大党章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这无疑是向垂直纪检监察制度的又一步迈进。
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催生了对理论研究的需求。随着上个世纪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学家越来越关心企业内部的组织问题(Chandler,1962,1977)*Chandler,A.Strategy and Structure.Cambridge,MA:MIT Press,1962.*Chandler,A.The Visible Hand.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组织经济学理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此过程中,组织内部各层级间的权威关系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一个基本的原因在于学者们普遍认为组织的内部结构对其行为和效率将产生重要影响(Mookherjee,2006,2013)*Mookherjee D.“Decentralization,Hierarchies,and Incentives:A Mechanism Design Perspective”,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2006,44(2):p.367-390.*Mookherjee D.“Incnetives in Hierarchies”,in Gibbons R,Roberts J.eds.The Handbook of Organizational Economic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3.。政府部门作为一类重要的组织形式,也成为了组织经济学的分析对象(Moe,2013)*Moe.“Incnetives in Hierarchies Delegation,Control,and the Study of Public Bureaucracy”,in Gibbons R,Roberts J.eds.The Handbook of Organizational Economic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3.,基于同样的道理,政府的组织形式也被视为影响其行政效率,甚至其所辖范围内经济效率的重要因素(Maskin,et al.,2000;Xu,2011)*Maskin E,Qian Y,Xu C.“Incentives,Information,and Organizational Form”.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000,67(2):p.359-378.*Xu C.The “Fundamental Institutions of China’s Reforms and Development”.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2011,49(4):p.1076-1151.。近年来,在新时期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严峻形势下,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节奏明显加快,纪检监察体系的组织方式将怎样影响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效率则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主管党内监督和执纪的专门机关,属于党的组织管理序列,监察部门则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门。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大部分的政府官员都是中共党员,1993年纪委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执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我们通常将两者合称为纪检监察机关。因此在本文中提到的所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门的体制问题,都属于纪检监察体制问题的范畴。自十二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以来,我国纪检监察体系都采取双重领导体制。但由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正式编制仍然归属于各级党委,因此纪检监察体系实质上仍然以分级领导为主。
在此背景下,国内学界对纪检监察体制问题的探讨也逐渐增多(过勇,宋伟,2014;于学强,周浩集,2014;杨洁,2017)*过勇,宋伟:《中国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改革模式分析》,《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5期。*于学强,周浩集:《制度视角下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4期。*杨洁:《制度视角下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管理观察》,2017年第23期。,然而这些研究多从行政管理和法学角度展开分析,而在组织经济学框架下对该问题的研究则较为少见。聂辉华,仝志辉(2015)*聂辉华,仝志辉:《创新纪检监察体制,遏制“一把手”腐败》,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首次在组织经济学原理的基础上,手工收集整理了2000 年到2014年3月底所有公布的厅局级官员腐败案例,包括367名厅局级以上官员。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作者认为,要减少腐败,特别是减少“一把手”的腐败,限权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激励是保障。其后,陈晶和罗长林(2017)*陈晶,罗长林:《纪检监察机关垂直管理的探讨——一个控制权的角度》,工作论文,2017年11月。在周雪光和练宏(2012)*周雪光,练宏:《中国政府的治理模式:一个“控制权”理论》,《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5期。控制权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纪检监察体系不同管理模式的历史演进和现实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垂直管理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改革路径进行了初步探讨。
由于分级管理与垂直管理的选择本质上属于组织内部不同层级间权威配置的问题,我们考虑包含中央和地方两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情形。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只存在有限的业务指导关系,因此可将这种体制看作中央(纪检监察机关,下略)向地方的分权,相反的,垂直领导则对应于中央对地方的集权。基于以上原因,本文试图在激励理论的框架下讨论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基本组织形态和激励结构。在这一框架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讨论组织内部参与者及环境参数的五个特征对纪检监察体制设计的影响,包括信息成本、冲击的相对波动率特征、信息的精确程度、参与者风险态度及工作的不确定性特征,以及冲击的相关性。
如果说(经典)激励理论的核心是显示原理(Revelation Principle)(Myerson,1982)*Myerson,R.“Optim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in Generalized Principal Agent Problems.” Journal of Mathematical Economics,1982(10):p.67-81.,那么组织经济学存在的基础则是该原理在现实中并不成立。根据显示原理,任何一个组织内部的权威配置方案的结果都可以由一个集权的激励机制复制出来。因此只要显示原理成立,那么组织内部的权威配置则是无关紧要的,从而也不存在研究组织结构的必要。很显然,显示原理的成立需要依赖一系列的前提条件,我们大体可以将其分为三类(Mookherjee,2006)*Mookherjee D.“Decentralization,Hierarchies,and Incentives:A Mechanism Design Perspective.”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2006,44(2):p.367-390.:(1)不存在如下成本: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不存在沟通成本,委托人没有信息处理成本,没有合约复杂性成本;(2)代理人之间没有合谋;(3)委托人能够实施可置信承诺,承诺不会重议合同。这就意味着对纪检监察体系内部权威配置效率的研究需要放松部分上述假设。由于本文只考虑两级的纪检监察结构,因此不对组织内部最优层级数量(Williamson,1967;Calvo and Wellisz,1978;Qian,1994)*Williamson,O.“Hierarchical Control and Optimal Firm Siz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67(75):p.123-138.*Calvo,G.,and S.Wellisz.“Supervision,Loss of Control and the Optimal Siz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8(86):p.943-952.*Qian,Y.“Incentives and Loss of Control in Optimal Hierarchy.”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4(61):p.527-544.进行详细综述。另外,对组织内部最优激励结构的研究多有采用不完全合约理论的,例如Aghion和Tirole(1997)*Aghion,P.,and J.Tirole.“Formal and Real Authority in Organization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7(105):p.1-29.关于组织内部实际与正式事权配置的研究,Bester 和 Krahmer(2008)*Bester,H.,and D.Krahmer.“Delegation and Incentives.”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8(39):p.664-682.对分权与激励关系的研究等。但本文将集中讨论完全合约理论领域的成果及其政策含义,对不完全合约领域的相关理论的讨论将在后续的研究中展开。
Tirole(1986)*Tirole,J.“Hierarchies and Bureaucracies:On the Role of Collusion in Organizations.” Journal of Law,Economics,and Organization,1986(2):p.181-214.最早考虑了组织内部合谋以及与之对应的监督问题。代理人可以使用其收入的一部分收买监督者,令其不要报告观察到的真实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一方面要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激励监督者如实报告。因此,达到这两个目标的合约只能是三阶最优(third best)的。为了让此合约免于合谋,委托人一方面要在监督者报告不利于代理人的信息时给予奖赏,另一方面要降低对代理人的激励强度,使得他隐藏信息的激励降低。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委托人引入监督者,却并未向其下放任何权威,监督者同外部审计人没有区别,其不掌握生产和分配的决策权。因此,该模型本质上仍然是集权结构。
其后,一些文献(Gilbert and Riordan,1995;Melumad et al.1992,1995;Laffont and Martimort,1998)*Gilbert,R.,and M.Riordan.“Regulating Complementary Products:A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95(26):p.243-256.*Melumad,N.,D.Mookherjee,and S.Reichelstein.“A Theory of Responsibility Centers.”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92(15):p.445-484.*Melumad,N.,D.Mookherjee,and S.Reichelstein.“Hierarchical Decentralization of Incentive Contracts.”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95(26):p.654-672.*Laffont,J.J.,and D.Martimort.“Collusion and Delegation.”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98(29):p.280-305.研究了一个委托人,两个代理人的情形。在这里,集权对应着委托人分别和两个代理人签订合约,分权则对应着委托人与其中一个代理人(代理人1)签订合约,授予其与另一个代理人(代理人2)签订合约的权力。假定不存在合谋和沟通成本问题,一般而言,分权会导致代理人1拥有更多的信息租金,同时也会向下挤压代理人2的利益空间,从而使委托人无法实现直接管理时的收益。只有在一系列复杂条件均得到满足时,分权才能复制直接管理的结果,其中包括:(1)合约必须自上而下签订,也就是说在两个代理人之间进行沟通并签订合约之前,委托人已与代理人1签订合同;(2)委托人必须时刻监督项目总收益和以下二者之一:代理人1付给代理人2的回报,或者代理人1付出的努力水平;(3)代理人1是风险中性的,且不受有限责任约束的保护。
与这些文献不同,Baron 和 Besanko (1992)*Baron,D.P.,and D.Besanko.“Information,Control,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trategy,1992(1):p.237-275.,Gilbert 和 Riordan (1995)⑥Gilbert,R.,and M.Riordan.“Regulating Complementary Products:A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95(26):p.243-256.,Mookherjee 和 Tsumagari (2004)*Mookherjee,D.,and M.Tsumagari.“The Organization of Supply Networks:Effects of Delegation and Intermediation.” Econometrica,2004(72):p.1179-1220.,以及 Severinov (2008)*Severinov,S.“The Value of Information and Optimal Organization.”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8(39):p.238-265.等人考虑了分权的另一种可能,即把与代理人签约的权力下放给监督者(supervisor),自己单独与监督者签订合约。两个代理人提供的产品可能是互补品,也可能是替代品。在不存在合谋和沟通成本问题时,可以得到的一般结论是,当两者提供互补品时,委托人应选择分权;若为替代品,则不分权。其基本直觉在于,在替代品情况下,代理人之间存在竞争(不考虑合谋),会主动揭示自己的成本信息,而若是将权力下放给监督者,其将会试图削弱这种竞争以获取其信息租金;在互补品情形下,一个代理人汇报更低的成本信息会给另一个代理人带来正外部性,因此两者都倾向于隐藏其成本信息,而下放给监督者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问题。但总的来说,由于监督者将理性地利用其信息优势来榨取信息租金,他可以通盘考虑后综合汇报两种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信息来获取其最大收益,这将会降低委托人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类基本模型这里并没有引入合谋和沟通成本的可能,分权导致效率降低的根源来自于代理人1或监督者拥有了更大的信息优势,并且能够通盘考虑与委托人的博弈问题。这一结果意味着分权通常不能达到集权的效果。
Laffont 和 Martimort(1998)⑨Laffont,J.J.,and D.Martimort.“Collusion and Delegation.”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98(29):p.280-305.首次将沟通成本和合谋问题引入上述第一类模型。根据上述基本模型的结论,合谋的存在将直接破坏显示原理,但同时也会破坏第一类基本模型中的分权最优性条件。而对于上述第二类模型,沟通成本的存在使得集权体制下委托人不能单独就各代理人的产出签订完全合约,从而使得分权合约更有效率。其根本原因在于,要控制监督者和代理人之间的合谋行为,委托人必须对二者不对称地进行区别控制,而分权体制下监督者相对于代理人天然是不对称的。但综合来看,这就意味着分权和集权之间效率的比较将变得更为复杂(Mookherjee,2013)*Mookherjee D.“Incnetives in Hierarchies”,in Gibbons R,Roberts J.eds.The Handbook of Organizational Economic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3.。考虑第一类模型,集权条件下的合谋可以表述如下:在与委托人签订合约之前代理人之间先私下签订一个合同(合谋),约定如何向委托人汇报信息,选择多大的努力水平,以及双方私下的财富转移规则,以最大化其事前回报的加总;而在分权条件下合谋则可表述为:在与委托人签订合约之前,代理人1提供给代理人2一个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合约,其中约定代理人1向委托人汇报的内容,以及代理人之间的财富转移情况。Laffont 和 Martimort(1998)*Laffont,J.J.,and D.Martimort.“Collusion and Delegation.”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98(29):p.280-305.发现,只要不存在沟通成本,合谋的存在并不影响分权和集权合约的效率,从而也不影响两者之间的比较。值得注意的是,代理人2在分权体制下拥有更小的讨价还价的权力(由于此时委托人不再单独同代理人2签订合约,代理人2可能不得不接受代理人1提出的苛刻条件),如果在此基础上假定代理人2在集权和分权两种体制下被赋予不同的福利权重,Laffont和Martimort(1998)③Laffont,J.J.,and D.Martimort.“Collusion and Delegation.”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98(29):p.280-305.发现此时分权合约确实要优于集权合约。然而其假设前提却广受诟病,其后大部分研究都给定两个代理人之间的福利权重并不随着集权或分权体制的变动而改变(Mookherjee,2013)④Mookherjee D.“Incnetives in Hierarchies”,in Gibbons R,Roberts J.eds.The Handbook of Organizational Economic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3.,而一旦这样放松该假设,分权体制相对于集权体制将不再有优势。
在此基础上,一些研究发现代理人(和监督者)选择参与分权的时间点对于模型的结果有重要的影响。Mookherjee 和 Tsumagari (2004)*Mookherjee,D.,and M.Tsumagari.“The Organization of Supply Networks:Effects of Delegation and Intermediation.” Econometrica,2004(72):p.1179-1220.假定参与选择在事后(ex post)做出,即代理人之间先交换信息并签订合约,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提供的分权合约;而Faure-Grimaud 等人(2003)*Faure-Grimaud,A.,J.J.Laffont,and D.Martimort.“Collusion,Delegation and Supervision with Soft Information.”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003(70):p.253-280.和Celik (2009)*Celik,G.“Mechanism Design with Collusive Supervision.”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2009,144(1):p.69-95.则假定这一决定是即刻(interim)做出的,即代理人先选择是否参与,然后再私底下交换信息和签订合约。Mookherjee 和 Tsumagari (2004)⑧Mookherjee,D.,and M.Tsumagari.“The Organization of Supply Networks:Effects of Delegation and Intermediation.” Econometrica,2004(72):p.1179-1220.发现合谋的存在并不影响前述各种组织结构在效率上的排序,而后一种假设下的结果则取决于具体的信息结构。在Faure-Grimaud 等人(2003)⑨Faure-Grimaud,A.,J.J.Laffont,and D.Martimort.“Collusion,Delegation and Supervision with Soft Information.”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003(70):p.253-280.的模型中,代理人有两种可能的类型,监督者获得的信息的取值范围也为两个,在这样的信息结构下,选择集权管理和分权管理之间是无差异的。在Celik (2009)⑩Celik,G.“Mechanism Design with Collusive Supervision.”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2009,144(1):p.69-95.的模型中,代理人类型有三种,监督者收到的信息则可以是状态空间的任何一个子集,在这样的信息结构下,将权力下放给监督者反而会降低效率。以上研究在假定代理人或监督者能够选择是否参与分权合约的同时,却同时假定他们不能拒绝委托人提出的集权合约。Motta(2009)*Motta,A.“Collusion and Selective Supervision.” Working Paper(93),2009,Universita Degli Studi Di Padova,Padua.在以上模型的基础上假定代理人和监督者可以即刻(interim)选择是否接受委托人的集权合约,在这一假定下,对于前面讨论的任何信息结构,集权总是要比分权好。其基本直觉是,在集权合约下,委托人甚至可以向代理人提供一个以不雇佣监督人为前提的合约,这就大大地增加了代理人的讨价还价能力,使得合谋问题能够在集权合约下得到完全解决。相对而言,由于代理人相对监督人处于弱势地位,分权无法保证二阶最优。
以上所综述的文献从不同方面对显示原理的结果进行了拓展,包括引入沟通成本和合谋,考虑代理人之间不对称的权重分配,以及考虑不同合约下代理人或监督者参与合约时间点的选择。总的来说,大部分的结论仍然支持集权合约的优越性。
为了便于讨论我国纪检监察体制在垂直管理和分级管理之间的选择,我们将讨论的主体限于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地方党委政府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三者。其中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包括地方中共党委和同级的政府部门,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则包括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监察部门。从职责分工上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的是党内监督、执纪和问责职能;各级监察部门行使的是行政监察职能;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共同领导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由于党政组织内部权威关系的原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的职责分工上也较为复杂。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但就监督职能而言,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全体成员进行监督。在本文中,我们将监督职能排除在分析范围之外。首先,党内监督本身并不限定主体和对象的范畴,是党内民主的一种体现形式;其次由于地方省委政府领导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而后者对前者又存在监督的关系(组织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问题的复杂化。因此本文讨论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主要涉及执纪和问责两方面。
根据以上分析和上一部分所综述的模型来看,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当属于委托人,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属于代理人,而地方党委政府则既可以是监督者,也可以是管理者。当纪检监察体制采取垂直管理的时候,地方党委政府是监督者,在采取分级管理的时候,则是管理者。为了节省篇幅,我们记中央纪检监察机关为P,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为A,地方党委政府为M,那么本文的问题就是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讨论垂直与分级管理两种体制的效率差异。
图1 垂直管理体制 图2 分级管理体制
在垂直管理体制下,P拥有所有的合约制定权,直接与A签订合约,规定后者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汇报程序和考核体系,M并不参与此合约。在这一体制下,M的唯一职能就是在P和A签订合约之前将其所知道的有关于A的所有信息直接汇报给P,且P与M之间并不存在激励与合约的关系。在这一体制下,是否存在M并不影响合约的实质,M只是处于工作上的便利为P提供常规的党政信息。我们将这一体制用图1表示出来,其中参与者P的右上标“*”表示相对A而言正式权威所在层级,实线箭头表示实际的权威(合约)关系,虚线箭头则为辅助的非权威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虽然P对M有直接的纪检监察关系,即M中的部分成员接受P的执纪和问责,但本文讨论的核心是P在A的职权范围内与其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M并非合约的必要组成部分。
在分级管理体制下,与A签订合约的正式权威被下放给了M,我们视P与M间签订了一个分权合约,该分权合约就A在M领导下的纪检监察成果给予M一定的奖惩。这里的成果可以是当地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也可以是一定时期内反腐败行动的成果,奖惩则对应于党政系统中的升迁、表彰、降职或处分等。通常来说,权威体制内部的分权并不存在参与约束问题,M通常只能选择接受P的任务。但激励相容约束仍然存在,P通过分权合约的设计尽可能地让M与A签订有效的合约并如实汇报合约执行结果。在此基础之上,M与A就后者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汇报程序和考核体系签订私下合约(side contract)。由于P不能观察到A的能力及努力水平,因此M就存在与A合谋的可能,即M和A签订的合约除了规定A的工作成果与奖惩之外,还约定了M如何向P汇报情况(可以选择不汇报关于A的真实情况),以及双方私底下的利益交换情况。
由于显示原理的存在,在探讨组织内部的激励结构及其效率时,大部分研究都以集权体制作为参照系。又由于显示原理成立所要求的条件比较苛刻,这些研究的一个总方向就是通过放松条件来讨论分权和更复杂的组织结构的可行性,其中就包括引入管理者M。虽然在引言中我们总结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践中不断集权的趋势,但从本质上来说,该体制仍然以分级管理为基础,这一点不仅体现在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产生程序上,也体现在其机构人员的编制上。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分级管理的合理性。在本节,我们将根据相关激励理论的研究结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不同制度及外部因素对纪检监察体制设计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加深对现存体制及其改革的理解。
显示原理成立的前提之一是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不存在信息成本,且委托人有足够的信息处理能力,这显然与现实情况不符。就大部分的研究而言,信息成本过高往往直接被看成是组织采取分权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在组织内部最优层级数量模型中(Williamson,1967)*Williamson,O.“Hierarchical Control and Optimal Firm Siz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67(75):p.123-138.,信息沟通成本被当成导致控制权丧失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而限制了集权的组织在层级扩展上的能力。Malone和Smith(1988)*Malone,Thomas W.,and Stephen A.Smith.“Modeling the Performance of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Operations Research,1988(36):p.421-436.则直接认为由于信息成本高昂,分权的层级制更为有效率。Melumad et al.(1992)*Melumad,N.,D.Mookherjee,and S.Reichelstein.“A Theory of Responsibility Centers.”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92(15):p.445-484.认为信息成本可以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不同主体之间信息的传递(表述、转达和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失,其次,信息的传递在数量和时间上存在物理限制。其研究发现,在任意有限信息集的限制条件下,分权都要比集权更有效率。总的来说,以上这些理论同样适用于理解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我国政府部门存在五个层级,一级政府有一级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一级党委都需要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要将所有的信息传递到中央进行处理,再由中央下达所有决策显然会面临过高的信息成本,因此下放一定的事权是必要的选择。在当前的体制下,下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地方纪委交由地方党委领导,二是由中央纪委领导地方纪委,同时赋予地方纪委更大的决策权范围,中央着重于对其进行考核。这就重新回到了讨论央地关系时通常遇到的“条条”与“块块”的选择的问题。这一选择通常不能由信息成本单独进行解释,Laffont和Martimort(1998)*Laffont,J.J.,and D.Martimort.“Collusion and Delegation.”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98(29):p.280-305.将沟通成本与合谋结合起来讨论,然而其对称性要求与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实际情况并不吻合,我们将在下文讨论信息的结构特征对其影响。
在组织经济学领域,一个关于冲击性质对组织体制选择影响的研究来自于对M型和U型体制的比较分析(Chandler,1962;Maskin,et al.,2000)*Chandler,A.Strategy and Structure.Cambridge,MA:MIT Press,1962.*Maskin E,Qian Y,Xu C.“Incentives,Information,and Organizational Form.”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000,67(2):p.359-378.。在他们的模型环境里,M型和U型体制分别对应以地区为主导的分权体制和以部门为主导的集权体制,前者通常被国内学者称为“块块”,后者则被称为“条条”。Maskin等人的基本论点是,由于跨地区的冲击的波动性比跨部门冲击的波动性更小,那么M型体制比U型体制更有效率。其根本原因在于,若冲击的波动性越小,那么内部的绩效的可比性就越大,从而可以引起更为有效的标尺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然而对于纪检监察系统而言,并不存在与其他党政职能部门的效率比较问题,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部门,因此不能直接套用上述逻辑。但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则仍可适用此理论,在中纪委和监察部网站公布的其组织结构中,其下设有十二个纪检监察室,而纪检监察室的分工主要是按照区域和纪检监察的对象,而不是按照纪检监察的具体工作进行划分的,也就是说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采用的也是M型而非U型的组织架构。我们可以引申到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垂直管理和分级管理之间的选择,到底是整个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冲击的波动率更大,还是不同地区纪检监察系统之间冲击的波动性更大?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前提下,由于地区间的差异甚于系统内部的差异,我们认为后者的波动性更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纪检监察体制的垂直管理改革,但如何激发起纪检监察体系内部的标尺竞争则是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值得以后更为深入的研究。
在Tirole(1986)*Tirole,J.“Hierarchies and Bureaucracies:On the Role of Collusion in Organizations.” Journal of Law,Economics,and Organization,1986(2):p.181-214.的模型中,所有信息均为硬信息(hard information),即A将信息发送给M后,M只能选择要不要如实向P汇报,而不能自己捏造信息。相对而言,软信息(soft information)指的则是哪些M可以随意进行捏造和加工的信息。Tirole认为如果M和A之间存在合谋的可能,那么所有的软信息都变得毫无用处。Faure-Grimaud等人(2000)*Faure-Grimaud,A.,J.J.Laffont,and D.Martimort.“A Theory of Supervision with Endogenous Transaction Costs.”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2000(1):p.231-263.通过引入信息精确程度这一参数来使得对软信息的分析变得相关,他们发现管理者拥有信息的精确程度越高,委托人就越难控制其与代理人之间的合谋行为。在纪检监察体系中,大部分的信息都属于软信息,而合谋行为则对应着执纪问责中存在的地方保护,相互包庇行为。若作为管理者的地方党委拥有关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更为精确的信息,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其对后者的领导工作。通常来说,由于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在工作关系、人事和预算上存在紧密的联系,地方党委确实拥有着其工作情况的更精确信息。但由于此精确信息并不能被中央纪检监察机关观察到,而地方党委和其领导的纪检监察机关可能存在合谋的动机,不主动如实汇报这些信息,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央的领导力,难以控制区域性腐败的发生几率。
在不确定的环境中,风险态度对合约结果有重大影响。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不同的参与者的风险态度不同。在大部分的合约中,通常假定委托人为风险中性,而代理人是风险厌恶的(Bolton and Dewatripont,2005)*Bolton P,Dewatripont M.Contract Theory.MIT press,2005.。一个直观的理解为:委托人的可控制变量更多,因此不那么厌恶风险。这一逻辑可推广至任何权威制的层级结构中:越高层级的可控制的变量越多,因此风险厌恶程度越低,这一点对于纪检监察体系内部同样成立。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激励风险厌恶的参与者需要给予其一定的风险溢价作为补偿,Faure-Grimaud等人(2000)*Faure-Grimaud,A.,J.J.Laffont,and D.Martimort.“A Theory of Supervision with Endogenous Transaction Costs.”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2000(1):p.231-263.的结果在此基础上认为,风险厌恶太大的参与者不适合承担管理者角色,因为对其进行激励的成本太高。在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下,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这必然会在一定相关范围内增大地方党委的风险厌恶程度。因此本文认为,就风险态度这一维度上而言,在高强度反腐阶段垂直管理比分级管理更有效率。
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讨论不确定对纪检监察体制设计的影响。在给定的风险厌恶程度下,如果不确定性越大,则参与者要求的风险溢价越高。因此在不确定性越大的环境中,垂直管理比分级管理更为有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腐败和违反纪律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不确定性越大,就此而言,前文所述的我国近三十年来纪检监察体制向垂直管理方向改革的实践确实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
在管理者风险厌恶的情况下,若存在多个代理人,且各代理人面临的冲击之间正相关时,一个直观的结论是,这些风险加总后管理者要求的风险溢价要大于其单独考虑各冲击时风险溢价的加总(Mas-Colell et al.,1995)*Mas-Colell A,Whinston M D,Green J R.Microeconomic Theor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而风险溢价越高则意味着委托人更难控制管理者和代理人之间的私下合约(Faure-Grimaud et al.,2000)③Faure-Grimaud,A.,J.J.Laffont,and D.Martimort.“A Theory of Supervision with Endogenous Transaction Costs.”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2000(1):p.231-263.。在本文的框架下,这对应着存在多个代理人的情况,令其为A1、A2、A3等,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不同组成部门。若各Ai面临的冲击之间为正相关,这些代理人应该分开管理,若负相关,则可合并管理。这里的冲击主要指外部因素对代理人办案能力的影响,例如,部门人事变动,政策制度变化等。与此相关的一项改革措施是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一方面,虽然以上部门的具体职能不一样,但同属同一个地区和级别的纪检监察体系,也受中央政策的同样影响,可能具有一些正相关的冲击;而另一方面,同一个系统内部人事的调动,职权的变动则成此消彼长的正相关关系,因此也具有一些负相关的冲击。但冲击的总的分布仍然不得而知。因此,在将上述监察委员会改革从试点推向全面的过程中,应当仔细研究该冲击的相关性问题。
本文在激励理论的框架下讨论了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基本组织形态和激励结构。分级管理和垂直管理体制拥有者不同的激励结构,从而对纪检监察体系的工作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这一框架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本文讨论了组织内部参与者及环境参数的五个特征对纪检监察体制设计的影响。一是信息成本导致了部分纪检监察事权下放的必要性;二是冲击的相对波动率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垂直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三是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信息的精确程度特征要求中央加强对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四是基于参与各方的风险态度及纪检监察工作的不确定性特征,侧面论证了近三十年来我国纪检监察体制向垂直管理方向改革的合理性;五是就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冲击的相关性特征讨论了当前监察委员会改革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本文认为,未来的研究可着眼于进一步量化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信息的分布特征,作为支撑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