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恩
互联网法院的渐趋扩围是必然趋势,但是在互联网法院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网络远程审判的在线化与证据认定具型性的误差与冲突,可能影响证据认定的效果;网络远程审判的威严感和震慑作用有所减弱;智能审理系统需要完善提升等。如何针对这些问题设计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完善相关法律和审判规则,改革审理程序与证据认证制度,如何加强智能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在线审判与传统审判的互相转换,确实保障相关信息的安全性等,是我们面临的十分重要且迫切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我们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优化互联网法院顶层设计,推进司法活动中的互联网技术创新与应用。
第一,进一步完善涉网纠纷的管辖权制度。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传统的确定管辖权的连结因素与互联网行为不再有稳定的联系,因此,可以参照《仲裁法》约定仲裁的相关模式,在涉网民事纠纷领域确立以协议选择管辖为主的管辖权制度。协议选择管辖既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积极途径,更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方式,因为民事诉讼最终解决的是私人间的争议,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既能保护当事人对私权利(包括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也能增强各当事人对结果的预见性。
第二,进一步完善审判体制。在基层法院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完善二审法院对接机制,整体推进互联网审判改革。结合各地互联网发展情况,可以增加试点地区,及时铺开互联网法院试点工作。针对互联网案件本身及审理该类案件弱属地性质的特点,也可以尝试更多跨地域合作,积极探索建立新型涉网案件审判模式,构建网络审判流程,健全制度规范,建立高效、便捷、低成本网络审判机制。
第三,进一步加强审判研究。互联网法院在利用好现有司法审判规则,如积极适用新民事诉讼小额速裁裁判规则的同时,应及时研判新型、疑难涉网纠纷,梳理典型案例,配合上级法院做好案例指导推荐工作。这不但能为处理同类型涉网案件提供范例和样板,发挥法律的教育、评价、预测作用,还可以将个案处理作为依法治网和依法管网提供实践素材,完善相关网络制度、规范和政策。
第四,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目前,人工智能在法律检索、文件审阅等法律服务应用方面已经取得重大突破。假以时日,在案件预测及文件自动生成方面也将取得突破。互联网法院已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打破时空限制,实现网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审理,在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面对不断增长的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进一步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在案件人工智能审理及各项标准设立方面进行尝试,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同时,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互联网法院有待与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加强数据对接合作,不断提高政府、行业与司法信息共联共享程度。
第五,进一步探索法官制度创新。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全国法官人数减少约四成,目前全国共计约12万名员额法官。虽然配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法官责任制、去行政化等措施,法官专业化程度、结案率都有所提高,但面对每年平均增加10%的案件数量,
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为应对互联网法院未来可能发生的案件井喷现象,扩充司法审判力量尤为必要,如探索创立“兼职法官”制度,吸收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诉前调解中充当法官,并赋予其与法官同等的权限,可以大幅度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