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

2018-07-10 03:09张春照
重庆社会科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治化城乡法治

张春照

(吉林大学南方研究院,广东珠海519000;中共肇庆市委党校,广东肇庆526000)

城乡社区是不同社会群体的集聚地,是多重社会关系的交织域、社会组织的落脚点以及社会资源的承载体,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基层治理的基础平台。从整个社会来说,基层治理不仅是重点,也是难点。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当前的基层治理体系,是在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革、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从纵向来看,我国基层管理历经“单位制”“街居制”再到“社区制”,社区建设和管理也开始向社区治理跨越,城乡社区建设向城乡社区治理升级。党的十八大首次将“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社区重构后的治理不同于传统的社区管理,这种新型治理模式的核心在于以社区居民为本,以社区居民利益和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 ,其基础的动力在于社区居民自主的理性参与,其架构在于政府、社区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参与社区发展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之间建立合作互助关系,其最终目的是达到善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然而,在我国基层服务管理任务增长较快的背景之下,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尚未完成,相应的服务也难以跟上,加之相关法律制度存在漏洞与空白,多元的治理主体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博弈关系,各种矛盾冲突迭起纷至。例如,实践中“万能居委会”以及“社区万能章”现象严重,制约了社会自治和服务功能的有效实现;再如,由于行政管理权力下放以及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行政机构监管的弱化,有些基层政府机构和商业组织结成联盟,侵犯民众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实现城乡社区治理规范化以及城乡社区服务功能最大化,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引导,必须要以遵循法治逻辑为起点。

一、一般理论:城乡社区治理面向的法治逻辑考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明了国家法治工作的整体格局和发展态势,在此基础上明确“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新命题,充分认可基层自治组织、自治规章与乡规民约在多层次、细分领域中法治的特殊价值,并提出通过培养基础法律工作者、发挥基层党组织积极作用以及基础设施和条件的优化,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这充分印证了在新时代背景下,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是推进社会基础治理法治化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一)城乡社区治理遵循法治逻辑的核心要义

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即相关法律规范作为社区治理的主要手段,确保城乡社区治理参与者严格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准,积极有序参与社区治理,实现城乡社区治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组织化。

对于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而言,其法治逻辑的核心要义包括三个层次:其一,责任政府。作为描述现代政府的一个概念,责任政府代表的是一种政治理念和行动机制,承载了民众对政府的价值期盼。学者卜广庆指出:“理想形态的责任政府应当构筑在共和、民主、宪政及法治的理念及时之上。”[1]作为公权力的受托者,按照法治要求,政府需秉承为人民服务理念,一方面应切实履行法律规范赋予其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工作中本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避免肆意将公共服务责任转嫁给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另一方面,在与城乡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对接合作上,也需充分尊重社区组织自治意愿和合理需求,以确保城乡社区自治组织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以实现其社区服务价值最大化。其二,协商民主,即是指“自由平等的公民在一种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集体与个体的反思、对话、讨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和治理形式”[2]。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的主旨在于服务基层民众,保障基层民众政治权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协助政府治理,确保其依法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城乡社区治理的有效性,必须坚持协商民主,充分听取民意和诉求,鼓励民众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进而在明晰政府与社区之间权限前提下,逐步提高城乡社区民众自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更好地解决社区公共问题,如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文体娱乐、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问题。其三,法制保障。毋庸置疑,虽然各地在推行城乡社区治理的具体模式上会存在差异,但法制保障始终是其成功的根本保证。社区治理法治化,需要建立相应的规则制度保障,尤其是涉及如何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基础政府主导作用问题,应当予以明确,避免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的混乱和低效。可以说,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对政府、社会以及基础民众都提出了现实要求,只有三者协调并进,社区治理法治化才能顺利有效推进。

(二)城乡社区治理遵循法治逻辑的功能价值

城乡社区治理在遵循法治逻辑的实践中能够为自身获得正当性与合法性,并借此达到有效法治保障,但遵循法治逻辑是否就意味着能够实现此种期待仍需考究。总的来说,城乡社区治理中不管是治理者、参与者还是治理内容、治理效果评价等都需要自觉按照法治逻辑运作。具体而言,城乡社区治理遵循法治逻辑的功能价值,可以从如下三个层面予以阐释:

其一,为多维治理主体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并达成共识提供平台保障。城乡社区治理需要处理多层次、差异化的主体关系,主要是城乡社区治理参与者之间,包括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力量等。从传统的社区管理走向现代的社区治理转型过程中,关键在于处理好四者之间的关系,即如何确保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发挥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释放基层自治组织的基础性作用以及统筹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3]。而城乡社区治理中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在表达各自意愿或诉求的平台保障方面,往往难以与各基层党组织或政府组织之间形成有效的沟通与对接,甚至某些地区因现实因素制约而时常出现选择性偏向的误解,造成城乡社区治理目标因操作失真而难以实现。遵循法治逻辑恰好能够为城乡社区治理中多层次参与主体之间构建可以达成共识的交流平台机制,从而防止不同主体之间信息传输的不畅或低效。同时,不同主体均能够充分表达城乡社区治理的利益诉求和纠纷应对路径,也便于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能够有效获取相关主体利益期待和治理反馈等信息,确保各主体均能够平等参与各种治理实践[4]。

其二,在城乡社区治理中为协调治理内容、明确治理重心提供制度保障。推进城乡社区治理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确定的重要使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路径中蕴含了复合性治理内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面临复合的治理内容而使得实践中杂乱无序的治理乱象,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当前的美好生活愿望。城乡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是解决好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智慧性创举,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应对之良策。因而,迫切需要按照法治逻辑明确在复合治理内容中生成治理关键的制度保障机制。正如科斯塔总结的“法治可以解决对于行政而言矛盾的进程:在某些方面,这看起来是社会融合和冲突解决的某种替代性工具;在另一些方面,它被怀疑在自由和财产问题上太过于‘干涉主义’了。结果是,法治允许权力从内部变得温和,通过使它的行动变得可控制和可修改”[5]。这就意味着,法治逻辑能给予城乡社区治理日后有序推进以保障,尤其是在根据治理实践需要而进行制度创新时,更加需要谨遵法治逻辑思路,正当性是合法性的前提,是更为基层性的东西,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合理期待在于能够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价值目标的实现。

其三,为城乡社区治理评价形成规范机制提供矫正保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城乡社区治理的最终目标就是在遵循新发展理念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那么,我们就需要在城乡社区治理实践中,更加关注其是否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否切实提高了基层群众的幸福生活水平,是否对社区治理效果进行评价;同时,城乡社区治理的评价机制在整个国家治理水平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具有矫正救济功能的规范样式,其中重要的评价关注点即在于法律风险指标的考核,而按照法治治理逻辑,恰好能够为城乡社区治理实践乃至多层级政府主导城乡社区治理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提供矫正保障。客观地说,没有全能政府,也没有全能的治理模式,但是政府在主导城乡社区治理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开透明的程序机制,并能够按照法治思维和方式对可能遇到的风险、问题进行预判并保证预案的针对性、充分性以及周延性。这就意味着,如果城乡社区治理能够遵循法治逻辑,便能够获得防范风险发生、应对风险以及避免出现社会更大不和谐因素的有效矫正机制。

二、实践维度:城乡社区治理的内容涵盖

在我国,随着城乡社区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资源配置结构的动态化以及社区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蓬勃发展,治理理论的理念及模式逐渐被引入城乡社区发展和城乡社区建设的实践活动中,并为基层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我国城乡社区治理的实践评述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背景下所形成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各不相同。在城市,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基层社区管理的街居制一直延续到今天;而在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改革催生了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村管理体制。

具体说来,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历史变迁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街居—单位”二元制的治理模式,其最大特质是社区居民的身份特征非常明显,街道与单位两种管理城市基层社会的制度并存,以单位管理为主、街居管理为辅。在“街居—单位”二元制社区治理模式之下,社区基本上没有自治权,它从属于单位,是对单位的补充,社区内大部分公共事务管理权归于单位,国家主要通过单位传达各类城市管理信息,进行社会组织、社会动员和资源分配,街道组织和居委会被严重边缘化。可以说,“街居—单位”二元制是对无单位居民进行管理的“街居制”与对在职职工进行管理的“单位制”相结合,构成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城市社区治理的最初模式,对维护城市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治理权由政府机关牢牢掌握,使得社区自治空间被无限压缩[6]。二是社区合作制的治理模式,在这一阶段,我国很多城市都进行了社区体制改革,基本思路都是围绕如何向街道和社区放权,并通过逐级授权的方式,街道和社区获得了一定的管理权限,促进社区治理的工作重心进一步下沉到居民及居委会,有利于培养居民自主参与社区治理意识。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社区治理由政府主导,其他中介组织、社会团体配合治理,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由控制、领导向指导、合作转变,它适应了我国转型时期城市管理的需求,为维护社会稳定、提升社区自治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诸多弊端也逐渐显露,如街道、社区承担的治理任务较为繁重,与政府缺乏有效沟通等,导致社区合作治理陷入困境。三是社区自治制的治理模式,从20世纪90年代起,城市开始实施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政策,社区分化随之开始,社区内部逐步从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逐渐脱离了政府的掌控,社区中自发形成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喷涌而出,标志着现代社区的形成。2006年5月,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服务体系,为社区治理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国对自治型治理模式的主要做法有:在城市社区撤销街道办事处等行政管理机构,通过民主方式设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密切联系社区成员,维护成员的正当权益;设立社区管理委员会面对本社区居民进行自治化管理。这些措施的采取淡化了社区治理当中的行政职权,凸显了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性质。

在农村,国家通过强制导入新的制度安排,在土地改革、合作化、公社化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过程中,对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进行了强有力的改造,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体系开始逐步形成。新时期重建的乡村治理体系呈现两大特征:一是在乡镇政府成为国家最基层政权的同时,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并由其负责办理本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二是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法定关系被界定为指导与协助关系,政府有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而不得干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进入21世纪后,为了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党和政府提出要“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2017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要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实现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再次重申,“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当前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面临的问题分析

城乡社区治理需要遵循法治逻辑,构建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主要是缘于治理过程中可能遭遇法律风险的概率极高,一旦发生则会导致城乡社区治理本身面临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追问。故而,有必要对城乡社区治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梳理。城乡社区治理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社区治理的参与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由于现有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而遭致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种风险情形。回归城乡社区治理的战略维度,考量城乡社区治理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其基本面向可从治理决策者与执行者两个视角透析其深层含义[7]。

首先,城乡社区治理对决策者而言,其主要风险体现在对于城乡社区治理中规则制定以及具体监督落实层面。城乡社区治理的决策者在微观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各级政府政策的制定者和决策执行的监督者,他们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有两个面向,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命令和对城乡社区治理主体的行政指导,在内容上则主要表现为对现有法律的解读、对法律缺位的应对以及对未来法律的预判,一旦发生偏差或误判,将会直接给城乡社区治理实践带来法律风险考验。具体而言,城乡社区治理实际上也是行政权力的自我建设,但由此衍生出包括、政府职能定位如何、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如何界定、,社区事权应当如何归属、治理重心如何下移等等问题。这些基本法律风险面向都应当在决策者的层面被重点关注,也是下一步城乡社区治理需要解决的法治难题。

其次,对于城乡社区治理的参与者及相关者而言,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法权利的救济与保障层面。城乡社区治理的参与者,在微观层面上则主要表现为各类治理主体与相关者,是治理的直接实践者,他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也包括两个面向:即遵循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以及执行城乡社区治理规范的治理行为,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对行政指导意见或行政决策的理解与执行,以及对相关治理规范的遵守与实践,一旦出现了误解或误判,也将使自身面临法律风险。比如,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作为参与者及利益相关者,其民主权利的司法救济及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当自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行政干预、行政不作为等纠纷或是居民认为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范性文件违法,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排除行政干预,责令有关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规则之治: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九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而城乡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化,是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任务的重要举措。城乡社区治理过程既体现了基层政权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处理的应有责任,又凸显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参与空间,而在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的多重因素作用下,中国城乡社会结构的流动性、多样性和异质性不断增强,这对城乡社区治理的体制、方式和手段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城乡社区各相关组织以及普通成员积极参与治理实践,实现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是城乡社区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与关键环节。

(一)坚持法治思维,为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奠定扎实的法理基础

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社区成员在社区治理领域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不断提高,但同时又存在义务意识弱化、积极主动参与不足、参与权利滥用等现象,这种落差导致城乡社区治理徘徊在私人领域权利的扩张与公共空间利益关注不足之间难以把控的“十字路口”。我们需要树立法治思维,促进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理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如何保障城乡社区实行自治、各类治理主体职责界定等问题缺乏具体的条文规定,导致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在遇到公共突发事件时不知如何依法处置。因此,需要为城乡社区治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其一,要在法律上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协管和监督职责,保障居委会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畅通;通过法律条文确认社区居委会可以从政府财政、社区募集等渠道获得社区治理的资金,并保障资金运用合理规范。其二,要厘清政府在城乡社区治理当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在传统伦理理念的影响下,政府依然是全能政府,管得过宽过严,容易在某些自治事务处理上产生“越位”或是“错位”现象。若要保障城乡社区依法自治,政府必然要简政放权,只提供政策支持和依法监督等,保障社区治理方向准确[8]。其三,要加强城乡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提升广大群众的公共参与意识,逐步增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大培育非营利性的社区服务中介组织力度,并依法规范其运行管理,为城乡社区治理迈向现代化创造良好的软环境。还有,就是强化治理法治化的宣传引导,让社区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与行为真正入心入脑。打消有的政府部门把原本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向社区摊派的惯性“念头”,构筑社区干部与工作者通过法治思维与方式处理社区事务的“思想防线”,夯实社区社会组织与居民的法治思想与法律意识,让权利意识和义务行为相得益彰。

(二)建立多元共治,为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图1 城乡社区治理多元共治模式

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内容,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各种力量在社区空间中相互博弈的过程,是一个从城乡管理逐步走向城乡社区善治的过程[9]。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城乡社区资源的整合还是城乡社区功能的日益完善,都要求在城乡社区治理结构中引入多元共治模式,建立不同的社区治理层次,具体如图1所示。

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多元共治更加强调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公共性、秩序性和责任性。具体而言,一是促进“政社分离”,调整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组织架构,要转变观念,改变行政权力试图控制一切的思维方式,大力推行组建社区公共服务站所的模式,来承接各项政府延伸服务和项目,保障城乡社区的治理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无所作为,还是要坚持政府在城乡社区治理当中的主导地位,以保障城乡社区治理方向不走偏。二是推动“共建共享”,培养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力量。要大力提倡公众参与的治理理念,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让各组织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作用,让各阶层的主体进入治理队伍,承担治理责任,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居民共同利益点较多的特点,积极引导建立城乡社区志愿者队伍,形成与社区居民广泛联系的纽带。三是确保“有序参与”,畅通和对接城乡社区居民利益诉求。强调城乡社区多元共治,就是要促进城乡社区各方面主体的广泛参与,加强社区与居民的联系,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协商对话、信访、举报、民意等监督渠道的作用,为广大主体自觉主动参与城乡社区发展和治理提供动力,实现居民共享社区发展成果、共担社区治理责任[10]。例如,针对社区内毁绿种菜、广场舞扰民等政府监管空白、执法无力的情况,充分发挥村(居)民监督、议事协商功能,妥善解决问题。这样就可以构建起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区治理格局,既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与引领作用,又发挥社会组织与居民的参与和主体作用,确保社区的和谐稳定与活力永存,让社区的法治精神与自愿互助精神并行不悖。

(三)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基层治理法治化奠定坚实的推动力量

从全国各地城乡社区的治理实践来看,自上而下的行政建设和自下而上的自治建设始终是同时推进的,二者共同构成城乡社区治理进程当中不可或缺的结构性力量。其中,行政建设体现在城乡社区治理过程当中的“行政化主导”与“行政性推动”,自治建设则体现为“社会化发育”和“社区化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所要解决的真正问题不是所谓行政化还是自治化的矛盾,而是如何使两种力量在城乡社区治理当中得到整合,从而实现社区善治,而解决的根本就是转变政府职能,补齐法治政府建设短板,增强基层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政府在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应当发挥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当好城乡社区治理的服务者,政府必须树立服务理念,从建立以“随时表达、快速反映、及时解决”为核心的诉求处理机制为居民提供服务,从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公平权利保护机制为社区提供服务,从建立地方性法规为着力点提高服务的档次与水平,从根本上解决“惰政”问题。第二,当好城乡社区治理的协调者。城乡社区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成员的方方面面,政府应当总揽全局,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使各项治理工作协调一致、有序推进。第三,当好城乡社区治理的指导者,当今的城乡社区建立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基础之上,需要政府对治理的方向和政策进行宏观指导,政府应当做好城乡社区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发展政策、颁布社区法律规范等工作。总之,城乡社区法治化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城乡社会法治化要求基层政府积极推动行政体制改革,以推动城乡社区法治化为引领从制度体系、价值体系以及行动体系等方面构建服务型基层政府,让基层政府的“善政”和社区的自治互为补充,最终实现城乡社区的善治。

(四)完善反腐机制,为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建廉”也成为新的时代主题,尤其是在我国城乡社区治理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的背景之下,尚未建立完整的社区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加之由于城乡社区治理的复杂性以及社会变革的深入和拓展,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涌现,在复杂的治理环境之下,腐败有了更大的滋生空间,尤其是城乡社区治理当中的“微腐败”现象严重制约着城乡治理的发展,构建完善的反腐机制是实现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抓手。一方面要全面推动从严治党向城乡社区延伸,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居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肃处理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突出问题。例如,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善港村就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并将之作为贯彻基层社会治理全过程的一条红线,开展建设“法治型党组织”项目,整理村党组织和村干部的权力事项,细化权力清单,强化村党委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底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要加大国家立法力度,逐步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体系,建立专门的社区治理法律法规,明确各自治主体的职权,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仅有利于其依法行使自治权,也便于各主体之间依法进行相互监督,减少腐败的易发点和廉政风险点。此外,要建立社区居民民主权利的司法救济机制,当前居民民主权利司法救济机制的缺失是困扰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居民民主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有效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也缺失对权力部门的刚性约束,鉴于社区治理问题在司法审查领域的特殊性,可探索制定具有指导性的司法解释,为城乡居民的司法救济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公民权益意识在日益壮大,任何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如果没有建立在公民个人权利基础之上,那么任何冠之以现代性的和谐社区建设都是虚伪的威权主义把戏。”[11]就城乡社区治理实践而言,治理中许多问题的的产生根源在于居民权利的缺失,构建城乡社区反腐机制从法治视角来看也就是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

社区是城乡居民生活的基层单位,是政府社会管理与社区自治组织、民间组织自我管理的结合点,其基本特点就是空间的区域性,民主参与的自治性,规范的认同性以及服务的便捷性。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基层社区在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创新等各领域均有序发展,各治理主体与相关者都能够以法律规范为指导,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实践、推动社区治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并在此过程中培育社区居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努力争当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顺应了公民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的需要。城乡社区法治化是实现基层社会自治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维护城乡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培育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与自愿互助的精神,保障基层政府的服务性和社区自治性,因此,城乡社区法治化过程中必须以法治为支撑,改革治理模式,打造新型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快速、有效地解决社区运行中的诸多问题,促进社区回归、还原本位,将社区从一个“居住共同体”转变为“生活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建立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社会合作网络,在共同分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多元协同治理机制,共享公共资源,推进各方共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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