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探析

2018-07-09 13:51王沛剑
商情 2018年26期
关键词:信托业金融业信托

王沛剑

【摘要】信托在我国特有的经济环境下,已从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异化为金融业中的投融资工具。对此,与其倡议回归信托本源,不如顺应信托在我国经济中的发展,从更有利于活跃金融体系,构建多层次的融资渠道的角度,给予其合适的定位,树立合适的机制运行原则,运用好信托这个第二大金融体,以促进我国经济蓬勃发展方为上策。

【关键词】信托业 金融业

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尤斯”制度,美国将其发展为法人信托制度。而在我国特有的经济环境下,信托己异化为金融业中的投融资工具,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支柱性行业。

一、信托的本源

多数学者认为,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尤斯”制度。欧洲中世纪时期,英国人民普遍信奉基督教,在死后将土地都捐赠给教会,因而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而国王的土地不断减少,于是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不得随意将土地赠与教会团体。而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创造了信徒将土地赠送给第三人,而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教会的“尤斯”制度。该制度在美国发展为法人信托制度,其承袭了尤斯制度的思想,根据美国法学家协会编纂的《信托法重述》中的定义:信托,除慈善信托,结果信托以及推定信托外,是指以明示意思表示而设定的,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财产信任关系,在这种信任关系中,一方享有财产上的所有权,并负有为另一方在衡平法上的利益处分和管理财产的义务。由此可见,无论是信托的起源,还是现代法人信托制度,信托都是立足于为第三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二、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沿革

中国信托业萌芽于1918年-1948年,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托部,1922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78年,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信托业务全部停办。1979年改革开放至今,中国信托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演绎了一段不同寻常的发展历程。以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宣告成立为标志,中国现代信托业在完全没有制度准备的情况下摸索起步,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之初目的在于,一是探索银行之外的引进外资及融通资金的新渠道;二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传统的金融体制之外,引入具有一定市场调节功能的新型因素,推动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的改革。由此,信托在我国特有的经济环境下已经只是留有信托制度架构之名,而实际己异化为金融业中的投融资工具,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支柱性行业。并且我们这里讨论的仅仅是狭义的信托,其实从广义的信托意义上讲,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证券公司的资管产品,其实与我国目前施行的集合资金信托在实质上已经趋同,仅是因为市场风险偏好不同或监管当局的区分而形成了不同的行业或产品区分。

三、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应有的定位

从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情况分析,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为金融四大支柱性行业。其体量大、涉及范围广,是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的行业领域。而就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四大金融支柱性细分行业而言,根据其各自的特性,其在国家整个经济发展中亦扮演了不同角色。对于银行来说,其规模体量最大,涉及人数最多,几乎深入了国家经济的各个细胞单位中,与每个家庭甚至每位公民都有或多或少的联系。银行业的一举一动都会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深远影响,所以注定其为金融业的根本,其最基本的职责也是保持金融业及整个经济发展的安全与稳定。安全稳定是银行业的第一要务,故银行业在再投资过程中,必须选取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充裕、风险较小可控的企业及项目,以支持信贷资金较为安全或政策引导的经济建设项目,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及发展。对于证券业而言,其作用是引导风险偏好较高的社会资金对中大型企业提供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支持,其行业的资金具有风险承受能力强、可期望收益回报高、流动性及变现能力较好的特征,证券业项目所涉及的是为整个民族经济发展樹标杆立龙头的企业,这类企业在其所属行业中往往都具有领军地位,金融业对这类中大型企业提供股权性支持,充沛了企业发展的资本金,相对减轻了企业经营中的负债压力,为这类企业开辟了良好的筹资渠道,提供长久的金融支持。故证券业的作用和定位是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中大型企业发展的长期融资渠道。对于保险业而言,其是聚集富足的社会资本为国民经济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最后一层保障,是社会对出险人在风险发生后提供社会帮助机制,其作用及定位为社会保障。这三大支柱行业分别在经济基础稳定、行业龙头风险性支持以及社会最终保障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对于众多非基础性或龙头型的企业而言,对其投融资的风险高于银行的风险偏好,但低于证券业的风险偏好及投资回报期望,这类企业数量庞大,其企业经营的情况对国民经济的繁荣亦起到着重要作用。这类企业及项目的渠道如何构架,于此,信托业顺应经济的发展,脱颖而出,为这类风险相对可控,收益较高的项目提供投融资资金支持。信托业在活跃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基于此,信托迅速发展为金融业中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支柱。故具有投融资方式灵活、手段多样、支持行业及地域辐射范围广等特点,其作用及定位为活跃整个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柱性行业。

四、信托机制在我国的构建原则

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为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该原则最初目的旨在提高效率、反对平均主义。效率一般被理解为资源投入与生产产出的比率,是指人们工作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成果的比率,即生产领域理解的效率,也称经济效率。公平是指如何处理社会经济中各种利益关系,也就是所谓合理分配,其与平等具有内在密切联系,给予并保护每个人应得的权利及利益。

依据信托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及金融行业中的定位,其为活跃整个国民经济的角色,活跃经济是其第一要务。该定位要求信托行业必须高效运转,自身充满活力,才能完成其历史使命,担当起活跃经济金融的角色。故在构架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及其运转机制时,“效率优先”应当摆在首位。正如王洪礼等学者所述:信托公司的效率问题己构成了中国信托行业的发展的关键。一般来说,效率的增长与按效益分配原则的实行是一致的,即我国在信托机制构架时,应当以更有利于信托财产管理,更有利于信托财产效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我们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不同形式的信托财产管理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找到信托财产管理的最优选择。而后根据经济学的讨论结果,进一步构建并完善信托机制,赋予最能创造信托财产最大效益的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并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此同时,任何权利都应当受到相应的约束,信托法律架构应当兼顾对信托财产监督及信托相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赋予相关关系人公平的权利,以保证信托机制稳定持续运行。由此,信托的发展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从信托财产的经济效益出发,来构建适合我国基本情况的信托机制。

五、结论

由于我国引入信托机制的最初目的为建立融资新渠道,故信托在我国特有的经济环境下已经只是留有信托架构之名,而实际己异化为金融业中的投融资工具,并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支柱性行业。尽管信托业界很多学者、从业人员甚至监管当局都在呼吁回归信托本源,但是笔者认为,换一个角度,从我国金融业的整个构架体系出发,对于信托这样的发展异化不置可否,仅顺应信托在经济中的自身发展规律,从更有利于活跃金融体系,构建多层次的融资渠道的角度,给予其合适的定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运用好信托这个第二大金融体,以促进我国经济蓬勃发展方为上策。

参考文献:

[1]王洪礼,白斌,李怀宇.DEA在信托行业效率评价中的应用[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2]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J].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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