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英国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以城市为代表的地方自治,一直都是统一民族国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都铎君主在赋予城市“法定”自治特权的同时,还通过这种特权,将“领主的城市”改变成为国家的一个地方单位。在这个过程中,自治市不仅突破中世纪后期衰落的危机而迅速发展,还在地方自我管理上取得了新的成就。可以说,民族国家的形成成就了英国的城市自治,同时,城市自治也促进了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
关键词:英国、民族国家、城市自治、16世纪
我们一般很少提及自治市,也不会太在意自治市和城市的关系,而研究英国中世纪后期至近代早期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城市自治问题成为16世纪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内容。英国自治市起源于12世纪,最初是由城市向其领主交纳一大笔金额的款项,以及以后每年固定的租金为代价换取一纸特许状,相应地,国王或是贵族则按特许状内容授予该城市人身自由、土地自由、财产自由、选举市政府、组建城市法庭等部分或全部特权。在这种封建契约关系状态下,我们不必费力地去区分自治市与城市的差别,因为至少在中世纪它们的实际含义并没有太大不同——它们不过都是封建力量的一员。而十六、十七世纪是英国城市的一个过渡期,伴随着宗教改革和民族国家的形成,自治市从领主的自治市逐渐变成了国家的自治市,成为英国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凝聚力量。
一、自治市在中世纪英国的曲折发展
权利多元是中世纪英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作为封建领地的城市为了摆脱领主的牵制,往往竭尽全力求得自治,在城市市民的争取下,封建领主们逐渐作出妥协,通过颁发特许状的方式来给予这些城市自治的权力,以后城市就可以自主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这种特许状有时间的规定,当封建领主更换之后,城市往往在特许状失效的情况下,到另一个领主谋求特许状。有时候,为了在不同的领主之间周旋,一个城市也可能会到不同的领主那里去要求颁发特许状。所以,有时候一个城市会同时拥有许多个特许状。
在这些自治市中,“国王的自治市”占所有自治市的大多数,国王紧张的财政、大笔的花销,成为王室领地上的城市争取自治的有利因素。最早的特权证书是亨利一世时赐予的,亨利二世时赐予的证书现存约有50个,其中一些是重申亨利一世时的特权,理查王和约翰王时期,为了得到急需的金钱,更大量分赐城市特权证书,而且这一时期的特权证书所赐予的特权内容,比以前的更为广泛。如给许多城市以自由征税的权利,此外这些自治市还可选举产生自己的城守。①相对于国王的自治市,世俗贵族和修道院领有的城市争取自治的道路似乎更加曲折,它们或是仅仅获得部分自由特权,或是根本就不曾享有。中世纪时期的贵族大多生活在乡村庄园里,其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也集中在那里,虽然基础设施简陋、房租不高的城市,很容易从贵族处购买部分自由特权,但城市仍然受到贵族庄园法庭的审判,而且承担繁重的赋税和劳役,仍是城市的必修课。即便是从领主处获得特许状的“自治市”,仍然摆脱不了类似贵族庄园的身份,这种依附关系日益在商品经济发展阶段,成为阻碍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修道院领有的城市在其兴起之初,就是以教会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教会通常控制着城市的市場、集市、法庭和租税收入,教会实际上成了城市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的领袖,城市自治显然不太可能。因为“……在他们看来任何让步对教会来说都是危险的……他们的职责让他们常驻在他们的城镇,理所当然地担心市民阶级的自治将会给他们造成危险。因为他们就生活在市民阶级之中。”②
城市的自治特权分别来源于不同领主,权力多少及保有时间往往得不到保证。亨利一世时期,伦敦市民通过每年向王室交纳300英镑税金,从国王处得到自治特许状,获得自行管理城市的特权,但被亨利二世收回,直到理查德一世和约翰王急需钱财时,伦敦才被允许自行选举官员和收税。③在这样的情况下,城市想获得发展,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对抗其领主,从而具有了分离倾向。因此,中世纪的城市往往是站在国王的对立面的,城市一旦获得自治,“城市的自然倾向是成为城市共和国。毋庸置疑,如果城市有力量的话,城市是会到处成为国中之国的。”②(143)
英国城市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首先,12至13世纪是英国城市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期,根据《末日审判书》记载,11世纪英格兰约有城市80个,在英国城市大发展的12世纪至13世纪,新增加的城市达140个左右。而关于中世纪后期城市发展状况,部分学者认为14世纪中叶到16世纪中叶英国部分城市发展已经出现衰落的现象。克拉克和莱斯克在《过渡期的英国城市:1500-1700》一书中说道:(中世纪后期)英国城市和自治市数量增长相对于1350年以前的两个世纪有明显的下降,并且部分自治市已失去其重要性。③(7) 王乃耀从分析这一时期英国部分旧城镇衰落的角度出发,认为城市行会制度的束缚、市民阶级斗争、瘟疫的流行、战争的破坏、封建制度下对城市沉重的剥削等给城市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④刘景华则把这个时期西欧城市的衰落称为“西欧城市的封建危机” ⑤。
二、近代早期城市自治的新发展
1.质量上的新发展
十五世纪中叶以后的两个世纪,是自治市发展的典型时期,这一时期的城市自治是伴随着宗教改革和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无疑市民要求瓜分业已世俗化教会的土地,给予自治运动以附带的推动。经历了中世纪后期城市的短暂衰落,这一时期的城市开始通过诉讼、让渡、申请特许状等方式集中向都铎君主申请自治,而申请自治特许状相对更直接快捷,因此也更为大多数城市所青睐。据克拉克和莱斯克估计,1600年前都铎有不下110个城市通过向国王申请特许状的方式获得城市自治。③(130)经历了短暂的发展危机以后,16世纪的城市以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为契机,摆脱了封建领主的控制,开始了新的发展。
与中世纪不同的是,都铎政府对城市自治做了明确的规范。首先,城市从主动向中央提出申请,到自治市特许状颁布并记录在案需要九道程序⑥,这道道法定程序相对于中世纪的简单的“买取”已然别有意义,即自治市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扮演着“国家的自治市”的角色,成为构建民族国家的重要一员。其次,自治特许状对城市所享有的自治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以1589年莱斯特市的特许状为例:“我们规定……莱斯特市有成立法人兼政治团体的永久权力,该团体由一位市长、二十四位市政长官和四十八位公众议员组成,上述官员都应是该市居民。而该法人兼政治团体应当被称为莱斯特市的市长和市民……。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在法律上永久享有持有土地、获得房屋、拥有自由和特权以及继承这些财产的权力……他们同样有权捐赠和出售上述土地、房屋和可继承的财产;他们在各种法庭上应以莱斯特市市长和市民的名义进行控辩……前述莱斯特市市长和市民应当有享有和践行审理诉讼的特权,他们有权设立业已在英格兰其他城市成立的所有法庭。”⑦从特许状中我们可以看出自治市不仅获得了法人地位,并且可以“依法”选举市政官员,管理本市内的司法诉讼事务,并永久保有私有财产权。相对于中世纪领主领有的“自由市”而言,近代早期的自治市不仅获得了自治权,而且这种特权开始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保证,自治市依据自治特许状所赋予的“法定的”自治特权,成为近代早期重商主义的强有力推动者和最大获益者。
2.管理上的新发展
从城市自身管理发展来看,城市一旦获得自治特权,就会抓紧巩固城市内部的自我管理。早在中世纪时,自治市市政建设就已经有了雏形。都铎时期,与国王直接认命长官的郡相比,自治市已经获得实际的、固有的组建市政机构的特权。16世纪中叶,自治市已将参事会和通事会作为自己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颁布市政法规,决定城市财政收支计划,选举城市各色杂役等事务;市长由市民选举产生,有权另组班底,主持季度会议。⑧但是这种自治绝不意味着自治市的“独立”。因为,当时的自治市都处于枢密院和星室法庭的严格控制之下,“一些居民较多的自治市也由国王任命了治安法官,通常3-4名……有权主持季度会议和法庭。”⑧自治市市政的发展不仅是对城市自治特权的巩固,也是对都铎时期官僚体制缺失的一个补充。刘景华将自治市称作“西欧近代政治文明的实验田”⑨,也正是从自治市的政治意义方面来说的。
从国家对地方的管理来看,都铎君主不想步中世纪国王的后尘,他们不仅严格控制自治特许状的授予,而且首次系统地规定了自治市应遵守的原则:“城市以及行会应该是按明确目的以法人方式组织起来的国家制度,其享有的权利不得超出特许状规定的特权范围,立法权仅对作为法人团体成员的公民具有约束力。对这些限制的任何逾越都将被用作通过(责问令状)撤销特许权的一种机会(詹姆斯二世时期伦敦还曾有此遭遇)。”⑩自治市的发展与增多都是以国王所赋予的“特权”为基础的,这就意味着在近代转型时期,自治市依靠王权依然完成了向近代的转型。
三、小结
无论是处于封建体制之中的中世纪的自治市,还是致力于开创新体制的近代早期的自治市,我们都应清楚地看到,它们都不是英国社会中格格不入的一员。相反,它们深深地扎根于英国独特的社会土壤之中,在近代转型的过程中不仅没有随着封建体制的瓦解而消失,反而搭载上了英國通往近代民族国家的顺风车。法国自治市的起源与英国类似,但其结果却是大相径庭,究其原因,我们则不得不佩服都铎君主们的胆识和魄力。对于城市而言,有条件的自我管理,使其得以在重商主义时代发挥能动性,而有限制的地方自治,也使其成为民族国家形成中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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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莹飞(1992-),女,汉族,河南安阳,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方向:英国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