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进入信息时代,在互联网+的浪潮中,博物馆在开始了有史以来第一次全方位的面对社会和公众。特别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对与博物馆、历史以及公共文化都有不同的文化需求和认知,因此也对博物馆的展览模式提出全新的课题。VR技术在博物馆中的应用,使得传统的艺术、艺术家和参观者之间的关系被悄然改变。不过,由于此项新技术的发展,随之也带来一系列侵权的法律问题。本文将通对在“互联网+”技术时代背景下博物馆展览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对由此而衍生出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 ;VR技术;博物馆;侵权行为
1 智慧博物馆的发展历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博物馆也无法置身于科技和社会浪潮之外。特别是90年代互联网技术兴起以来我国博物馆在互联网+的各个方面有了诸多的尝试。从最初的博物馆藏品开始的计算机管理数据总账到现在的跨区域跨平台的博物馆藏品管理系统再到藏品档案全周期数据库管理、云管理乃至国际博协登记著录专委会所倡导的全球博物馆藏品百科全书;从博物馆的门户网站建立到手机短信到微博、微信、推特、面书再到学术性的维基百科等建立起来的互联网+对话机制;在博物馆展示手段上从运用从简单的网络查询到历史背景知识展示到展览中的展品与观众的互动再到公众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展示体验以及相关历史文化内容提出观点和评价,再到文创产品的设计开发以及市场销售。以上的发展趋势无不体现出互联网+在智慧博物馆博物馆和整个博物馆运作体系重构中的所占据的突出地位。
2 博物馆展示模式的革新
经过20多年互联网+在博物馆中的发展应用,放眼全球博物馆目前通过互联网向观众提供的服务模式按照其具体功能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大类:即门户信息类、导览服务类以及展览辅助类。鉴于博物馆工作人员不断更新,博物馆工作人员构成的不断丰富,以及更多公众及社会机构参与介入到博物馆的日常运营的工作中,对博物馆的信息化、互联网社交化要求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2.1 门户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应用
作为博物馆在互联网的门面和基本入口,博物馆网站的建设一直是博物馆对外宣传和联系的重点媒介,博物馆网站的建设已经从提供参观导览信息为主(即单一的博物馆提供内容,公众单一接受)逐步过渡到以博物馆提供信息咨询平台,公众参与文化和公共话题互动的全新互动在线互动平台。
2.2 导览服务的互联网+应用
从传统导览器的劣势来讲,当观众到达博物馆后首先要解决的参观问题就是观众的导览问题,当然公众可以邀请讲解员提供讲解服务,但限于博物馆有限的人力资源,传统的导览器成为了许多观众的首选。然而传统导览器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导览内容有限且单一,升级不方便,体验效果差;二是互动性不强,不能根据观众喜好调整讲解内容;三是维护管理成本高,不利于小型,地方性博物馆的日常维护与更新;通过互联网+技术,在软件的开发中,除了传统的公共信息发布、导览信息发布、文物的文字和音视频介绍外,还加入一些小游戏和AR乃至VR的体验互动项目使得导览的内容得到极大丰富,导览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
2.3 在展览辅助的互联网+应用
在当今博物馆由以展品中心向以观众为中心转移的时代,展览成为了引领博物馆工作核心业务,由此带动的博物馆,特别是在几年互联网+的时代,在展览中的互联网+应用中更应该紧紧把握互联网思维对展览的工作。这种思维的转变应该是对人历史在数据层面的重新认识。
3 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在互联网+背景下,博物馆的展示模式不断更新变革中我们也应该清楚的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比如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文物在数字化过程中会生成二次产权,这些产权归属问题都亟待解决。
3.1 VR产品开发软件的权利属性
软件程序源代码,在行业内又称底层算法,這是VR产品的技术核心内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所以,VR产品的程序源代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据悉,拥有成熟VR技术产品的生产商大多属于外企。国外企业在我国境内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受国际条约或者双边条约的管制。
3.2 数据保护问题
VR装备的个人使用情况,严格意义上来说都是个人的隐私,不应当被泄露。这就拷问着使用数据的隐私保护安全性问题,如果出现类似的隐私泄露情况,会带来一定法律风险。
3.3 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博物馆内的作品和著作权保护的主要问题为这些产品的属性。由于著作权无需注册即可自动取得,而且保护的客体是具备独创性的、是具有艺术创造力的智慧成果,所以若通过VR技术生成的博物馆展品被广泛传播,则类似于对源文件的著作权产生威胁,因此博物馆源文件的著作权属性以及获得源文件的方式共同决定了其展馆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例如,书法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他将自己作品文件交给制作方,让其通过VR技术生成属于他个人的展览馆,供别人参观和转载,则该行为不会侵犯书法家的著作权。相反,若有人未经许可进行此行为,则侵犯著作权。
4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立法工作现状及建议
从我国当前互联网立法现状来看,总的可用四点来概括:立法层级低,缺乏权威性;注重行政管理,轻视权益保护;多头管理立法,导致立法冲突;立法存在盲区,法律体系不完善。笔者认为,从建议方向来看,可从以下四个方向入手:尽快研究制定互联网基本法;审查现有立法,及时更改修正;借鉴国际经验,填补立法空白;坚持管罚并重,净化网络环境。当今的博物馆正开始进入信息化革命的第二个阶段,即大量的新技术应用的涌现。这也同样对现在博物馆管理和组织体系提出的新的要求,在展览上就要去对展览模式进行革命性的创新与改变。VR技术的诞生和在博物馆中的运用,不仅对传统文化艺术空间形成了冲击,而且作为前沿科技创造着博物馆的未来。针对前沿科技的法律灰色地带和空白处,我国也在逐步的完善和解决,往中华民族的文化复兴之梦进发。
参考文献
[1] 阿里研究院, 高红冰《互联网+——从IT到DT》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6年出版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7年8月
[3]涂子沛《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年出版
[4]汤姆·J·彼得斯, 《追求卓越》, 中华工商出版社,2011年出版
[5]王星儒,唐硕阳.虚拟技术在博物馆建设中的应用研究J].艺术教育,2015(2)
[6]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国博物馆名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6]18号)
[7]文化部关于推动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http://www.cacanet.cn/detail-politrid.aspx?futile293317.
注释
我国《著作权法》仅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保护,所以源文件来源成为决定通过VR技术生成的博物馆展品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重要因素。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通过VR技术生成的博物馆展品可以被视为复制行为,因此不具有合法来源的源文件,就会导致侵犯著作权。但是制作具有合法来源的源文件在通常情况下不侵犯著作权。
作者简介
曾静(1992-),女,汉族,四川乐山,硕士研究生,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