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 茜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北京 100871)
在论及东亚木构建筑的保护与修缮时,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所倡导的修复准则与东亚木结构建筑保护实践的差距。自1964年《威尼斯宪章》颁布以来,真实性与完整性一直是国际公认的遗产保护准则。尤其真实性是判断遗产保护是否成立、是否能受到国际认可的重要标准。结合西方建筑保护的传统及随后出台的诸多章程和文件,关于保存建筑的方法论,被广为接受的是最小干预、可识别与可逆性原则。但一般认为这一体系是西方砖石建筑体系的保护结果,这些原则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适应东亚地区木构建筑保护的需要,受到质疑①不过,陈志华教授就指出,“西方世界里并不是所有的建筑都是石质的,相反,木构建筑导出都有,即使神气活现的宫殿、府邸和寨堡,它们的屋盖和楼板也大都是木质的”。因此,中、西方“文物建筑保护的基本原理大概是相同的,历史的真实性和‘历史清楚’总归是不应该抹杀的。如果这套‘道德守则’的底线没有了,文物建筑保护也就没有了一定的标准”。见陈志华.文物建筑保护中的价值观问题[J].世界建筑,2003(7):80-81.。
东亚地区的木构建筑,是以木材构成各种形式的屋架或者框架作为整个建筑物的荷重主体。在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接轨”前,中国、日本等国已经形成了各自的保护传统。日本的建筑保护理念成型于20世纪初,日本学者益田兼房指出:比起巩固现状或实施加固,日本更倾向于恢复建筑整体的承重性与结构特色,以一定量的材料损失为代价复原结构的完整性。这有时需要彻底的干预,包括对框架进行部分或者全部解体[1]。日本的很多早期建筑也是通过落架大修的方式保留下来的。伊势神宫每隔20年就要在原址或其他地方建起一座完全相同的建筑。
中国自古就有对古建筑进行大修的传统,往往修缮一新,甚至还会扩大规模、提高等级。这种传统影响到今天中国的建筑保护实践和对古建筑的审美趣味,而对古建筑的强烈干预,明显不符合国际公约的“标准”。相对于“真实性”,“不改变文物原状”“修旧如旧”在中国应用更为广泛。然而这是两个含糊不清、极易引起歧义的概念。2015年修订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对于“文物古迹的原状”的理解,可以概括为: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旧”状态和历史上某一阶段修建(缮)后的“新”状态。这涉及对文物建筑修建(缮)时间节点的理解。不同的修缮者对建筑生命史的理解不同,也就会导致不同的修缮结果,这种矛盾会在建筑修缮实践中表现地更为突出。“修旧如旧”是梁思成先生针对20世纪那种抹杀历史痕迹、追求焕然一新效果的修复实践提出的异议。但后来,对“修旧如旧”的理解逐渐多样化,并与文物建筑的“古旧价值”联系起来[3]。这种古旧价值表现为建筑表面的岁月痕迹,反映了建筑的生命史,是真实性的构成要素之一。“修旧如旧”一定程度上是对这种古旧价值的追求。《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对原状的解释,并未清楚地指明修缮时如何处理这种岁月价值,这会导致“修旧如初,抹杀掉建筑上的岁月痕迹”,“修旧如现,保留建筑历史的沧桑感”[4]或者人为做旧等不同做法。
智珠寺位于北京市景山后街嵩祝院23号,建于乾隆年间,为藏传佛寺②关于智珠寺的相关历史,详见:张帆. 嵩祝寺测绘及始建年代研究[J]. 古建园林技术,2008(4):17-24.。20世纪被用作生产车间和废品回收站。根据2002年崔金泽拍摄的一张照片(图1)可知,寺内多栋建筑被改建,损毁严重,庭院也被加建的厂房和临时居住建筑填充。2005年,智珠寺产权人——北京市佛教协会和牡丹集团引进社会资金,按照“谁修缮谁受益”的原则,东景缘负责对智珠寺的修缮并获得山门至大殿南墙之间20年的使用权[5]。
图1 智珠寺2002年俯瞰图(来源:崔金泽摄)
2007年至2011年,比利时人温守诺领导的“东景缘”完成了对智珠寺前半段的修缮工作。拆除了部分车间和库房,基本恢复了智珠寺的庭院空间;维修中尽量保留和利用原有的砖瓦构件;对于部分糟朽但可以继续利用的木柱,借用钢铁等材料加固,或者修缮墙面,使墙体承担部分重量;都纲殿的檩、椽因20世纪60年代的大火,被烧成黑炭,只能落架修复;被替换的木构件做旧处理,与原来的木头保留相似的质感,并且尽量“隐藏”在看不见的地方。在拆除都纲殿殿吊顶时,发现了300多幅梵字真言彩绘天花。这些天花经揭取、清洗后,逐一回裱,重置原位,风化程度小的天花呈现出原本的面貌;风化严重而无法采用、空缺的彩画,也未用新的木板补充。古建筑表面的岁月痕迹,如褪色的油漆,木材上的裂纹和虫洞,地面开裂的灰砖等,修缮者都予以保留。同时,保留了智珠寺近现代的“生命痕迹”,如牡丹电视机机厂厂房,70年代的电线杆、都纲殿中60年代的标语等,较为完整地展现了智珠寺的兴衰历程(图2)。
图2 修复后的智珠寺
2012年,智珠寺修缮工程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亚太地区文物保护工程年度范例奖。
智珠寺的修缮体现了文化遗产保护所倡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最小干预原则。东亚木构建筑构件容易朽烂,如不更换,可能会威胁到文物建筑安全。从智珠寺的修缮来看,只要材料和结构替换或更新合理,坚持最小干预与可识别原则,修缮前后风格基本一致,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就不会受到破坏③对此,《北京文件——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在“保养和维修”部分已经提到过:材料和结构的替换或更新应保持在合理的最小的程度,以便尽可能多地保留历史材料。。“东景缘”的修缮保留了建筑的古旧价值,向观者展现了一个经历了百年风雨、处于相对健康状态的智珠寺,绝非是将其恢复一新。
北京历代帝王庙位于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是明清两朝的一座皇家庙宇,始建于明代嘉靖九年(1530年),后于雍正七年(1729年)和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进行过两次大规模修缮。民国后,历代帝王庙的祭祀活动停止,主要作为教育用地使用,陆续在庙院内添建校舍及配套用房的面积超过6 000 m2。
2000年对历代帝王庙进行修缮时,拆除了历代帝王庙被用作学校时添建的设施,恢复了其原有格局;对糟朽的构件进行替换、更新和修复,复建北祭器库、关帝庙等建筑,基本恢复了清乾隆时期的辉煌面貌。
因多次重修,历代帝王庙油饰彩画有明式和清式之分,民国和20世纪也对彩画进行过修缮。依据彩画现状,修缮者采取了4种不同的修复方案:①保留原状。如景德崇圣殿、景德门天花板以上脊部构件的明代彩画,长期处于封闭位置,保存完好,至今罕见。②保留现状。如景德崇圣殿内檐梁枋清早期彩画基本保存完整,纹饰色彩清晰,故只对极明显的损坏找补,并清除彩画浮土。③部分保留现状,部分原样恢复。如碑亭内檐的清中期龙和玺彩画,西配殿东西向大梁(有的梁为清早期所做,有的梁为民国时期所做)的墨线大点金旋子彩画等。④大部或全部按现状原样重绘,如各殿亭外檐彩画[6]。
参照①、②的标准,明式彩画为原状,清至20世纪的彩画为现状,而“现状原样恢复”也对应多个时期。这些存在年代早晚差异的构件和装饰,很难用“原状”“现状”清楚地描述出来。无论是查阅历代帝王庙修缮报告,还是现场观看,都很容易造成观者对于彩画年代的混淆。若是想完整地展现古建筑彩画的生命史和古旧价值,以年代区分彩画,可能更为合适。
不过,历代帝王庙的彩画修复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修缮者尽量保留了各时期的彩画实物,并注意修缮前后的对比。例如在景德崇圣殿西侧外檐保留了一段清代彩画(图3),未加重绘,也部分保留近现代彩画修缮痕迹。景德门北侧保留了一块20世纪60年代修缮后的天花彩画。该部分的金莲水草排列方向散乱,据庙内工作人员介绍,是20世纪60年代修缮匆忙所致。这块“杂乱”的彩画可谓是一个“惊喜”。
图3 景德门20世纪天花彩画修缮痕迹(来源:作者自摄)
对外檐彩画按最后现存样式重绘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中国传统的油饰彩画,兼具实用与美观的双重功能。历代帝王庙外檐彩画已经普遍出现了风化、空鼓、脱落等多种病态。趁着建筑表面还有彩画遗存痕迹可作为修复依据,重绘彩画,是有利于彩画技艺传承和延长文物建筑寿命的。智珠寺和历代帝王庙的修缮实践,反映了在不同修缮理念指导下的文物工作者对于文物价值的理解和追求,也折射出不同文化传统下的审美情趣。东亚木构建筑的修缮,是一个在材料、形式与价值之间不断取舍的过程。修缮实际也应该灵活变通,不同的建筑类型可以考虑采取不同的修缮方案。比如,应县木塔这类年代久远的木构建筑,可以采取智珠寺式的修复方案,而王宫府邸类建筑,可以考虑将其恢复到某一时期的状态,但应有新旧区分,以作为历史发展的见证。
去过菲律宾的游客,尤其是消费力普遍较强的中国“土豪”们,一般都会吃烤乳猪(Lechon)和醋烹鸡(chickenadobo)这两道菲律宾“国菜”。
文物建筑的修缮工作,不是简单地说“修旧如初”“修旧如现”,应该结合实际谨慎思考,将各方面的因素都要考虑到,从而做出最有助于文物安全、寿命延续、观者欣赏的抉择。
智珠寺与历代帝王庙修缮完成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开放利用方式。
2011年,“东景缘”在智珠寺开了一家西餐厅(temple restaurant Beijing)(图4)、一个画廊和一家小型旅馆,对公众免费开放。西餐厅位于厂房建筑中,文保范围内无明火烹饪,文物建筑内无就餐活动;都纲殿被用作礼堂;东侧僧房被改造为画廊,举办艺术展;西侧僧房被改造为旅馆。智珠寺一时成了“网红”,参观者络绎不绝。崔金泽评价说:“它将一处丧失原有功能的古建筑群由破败的工厂变成一处集餐饮、住宿、文艺活动于一身的社区文化中心,且藉由不同的活动规划面向公众开放参观,保证了文化遗产历史信息的传承,保护了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5]。
图4 TRB餐厅
历代帝王庙的开放利用更能代表国内的一般做法。北京历代帝王庙博物馆于2007年成立开放景德崇圣殿陈列中国古代历代帝王牌位,东、西配殿原是按照“文东武西”的布置、从祀历代功臣名将的神位的场所,现在设有“功在社稷 德协股肱——历代帝王庙从祀名臣”常设展。不过,展览内容单一,部分展品与展览主题不相匹配,对观者的吸引力极为有限。智珠寺和历代帝王庙的利用方式反映了东西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开发式保护”和“冻结式保护”。在比利时、荷兰等国家,当建筑的历史功能消退,建筑师会开发其新的功能。例如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的多米尼加教堂被改造为书店;比利时鲁汶比津社区被开发为学生公寓和高档酒店。这些历史建筑在当代被赋予了新的功能,也能够让更多的民众受益。
中国现存的木构建筑,大部分都已经失去了其原有功能,只有极少部分建筑能够在延续其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加以利用。位于北京市前门西河沿街的正乙祠戏楼,建于清康熙初年,是北京城内唯一一处至今保留基本完好的纯木质戏楼,至今仍可看戏听曲。大量的历史建筑利用方式单一,馆内展览水平亟待提高。小部分位于郊野且名气不高的文物建筑,少有人参观,修缮完成后常年关闭,历史建筑的活力需要被激发
对于古建筑的开放利用,《威尼斯宪章》第五条提出“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7]。澳大利亚《巴拉宪章》二十三条提出“保护性利用”:“延续性、调整性和修复性利用是合理且理想的保护方式”[7]。
我国为进一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国家文物局于2017年印发了《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该导则提出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将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按照建筑性质分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工艺办公5大类。导则为中国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导,但在古建筑的“活化”利用层面还有待完善。
从目前中国文物建筑改造利用的实践来看,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
第一,法律法规中对于文物建筑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转作它用程序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可移动文物转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6条中虽提出了 可对文物建筑进行“分级分类合理利用”,但关于办理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不得利用古建筑作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⑤http://www.bjww.gov.cn/2017/7-20/1500520483218.html.,限制了可被利用的范围。
法律法规的限制和古建筑的特殊性,使得无论是文物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还是普通公众都对文物建筑的商业化经营格外敏感,即使有心改造,也可能无端夭折。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智珠寺因受其北侧的高端会所“嵩祝名院”⑥关于“嵩祝名院”,详见:崔金泽. 北京智珠寺保护利用现状再调查。影响,被迫关停整顿。
第二,文物建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区分不明,权责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即谁使用谁维修。但往往对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行为缺少监管,文物建筑易遭破坏。我国文物建筑数量众多,但修缮经费有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该意见为社会力量介入文物保护、利用提供了合理依据。但是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件中对于古建筑用途的限制,又导致使用者的权力十分有限。不能让社会企业只投入资金,而没有相应回报。可如果要获取回报的话,如何使用才能使建筑利用形式合法合规又兼具投入与回报?对于投入资金修缮古建筑的单位,其权责又是如何?对于这类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指导性文件进行说明。
其三,多方管理,建筑原有功能的发挥与文物保护之间矛盾重重。以宗教建筑为例。部分宗教建筑位于乡村郊野,仍是当地人祭祀供奉的场所。位于浙江武义县的延福寺大殿是江南已发现的元代建筑中建造年代最早的、结构最完整的木构建筑。当地居民曾在寺内供奉佛像,文物部门要求拆除塑像建筑时,遭到强烈反对。1997年国务院下发的13号文件指出“由文化、文物及其他非宗教部门管理的寺观教堂等古建筑,不得设置功德箱收取布施及从事宗教活动,更不得从事迷信活动”⑦当地居民在寺庙内供奉佛像的活动,是宗教活动还是迷信活动?这二者之间暂无明确的界定。。后经过多方协调和退让,寺内塑像被拆除,同时在距延福寺不远处重新修建了一座小庙,供当地居民使用[8]。延福寺大殿的保护又被“冻结”了。
第一,更新理念,借鉴国外“开发式保护”经验。对于古建筑的改造利用,应怀着一种开放、鼓励的心态,倡导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多样化的利用形式。老建筑的新功能,应与原有建筑的风格、氛围相协调,要“有助于文化遗产价值的彰显和传承”⑧崔金泽. 北京智珠寺保护利用现状再调查[N].中国文化报,2015-01-15(008)。。也要富有吸引力,能够唤起人们对此建筑的兴趣。这样,即使建筑原有的功能不再延续,但依然为公众服务,其价值就还在延续。
第二,引入社会资本,提高文物建筑开放透明度,鼓励公众参与。对于古建筑保护,香港曾推出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鼓励以社会企业形式活化保护文物,即让非政府机构(如社团、文化慈善机构、地产商)以牟利的商业模式运作,以抵消维修保护的部分开支。例如,雷生春原为跌打药店,2000年雷氏后人捐赠给特区政府,香港浸会大学提出“雷生春”计划,活化后作为中医药及保健中心⑨姜舜源. 皇城内古建文物可“活化”保护[C].中国紫禁城学会论文集(第七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0。。文物保护社会化、社企模式运作,是否能够在内地成为古建筑文物保护的有效途径?
再者,文物建筑总是处于一定的社群(区)中,开放后的文物建筑应该融入所在社区,服务社区民众需要,形成文物与社区的良性互动。或许我们可以借鉴香港或者西方的义工制度⑩香港民众对利东街“蓝屋”和“喜帖街”等老街区的保护,有很强的自主参与性,成立有专门的义工组织,为老街区的保护建言献策。这正是中国文物保护工作中所缺失的。,将文物古迹保护的信息透明化,增进理解,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智珠寺位于老北京胡同中,被“东景缘”开发后,其类似于“高档会馆”的设置与胡同文化多少有些不协调,社区民众也对此格外敏感。
第三,优化结构布局,提高展览及释读水平。建筑本身就可作为展览。中国的组群建筑,各部分有不同的功能。在对古建筑进行改造利用的时候,要对建筑原有的功能分区进行研究。在赋予建筑新功能的时候,尊重建筑原有功能,例如就可以考虑办公、管理用房设置到古代的场所,这也是一种对建筑功能的延续和展示。 建筑的构件、装饰,例如历代帝王庙的明清彩画实物,经过合理的陈设,都可能成为向公众展示、进行社会教育的内容。
对于已经损毁的建筑,重建也不是唯一的选择。北京清代恭王府银安殿在20世纪20年代初被烧毁,只留下一座台基残址[9]。后对其进行了复建。如果拒绝重建,原址展示台基残址,旁设该建筑某一时期的整体模型,也不失为一种选择。这也符合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中对于重建的规定。
对于古建筑内的展览,鼓励突破原有的展陈方式和内容。 “东景缘”曾在智珠寺画廊举办“杜瓦诺眼中的雷诺”陈列雷诺收藏的70余件杜瓦诺的摄影杰作⑪罗伯特·杜瓦诺是20世纪伟大的人文主义摄影师。1934年,杜瓦诺受雇于雷诺拍摄工厂生活和汽车广告照片,用个人的艺术视角展现了这个大型工业集团的日常生活及运行,同时也是当时法国社会生活的真实写照。,“留光溢彩——手织地毯艺术展”等,质量很高,艺术性和趣味性很强,值得国内的展览设计借鉴。
第四,借鉴日本经验,注重建筑环境的改善。目前,国内最为普遍的是在古建筑周边兴建仿古建筑。例如山西应县释迦塔周边兴建的仿古商业建筑,体量庞大,造型不佳,局部占压明清应县城墙遗址,严重破坏了释迦塔景观环境,改变了城市历史形态和格局。出于文物建筑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的考虑,仿古建筑可以兴建,但现代新修建筑的风格与文物建筑的风格有所区分,在色泽和体量上与文物建筑和谐,也不能破坏原有格局[10]。
我国的文物建筑保护更应该借鉴日本整体环境保护的理念,构建一个与文物本体相互协调的风貌保护区。植物的选择、排列及仿古小物的设计上,都应该与古建筑的风貌相符合,营造一种古朴悠远的历史环境,为人们提供一个休闲欣赏的空间。例如日本唐招提寺附近范围未有任何钢筋混凝土建筑,寺院外有低矮的围栏,竖着标示“旧境”的铭牌、以区别历史遗址与风貌区[11]。
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就宏观层面而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文物修缮利用合法合规;借鉴国内外古建筑改造利用经验,更新文物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理念,提倡多样化的利用方式;鼓励社会机构和普通公众参与,增加文物建筑开放透明度,让民众真正从文物中受益。就建筑本身而言,建筑的格局、材料、工艺、装饰、环境、用途等都应该在开发利用中考虑到,不但要尊重文物建筑的历史,也要大胆求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