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闽科政〔2018〕8号)文件精神,日前,福建省科技厅发布《福建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闽科政〔2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面向全省企事业单位开展第三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
《通知》要求,新型研发机构为在福建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机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研发”“研究”字样。机构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同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6%(农业类企业不低于5%)。此外,还要求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