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康
(烟台大学 法学院,山东烟台 264000)
“跟追”在英文中是“stalking”,最初用于形容狩猎者追踪、围捕猎物的情形,后被用来描述对他人如影随形的侵扰行为。在美国,跟追通常被认为是“对他人造成恐惧或伤害的持续不断的跟踪或骚扰”。相比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跟追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只有反复实施才会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压迫。经常在某人住处守候,频繁地给某人发短信、打电话、寄东西等行为,虽然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但单个行为本身并未超出社会通念所容许的界限。然而,上述行为一旦反复、持续实施,原本应予忍受的无害行为,也会造成被骚扰者心理层面的压力与不适,使被骚扰者长期处于恐惧与不安之中,甚至影响其正常的工作与生活。虽然跟追行为不会对被害人身体造成直接的伤害,但持续的心理压迫与恐惧,以及对于跟追者未来行为的不确定,使得很多被跟追者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例如失眠、焦虑、社交恐惧等,甚至还会产生自杀倾向。在很多跟追案件中,受害人被迫辞职、搬家,离开所居住的社区甚至城市,以躲避跟追者的骚扰。可见,跟追行为所影响的可能不止被跟追者本人,还会波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人。
传统的跟追主要通过盯梢、守候、尾随等与被害人直接接触的方式,需要行为人付出较多的时间成本,缺乏足够耐心的跟追者也很难日复一日地坚持跟追。然而随着网络科技的普及,利用电子通讯工具骚扰被害人已经成为主要的跟追方式,各种定位工具、监控设备的问世也让跟追者不需要直接接触被害人即可掌握其行踪、监视其生活。网络具有匿名性、隐蔽性,行为人在不暴露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骚扰被害人,可以更加肆无忌惮,也更容易逃脱制裁。此外,行为人有时还会在网络上伪装成被害人,发布一些与被害人相关的不实资讯,借助于网络的广泛传播性,引诱、煽动他人去骚扰被害人。例如,行为人求爱被拒后,在网络聊天室以受害人的名义发布“我想要被性侵”的帖子,并附上受害人的真实住址与电话,导致不断有陌生人打电话给受害人,甚至直接去按受害人家的门铃,严重破坏受害人的生活安宁。可见,相比于传统的跟追,网络跟追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更难消除。
美国联邦及各州之所以要制定专门的反跟追法,是因为在面对跟追案件时不仅受害人求助无门,司法机关也常常无能为力。美国没有处罚预备犯的先例,因而在刑法层面只能通过有关威胁、恐吓的规范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然而,上述规范大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明显的威胁意图,且实施了具体的恐吓行为。而有些跟追案件的行为人只是为了表达爱慕,并不直接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导致刑法很难介入调整,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弥补处罚漏洞。
2.1.1 行为要件
美国各州几乎都规定行为人要针对特定对象在一段时间内反复、持续实施一系列跟踪、骚扰行为,才会构成跟追,个别州甚至对行为的次数与期限作出明确规定。1993年的《模范反跟追法典》对跟追行为的定义为“行为人反复地近距离接触,或通过语言、文字、行为威胁他人”。美国各州对于跟追犯罪中的威胁行为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要么将其作为必备要件,即无威胁行为不构成跟追犯罪;要么将其作为选择要件,即威胁只是跟追犯罪的一种行为方式。站在保护跟追案件被害人的立场,显然将威胁行为作为跟追犯罪的选择要件更为妥当,但如此一来也会引发入罪门槛偏低、刑法打击面过广的质疑。然而面对日趋严峻的治安形势,美国多数州已摒弃将威胁行为作为跟追犯罪必备要件的立法模式。2007年,修正后的《模范反跟追法典》也未将“威胁行为”作为跟追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仅将其列为其中一种可能构成跟追的行为。根据修正后的《模范反跟追法典》,跟追犯罪中的“一系列行为”是指“直接或间接以任何行为、方法、设备或工具跟踪、监控、观察、监视、威胁或联络他人的行为”。新的模范法典结合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的特征,重新表述了跟追犯罪的行为样态,为各州反跟追法的完善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2.1.2 结果要件
1993年的《模范反跟追法典》及过半数州的反跟追法都要求跟追行为除了要达到使合理第三人感到恐惧的程度外,还须事实上已造成被跟追者的内心恐惧。该规定可能导致同样的跟追行为,仅仅因为被跟追者自身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而出现处罚上的差异。因此,2007年的《模范反跟追法典》仅采纳“合理第三人”标准,不再要求跟追行为已实际造成受害人恐惧的结果。考虑到某些对一般人毫无意义的行为,却可能对被跟追人有特殊含义从而使其心生恐惧,因而模范法典认为应以“与被跟追人处于同样情状”作为“合理第三人”的判断标准。至于对“恐惧”的理解,2007年的《模范反跟追法典》将“造成他人精神上之重大痛苦”与“使他人对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感到恐惧”一并列为跟追犯罪的结果要件。所谓“精神上之重大痛苦”,法典将其定义为“可能需要医疗或其他专业治疗或咨询的重大精神痛苦或忧郁”。美国多数州已采纳模范法典的建议,将精神痛苦作为跟追犯罪的结果要件写入其反跟追法。
2.1.3 主观要件
普通法中有“一般故意”(general intent)与“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的概念。在“一般故意”下,行为人仅须故意实施构成要件所描述之行为即可,无需基于特定目的或意图。而“特定故意”则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具备额外的、特定的目的或意图。以加州为代表,美国早期的反跟追法大都要求行为人具有“使他人感到恐惧”的特定意图,导致州政府在举证时面临不小的考验。《模范反跟追法典》降低了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行为人只要故意实施跟追行为,且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使受害人或其家人感到恐惧即可。美国法院曾在判决中提到认定跟追犯罪时“一般故意”优于“特定故意”的理由:处罚跟追的原因主要在于行为本身而非行为人的动机,将处罚焦点置于行为本身能够回应行为人提出的“我只是想表达爱慕,并非要让其感到害怕”等抗辩。在模范法典的指导下,已有越来越多的州将跟追犯罪中的故意内容由“特定故意”改为“一般故意”。
1993年的《模范反跟追法典》建议各州将构成犯罪的跟追行为一律按照重罪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骚扰行为可由其他法规调整。《跨州跟追行为处罚与防治法》的规定则较为严厉,只要构成跟追犯罪,即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为人携带凶器跟追或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者,则最高可判至无期徒刑。鉴于跟追行为的偏执性及持续性,2007年的《模范反跟追法典》延续了1993年的立场,建议各州将跟追作为重罪处罚,以示震慑。而再犯跟追、违反保护令跟追、携带凶器跟追或以暴力相威胁等能够凸显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则依然作为加重处罚的事由。此外,修正后的模范法典还将跟追未成年人增列为可加重处罚的情形,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注释
①J.REID MELOY, The Psychology of Stalking, in THE PSYCHOLOGY OF STALKING: CLINICAL AND FORENSIC PERSPECTIVES (J.Reid Meloy ed.1998).
②法思齐.反跟追法之新挑战—美国网路跟追法(Cyberstalking Law)之初探[J].月旦刑事法评论,2017,(05):44.
③法思齐.美国反跟追法(Anti-Stalking Law)之研究—兼论我国相关法制之构建[J].东吴法律学报,2012,24(3):24.
④THE NATIONAL CENTER FOR VICTIMS OF CRIME, supra note 106,at 40.
⑥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VICTIMS OF CRIME, supra note 106, at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