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梅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我国民主程度越来越高。作为当前中国最基层、最直接的村两委选举,对于推动我国农村民主进程至关重要。本文着眼于村两委民主选举,深入剖析村两委选举存在问题,并积极探索原因,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村两委 民主选举 对策
中圖分类号:D2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8-0218-02
在我国农村,村级组织特别是村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在思想引领、经济建设、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支柱作用。选出一支政治有信仰、工作有能力、群众能信任的村干部队伍,能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一、目前村两委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民主意识的缺失
村民民主意识缺失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在选举当天,有些选民宁愿去下地劳动,或者外出上班,也不愿参加民主选举。认为不去地里干农活,总不会有人替你干,请一天假就损失一天的工钱。这类人民主意识淡薄,总是认为事不关己,所以高高挂起。二是部分选民摇摆不定,但凡有人进行一番劝说,比如有亲戚、朋友来拉票等,很轻易就受人影响,改变想法。三是部分选民不重视自己的权利,觉得一票无足轻重,也不会决定着选举的最后结果,不经过慎重的思考,以闹着玩儿的心态乱写一气。
(二)拉票贿选时有发生
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贿选现象时有发生。例如,2013年10月,浙江组织工作网通报査处了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违法违纪案20件,其中涉及村党支部选举中的贿选案6件,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案7件。现在贿选的形式呈现非典型化趋势,手段多样化。较为常见的有亲情贿赂、请客吃饭、承诺贿赂、实物贿赂、金钱贿赂等等。最常见的当属请客吃饭。在选举期间,周围饭店的生意会比平常火爆。承诺贿赂主要是候选人许诺选民,若能顺利当选,便对受贿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便利,如住宅基地申请、计划生育等。实物金钱贿选是指候选人以实物、现金直接拉拢选民,换取选票。实物大都是生活常用物品,如食盐、香烟、牙膏、食用油、大米等。现金则因人而异,有多有少。游离于家族、派系之外的选民通常是候选人的重点贿赂对象,常被称之为“中间派”,他们大都没有明确的倾向,更易于被收买。
(三)宗族势力的干扰
在我国,宗族已经沿袭了数千年,虽然社会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宗族势力在农村生活中的影响很大,宗族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由于村民对民主选举的概念理解不透彻,所以其心目中的最佳人选不是从岗位胜任度和匹配度来进行比较,而是根据血缘的亲疏远近来选择。因而在一些姓氏较为集中的村庄,宗族势力对于民主选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更容易出现当选人一直在“大姓”中轮换,其他少数姓氏候选人少有机会被选中的现象。
(四)优秀女性难当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女性早已不再是男性的附庸,有了自己的独立意识和见地,在社会地位上也和男性平等。虽然国家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女性也可以在村两委中担任职务,但实际上,村两委班子中男性还是占据绝大多数的位置,能够顺利当选的女性总是特别少。如此,女性能实际参与到村级事务的机会并不多,这与“女性发挥‘半边天作用”的倡导是极不相称的。
二、影响村两委选举的因素分析
(一)民主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发展,我国多措并举力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农村也进行了多种尝试,各种民主政治实践相继开展。较之以前,农民的民主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专制思想、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虽然新思想不断攻占思想高地,但封建思想的余毒仍未完全消除,一部分农民还深受其害。他们并没有真正理解民主的实质内涵,不知道民主到底有何意义,不知道民主权力该如何行使,不知道民主选举该怎样进行。当自身的民主权力受到侵害时,自己都意识不到,更不要提保护意识的存在。
(二)贿选的惩罚力度不强
我国于1998年出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村民委员会产生方式是民主选举。此法仅从宏观方面规定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方向和原则,但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具体步骤没有详细说明,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界定不够明显,在基层实际操作起来多有不便。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有关贿选的详细法规,即使在民主选举中发现了贿选现象,可是真正处理起来却面临着相关法律缺失的困境。贿选者除受到被免除当选资格的惩处外,并不会因其贿选行为而付出更多代价。另外,受贿者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如此,现行法律就不能起到对扰乱民主选举行为的威慑作用。正是这种低风险造成了贿选者的肆无忌惮。
(三)候选人与所在宗族的“互利共赢”
同姓宗族因其血缘近的自然属性经常会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族大人多”的宗族大都希望其成员可以通过选举获得村两委领导职务,从而便于在执掌权力后尽可能地为族内人员谋取更大利益。作为候选人,为了能顺利被选举上,自然而然地会想到拉拢族内人员来提高选票。首先是在宗族内部游说亲属,在多个宗族利益代表人选中为自己争取到宗族利益的最佳代表人,如此便可以代表整个宗族参加选举。然后把宗族作为选举基础,发动整个宗族的人在选举中为自己投票。可以说,宗族在村两委民主选举中的作用,是基于候选人与其整个宗族双方共赢的基础。
(四)女性的“刻板印象”
在实际工作中,女性能成功当选村两委成员的概率很低。究其原因,主观方面是受封建传统思想“男主外、女主内”的影响,很多女性还是把自己定位在料理家庭事务的角色上,压根儿就没想过自己能参与到村里事务,更没有勇气走出家庭参与到村务管理中去。另外,普通村民大都还是认为男性任村里领导职务是惯例,女性过于柔弱,担不起村里的担子。再加之女性在村里抛头露面的机会并不多,知名度有限,如若参加选举同一个职位,她们担心竞争不过男性,反而失了脸面。如此一来,与其选不上,还不如不参加选举。
三、规范村两委选举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宣传引导,使民主选举观念深入人心
加强对换届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利于让村民进一步了解村两委换届选举如何开展以及换届选举的作用和意義,为什么选,怎么选,选什么人,让民主法治的理念入脑入心。
宣传教育的形式可以多元化,除了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外,还可以利用村务公开栏、超市门口张贴宣传画等村民每天都会接触到的途径来进行宣传教育,让更多的村民十分便利地就能看到、听到关于换届选举的情况和政策。如果能够将宣传教育到组入户,更能提高村民对于民主选举的理解,也能提高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二)健全法律,严惩贿选
贿选问题一直都是农村民主选举中存在的较为棘手的问题。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了有关贿选的问题: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起来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达不到威慑贿选的理想效果。如果贿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选举中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就会遭到践踏,村民参与选举的热情就会大打折扣。因此,要实现基层民主,必须解决贿选问题,首先就要以法律法规的健全为切入点。强烈建议完善贿选鉴定和贿选处罚的有关法律,使打击扰乱、破坏村两委民主选举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既对有行贿行为的候选人追究具体责任,也要给予接受贿赂的人相应处罚,这样才能起到惩治行贿行为和预防受贿行为发生的双重作用。
(三)“兴利除弊”,引导宗族势力健康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应全面地看待“族大人多”的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如想看到其合理存在的一方面,首先必须对宗族进行“去标签化”。我们应重新审视宗族,利用其自身特点,引导有利于农村社会进步与经济繁荣的因素,从而有效抑制宗族消极影响,使宗族真正成为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可用资源。
对于“族大人多”的村落结构,长时间的定居生活,盘根交错的血缘关系,造成了某一姓氏或族群人数的过度集中。这就极其容易造成选举中一家独大、“唯我独尊”的局面。与此同时,也易于造成宗族内部小单位势力之间出现亲疏远近的复杂关系状态。选举规则的制定者应高度重视、巧妙利用这种情况,在彻底摸清情况的前提下,在规则制定上要明确要求这种“族大人多”的必须同时有多名候选人进行选举。一方面,要积极鼓励大族旁系人员踊跃参与民主选举。另一方面,更要监督其内部各候选人之间公平竞争,防止暗地里相互勾结、拉帮结派、恶性竞争局面的出现。
(四)鼓励女性参加选举,消除性别顾虑
村两委班子要有意识地培养女性干部,在平时要将村里的妇女组织积极地纳入日常管理中,树立女性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形象。通过女性参与的活动,大力宣传女性作用,提高优秀女性在广大村民心中的认可度。抓住关键少数,动员村妇代会主任、女大学生村官和其他女性骨干抓住换届选举的机遇,鼓励她们参选。并且,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村委会选举中要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为女性搭建参选村委会的有效平台。这就从制度上消除了女性“争不过”男性的顾虑,增强了女性候选人的自信,保障了女性有机会参与到村级事务。
严格把关村两委成员选举,建设一支“信得过、靠得住、有本事”的村两委队伍,防止出现“强人当选”“富人当选”“黑势力当选”等不良选举结果,为我国农村政治生态建设奠定民主公平的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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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瑶