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这不仅表明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也确立了我国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
对于我国的依宪治国,总是存在一些误解误读。例如,有人认为我国的依宪治国实际上就是西方的宪政;还有人认为我们走的全面依法治国道路,最终要走向西方的宪政道路等等。因此,要确保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方向前进,必须首先弄清楚我国的依宪治国和西方宪政的关系,划清两者之间的根本界限。
如果单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宪政”这个词好像就是依据宪法来施政,与依宪治国差别不大。但是,在现阶段下提到的宪政概念,已经有其特定的含义。“宪政”是西方资产阶级否定封建专制的产物,是西方法学理论对自身经验的理论总结,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的概括。经过西方学者反复阐释和演绎后,“宪政”一词现已成为具有明确指向和特定内涵的政治范畴,其基本内容主要就是三权分立、多党制等。因此,宪政概念对应的西方法治发展模式,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本质区别。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区别:
首先,价值体系不同。宪政的理论来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基础上,其本质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宪政经常以保护个人权利的名义,为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提供合法性,从而确保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统治地位。我国依宪治国的理论则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强调无产阶级政党团结和领导的劳动人民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根本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领导力量不同。西方宪政表面看来,是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其实都是资本利益集团和少数精英群体代言人的轮番登场。而我国依宪治国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区分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关键。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偏离正确方向。苏东剧变引发的亡党亡国惨痛教训殷鉴不远,我们决不能忘记!
第三,权力主体不同。从表面上看,西方宪政的表现形式是通过“一人一票”进行民主选举,但实际上,上台执政的政党并无实质区别,选举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种资本利益集团,他们通过竞选来控制国家机器,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我国的依宪治国则是着眼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老百姓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投票、协商等多种方式参与到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上来,并实现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四,运行机制不同。西方的宪政实行“三权分立”,通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互相制衡维持其统治,这种横向平行的权力结构模式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制度运行缺乏效率,并影响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我国依宪治国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这是一种不同于横向平行模式的纵向权力結构模式,有利于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确保公平和高效。
“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怎么搞,选择什么样的道路,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具体国情。我们所坚持的依宪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将“宪政”与我国的依宪治国混淆的真正目的是要改变我国的国体与政体,最终实现改旗易帜的政治企图。对此,我们一定要十分警惕,搞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珍惜好、呵护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作者单位:求是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