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杀熟”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2018-07-06 13:38万劲松
商情 2018年24期
关键词:大数据消费者

万劲松

【摘要】自2018年3月起,各种关于大数据“杀熟”的报道频频出现,主要涉及网络订餐、网约车、网络购票、网络订酒店等领域,表现形式多为经营者利用网络大数据挖掘消费者信息,在销售同样的商品或服务时,对老用户实施高于新用户的虚假定价并从中牟利。本文从大数据“杀熟”的实施主体、行为目的、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研究,论证大数据“杀熟”的本质是价格欺作行为,并结合相关法律规范,探求解决大数据“杀熟”问题的法律路径。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价格欺作;消费者

一、大数据“杀熟”概述

(一)大数据“杀熟”的含义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各种网络订餐、网络订票、网络约车、网络购物等已占据了人民日常生活的很大部分。近年来,大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各种消费者信息和数据泄露的事件还未完全平息,大数据“杀熟”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经营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渠道获取消费者的消费数据,在销售同样或同类的商品或服务时,老用户的价格高于新用户,从而从中获取更高的利润。这种反常的商业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等,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并会对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大数据“杀熟”的表现形式

大数据“杀熟”最先产生于网络约车、网络订酒店中,随后很快出现于网络订票、网络购物、在线差旅、网络视频会员等不同的消费领域中,而且受害的消费者比例超过一半。例如,在网络约车中,新老用户之间常出现“同时同地不同价”的现象,老用户的网约车价格反而会高于新用户。又如,在网络预订酒店的过程中,对于同一家酒店,老客户登陆网络平台后,平台上只显示高档房间的信息,而用新客户登陆后才能看到普通或经济房的信息;对于同一酒店的同类房间,老客户的价格也会高于新客户。网络交易平台利用用户互联网终端操作行所产生的数据,分析用户的消费心理、消费习惯、网络消费痕迹等,从而制定和传播虚假的供需信息,形成价格和信息误导,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高价损害其利益。

(三)大数据“杀熟”的形成原因

早在大数据“杀熟”出现之前,线下实体消费领域中已出现过类似的“杀熟”现象,现在已经极少出现。传统的线下消费,已经形成了系统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所以逐渐失去“杀熟”的空间。但新兴的互联网线上消费则不同,由于大数据本身的隐蔽性、法律监管的滞后性,再加上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维权途径不畅通等原因,事实上为大数据“杀熟”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二、大数据“杀熟”本质是价格欺诈

(一)价格欺诈释义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不当利益,采用欺骗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之进行不公平交易,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另外,有学者指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价格欺诈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定性,综合来说,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消费者欺诈行为。

(二)大数据“杀熟”价格欺诈的法律定性

在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定性上,容易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该定性其为“价格歧视”还是“价格欺诈”。“价格歧视”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营销手段,目的在于通过给予对价格敏感者优惠实现促销。这种定价行为不必然存在违法问题,前提是不能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而如果误导了消费者,就会越过“价格欺诈”的红线。在大数据“杀熟”中,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虚假标价并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诱骗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的做法,显然背离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本质上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三、大数据“杀熟”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加快个人网络信息立法保护进程

消费者遭遇大数据“杀熟”,根本原因是其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充分保护,使得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易遭受不良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这种个人信息的泄露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关键,以致消费者在面对消费欺诈时常常无能为力。因此,有必要加快个人网络信息立法保护的进程,通过法律对个人网络信息的内涵、范围、保护途径、保护主体等具体规定,并明确相关义务主体的保护义务和违法责任,对个人网络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从根本上遏制大数据“杀熟”欺诈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网络交易监管力度

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监管的机构,只有将责任到具体的职能部门,相应的网络交易监管才具有可操作性。对此,可考虑由国家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首要的监管部门,同时,牵头和协调工商部门、工信部门等,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另一方面,要明具体的监管手段和途径,通过建立网络交易黑名单制度,将失信的网络经营者计入失信清单,严惩失信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倒逼其诚信经营;同时,也要研究如何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杀熟”行为进行自动侦测和预警,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

(三)增强网络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除了在立法层面和监管层面对大数据“杀熟”进行规制以外,网络消费者增强自身的自我保护能力也尤为重要,毕竟消费者才是其消费行为的最终决策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可以将这种价格欺诈行为预防于事前。网络消费者应该自觉努力学习网络消费相关知识,提升大数据素养和信息素养,比如养成不随意授权、不忽视使用条例、仔细阅读各种授权书等良好的网络交易习惯;关闭各类电脑或手机客户端里面不必要的访问权限;理性面对网络经营者各种高额补贴或虚假折扣的诱惑,避免陷入自觉透露隐私、主动让渡隐私的境地等。同时,消费者还应主动学习和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在遭遇大数据“杀熟”的价格欺诈侵犯时,能及时主动并有效地搜集证据、投诉举报,自覺和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周雄文,胡丹丹.对价格欺诈的经济法分析[J].行政与法,2008(01)

[2]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杜园春,实习生:张若白,渠性怡.51.3%受访者遭遇过大数据“杀熟”[N].中国青年报,2018-03-1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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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毕超.价格欺诈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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