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财务舞弊动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8-07-12 15:20吴金菊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6期
关键词:舞弊股东大地

吴金菊

一、引言

农业企业财务舞弊案在我国屡屡发生。仅2016年,被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公司就达6家,包括北大荒、山东好当家、福建金森、康华农业、参仙源及振隆股份,占证监会当年给予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总数的一半。综观农业上市公司的造假手法,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在众多的农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中,“广东新大地”作为创业板首例被爆出造假上市的公司,其舞弊手法几乎涵盖了农业公司造假的全部方式。本文通过梳理新大地财务舞弊案的具体手法,结合GONE理论深入分析农业企业财务舞弊的动因,进而,提出治理农业企业财务舞弊的有效对策。

二、文献回顾

国外有关舞弊动因的研究主要包括四种理论:会计舞弊冰山理论、会计舞弊三因子论、会计舞弊四因子论、会计舞弊风险因子理论。会计舞弊冰山理论认为舞弊产生受两个因素影响:结构和行为;会计舞弊三因子论认为舞弊产生必须有三个条件: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会计舞弊四因子论(即GONE理论)认为舞弊由贪婪、需求、机会、暴露四因子组成;会计舞弊风险因子理论认为舞弊风险因子包括个别和一般两类。个别风险因子包括道德品质、动机和机会;一般风险因子包括暴露的可能性和暴露后的受惩程度。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财务舞弊动因理论。朱国泓(2004)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高管的激励问题和会计控制弱化问题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提供了便利。冯化峰(2008)在研究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财务报告舞弊的关系后,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完善程度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现有的关于财务舞弊动因的研究多针对所有的上市公司。本文通过广东新大地的案例分析,揭示农业上市公司成为证券市场财务舞弊重灾区的内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构成了对现有研究的一个补充。

三、广东新大地财务舞弊手法分析

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油茶产业化的现代农业企业。2012年7月13日,新大地及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交终止发行上市的申请。新大地成为创业板自开板以来首个过会后又被终止审查的企业。根据证监会关于新大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新大地在IPO中采用的舞弊手法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伪造收入,虚增利润。通过账册多记销售业务;将关联方资金、股东个人的银行存款、股东私人借款、股权转让款、财政补贴款等资金以销售回款的名义虚增收入;将公司的资金一次性转至其控制的账户,再化整为零以销售回款的名义转公司账户虚增收入。(二)少计费用,虚增利润。将已支付的费用记录为预付账款,少计费用,虚增利润。(三)虚增固定资产。采用虚增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手法转出资金,使公司造假现金循环使用。(四)隐瞒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利用关联方伪造收入。

四、基于GONE理论的财务舞弊深层次原因分析

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申请IPO的过程中,伪造收入,伪造现金流,虚增利润,为了实现上市,不惜将股东个人资金、股东个人借款以及股东的股权转让资金伪造成公司的销售回款。以新大地为代表的财务造假农业企业如此奋不顾身的财务舞弊背后有着什么样的神奇魔力?

(一)贪婪——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是新大地财务舞弊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普遍存在股权融资偏好。其原因有三,第一,我国资本市场股权融资交易费用低,且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率低,因此,股权融资成本较低;第二,股市资金充足,企业一旦上市成功,可以募集到大量资金,企业资本规模成倍甚至成几十倍增长,发起人股东财富迅速膨胀;第三,上市成功能增加企业知名度,提高客户及市场对企业的信任度。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企业迫切希望能够上市。然而,为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只有资信良好、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才能获得上市资格。巨大的利益诱惑与刚性的上市要求,使造假企业愿意铤而走险,通过虚增利润的手法达到上市要求。

(二)需求——自然人大股东追求一夜致富

综观近年涉及财务舞弊的农业公司,伪造合同、制造关联方交易、将其他资金化整为零以收入的形式转入公司账户,与客户串通签订虚假合同是农业公司造假的惯用手段。

进行舞弊的企业通过账目造假和业务包装达到上市要求。一旦上市成功,大股东们将一夜成为资产几千万甚至过亿的富翁。这些造假上市的农业企业,其大股东多为自然人。以自然人为大股东投资的公司,其上市圈钱的需求就不难理解了。

(三)机会——内部控制缺失,外部监管失效

1.内部控制缺失。“一股独大”是存在财务舞弊农业企业股权结构的共同特点。“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企业股权高度集中,在缺少股权制衡的情况下,控股股东能够决定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甚至与代理人合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内部控制的缺失,使大股东可以轻松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以新大地为例,新大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64.99%的股权。“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大股东实际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以控股股东兼高管为源头的财务舞弊在公司内部可以无条件的执行。

2.外部监管失效。外部监管指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外部监管是防范财务舞弊的有力措施。而外部监管的失效为企业财务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新大地上市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职能。在审计新大地过程中,对新大地2009年3月份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为-104.24%,而11月份则为90.44%,事务所对如此巨幅的重要指标波动竟然未做出审计结论[4]。在审计新大地的应收账款过程中,未发现新大地现金销售回款占当月销售回款43%的异常情形。更有甚者,在未作真实走访的情况下,事务所即制作虚假的访谈笔录。为新大地IPO进行验资的注册会计师是新大地第三大股东的总裁,这样的验资无独立性可言。而新大地IPO的保荐人在未对新大地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进行核查,仅随机抽查了少量农户的情况下,就作出新大地对主要原材料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符合实际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与保荐机构的严重不尽职,最终导致财务舞弊丑闻的发生。

(四)暴露——农业企业舞弊更具隐蔽性,被发现后违规成本低

根据GONE理论,舞弊被暴露的可能性以及暴露后的受惩程度直接影响舞弊行为的实施。我国农业企业舞弊高频发生正是由于农业企业财务舞弊具有隐蔽性同时违规成本低。

农业企业财务舞弊的隐蔽性与其自身经营的高度不确定性有关。农业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生产环节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农业靠天吃饭,农业生产极易受自然条件、气候条件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域的同类企业,同一企业的不同年份,由于自然条件、气候条件的不同会带来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差异。因此,对农业企业而言,产品生产情况如何,公司投入产出比如何,作为企业外的人员无法准确掌握。二是农产品销售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农产品由于收获期集中,导致销售时间集中,收获期过后,产品质量会随之下降。销售时间的季节性导致销售价格随行就市,产品收获期的供应量和市场的需求情况显著影响市场交易价格。另外,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同一种类农产品还会因产地不同价格迥异,对同一产地又存在按质论价的差别,且农产品多由农户提供,同一收购企业从不同农户收购时,也可能是不同的收购价格。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具统一性。三是农业企业的经营成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受农业生产特点的影响,农业公司的业绩不能做到稳定。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供给调整滞后于市场。农业生产者众多且分散,使农产品供给弹性较大,而农产品作为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小。供给弹性大、需求弹性小的市场使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大。经营的不确定性使得外部信息人难以从行业情况推测某一农业企业的经营情况。

农业企业财务舞弊的隐蔽性与农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难以验证密不可分。农业企业面对农户,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使会计信息的可验证性差。同时,由于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农业企业的采购、销售均存在打白条的现象,这种不合规的结算方式,导致农业企业可以随意操纵其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和利润。即便不利用关联方交易,农业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已经难以验证。另一方面,农业企业资产价值难以验证。以存货为例,农业企业存货估值很难。比如水产养殖业,面对同样面积的水域,是否有相同密度的水产品,水产品的品质是否一样,无法准确测量。因此,对农业企业存货的盘点和估价无法做到准确。这为农业企业规避审计部门审计提供了可能。

另外,农业企业投资回报率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落后,农业产业链短而细,集约化程度低,规模效益小。由于同时要承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风险,农业企业的业绩波动幅度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想要与制造企业一样具有稳定的收益水平并达到上市标准特别困难。农业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与资本逐利之间存在矛盾,处于矛盾中的农业企业为了成功IPO,容易选择造假,而农业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会计上的难以计量为农业企业造假者们提供了其他行业所没有的可乘之机。

除了不易暴露,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违规处罚力度也不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证监会对新大地IPO舞弊行为的处理结果为:对广东新大地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运江、凌梅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或15万元不等的罚款。如此低成本的违法后果,使舞弊企业在收益与风险之间很容易做出选择,也使诸多农业企业愿意在通过舞弊实现上市的道路上前赴后继。

五、治理对策

(一)推行持股形式多元化,建立企业内部制衡机制

首先,针对我国民营农业企业“一股独大”的问题,可以推行上市公司持股形式多元化策略。如推行银行法人持股、引进机构投资者等等。通过专业投资机构的进入既能解决单个投资人信息识别能力弱的问题,也能够防范“内部人控制”。再者,加强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企业应制定符合自身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符合现代公司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最后,为了防止“一股独大”的企业出现大股东对企业的超强控制,可以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现有的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机制明显背离了独立董事的设立初衷,不能解决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可以考虑由证监会统一选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由中国证监会发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建立起公司内部有效的制衡。

(二)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韩非子·奸劫弑臣》有言“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只有给予舞弊者严惩,让其承担高额的违规成本,一些抱着侥幸心理的公司才会三思而行,在舞弊与守法之间做理性选择。要增加违规处罚力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要增加对市场监督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监督者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二要加大对新股发行人财务舞弊、欺诈发行等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舞弊企业的违法成本。三要构建企业诚信档案,实行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当高额的违规成本和较大的暴露风险使企业违规成本超出其预期获利,企业的舞弊行为就会减少。

(三)加强企业诚信建设

农业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使其舞弊相较于其他企业有更大的隐蔽性,在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舞弊处罚不严的现状下,需要企业诚信自律。在我国,农业企业往往是“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大股东对企业拥有绝对控制权,当大股东为了某种利益寻求舞弊时,这种舞弊呈现为自上而下式的,且具有系统性,参与人员多,舞弊金额大,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云南绿大地、万福生科和广东新大地舞弊案,均是由于大股东兼高管操纵整个企业进行财务舞弊。因此,对农业企业加强诚信建设应注重对农业企业高管进行诚信教育,建立高管的个人诚信档案,对有重大失信记录的高管实施相应的惩罚,让公司高管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塑造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这也是我们遏制农业企业财务舞弊的有效措施。

[1]朱国泓.财务报告舞弊的二元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8-32.

[2]冯化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研究[D],2008.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运江、凌梅兰等16名责任人)(2013)53,2013.10.15.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海滨、刘春奎)(2013)54,2013.10.15.

[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胡冰、廖建华)〔2013〕56号,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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