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其特殊之处,目前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随着建筑企业的管理越来越规范,个税查账征收也越来越普遍,但因一些地方政策影响,核定征收在某些地区仍然存在,给建筑企业带来不少的困惑。本文重点剖析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目前的征管现状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关键词: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现状分析
建筑企业具有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这一特点也加大了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度。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和核算不规范的企业可按工程规模、工程合同价款及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基于此,多地税务机关为降低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大多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这种一刀切的征收方式确实也给建筑企业带来较重的税收负担。特别是一些大型建筑集团企业,其工程规模比较庞大,每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达上亿元,其中核定征收的比例有的高达20%。可见,建筑企业自身应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并准确、规范会计核算,同时需利用好地方税收政策,争取执行查账征收。本文首先分析了建筑企业的个税征管现状,并举例分析现行征管方式对企业及个人的影响,然后提出降低个税税负的建议。
一、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由于大多数的建筑企业是处于异地施工状态,在工程所在地均要进行税务报验登记,因此要在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地方税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应是按税法规定,根据所得的性质按实申报,但受限于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规范程度和企业管理水平以及各地税收政策执行差异,导致建筑企业的个税征收存在多种方式,下面介绍最常见且较普遍的两种方式:
1.查账征收
对设立会计账薄,且能完整、准确反映相关工程作业人员收入的建筑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必须严格遵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并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解缴税款。目前能够申请查账征收的大多是一些大型的集团建筑企业,这类企业的会计核算比较规范,能够按照税法要求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及时申报及缴纳,且缴纳的税款与企业的人员规模、行业薪酬水平也较匹配。
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虽设立会计账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相关工程作业人员收入的建筑企业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工程结算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这类情况的企业多是一些小型的建筑企业或个体承包人,不能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及申报缴纳,如果不核定征收,可能存在税款流失的风险。二是因各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差异,虽然某些建筑企业纳税人设立会计账簿,且能完整、准确反映相关工程作业人员收入,但仍被要求按照工程结算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这类情况还很普遍,虽然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且有意愿申请查账征收,但受限于各地方税收政策差异,直接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而且还存在同一工程项目,因为存在工程总包方及分包方的原因,导致总包和分包均需在当地进行个税缴纳,而造成重复征收的现象。
二、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对企业及个人的影响
以一案例进行分析: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揽一轨道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为A市B区,该工程总造价11100万元,工程项目从业人员20人,工程工期为2年。下面分别就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来进行分析:
此类情况下,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58560元。此税款全部由个人负担,对企业的利润并无影响。而且代扣代缴政策执行的好,税务机关还会返还代扣代缴的手续费,对企业来说可谓是有利无害。
2.如果该企业没有获得查账征收资格,按照A市B区税务机关核定的比率(假定征收率是0.4%)来进行征收,该项目征收的个税为:111000000/1.11[×]0.4%=400000(元),扣除个人应缴纳的58560元,企业缴纳了341440元,这部分税款只能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自己承担,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执行的税率也不尽相同,有的甚至更高,这就给企业增加更大的税收负担。虽然有些建筑总包企业为减轻负担,可能会将部分的个税转嫁到下属的承包企业去,以减少自身的税负,但不管是由谁承担,最终都是加重企业负担。
3.目前各地执行的核定征收政策,多数情况下都无法实现给个人提供纳税清单。因为个税的核定征收是在预缴税款时直接按比率带征,税务系统就不再接受企业再进行全员申报。而且企业为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会依政策如实代扣个人税款进行抵减核定征收的税款,最终职工个税是交了,却无法得到税单,对企业职工在当地购房、落户等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三、对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建筑企業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实是难点, 除了其流动性强,还有就是其个税的纳税主体身份比较特殊,大量的农民工问题,自始以来都是敏感话题。因此各地的税务机关为降低税款流失的风险,也易于管理,宁愿采取核定征收政策。这样对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小企业来说,可能影响不大;但对于大型的建筑企业,每年的工程承揽任务达上千亿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因此不管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应对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进行不断完善与规范。
1.建筑企业要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对所属各工程项目的税收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并进行风险预警,对预警数据及时找出原因加以解决。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外部数据的整合,通过对企业在其他部门的备案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形成个人所得税的预警和联动指标,根据指标的异常情况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有效管理个人所得税。
2.建筑企业按工程结算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给企业加重负担,还给职工个人也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为解决难以为职工个人提供税单的难题,可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进行整合。由工程项目按月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在预缴增值税时可根据结算额按核定征收率进行个税缴纳,若在预缴时累计已缴纳的个税已达到按结算额核定征收率应缴纳的,当期可不再带征个税,若未达到,则需补足差额部分。这样既解决职工个人的税单问题,也执行了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政策。
3.科技高速发展阶段,税务系统也将尽快与企业的财务账簿进行对接,这样税务机关在进行数据取数比对时,无须企业报送任何资料,即可得出企业的人工成本信息,从而可以判断个税申报是否准确、及时,以方便决定企业个税的征管方式。而随着建筑企业的经营不断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也不断加强。通过企业对自身管理的不断完善,加上税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与检查,可预见的是将来的税收政策更加趋于公平,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将进一步降低。
结论
本文主要阐述了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管理建议,从本文研究结果来看,目前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确实存在混乱现象,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从规范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改进,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存在的不足,按自身的特点去管理个人所得税,并积极与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切实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经济向好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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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艳文(1983.12- ),女,汉族,江苏,本科,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