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建设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2018-06-27 03:18权忠光
北京观察 2018年6期
关键词:政策法规市场主体营商

文 权忠光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若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运用法治的力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保障市场交易依法进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平等的市场环境尤为重要。

2017年8月,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从市场主体、市场准入标准、市场交易、破产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五个环节提出了 22 项意见。

事实上,若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运用法治的力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保障市场交易依法进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平等的市场环境尤为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吸引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及外商投资的加入,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北京地区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第一,提升相关政策法规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一方面,要避免出现中短期内政策法规的颠覆性变化,保持各项政策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推进北京地区各部门定期开展清理工作,并及时发布当前实行的以及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要提升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特别是对于多头管理的行业,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及时出台政策配套实施细则或指南手册,为政策法规的执行提供标准指导。同时,要强化国家政策法规严肃性,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擅自突破国家及北京地区的相关政策法规,尤其是不得擅自增加对企业投资运营的限制等。

第二,为各类所有制经济营造平等的市场环境不但应对内外资企业、国有民营企业实施统一的业务牌照、资质取得、登记注册等领域相关标准、程序和时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业除外)外,更要严格杜绝在司法实践中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多重标准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多听取各方的意见,多了解各方的难处,在处理纠纷时在法律范围内使各方损失最小化。在办案过程中如发现以非法手段破坏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或发现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之便损害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应坚决惩治。切实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营造公平市场环境需要法治力量

第三,加大创新保护力度,保障创新产权。在当前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占有如同财产的占有,无论在维护创新者利益方面,还是促进知识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方面,都需要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而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方面仍存在突出短板,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以及商标等领域,仍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体系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可以考虑专门增设北京地区知识产权法院,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多元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成本,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另一方面,还可以探索新形式新形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如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交流等。

第四,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交易变得更加多元化,完善各类市场交易规则,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是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地方保护主义和垄断是破坏市场秩序的原因之一,二者不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流通,也妨碍了市场统一秩序的建立。例如国有企业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垄断,使得民间资本无法进入,而垄断企业不仅获取巨大利益,还并未向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这些都不利于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形成。在这种不公平的秩序中,只有使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加强监督并畅通各种投诉渠道,对各地区和部门的垄断及封锁予以打击,才能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促进市场公平秩序的建立。

第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几年来,北京市在构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手段上不断出新。2016年,全市45部门联合签订了《北京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于失信对象,45部门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如工商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和失信评价的当事人,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市财政局可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住建委、市商务委可对当事人的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限制等。

因此,当前北京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当其冲的工作应当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库技术水平,健全和完善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共享与保护,培育规范信用服务业,形成长效的、系统性的规范化信用秩序。并通过与全国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推进诚信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应用。特别是需要加强整体协同布局,努力解决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区块化管理带来的信息不畅、共享水平不高等问题。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针对各行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切实做到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通过奖励诚信、打击失信的社会信用联防机制,真正让失信付出相应的代价,让守信获益。这是保障北京市城市信用体系运行的保障机制,也是维护信用经济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

最后,还应当建立利益相关方申诉制度、社会举报奖励制度和处罚违规结果信息社会共享机制,建立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及公开平台、部门协同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市场诚信监督服务机制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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