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必要地位

2018-07-09 08:36冯晓阳
关键词:社会关系犯罪构成

冯晓阳

摘 要:对犯罪客体,理论界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就犯罪客体的本质而言,社会关系说更能体现我国刑事立法的宗旨,即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借鉴苏联而来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下,犯罪客体的存在有其必要性。犯罪客体作为一个构成要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备受争议的正当化事由与犯罪构成的矛盾冲突也正是通过犯罪客体要件得到合理解释的。

关键词:犯罪客体;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8-0072-03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对于犯罪客体,通说即上述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问题也相应出现,学者们对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内涵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代表性观点如下:一是社会关系说。此类观点是在反思通说弊端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又叫通说的修正派。因为社会关系的外延非常广泛,包括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非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也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同时根据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的任务的规定,不仅包括社会主义关系,还涉及了人身、财产、经济等各种社会关系,这也注定了刑法的机能除了维护国家性质外,还包括社会、人权等方面内容。所以仅仅把犯罪客体限定在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一狭窄的范围内有失偏颇,采用“社会关系”表达更为全面。但可以明确的是,通说和通说的修正派的前提都是肯定了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体现了刑法的阶级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坚持该种理论就脱离了国情和实际。二是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这种观点也源于通说观点过于狭窄。我们的生产方式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部分组成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必然应为刑法所保护。但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因为这种观点和通说存在一样的问题,即仍然绕不开通说本身的理论缺陷。三是社会关系与权益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权益。其问题与上述学说是一样的,都是在通说的基础上的修正,但不能解决本源问题。四是社会利益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五是权益说,也就是认为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六是利益说,犯罪客体的实质内容就是利益。七是犯罪对象说,认为犯罪客体就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危害行为所指向或影响的对象。还有学者认为犯罪对象的特征就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按照此逻辑可以得出,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影响下的犯罪对象的特征。八是法益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这种观点为大多数资产阶级的刑法学者支持。九是法律关系说,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关系的一种破坏。法律关系说,利益说,权益说,社会利益说等学说本质上来看都属于“法益说”。所以关于犯罪客体的认识,总的可分为“法益说”、“犯罪对象说”和“社会关系说”。

修正的社会关系说的观点更为科学,对于目前学界比较流行、同时也是呼声最高的“法益说”,笔者不能认同。因为“法益”一词太过模糊抽象,而且法益不仅仅是刑法的特有名词,也不能通过主观去强加给它以特定的内涵,从而限制在刑法的使用范围内。“法益”这一概念来源于德日刑法理论,从法益说的起源来看,法益说的提出最早是为了使西方国家摆脱基督教宗教伦理犯罪观的束缚,而我国刑法中宗教伦理观念的犯罪几乎没有,我国刑法并不存在需要“法益侵害说”进行质疑的类似同性恋、堕胎之类的罪名,法益的最终现实性也是通过社会关系得以体现的。“法益说”对我国现有犯罪客体而言实际意义不大。而“犯罪对象说”太过绝对,将客体与对象等同起来,因为犯罪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有形的物质实体,还包括无形的时空状态和某种特定义务。这种认识是认为对象包含并体现着客体,对犯罪对象做了广义的理解,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引入了价值判断。我们认为,民法中的客体和对象是相同的,但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客体是隐藏在人或物背后的一种社会关系。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蕴含于犯罪对象之中的,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成为犯罪客体。对于认为犯罪客体是政治概念,笔者不能认同。政治对法律有引导作用,法律服务于政治,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政治家可能会抛弃法律,但法律不能拋弃政治。不讲法律的政治将会沦为恣意,但不讲政治的法律将会形成无政府状态。一国的法律必然体现着本国的国体、国情和国内文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和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大众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实现正是以当前社会关系稳定为前提,刑法所要保护的就是社会关系。所以说,犯罪客体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

在讲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关系时首先要明确的是犯罪构成的概念与作用。我们通常认为犯罪构成是指由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它与犯罪概念的区别在于,犯罪概念是概括的宏观的,它揭示的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犯罪构成是微观的,它揭示的是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作为一种定罪模式,其任务在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形成了通说,也就是德日刑法理论所主张的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我国目前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模式。其实三阶层和四要件根本不是在一个层面上形成的模式,因为很明确的一点就是,我国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构成,而在三阶层理论下仅指犯罪成立中的一部分,即构成要件符合性。

(一)对犯罪客体构成要件地位的质疑

近年来对此一直存在肯定和否定态度,持怀疑态度的学者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犯罪客体是犯罪概念的内容,而不是犯罪构成的内容。一事物的概念有着解释该事物本质的作用,犯罪概念就应该诠释犯罪的本质,即行为侵害了法益和侵害了何种形式的法益。而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关系或法益,它要说明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可见,犯罪客体的意义已经被包含在犯罪概念之中。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或威胁,而犯罪客体就是深入表明侵害的法益为何。所以,犯罪客体属于犯罪概念的内容,不是犯罪概念本身,也不等于犯罪本质。本质与现象并不是相并的关系,现象是说明、反映本质的,故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都是说明、反映本质的,犯罪客体是被说明、被反映的东西,即什么样的法益受到了侵犯是由上述要件说明和反映的。因此,张明楷教授否认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二是犯罪客体的有无并不影响犯罪认定。犯罪客体是说明行为侵犯了何种法益,那就要结合犯罪主观、客观、主体等事实综合决定的。犯罪客体是被反映的对象,所以它不是和其他三个要件并列的要件。认定为何罪、此罪还是彼罪最重要的是结合主客观分析,这就要求对主、客观要见进行实质意义的解释。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必须从实质意义上进行解释,从而使刑法规定的犯罪真正限定在具有严重的法益侵犯性的行为之内,所以,他主张对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并没有必要将犯罪客体囊括进来。三是犯罪客体没有区分此罪彼罪的功能。传统观点认为犯罪客体起着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作用,但并不能根据所侵害的法益来判断,因此并不能认为犯罪客体起着所谓的关键作用。四是犯罪客体不具有法定性。大部分犯罪客体并不明确,存在理解上的随意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无论对直接客体有着怎样的认识,对于犯罪客体本身,它并没有像其他构成要件的存在那样有着实质性的意义,对于它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五是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至少二者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重合,因此没有单独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六是犯罪客体是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产物,不应在刑法体系中存在。认为犯罪客体是精神层面的东西,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为作为定罪量刑的刑法必须是严格的,用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去实现刑法的价值是不现实的。

(二)对犯罪客体构成要件地位要肯定

我们要判断某一要素是否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地位要看该要素是否能准确地反映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否是刑法规定或刑法规定中包含的要件,是否是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是否有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功能。第一,犯罪客体能够反映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够切割分析二者的内涵。它们的区别是外在的,联系是内在的。这就意味着二着的内容有着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知道犯罪概念是总括性的,而犯罪构成就是面对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步骤。第二,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符合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每一种犯罪的一般客体和同类客体都具有一定法定性和稳定性,对绝大多数犯罪而言,其具体的犯罪客体不具有法定性,而这是出于简约性的考虑。对于法条之中未做详细规定的犯罪客体需要借助刑法总则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各章的同类客体进行认定。立法者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犯罪行为复杂多变,社会关系也是具有多样性的。为了保持刑法的稳定性,使刑法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我们可以认为立法者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第三,犯罪客体是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犯罪客体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价值要件,没有客体就意味着没有社会关系受到破坏或威胁,而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不作评价。由此可见,无犯罪客体即无犯罪,犯罪客体发挥着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第四,犯罪客体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功能。区分此罪与彼罪至关重要的就是看侵犯了何种法益、侵犯到何种程度,这正是犯罪客体所担负的作用。当其他构成要件,如罪过、行为和侵害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极其类似时,犯罪客体的认定就至关重要。综上,犯罪客体体现着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三、结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包含着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而犯罪客体就发挥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是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刑法规定性,其犯罪直接客体是当然包含于犯罪构成中的要件。并且犯罪直接客体对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具有规范解释的作用,若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它可以反制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起到限制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的解释的作用。我国的犯罪概念是形式和实质的结合体,犯罪客体不仅是犯罪概念的内容,也是犯罪构成的内容。犯罪客体作为一種社会关系,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关系是抽象的,而犯罪客体所体现的被被侵犯的关系时具体的。犯罪客体不仅是立法者规定犯罪的立法理由,也是司法者认定犯罪的理由。肯定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才能使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做到形式与实质的统一、肯定与否定的统一、防卫与保障的统一。其实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存与废的问题背后的实质是犯罪论体系之争,犯罪论体系的科学与否只能依靠实践进行检验。就当前现有的刑法体系而言,对于分则的个罪客体如何做到精细化、实证化才是犯罪客体研究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魏东.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3,(08).

〔2〕朱建华.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J].广东社会科学,2005,(03).

〔3〕李永升.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10,(07).

〔4〕杨兴培.犯罪客体“非法治成分批评”[J].政法论坛,2009,(05).

〔5〕陈兴良.犯罪客体的去魅——一个学术史的考察[J].政治与法律,2009,(06).

〔6〕欧锦雄.为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辩护[J].法治研究,2014,(03).

(责任编辑 徐阳)

猜你喜欢
社会关系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概念的新视域
浅谈幼儿社会性发展的培养
关于信仰、道德、法律关系的探讨
传统商业银行如何拥抱互联网金融
正当行为与犯罪构成传统关系之维护
论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之出罪功能
走出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的实践迷思
——与张明楷教授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