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乐芬 裴雪舒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增加,经济损失也不断上升。种植业主要生产活动在自然条件下露天完成,受农业风险影响尤为突出。《国家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近2.17亿公顷,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3%,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 704.1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由于种植业特别是粮食作物的生产和发展,对国计民生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为了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户收入,我国急需建立完善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同时,随着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与农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推进,农户经营主体出现了分化现象,除传统小农户外,涌现出一批现代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风险更为集中,损失程度更大,对农业保险的险种、保额、巨灾风险分散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2012年颁布的 《农业保险条例》明确指出,要建立 “财政支持的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要求,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在关于 “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相关内容中明确提出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并在 “构建发展新体制”中进一步明确提出 “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又重点指出 “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
在此背景下,巨灾保险理赔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成为我国政府、业界以及学术界关注的热点。目前国内有关巨灾保险理赔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一是对保险理赔效应的评价。综合来看目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稳定农户收入、增强农户抵御风险能力、平滑消费、满足农户需求的福利效应(李婷,2011[1];孟德峰,2011[2];聂荣,2013[3])。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供给的质量和效率都不高,尤其是巨灾因素对农业保险效率影响巨大(卜振兴,2014[4];许梦博,2016[5],邱波2016[6])。不同地区、收入水平、不同规模的农户,对保险赔款作用的评价具有明显的差异[7]。“低保额”难以满足规模化农户生产的需要,农业保险理赔仍存在较大的优化空间(王步天,2016[8];林乐芬2017[9])。二是对理赔实际问题研究,主要针对农业保险理赔时面临的各种风险及管控措施。农业的田间作业,导致其面临更严重的气象灾害风险[10],而灾害的空间集聚性易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面临较高的赔付风险(叶明华,2016)[11]。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进而会引起市场价格扭曲、供给需求缩减和效率缺失(李强珍 2010[12];丁少群,2012[13];王国军,2017[14])。为了应对理赔中的各种问题,牛浩(2015)[15]、 马改艳(2015)[16]、 黄正军(2016)[17]等主张发展区域产量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等多种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三是对巨灾保险政策问题的研究,多数学者主要是论证建立健全巨灾保险的重要价值以及各种方法,并通过比较分析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巨灾特色的建议。其中林光彬(2010)[18]提出从法律法规及制度机制、巨灾风险分析模型、巨灾风险事前防范与事后分散机制、选择巨灾保险模式、推进策略等五个方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庹国柱(2010)[19]、高海霞(2011)[20]主张把政府财政救济机制与市场保险补偿机制有效结合,建立多层次、多主体、多元化的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谭中明和冯学峰(2015)[21]、白玉培(2016)[22]主张建立以再保险为基础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诸宁(2015)[23]主张将再保险与巨灾风险证券化相结合;李林(2017)[24]、张长利(2013)[25]主张建立农业巨灾基金制度。纵观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基于大量的农户调查数据,专门分析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并不丰富,将农户分化纳入影响因素的文章更是少之又少,本文研究期待对此研究领域做出贡献。
江苏是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保险市场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其建立的巨灾保险分散机制开展时间已近十年,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因此,本文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以江苏省 “联办共保”模式为研究对象,利用对种植业农户的田野调查,试图从农户需求方角度探询以下问题:现行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如何?农户分化对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是否有影响?如果有,那么造成异质性农户对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产生差异的原因可能是什么?回答上述问题有利于我们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为建立适应多种类型农户需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供建议。
种植业保险指的是以农作物及林木为保险标的的农业保险,截止至2016年,江苏种植业农业保险共涵盖28个险种,其中主要种植业保险品种5个,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由中央、省级、地方三级财政进行保费补贴;其他种植业23种,其中蔬菜大棚、附加蔬菜(瓜果)、莲(荷)藕、露地葡萄等13个险种由省级、地方两级财政补贴,而剩余险种只由地方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的每亩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保额)一般均参照保险标的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保费则为保额的一定比例。主要种植业的保额分为400元、500元、700元三个档次,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费为保额的4%;其他种植业涉及的险种较多,保额的差异性较大,但一般在1 000元以上,保费在保额的5%~9%之间不等。政府与保险公司按照5:5比例收取保费,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组成责任共同体。
种植业巨灾指的是发生大面积种植业、林业气象灾害,受损面积达到当地10%以上,病虫害面积占该作物的20%以上或者一案一次灾害估损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情况。巨灾发生后,保险公司,当地政府本着公开、透明、快速、准确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作用、农业部门的技术优势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力量,启动 《紧急预案》对种植业保险理赔工作进行处理。 “联办共保”联办共保模式下,种植业保险巨灾理赔补偿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联办共保模式下的种植业保险巨灾理赔补偿机制
1.组织报案。发生大面积灾害时,保险公司首先以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通过电台、电视台通知受灾农户向当地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报案。在接到报案后,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按村民小组对报案情况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后出险报损种植业险农户的受灾地块、受灾程度、估计减产成数、亩数等进行初步勘察。对受损面积占比较高、受损程度较重的村民小组,进行初步抽样查勘复验。
2.勘察定损。在安排受灾农户报案的同时,保险公司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道,组织防灾理赔工作组奔赴受灾现场,了解损失情况,同时根据灾情以及研究确定后的查勘定损方案,进行分工、分组,开展估损工作。在大面积自然灾害或特大事故、疫情发生后,各出险地经办公司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核定承保险种、保险标的、承保形式,初步确定保险责任。以农户为单位,种植业险生长期内发生绝产需要改种、重播以及收获期受灾的,按保险条款定责赔偿;其他情况,需组织二次定损。
3.赔案处理。确定损失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勘察定损结果计算并赔款金额。启动快速赔付机制,对绝收田或大面积灾害,按照预估赔付金额的50%先预赔,以帮助受灾农户抢抓农时,尽快恢复再生产。启动大案审批机制,对经办公司权限内的赔案,报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办公司超权限的赔案,报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上级经办公司审批。
4.超赔处理。为了预防巨灾发生时的超赔风险,江苏省 “联办共保”机制还建立了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保费收入赔付结余、保险机构保费收入赔付结余、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省级政府财政补贴。理赔时,保险赔款由下列资金依次赔付: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基金历年积累、当地政府巨灾准备金、省辖市巨灾准备金,依然不足部分,由政府与保险公司按5∶5赔付。
5.公示回访。在确定赔款后,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赔款一律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专用账户。同时通过三农保险服务站、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将相关理赔信息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赔款支付后一个月内,保险公司对受灾农户是否收到赔款及赔款金额是否相符进行随机回访,并保留相关记录。
表1 调查样本分布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资料来源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对农户的问卷调查。该调查按照多阶段抽样法,抽取了6个市36个县(区)329个镇2 251户种植业农户。其具体过程为,首先根据各市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从江苏省抽取了常州、南京、泰州、南通、淮安、盐城六个市,常州、南京代表苏南地区,泰州、南通代表苏中地区,淮安、盐城代表苏北地区;其次,分别从6个样本市中选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居中的样本县(区)各3~8个,再从各样本县中分别选取5~10个样本镇;最后在各样本镇随机选取5~10户农户。调查内容包括农户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受灾频率与损失、保险服务评价等方面,实地问卷调查工作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帮助下完成,最终实际收回有效问卷2 046份,问卷有效率90.89%,其中主要种植业1 660份,其他种植业386份,涉及新型农业主体878位(家庭农场主293位、种养大户447位、合作社负责人104位、龙头企业负责人34位)、传统小农户1 168位。研究样本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样本农户的统计特征如表2所示。在2 046个受访农户中,男性占92.65%,远高于女性;受访农户年龄分布集中在 “40~50岁”、 “50~60岁”以及“60岁以上”三个年龄段,分别占总样本的31.77%、36.07%和24.39%;受访农户的文化程度集中在 “中学”,占62.69%,农户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受访农户的家庭人口在 “3~4人”和 “4人以上”的分别占40.32%和53.23%;受访农户的生产年限以 “5年及以上”为主体,占70.28%,多数农户都有比较丰富的生产经验。与小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总面积、固定资产总值方面均较高;小农户的经营面积在 “5亩以下”、 “5~10”亩的分别占38.01%、43.0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面积则集中在 “100~500亩之间”,且个体之间差异较大;小农户中固定资产总值在 “5万以下”、“10~100万元”的分别占36.21%和56.05%,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固定资产总值在 “10~100万”的占47.54%,“100~500万”的占19.95%。
表2 农户的基本统计特征
续前表
本文采用AHP层次分析法对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进行综合分析。该方法计算过程相对简单,拥有相对固定的模型,通用性和推广性较强,比较适合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分析。在考虑到相关数据的可得性、准确性,结合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在评价指标的选取方面,我们将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分为补偿能力、勘查定损、赔案处理三个准则层,以及保险责任、定损速度等六个对象层。各个层次之间相互独立,构成了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体系。如表3所示。
巨灾补偿能力层次衡量了保险赔款的充分性,即保险赔款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距。一般来说,保险的巨灾补偿能力取决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额,目前江苏省各类种植业保险保障额度均按物化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固定且相对偏低的保额容易造成保险实际赔款不足以覆盖巨灾损失,制约巨灾理赔政策效应提升。勘察定损层次衡量了保险定损环节服务的准确性、快速性,包括保险责任与定损速度两方面。保险责任指的是保险中对赔付责任的规定与农户实际遇到灾害的对应程度,一般来说,保险责任越对应,定损时就越容易识别灾害是否属于可保范围,勘察定损准确性越强;定损速度与勘察定损程序相关,定损程序越科学高效,保险公司定损速度越快,快速性越强。赔案处理层次反映保险公司理赔环节服务的合理性、及时性。其中,条款理解代表了赔案处理的合理性,如果保险条款通俗易懂、各项责任比较明晰,将降低农户与保险公司就同一责任条款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理赔手续、理赔速度代表了赔案处理的及时性,理赔手续越简单、保险公司从立案到赔款时间越短,赔款越及时,对农户尽快恢复生产生活作用越大。
表3 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分析的指标体系
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分析的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权重通过构造模糊一致互补判断矩阵,经过运算获得。具体过程为:首先通过咨询省保险学会、南京农业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大学和南京审计大学的5位专家,利用1—9比较尺度法打分获得同层因素两两重要性比较结果。接着构造判断矩阵,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如若未通过一致性检验,则经专家团队讨论重新设定指标间的对比值,直至通过检验为止。在确定判断矩阵后,通过计算判断矩阵的特征值和特征向量并做归一化处理,确定各个因素的权重。由于方法中设定了检验环节,因此权重的确定相对客观。
1.巨灾理赔政策效应二级指标评价。
在计算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分值时,对各指标均采取三级李克特量表进行评价。在计算式中对应分值的转化为:较好=3分;一般=2分;较差=1分。各指标的评价得分根据农户打分与评价人数占比加权获得。最终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得分的计算为:其中S为评价单元总分值;wi表示第i项指标的权重;Ai表示农户对第i项的评价得分。各级指标的一般期望水平均为2分,综合得分越大,则表明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越好。具体评价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农户对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果各项评价统计表
补偿能力的得分为1.494,低于一般期望水平,目前保险巨灾补偿能力有所不足。与一般自然风险相比,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而即使绝收,农户最高能得到的赔款也仅限于保额,只能弥补其损失的一小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对保险巨灾补偿能力综合评分分别为1.429和1.543,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保险巨灾补偿能力更低。
在勘察定损环节,农户对保险责任、定损速度评分分别为2.543与2.193,可以看出,当前农业保险能够对大多数的风险得到保障,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做到应赔尽赔,保险责任覆盖较广,但巨灾发生后的定损速度仍然相对较低。重大自然灾害受灾面广、涉及农户众多,短时间内保险公司无法调配足够的专业人手进行勘察工作;保险公司缺乏高效定损技术支持;再加灾后农村交通不便、信息收集速度慢,种种原因在客观上造成了定损效率不高。
另外,两类农户对保险责任的评价较相似,而在对定损速度的评价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略低于小农户,这可能是由于现行的勘察定损基本采取人工定损的服务方式,科技投入较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大的生产规模给定损服务带来了难度。
在赔案处理环节,理赔手续、理赔速度、条款理解的得分分别为1.918、2.112和2.219。对于保险理赔手续,多数种植业农户认为当前农业保险理赔时需要递交的材料数量一般,保险公司仍需要不断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程序。对于理赔速度,农户评价仍然偏低。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最急需的是资金,尽早得到保险公司赔款是广大农户的迫切愿望,但调查中,不少农户认为当前农业保险理赔速度一般,由于保险公司对种植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需要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二次定损,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延长理赔时间。对于条款理解,一半以上的种植业农户认为保险条款的可理解性一般,小农户对条款可理解性的评价低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可能是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文化水平较高,对事物的理解能力较强。
2.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综合评价。
总体来看,种植业保险的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综合得分为1.597,低于一般期望水平,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较低;其中勘察定损环节的综合得分为2.043,略高于一般期望水平;而保险理赔、巨灾补偿能力的得分分别为1.706和1.494,均低于一般期望水平。尽管保险公司在巨灾理赔流程方面,设计了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力提升了农业保险的服务质量。但是,保险保额有限,制约了补偿能力的提高,巨灾补偿能力可能是制约种植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提高的关键因素。如表5所示:
表5 各类型农户对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综合评价值
总的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综合评价略低于小农户,小农户的综合评分为1.61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评分为1.577。虽然在勘察定损、赔案处理两个层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价均高于小农户,但对于保险巨灾补偿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价远低于小农户。农户分化对主要种植业、其他种植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影响均表现出相似特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营面积广,更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雇佣劳动力与额外的土地流转费用也增加了其经营成本,“广覆盖,低保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综合评价略低。
农户对主要种植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综合评价高于其他种植业。主要种植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综合得分为1.599,其他种植业为1.588,在勘察定损、赔案处理方面其他种植业保险高于主要种植业保险,但其他种植业保险巨灾补偿能力较低,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综合得分也低于主要种植业。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由于主要种植业保险拥有中央、省、地方三级财政补贴,对于农户来说,保费负担较轻;另一方面,与可以采用机械大规模作业的主要种植业相比,其他种植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本,如比较常见的苹果,无论是前期的果树种植,中期的套袋、喷洒农药,还是后期的采摘,都需要人的参与,随着农村劳动人口的转移,劳动力的供给价格上升,农户的生产成本上升,按物化成本确定的保额与农户实际生产成本之间差距逐步拉大,影响了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
综上所述,其一,针对巨灾风险,农业保险的补偿能力仍然较弱,导致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偏低,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仍有待提高。其二,保险公司在勘察定损环节还存在定损速度较慢的问题,赔案处理环节的理赔手续、理赔速度也有一定进步空间。其三,异质性农户对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有显著差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巨灾理赔的补偿能力、定损速度评价均低于小农户,种植业保险需主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优化。其四,种植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综合评价高于其他种植业,不同类型农户对两类险种的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均表现出明显的分化特征。基于以上结论,本文将进一步分析异质性农户对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因素。
本文中的被解释变量选择上述的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综合评价的具体数值,由于这些数值趋近于连续且分布在1~3之间,属于受限因变量,采用传统的线性回归模型容易导致结果存在偏误,因此在本文中采用Tobit模型。
Tobit模型的一般形式为:yt=β′xi+μi,其中,μi~N(0,σ2),当y∗≤0时,yi=0;当y∗>0时,yi=y∗。Tobit模型需要通过最大似然估计法估计参数β,β反映的是x对隐变量y∗的影响,而不是对y的影响。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农户、政府、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三个核心利益群体,实际地承担了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与农业保险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因此对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影响因素,也应从农户、政府、保险公司三方进行考虑。结合调查问卷及访谈内容,本文从农户特征、政府工作、保险服务、三个方面选取解释变量,各变量含义与预期方向见表6。
本文利用stata12.0软件对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因素进行估计,模型估计结果详见表7。
表7 影响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因素的模型估计结果
小农户部分,10个变量8个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中农业生产重要性、经营面积、受灾频率、保障水平、网点距离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中央财政、地区因素在5%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部分,10个变量8个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中固定资产、受灾频率、防灾宣传频率、保障水平、产品种类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网点距离在5%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地区因素在10%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从实证结果来看,模型具有较好拟合度,各变量作用方向与预计基本保持一致。具体来看:
农户特征方面。其一,“农业生产重要性”变量对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均显著,且系数为正。一般来说,农业生产对家庭的重要性将影响农户对巨灾经济损失程度的认知,进而影响其对保险赔款作用的主观评价。对于农业生产占家庭收入比重较低的农户来说,即使因为巨灾农作物发生全损,对生活的影响也不大,农业保险赔款在弥补损失,维持生产生活中的作用难以显现。其二,“经营面积”变量对小农户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为负,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影响不显著。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具有系统性,随着农户经营面积的扩大,巨灾造成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逐步提高,赔款与实际损失差距进一步扩大,进而影响保险的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评价普遍较低掩盖了经营面积对评价的影响。其三,“固定资产”变量对小农户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不显著,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影响显著且符号为负。这可能是因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要素投入上具有一定的异质性,传统小农户主要依靠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对现代化生产要素使用较少;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更多以现代机械设备为手段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巨灾发生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了要面对农作物绝收带来的收入损失,还要面对机械设施等毁损可能带来的重置费用,而这一部分损失不在保险保障范围内,导致其对农业保险巨灾赔偿政策效应评价降低。其四,“受灾频率”对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均显著,农户的受灾频率越高,对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评价越低。由于缺乏有效风险防范措施,部分农户受巨灾风险影响较大,受灾频率较高。频繁受灾导致经济损失上升,进而影响农户对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评价。
政府工作方面。其一,“防灾宣传频率”变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显著为正,而对小农户影响不显著。政府通过防灾防损宣传一方面增强了农户防灾减灾的意识,另一方面使农户获得了防灾减灾技术,增强农户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巨灾给农户造成的损失。文化水平高、风险管理意识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政府防灾防损宣传工作的接受度、参与度更高,防灾宣传频率对其影响显著,而传统小农户对灾害的防御工作基本上还是依赖经验积累和主观判断。其二,“中央财政”变量对小农户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显著为正,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显著。由于小农户收入水平偏低,对保险的支付能力较弱,农户承担的实际保费与保险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将影响其对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评价。主要种植业险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农户自交保费比例较低,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较高。
保险服务方面。其一,“保障水平”变量对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均显著,且系数为正。保障水平与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有正相关关系,如果保险保障水平较低,那么农户能得到的保险赔款将无法满足农户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生活的需要,制约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提升。其二,“产品种类”变量对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均显著,且系数为正。保险险种越能满足农户需求,农户对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评价越高。目前,部分农作物由于经营农户较少或者只集中在某个区域,仍未纳入保险范围内;保险的部分条款与实际自然灾害不对应,造成农户无法参保或参保但无法获得理赔,使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下降。其三,“网点距离”变量对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均显著,且系数为正,网点距离越近,即网点覆盖率越高,农户对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评价越高。一方面,基层网点的提高可以降低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勘察定损的速度;另一方面,网点覆盖率越高,农户受灾时报案受理越及时,理赔效率越高,进而提升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
地区因素。回归结果显示,“地区因素”变量对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均显著,且系数为正,说明苏南地区农户理赔评价高于苏北和苏中地区。苏南地区作为江苏省经济发达地区,各项基础设施较完备,农业保险理赔配套流程更加到位,因此农户对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评价较高。
本文基于2016年对江苏省南京、常州、泰州、南通、盐城和淮安六个市的实地问卷调查,从农户角度对种植业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风险、对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效应综合评价进行了对比,并利用计量经济模型定量研究了异质性农户对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效应综合评价的影响因素研究结论如下:
1.整体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巨灾理赔机制仍有很大改进空间。尽管目前江苏农业保险借助一整套巨灾风险应急机制,在勘察定损、赔案处理各环节逐步向现代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但受保险偿付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限制,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整体满意度仍较低。
2.农户分化对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具有显著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面积、生产资料投入、面临风险种类等方面均高于小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也更高,而现有保险无论是从保障水平还是保险种类方面均有不足,无法满足多元化经营主体的要求,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评价低于小农户。
3.主要种植业保险理赔政策效应高于其他种植业,现行的农业保险对其他种植业农户巨灾风险管理需求的满足度不高。主要种植业与其他种植业不仅在保额、费率、补贴水平上有所差异,在面临风险种类、受风险影响程度上也存在一定差异性,造成了两类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的不同。具体来看,虽然在勘察定损、赔案处理两个层次,其他种植业保险都表现出较高水平,但对巨灾补偿能力的评价方面,其他种植保险较弱。另外,农户分化对主要种植业、其他种植业的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均有显著影响。
4.异质性经营主体对保险巨灾理赔政策效应评价的影响因素存在共性与不同。两类农户受农业生产重要性、受灾频率、保障水平、产品种类、网点距离、地区因素的影响均显著,小农户还受经营面积、中央财政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受固定资产、防灾宣传频率的影响。
1.保险公司方面。首先,要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体系,针对不同农户的特点设计符合自身需要的个性化保险产品,采用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补方式,提高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异质性经营主体需要。其次,加强产品创新,开发有别于传统农业保险的新产品来提高保障水平,向保障农作物的预期产量和收入发展。另外,为了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勘察定损和理赔速度,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将保险服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采用手机APP等形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可以引入大数据、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提高勘察定损效率。
2.政府方面。首先要联合相关社会机构,积极开展防灾防损防疫宣传。通过开展讲座、发放宣传册、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可以提高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风险防范能力。其次,为了降低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政府要发挥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完善农田水利建设,建立灾害检测、数据处理、分析预警系统,提高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另外,政府可以尝试差异化补贴政策,对支付能力较弱的小农户适度提高补贴比例,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根据保障水平的差异性分别设置补贴比例,同时,对不同地区种植业保险也应该实行差异化,经济发达、财政富裕的市、区(县)财政负担能力强,地方财政补贴比例高,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更多承担经济落后地区的保费缴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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