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敏
摘要:截至2014年1月底,我国已经出现了500余家P2P网贷平台。P2P繁荣的同时,也充斥着P2P网贷平台倒闭、违规、犯罪等消息。这些事件给本已脆弱的经济带来了不确定性,因此这一行业迫切需要一些规范性的行业法规及政策出现,本文重点从查找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入手,借鉴实体金融监管的经验,力图寻找行业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平台;监管;P2P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的背景
2005年英国成立第一家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接着美国、法国、中国等国家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也开始运营。这标志着P2P网络借贷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诞生,自2013年我国开始有明确的政策允许企业开展金融创新,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P2P网贷模式的开端。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问题
P2P网贷平台是适应我国当前金融环境应运而生的。随着P2P网贷平台的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的监管风险大为增加,进而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 涉及P2P网贷平台的法规性文件有限
自2010年到2015年7月,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先后下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号);2015年7月国家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发展网络金融的支持力度。
(二)相对不够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阻碍了风险的提前化解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通过线上审批机制对借款人信用采取线下调查的方式进行信用审核。因此,借款人在没有责任追究机制下频频违约,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又无法对违约者进行有效的追讨和惩处,使得传统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中国无法获得广泛的认可。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借贷的手续简单、利率高,但是大量闲散资金在无确定保障的前提下,无法将资金投放到不确定的网络借贷平台。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规模、资金流向都无法得到监控和引导
在当前国家严格控制资金使用渠道的背景下,部分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融入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导致国家调控效应失灵。同时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仅要求客户贷款申报用途与使用用途一致,而无监管措施,从而无法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从而程序上只看重借款人是否能按时还款,导致对借款人实际借款用途的审核不力,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形同虚设。
三、针对我国P2P网贷平台风险监管的对策措施
(一)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合法地位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平台,本应该是实体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但是,由于相关金融法规制定的严重滞后,致使P2P网络借贷市场的部分问题无法可依,给投资者以混乱印象,相关监管部门应该牵头《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在相关的法规中有所体现。认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主体地位,制定规范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风险控制和行业自律标准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客户的交易权限,法律地位及责任界定,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规范相关经营资格认定程序,客观评价P2P平台的作用,让P2P网络借贷平台真正成为每个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的沟通桥梁,成为金融系统的有力调节工具,从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促进P2P借贷平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首先,建立形成P2P平台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订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其次,积极促进P2P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问的溝通;第三,制订信用惩罚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做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据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也让P2P平台征信系统的完善看到了曙光。
(三)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制度
我国P2P平台在2013、2014年,相继爆出多家网络借贷平台风险事件。最终倒逼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的建立。因此,设置严格的门槛,确定资质和能力,才能将非法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予以注销。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方法。自2009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很不规范,加上政策监管并不严格,导致该平台出现违规、犯罪的恶性案件,给金融行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2010年9月1日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填补了此前政府监管空白。《管理办法》的发布严格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法定地位,设立了注册资本、经营场所、风险控制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指标,从根本上设置了行业发展的门槛,规范了行业风险控制制度、各类技术指标等,促进行业长足发展。
在行业不能有序发展的情况下,监管部门的作用十分必要,要发挥主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管,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的有益补充与政府监管的有机结合,并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促进P2P行业发展。最终为P2P 网贷平台行业创造一个适宜的发展环境,实现行业协会在自律监管的基础上,忠实履行服务企业的职责,并积极调研,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充分发挥促进政府和企业沟通的纽带作用。
参考文献:
[1]白雪:《中国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学位论文2014年
[2]王旭:《 借贷平台的问题与法律对策研究》,天津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14年
[3]陈哲:《P2P借贷平台的问题与法律对策研究》,安徽大学学位论文2014年
[4]杨光荣:《我国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研究-以人人贷顾问有限公司为例》,暨南大学学位论文2014年
作者简介:
男,1978、08,河北邢台人,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