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昭月 吴柏钧
内容摘要:三农问题是我国现阶段最基本的问题,该问题与农村土地制度息息相关。当前,所有、承包、经营“三权分离”农地制度的提出,是对现有农地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三权分离”对发展现代农业和提高农产品生产率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来源、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并且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这无疑将引起我国农村消费的新变革。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农地产权“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的制度变迁,对我国农村消费的新变革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两权分离 三权分离 农村消费 新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私有私营、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公有公营、改革开放公有私营这三个阶段。发展至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方式有了很大的转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也发生了转变,“集体所有、农户自营、合作社经营、企业化经营”的土地经营模式替代了传统的“集体所有、农户自营”模式,开始由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向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离”转变,构建了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地制度。这必然给农业经济、农村发展及农民自身带来较大的影响,譬如有助于实现土地流转的自主化,土地经营更加多样化,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有效提升农民的消费水平,进而对农村消费变革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在此背景下,首先从经济学角度对“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这一制度变迁进行释义,分析了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村消费变革的内在逻辑,继而对我国农村消费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分析了“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下我国农村消费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的经济学释义
(一)农地产权“三权分离”的本质
农地产权包括了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规划权、处分权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能够随着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分割与细化。而“三权分离”指的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使得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形成三足鼎立的状态,变革后的土地制度,有助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有助于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的生产使用效率。随着土地使用效率的提高,农村劳动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其在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中能够重新就业,增加了提高收入的机会;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农民获取较高收益、稳定其承包权的同时,还有效降低土地流转的费用,给农民创造了更多的收益,这些无疑都在为我国农村消费的变革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农地产权“三权分离”的影响分析
1.产权界定的激励功能提高交易和生产效率。土地的产权制度包括了涉及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等一系列的财产权利,产权制度的合理利用具有激励功能:一方面产权的合理安排和布置将通过诸如清晰准确地归属各项财产权利的方式,得以不断调整交易费用的高低,进一步提高制度效率;另一方面,明晰的产权制度有助于产权主体关系的界定,从而充分利用外部效应内部化,降低生产交易的不确定性,形成强烈的激励和约束效应,有助于实现个人收益的均等化,鼓励农民“多劳多得”,进而发挥出應有的激励功能。因此,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界定了土地产权,有助于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和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促使农村经济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消费市场的高效发展提供有利的基础,刺激了农村消费的新变革和新发展。
2.降低农业人口流动,稳定农村消费市场。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实际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农村土地的不可交易性;然而土地的经营权又赋予了农村可以通过市场化实现农村土地的可交易性。“三权分离”中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让农村土地的流动更加自如,这给农民稳定经营土地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对农业人口流动产生直接影响。“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往往过多依赖于自身承包的土地,随着农村生产模式的变化,农村劳动力流动频繁,人地分离较为突出。然而“三权分离”的土地制度将对人口流动造成干扰,不仅能使以外出务工为主要工作方式的农民通过转让经营权方式得到了相应的承包费,还可以实现交易费用的节省,进一步激励农民集中经营土地,提升农地经营效率,从而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保障,促使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年轻的农民愿意留在或回到农村发展,因此产权分离能够大幅度减少人口流出,而人口流动降低有助于保障农村消费市场的稳定,从而使得农村消费市场得到进一步扩大,对农村的内在消费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村消费变革的内在逻辑
在我国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农地制度产权模式主要有“集体所有”和“农民所有”两种模式,其中“集体所有”指的是财富更多地倾斜于政府的土地产权模式,经济增长更多地依赖于政府投资。然而,这样的土地产权模式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不利于解放生产力和约束消费需求,这将进一步激化社会生产与消费的矛盾,也将更加依赖于政府投资,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活力,难以真正做到补充市场和扩展市场。
“农民所有”指的是将农村土地的产权或者是交易转让权归属于“集体”成员的农民,真正做到将财富分配到农民手中,藏富于民,依靠民间投资维持经济增长的动力。“农民所有”的土地产权模式,则能够使财富更多地向民间倾斜,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的积极性,有助于扩大消费市场的内在需求,从而提升和创新消费,真正使经济的发展更多地依赖最终消费和民间投资,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顺利转变。
“三权分离”是基于“农民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能够使市场充分发挥调节作用,使政府纯粹地为市场发展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所以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如藏富于民的模式将原农民的土地重新归还给农民,这样农民才能真正发挥出土地的作用,在提高土地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扩大内需,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消费发生变革,有利于快速发展我国农村消费市场。
我国农村消费现状分析
收入和消费支出同步增长,但总体消费不足。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受到农村落后的生产水平的限制,我国农民年均收入较低。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我国农民1978年人均收入仅133.6元,消费支出116.1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实力有了显著提升,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对于我国农村地区来说,收入和消费支出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2016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12363元,同比增长6.2%;人均消费支出10130元,同比增长7.8%,农民消费支出与收入基本实现同步增长。然而,2016年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仍达到42.65%,但农民消费支出占居民消费支出的比重仅达到30.5%,当前城镇地区仍然是我国消费的主力,我国农村总体消费水平较低,与城镇居民相比消费能力不足,城乡消费差距仍然很大,农村地区在消费总量和层次上均处于相对滞后状态,有待进一步开发。
恩格尔系数不断下降。我国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在不断地降低,由1978年的67.7%逐渐下降到2012年的首次低于40%,如图1所示。2016年我国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0.1%,比2012年下降2.9%,接近联合国划分的富足标准(低于30%)。总体来看,我国消费结构升级步伐加快,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下降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我国农村消费的进一步变革,当前,我国农村消费市场保持活跃,2015年我国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46503亿元,比上年增长10.9%,增速高于城镇。
地区差异性明显。由于我国地理位置、地形及文化的多样性,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样是农村地区,东部地区的农民就业机会更多、工资水平更高,因此收入比中部尤其是西部地区高。居民消费支出多样化,各地区农村发展差距较为明显,因此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居民来说,居民消费的地区性差异普遍存在:一是体现在综合生活的消费支出方面,比如就边际消费倾向而言,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相对较高,而中部地区却相对较低;二是体现在生活消费支出的结构差异,从整体上看,我国各个地区的农村居民普遍对物价变化的敏感度都很高,十分关注物价的变动,这个特别体现在商品市场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他们能够敏锐地察觉到市场变化。
“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下农村消费的变革
(一)创新农村商贸流通业态
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离,可以使土地比例化地进行市场流转,进而加快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的组建,实现农村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促使农民利用土地发展新业态,如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等,从而创新农村商贸流通业态,推动农村消费的变革。
比如,陕西省蓝田县董岭村通过“三权分离”的土地改革,快速发展该村经济的同时,带来了新兴的商贸流通业态,促使该村消费结构及消费方式发生了相应变革。董岭村积极探索并建立“以土地集体公有为主,非集体(农民)土地所有为辅”的土地集体公有制,开始了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改革试验——将农地产权在集体和农民之间按集体占51%、农民占49%的比例分配后再市场化流转,通过盘活土地加快原有核桃产业的适度规模化经营,发展休闲农业旅游,规划建设董岭村农业文化主题公园,实现产业升级发展,带动现代农业产业、农业服务业发展和农民就业。一方面带来了丰富的商贸流通业态,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的收入增收方式,农民生活水平实现了飞跃,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极大地拉动了当地的消费;另一方面通过休闲旅游、景点开发等多业态丰富了农村消费的形式,更多的商品及服务涌入农村消费市场,促使农村消费结构日趋合理,农民逐渐摆脱收入对消费的完全控制,有了相应的经济能力和消费能力,对消费地点和消费对象有了更多的选择和要求,农村的消费有了较大的变革。
(二)新消费主体兴起
“三权分离”在“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加快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带来家庭农场、新农人、农民合作社、“公司+农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的兴起。据原农业部统计,2016年,已经有超过350万户的农民经营着50亩以上的耕地;产生了超过270万家的新型农业化龙头企业。
“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间接产生了相对应的新型消费群体。一方面,这些新消费主体大多通过土地流转或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在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的同时由于需要集中化生产发展,他们需要大批量、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农药、机械农具等,正在成为农村生产资料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的消费主体,他们不再拘泥于自给自足,甚至开始接受贷款投资农产品或农业经营,极大刺激并带动了农业生产资料的消费和流通。另一方面,新消费主体通过生产经营获得较大的盈利,使生活水平得到逐步改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他们更愿意通过消费获得物质上和心理上的满足,促使农村消费观念发生变化,引起农村消费的一系列变化。比如,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他们逐步转变大件商品集中消费的方式,开始提高消费的档次,注重商品的质量和品牌,消费水平逐步提升,促使农村消费对价格和质量的认识逐渐合理化。
(三)消费需求多元化
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三权分离”农村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完善了土地制度,让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与支配权,能够更加自主地对承包地等进行有偿出租和转让,另一方面,土地的承包者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益使其自身获利;农民从繁重的农活中解脱出来,有了更多的时间、体力和能力去赚取其他的收入,增加收入来源,有助于带来农村消费市场的繁华,消费需求也逐渐从实用到时尚不断多元化。
一方面,产权制度的变革给农村带来了新的生产动力和机遇,农业生产机械化、自动化,由此产生了播种机、收割机及其零配件等需求,进一步丰富了农村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产权制度的变化营造了更为开放的环境,随着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在农村地区的广泛应用,富起来的农民通过网络或他人了解到更多的商品信息,也更加容易受到其他消费群体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对农村消费市场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农村消费市场不断发生变革以提供更为丰富多样的商品及服务,农民的消费需求更加多元化。如今,在农民家中彩电、洗衣机、冰箱、热水器、油烟机等家电已经很常见,电脑、小汽车等价位较高的非必须商品也成为了农民新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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