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负债解析

2018-07-06 07:41商思争副教授
财会月刊 2018年13期
关键词:负债表负债企业财务

商思争(副教授)

自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多次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纳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此背景下,学术界掀起了研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热潮[1],但是迄今为止,仍然没能编制出令人信服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除了客观条件的限制,最具争议的就是自然资源负债的确认问题。耿建新等[2][3][4]认为根本不存在自然资源负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按存货账户的形式编制,设立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栏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82号)中也建议按存货账户的形式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而多数学者主张自然资源负债应该予以确认和计量,但是自然资源负债如何确认、如何计量的观点不一。

有人认为自然资源负债就是各种应付补偿和修复成本。如张友棠等[5]认为自然资源负债应包括应付污染治理成本、应付超载补偿成本、应付生态恢复成本、应付生态维护成本;高志辉[6]认为自然资源负债包括应付自然资源日常维护费,未来生态环境恢复费,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等造成污染的治理费,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等;胡文龙等[7]认为自然资源负债应包括应付环境保护负债、应付资源管理负债和应付自然现象负债等。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负债就是资源环境的耗减和退化[8],或者过度的耗减和退化。如高敏雪[9]认为可开采资源负债是超采部分;刘思旋、崔琳[10]认为自然资源负债的确定可以以资源环境管理的红线作为标准;王涛、何广顺[11]认为自然资源负债是过度消耗部分。那么,到底什么是自然资源负债?其与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有何区别与联系?如何对其进行确认与计量?本文将对此做出具体分析与探讨。

一、什么是自然资源负债

负债是一个古老的名词,俗称“债”,《说文新附》认为:“债,负也。”《穆天子传·卷三》注:“债,犹借也。”《左传·昭公二十年》认为债即为责:“责,本或作债。”搜百科认为债指欠别人的钱财物等行为,喻指应兑现的事情或所造成的损失,对其进行研究的学科主要是法学和会计学。

在法学上,债是一种“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的合法行为等,按照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债分为自然债(或者意定债)和法定债。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务,是不被法律保护的债务,是否得到执行取决于当事人的道德准则和内心信念,所以属于意定债,自然债务也可以上升为法定债务。实际上,美国现代自然法哲学家富勒(Lon L.Fuller)[12]认为法律来自于道德,社会学研究认为,道德来自于习俗,习俗来自于主流的情感和意识,主流的情感和意识来自于多数人的需求和利益。主流情感和意识、习俗、道德、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能维护并反映现实的经济基础,尤其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

表面上自然资源负债是人对自然的负债,是人类欠自然的“债”,这种债显然是人类对自然的过度消耗和减损,即人类的开采与利用超出自然承载力的消耗和贬损。因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自然就是供人类利用和消费的,但是超出一定限度时自然就会对人类实施报复,显示人类对自然的“负债”。在现代社会中,可以被人类认识的自然都是人化自然,不存在纯粹的自然,人类也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实现对自然的占有和利用,每个人对自然的占有、使用、收益、消费和处分的权利是不平等的,所以每个人对自然的权利与责任也是不均衡、不对等的,这也是造成自然被过度侵害从而导致人对自然负债的一个原因(按照科斯理论,自然被过度侵害的根本原因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界定不清晰)。因此,人对自然的债务关系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在自然资源资产占有上的不平等、不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由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所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

也就是说,本质上,自然资源负债反映的是生产者对消费者、厂商对居民、代理者对委托人、资源环境消费者对资源环境拥有者、当代人对下代人、本产业对其他产业、侵害者对被侵害者的负债。但是,由于我国资源环境(尤其是环境)的拥有者和消费者是全体国民[13],即产品生产者自身也是水、大气和噪声的消费者,当大气、水、土壤、生态系统、景观、空间、生物等资源环境受到过度损害的时候,每个人的需求和利益都会受到损害,而开发资源环境带来的经济发展又使大部分人受益,多数人会感受到过度的物质生产和消费带来的大自然的报复,逐渐形成人类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亏欠的主流意识,因此人们会要求侵害者或者政府修复环境,这样就形成了人类对自然负债的意识和伦理。这种负债意识一旦形成主流,民意就会上升为法律,法律法规就会对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和消耗划定红线,超出红线部分就要治理、修复和补偿,从而抑制资源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红线是自然资源资产当代人与下代人权益、当代人不同开发利用方式之间权益的划分,是主流意志的产物。因此,自然资源负债是人类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失的一种心理反应,并不存在一个自然资源的债权人主体,而且这种人与自然关系现象的背后,实际上是人与人在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消费上的不平等、不对称关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一般自然资源资产的过度消耗和贬损是人类对自然的负债,应由公共产品提供者——政府作为债务人对其进行修复[14],但在执行过程中,对资源环境的超红线占有、使用和消费的主体(企业、家庭、个人、其他组织)才是真正的债务人,而被侵害资源环境的控制者或所有者是债权人,由政府通过征收罚款、赔款或者税收方式进行修复或补偿。对于已经确权的自然资源资产的侵害,也可以直接由侵害者负责修复或向被侵权者支付相应金额对被侵害者进行补偿。法律划定红线,对于超越红线的侵权者,法院判决支付赔款或罚款,但是过度(超红线或自然承载力)消耗和贬损的价值可能与法定应予修复和补偿支付的金额并不相等,那么到底哪一个才是自然资源负债呢?除了法律判决给予修复和补偿支付的金额,消耗或贬损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应如何计量?回答以上问题需要进一步考察企业财务会计学中负债的概念、确认与计量标准,以及其与自然资源负债的区别。

与法学上将负债看作义务不同的是,在会计学中,负债可能被看作义务,也可能被看作负资产、资金来源或债权人权益。从终极所有者角度来看,企业资产为业主所拥有,负债由业主承担,所有者权益即为业主净资产,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业主权论下负债往往被看作负资产或义务,如哈特菲尔德(Henry Rand Hatfield)[15]就认为负债是资产的抵消或负资产,会计等式为:资产=业主权,其中的“资产”实际上是抵消了负债后的净额;而斯普劳斯(Robert Thomas Sprouse)和莫尼茨(Maurice Moouitz)[16]所定义的负债“是过去和当期发生的经济业务需在未来清算”的法定义务。坎宁(John Bennet Canning)[17]也认为负债“是应归还他人的实际存在的法定或公正义务”,其中公正义务是指那些虽无法定义务,但企业出于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声誉或道德约束而形成的支付义务,属于道德义务。

站在企业的立场上,企业与其终极所有者是两个相互分离的主体,企业的债权人与终极所有者一样是企业的资金提供者,同时,二者又因其向企业提供资金而拥有对资产的权益。因此,负债既是权益(求偿权),也是资金来源。如斯普瑞格(C.E.Sprague)[18]认为,求偿权可区分为债权人的求偿权(负债)和业主的求偿权。佩顿(W.A.Paton)[19]认为,会计等式应为:财产=权益,权益是财产权的价值表现。佩顿和利特尔顿(Ananias Charles Littletm)[20]也将企业的权益分为债权人权益和业主权益。而斯考特(William R.Scott)[21]则认为,资产负债表右边表示资本的来源,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主体承诺清偿的部分,即负债;另一部分是企业主体未承诺清偿的部分,即所有者权益。与之类似,安东尼(Robert N.Anthony)[22]也认为负债是一种资金来源。

在现代公司会计学(企业财务会计学)教科书上,负债通常被定义为义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这种义务不一定都是法定的,或者说不一定都是法律强制实施、有明确债权人以及偿债时间和金额的。实际上,义务就是一种职责或责任,可能跟某种规范性约束有关,如道德规范约束下的义务、法律约束下的义务、纪律约束下的义务;也可能来自于正常的经营实践、习惯以及保持良好业务关系的愿望或者内心的信念和价值观。例如,某企业规定,若产品在保修期期满后又发现缺陷,也应予以修理,那么预计在这类已售产品上将要支出的修理费也是负债,但不是法定债。

道德规范、纪律、法律强制承担的负债称为强制负债,其中法律强制执行的负债称为法定负债,内心信条和价值观引导下自觉承担的负债、根据习惯和公开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承担的负债称为非强制负债或非法定负债。其中,根据内心信念和价值观自觉承担的负债可以称为道德负债,根据习惯、公开承诺和公开宣布的政策确定的负债称为推定负债。对于法定负债、推定负债、道德负债,只要符合会计上负债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条件,就可以作为负债要素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现行会计准则要求把以上负债中各要素确定或可合理预计的部分列入资产负债表,前者仍然称为法定负债,而后者称为预计负债。会计上的负债是一种现实义务,现时义务是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往往是由过去交易和事项形成的,如交付资产或者签订了一份购买资产的不可撤销的协议时,就产生了现实义务;反之,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义务、对未来的承诺、签订的可撤销的应由未来履行的合同、因过去事项而产生但其发生与否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潜在义务(如担保合同)都不能确认为负债,其中的潜在义务通常称为或有负债,而财务会计报表确认计量的负债不包括或有负债。

会计上的负债一般有确切的债权人和到期日。如果有些负债在确认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债权人和到期日,但可以预计,则称之为预计负债或者或有负债。只能预计债权人和到期日,不能合理预计偿债金额,而且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低于50%的属于或有负债;债权人、金额都可以合理估计且很可能(超过50%的可能性)发生的义务则作为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列入报表,或有负债只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负债的金额确定,即为通常意义上的法定负债,金额可以合理估计的称为预计负债,而金额不能合理估计的只能作为或有负债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负债的清偿很可能(超过50%的可能性)会在未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如果清偿的可能性低于50%,则成为或有负债,只能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用于清偿负债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其他资产、劳务等。

总之,从不同视角来看,会计学中的负债可能是义务,也可能是负资产,还可能是资金来源或者不同投资主体的权益。从义务角度来看,可以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上列示的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确认条件还包括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或者合理估计,包括法定负债、预计负债,但不包括或有负债。

与企业财务负债产生于融资行为不同的是,自然资源负债产生的根源是人类对自然资源资产的过度损耗和贬损,从而使人们所享有的自然资源净资产减少。因此,自然资源负债首先是一种负资产,然后才产生了应由控制者承担的义务。自然资源负债不是自然资源资产的来源,也不应被看作自然资源资产中应由债权人享有的一部分权益,因此,自然资源负债不能像企业财务负债那样列示为各种应付款项,否则其无法跟自然资源资产配比。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自然资源负债应该包括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或者合理估计的法定负债、预计负债。但是,作为全民所有的资产,自然资源资产控制者是否承担修复和补偿义务首先应依法依规确定,对于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或者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可以在报表附注中加以反映。

法定负债、预计负债与或有负债的特征

对于法定负债、预计负债与或有负债特征的归纳如上表所示。

由此看来,自然资源负债在本质上与企业财务负债在概念、确认与计量条件上是一致的,都是特定主体过去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主体的现时义务,这种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并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或合理估计,主要包括法定负债和预计负债。

二、企业财务负债与自然资源负债的区别

本文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称为财务资产,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负债称为财务负债,现行企业资产负债表可以称为财务资产负债表,以分别与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负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应。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看出,自然资源负债与企业财务负债在会计学角度上是相通的。首先,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都依据或借鉴了会计报表理论,这可能是由于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理论是最系统、科学、严密、可行的理论。其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概念、确认和计量标准基本相同,都是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只是负债主体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政府,确认条件都包括未来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达到50%以上,金额可以合理估计或计量,否则无法在报表中列示,也称不上负债义务。最后,自然资源负债与财务负债都可以用实物量和价值量计量,但是作为负资产,自然资源负债的计量属性可能会考虑到非经济价值乃至非使用价值。

自然资源负债与财务负债基本面的相似性决定了两者都可以在对应的报表上反映,但是两者在具体应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同点,这也决定了其确认、计量、数据来源和报告属性和形式的不同。

1.负债主体不同。基于会计主体假设和主体理论,企业财务会计的主体是企业,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主体是企业,债务人也是企业。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代行所有权,政府是具体的执行人,所以政府是全民对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管理的代理人,按照会计的委托代理理论,代理人应该向委托者报告(自然资源资产)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所以需要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因此,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主体是政府,自然资源负债承担者也是政府,当然,这并不能排除企业、其他组织乃至家庭也可以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因为企业和其他组织乃至家庭都是自然资源资产的直接控制者,是政府自然资源资产的下级代理人,政府代理全民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最终是由企业、组织乃至家庭控制、使用或消费的,随着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的不断完成,企业、其他组织乃至家庭也将完善其受托责任,要向政府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政府对直接控制的自然资源资产、公共环境负责,当然也需要汇总编制区域范围内由其他组织部门编制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2.对应的资产概念或报表编制对象不同。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对象或资产概念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是企业的生产性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这些都是人工资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对象是自然资源资产,是自然形成或者依托自然人工培育的资源。根据联合国环境与经济核算委员会于2012年5月颁布的《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体系》(SEEA 2012),自然资源资产具有作为原材料和能源来源、吸收废物、作为生物栖息地等生态功能,可提供控制洪水和气候等环境服务,也可提供健康或审美价值等其他令人舒适的非经济的财富。SEEA 2012还设置了矿产和能源资源、土地、土壤资源、林木资源、水生资源、其他生物资源以及水资源的等七组自然资源资产账户。但从价值角度分析,受价值量计量技术问题的影响,SEEA 2012所列自然资源资产仅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

我国列入试点范围的自然资源资产包括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资源、林木资源和水资源。自然资源资产与企业财务资产最大的区别是:第一,自然资源资产很多都是活的或不可再生的资产,是企业财务资产的来源,企业财务资产都是人类加工过的资产。第二,企业财务资产只具有经济价值,其与人们的决策最相关的价值信息是其可变现净值,而自然资源资产除了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难以完全被认识到的生态价值(如防尘、固氮、供氧、调节气候等)和社会价值(如科研价值、教育价值、休闲价值、文化价值、观赏价值等),甚至是难以完全被认识到的非使用价值(如生物多样性价值、基因价值、遗传价值、可选择价值等),这些价值都与人们的决策相关。第三,企业财务负债通过支付相应资产即可清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类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破坏往往是难以逆转和恢复的,有时候即使付出再高的代价也无法恢复其价值,所以自然资源负资产损失的价值往往也是巨大的,甚至难以估量。因此,对自然资源资产和自然资源负债的计量往往不能采用与企业财务资产和负债相同的计量属性,而应该综合考虑以上各种价值。

3.负债的性质和依据的会计理论基础不同。根据前文所述,现代企业财务负债是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依据企业主体理论,而自然资源负债更多的表现为负资产的性质,主要依据业主权理论。现代公司制下,终极所有者已经远离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企业经营和管理几乎完全由管理层负责,为了降低代理成本,现代公司制发展出了比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公司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因此,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的编制适用于企业主体理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既是投资人权益,也是资金来源,负债属于债权人权益,是需要定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编制资产负债表依据的会计平衡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人民与自然资源的关系非常紧密,尤其是空气、水、声、光、电磁、生态系统等环境,以及空间、景观和生物资源等与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人们越来越关注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净资产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应依据业主权理论,但是自然资源负债却不是全体人民应该偿还的义务,而是自然资源资产控制者(政府或企业)应偿还的义务,更是全体人民的负资产。而且,与企业能够看到总资产不同的是,人们在现实中直接感知和消费的是自然资源净资产,自然资源净资产是所有者权益,对自然资源资产的损耗越多,人们享有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越少。自然资源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就是自然资源总资产减去负债(负资产)的结果。

自然资源资产是大自然赋予的,因此所谓的所有者权益(自然资源净资产)并非自然资源资产的来源,而是一种产权界定,负债更不是自然资源资产,而是负资产。自然资源负债不能以各种治理修复的应付款项列示,其原因如下:第一,这会导致自然资源负债不能跟自然资源资产配比;第二,应付款项如果被理解为治理修复过程中的各种应付未付款,那就应与治理修复工程科目对应,但无法跟自然资源资产直接对应,而且治理修复过程中也可能产生自然资源负债。如果应付款项被理解为未来可能发生的治理修复费用的预提款,那么其应对应相关费用科目,而无法跟自然资源资产对应,除非这种应付款金额等于自然资源资产贬损和退化的金额,但这又不是预提费用,恰恰是自然资源负资产。因此,只有把自然资源负债理解为负资产才可以与左边的科目对应,而且还考虑到了其单式簿记和报表的现实,所依据的会计平衡式是:自然资源净资产=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或者: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负债(负资产)=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4.计量属性不同。企业财务会计的负债不管用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劳务、股权、其他债务中的哪一种偿还,都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计量属性通常采用义务发生时的历史成本,包括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资产的金额、合同金额、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金额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和现值计量。但是,根据现有研究成果,有人认为自然资源资产和负债不能用货币计量[9];但是更多人认为自然资源负债能够而且应该用货币计量。如:蔡春等[23]主张以历史成本等传统的会计计量方法为基础,兼用实物量计量方式和各种估价方法;蒋葵等[24]认为,资产类项目应以自然资源的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表示,负债类项目应以未来价值表示。

笔者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远高于财务资产的价值,应包括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大致可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自然资源资产的计量属性与作为负资产的自然资源负债的计量属性应该一致,自然资源负债的价值是过度耗减和贬损的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是未来需要修复和补偿的义务金额,自然资源净资产便是人民所享有的自然资源的效用。

5.数据来源和平衡关系不同。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数据来源是复式账户体系,各个项目和账户都能通过复式记账形成全面、系统、严密的勾稽关系,负债的对方科目费用或资产最终都可以反映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或者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能够实现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自动平衡。然而,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的变动主体包括企业、居民、政府,引起自然资源资产变动的原因(业务或事项)各种各样,变化结果无法准确计量,所以无法由一个主体及时、系统地进行会计反映。因此,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无法依据系统的账户体系进行编制,只能采用定期统计调查结合占用、管理、控制单位层层上报的方式汇总编制。

即使针对同一个主体(单位)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如果不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融合为一体,也无法通过复式簿记系统获取数据。由于自然资源负债的增加往往会导致财务资源资产的增加,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只反映自然资源资产部分的变化,自然资源负债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科目体系内没有对应科目,无法编制复式分录,因此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无法实现自动平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自然也无法根据复式簿记系统的数据进行编制,只能采用统计方式获得数据。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然资源负债也只能作为负资产,不是也不可能是自然资源资产的来源或债权人权益。

此外,自然资源资产和自然资源负债的计量属性复杂,无法与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对接,除非与企业财务资产一样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才可以采用复式记账方式,根据复式簿记系统编制历史成本报表,但这种历史成本又无法体现自然资源资产和负资产的真正价值,成为与财务资产完全一样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导致自然资源资产价值信息完全失去相关性。

6.自然资源负债的债权人和清偿日期可能难以明确。无论是法定负债还是推定负债,企业财务负债的债权人和偿债日期都是明确或者可以合理估计的。但是,自然资源负债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负资产,是自然资源资产的过度耗减和贬损,即使作为已经确权的自然资源资产,侵权者、被侵权者、损失额及相关法律条文也都是很明确的,而作为具有较强公共性的自然资源资产(如环境)的控制者是政府或企业,其债权人通常是全体人民,具体偿债日期难以确定,所以这是一种非典型的负债。

总之,自然资源负债与企业财务负债除了内在规定性和确认计量条件基本相同,两者在确认计量主体、对应的资产性质与负债性质、依据的会计理论基础、计量属性、数据来源等方面都不相同。自然资源负债更可能是借用了会计学概念的统计问题,与法学也有一定关联,其价值计量方法又借鉴了资源环境经济学的方法,因此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会计学、统计学、资源环境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内容。

三、结论

自然资源负债既是义务,也是负资产,是政府和其他自然资源资产控制者应偿还的义务,更是全体人民的负资产,两者本质上是统一的,都是把自然资源资产看成是业主(全体人民)的资产,是业主权理论的表现。负资产是因、是本质,承担义务是果、是表象,法律确定红线和民事赔偿金额,会计确定自然资源负资产的价值,理论上两者金额应该相等,但是法律判定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报表列示时应采用会计学(经济学)方法推定负资产的金额。该结论的启示是:自然资源负债作为义务,在确认时应以法定红线作为基准,因为在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政策组合内,只有法定义务才是政府和企业最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实义务;自然资源负债作为负资产,其计量属性应与自然资源资产和净资产的计量属性一致,以效用价值理论为基础,按照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总和进行计量,这样便于评估和计量人民所享有的自然资源净资产的效用价值。

本文只是从规范研究角度探索自然资源负债的性质和计量方法,在实际确认与计量自然资源负债时仍然会存在数据缺乏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在此笔者建议:企业、农林牧渔生产者(家庭)也应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国家划定国家公园并由相关控制者编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在此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汇总企业、家庭、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提高政府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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