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公正视角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初探

2018-07-11 16:48郭一兵
时代经贸 2018年12期
关键词:公平性公积金法律法规

郭一兵

【摘 要】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还不够完善,还存在制度定位模糊、公平性不足等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与贯彻缺少足够的透明度。因此,本文谨就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从社会公正的视角出发,探讨凸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策略与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社会公正视角;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收入较低无法满足自身住房需求的城镇群体的住房需求,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中在制度设计、法律法规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与偏差,会导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拉大,进一步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就需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一、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够完善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一项长期住房储备金制度,该制度在全球各主要国家均有建立,其中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已经建成了切实符合其国情的、健全而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体系,成为这些国家的基本住房保障事业,并且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与这些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还不够完善,还存在一定的公平性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基本国情与财政现状等各种因素相关。

(二)“低存低贷”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

现阶段,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存贷政策,这一政策的最初目标,是以“低存低贷”来更好地调节资金与利率,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之间实现互助互惠。但这一利率的本质,是使一部分缴存者出让自己的公积金存款与利率,来降低另外一部分缴存者的住房的资金投入。这个政策的初衷较好,但容易造成不公平的问题,有可能会出现低收入缴存者受限于各种因素而难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比如净储户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信息模糊问题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决策与管理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三三比”的原则进行公积金决策与管理,而在这个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存在管理人员信息不透明、管理人员专业性匮乏等问题,而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管理机关角色与管理功能的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措施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制定,是出于配合我国住房改革的趋势,其目的在于缓解群众住房难的问题,因此其主要目标群体就是住房问题突出的中低收入群体。就目前而言,我国还不足以为各类群体提供住房,也无法满足城镇居民的全部住房资金需求,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极为必要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参考了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与完善,但依旧存在制度定位模糊的问题,过度强调绝对公平,就会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而就这种情况,需要我国对公积金制度进行明确定位,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住房方面的职责,并且将“普惠制度”的定位转变为“特惠制度”的定位,将住房保障的重点集中在城市中低收入人群,要摒弃原本固有的“绝对公平”问题,凸显政策与制度的倾斜性,聚焦于特定受众群体与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顶层设计

发达国家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健全和完善,一定原因在于其公积金缴存的灵活性,会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受众的平均收入、用工成本与社会评价等综合性因素不断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整与优化。为此,可以首先建立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实际情况与统计信息,灵活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空间。进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与下限,并加强租房公积金制度与其执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将年龄因素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重要艺术,年龄较低者的缴存比重越大,年龄越高者的缴存比重越小,通过这种方式来保障公积金资金来源与社会保障的稳定性.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重更加倾向于中低收入群体,可以以家为单位,根据人均收入标准来进行群体的划分,进而按照差异性缴存比例与缴存办法,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外,就“低存低贷”机制所存在的问题而言,可以将“低存低贷”调整为“高存低贷”的方式,以此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切身利益。另外,通过。政府机关发挥其管理职能,确保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住房贷款,通过这种措施进一步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保持在相对稳定的范围中,尽量避免逆向补贴情况的产生。

(三)梳理运行管理体制

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结构进行灵活的修改与调整,引进先进的技术性人才,或者外聘专家学者参与决策与管理。在管理机构部的人员配置上,要凸显专业人才的数量优势,进而保障决策与管理的专业性,开展民主化的投票决策。对住房公积金决策与管理机构人员的信息与管理与决策程序进行公开展示,以尊重群众知情权,保证住房公积金决策与管理的公平性。

在此之余,还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能部位加以合理定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并非政府机关,而是一个事业单位,這个事业单位承担了一定的金融职能与金融风险,因此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定位加以明确,明确这一机构的性质,进而更加合理而有效地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尽量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金融职能与金融风险进行剥离与削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只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其余的金融职能由相应的金融部门负责,以此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承担的风险。

(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就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与贯彻过程中所暴露的公平性问题,还应当对法律法规加以健全和完善。目前,我国应用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还是1999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么多年以来,我国的社会情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无法适用于当下的社会现状了。并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立法层级较低,法律的执行效率与执行效力不足,缺少强制性执行效能。另外,目前所推行的法律法规存在国家法与地方法相冲突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还无法有效衔接,许多环节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还需要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颁布适用于当下国家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公积金法》,对中央及地方在全国性住房公积金决策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与管理全极限加以明确,并且充分保障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与标准性,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性。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做好全面深化改革的舆论工作,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与落实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而就这些问题,需要以国家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进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加以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顶层设计,梳理运行管理体制,并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山西省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西 忻州 0340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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